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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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方案化管理工作指南

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方案化管理工作指南

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总论1.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编制依据1.3.1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3.2标准、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1.3.3其他《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3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号)《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73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2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2.1企业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引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引

附件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引为推进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我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10〕87号),制定本指引。

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将上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2011年11月30日前须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完成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及流向情况申报登记。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各地环保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依法予以处罚。

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登记的工作程序为:平台注册——市(县、区)环保局激活账号——企业填报信息(申报登记)——保存——提交——市(县、区)环保部门网上审核—纸质打印盖章——提交市(县、区)环保部门审核。

二、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一)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管理台帐是指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废物类别、—1 —数量、流向、责任人等信息的资料。

危险废物台账建立程序、方法和要求详见附件3-1。

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提供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台帐登记功能,具体可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危险废物产生源管理-台帐管理”进行数据录入、导出、打印等操作,分类归档备查。

台帐管理工作程序: 平台注册——市(县、区)环保局激活账号——(台帐管理)填报信息——保存——纸质打印——归档。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根据管理台帐和近年生产计划,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要求,指导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深入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各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具体实施要求,适用于产生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参照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并作为环保部门对各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导的参考依据。

三、规范化管理指标内容及实施要点(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指标内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为产废企业,产废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责任分工。

具体责任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生产、财务等部门,1要明确各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管控要求和措施,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经费落实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

(二)标识制度管理指标内容:1.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的识别标志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要求制作。

图示如下:危险废物标签字体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

每个容器和包装物均要求有标签,对标签栏目的信息应由产废企业填写齐全,危险废物种类标志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确定。

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批次、出2厂日期等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不得人为涂改、刮擦危险废物标签内容。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实施要点:企业所有涉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场所应依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中规定的危险废物警告图形符号设置标志牌。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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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材料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理 方式、储存设施、运输方式和最终处 置方式等。
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需提供有效的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
应急预案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应急预案,并报当 地环保部门备案。
其他材料
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可能需要提 供其他相关材料。
备案注意事项
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准确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标准,对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判定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危险废物的科学管 理和处理处置提供了依据。
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标准
针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如《危 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等,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出了要 求。
2
管理计划的制定应基于对危险废物的全面评估, 包括废物的产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处置需求等 方面。
3
管理计划的实施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建立有效的 监管机制,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保 意识和参与度。
管理建议
01
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应明确危险废物管理 计划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的 管理体系,确保管理计划的顺 利实施。
02
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产 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 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 法、安全、有效的处理。
03
推广环保技术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环 保技术,提高危险废物的资源 化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04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环保宣传教 育,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 参与度,形成共同保护环境的 良好氛围。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一、引言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并具有危害性质的废弃物。

由于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本指南旨在为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一套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以确保其合规运营和持续改进。

二、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则1.法律遵从: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相应的责任。

2.预防为主: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采取预防为主的措施,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降低废物产生的数量和危害性。

3.责任倒查: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废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废物的合规处理和处置。

4.持续改进: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持续改进管理水平,通过技术创新、流程优化等手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规范化管理的具体要求1.安全管理(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2)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2.废物分类和分区储存(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和分区储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废物之间的相互污染和泄漏。

(2)废物储存区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建立相关的监测控制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储存。

3.废物运输(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确保废物运输过程中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选择符合要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包装。

(2)与废物运输相关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掌握有关废物运输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4.废物处理和处置(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废物处理和处置。

(2)与废物处理和处置相关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操作。

(3)建立废物处理和处置的档案,记录废物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豫环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一、实施分级管理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协同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是负责审核企业的年度转移计划并抽查企业执行转移计划情况;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审核转移资料和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复函并检查企业转移情况,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核查接收企业接收处置能力,并监督检查企业危险废物接收管理和处置利用情况。

二、规范工作程序我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实行网上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为:企业申报年度/半年转移计划→→省生态环境厅核准年度/半年转移计划并印发审核意见→→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意见和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接收意见审核企业跨省移入事项→→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意见,函复危废产生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产生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后企业可以开始办理跨省转移业务。

三、工作流程及时间规范(一)年度计划审核时间每年1月份,省生态环境厅将收到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企业报送的年度转移计划,核准并印发至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转移计划仅可作为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审核依据,不能作为企业办理跨省转移业务的凭证。

6月上旬,企业可以根据跨省移入业务办理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半年调整计划,6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经过核准的转移调整计划。

12月份,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可以向省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下一年度转移计划。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规范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1、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苑永海副组长:朱小平成员:滕海、马春杰、邵仕冰、王文清、王勇辉、尹洪东、潘兆军。

4、环保安全生产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5、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班组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6、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7、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生产部的指导和监督。

8、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8.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8.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8.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8.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9、危险废物转移单位不得转移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

10、公司应当制定环境保护应急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篇一: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1、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回收,交予有资质的厂商处理。

2、现场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分类好,存放在指定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现场将危险废物运往危废暂存区时必须使用防滴漏台车,不同种类危险废物一起运输时,必须每种废弃物用单独的胶袋装好。

4、危废暂存区工作人员必须将现场送过来的危险废物,分类装到相应的蝴蝶篓中,由中转站人员用叉车拉走。

5、危废暂存区人员必须将危废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6、危废暂存区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与安全防护设备,暂存区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救援的训练,定期参与应急演练。

7、危险废物回收厂商回收危险废物,必须有相关资质,与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且合同报送环保局备案。

8、危险废物厂商进厂必须符合公司门禁与环安规定,且装车时必须穿好防护用具,设定警戒范围,不允许其它人进入。

9、厂商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当场开出本次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且出厂时必须具备环境管理课开出的出厂放行单。

【篇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废物管制度编制人:******签发人:******日期:二〇一二年二月危险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等活动。

3、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4、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5、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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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 总论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 编制依据1.3.1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3.2标准、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1.3.3其他《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3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号)《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73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2 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2.1 企业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2.1.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负责。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内部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1.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合法经营。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对其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及经营活动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负责。

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

2.1.3信息公开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和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

2.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法履行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受理、审核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有关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材料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审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环境应急预案;审批危险废物转移事项,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名单并按要求更新;组织开展辖区内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

(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指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原则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即是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鉴别。

3.2 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3 对沾染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4 对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有争议的,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别。

鉴别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承担。

在鉴别结果公布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5 为降低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环境风险,本省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应优先安排省内处理处置危险废物。

3.6 在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前提下,优先批准以利用为目的的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3.7 对单个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类别相同、数量较小且该类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产生单位可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指定的产生相同类别危险废物数量较大的企业暂时集中贮存、集中转移处置。

3.8 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禁止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建设和使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

4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4.1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件1。

危险废物台账应与生产记录相结合,严禁弄虚作假。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10年。

4.2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

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报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3.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计划格式见附件3)。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不再审批。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

4.3.2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4.3.3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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