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3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的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家的时间观念,现在也越来越逐步的强化我国诉讼活动当中时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如果超过这个限制,那么很多的活动都不能够进行。
比如说诉讼法当中的一些日期规定,很多人想了解。
民事诉讼法中的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家的时间观念,现在也越来越逐步的强化我国诉讼活动当中时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如果超过这个限制,那么很多的活动都不能够进行。
比如说诉讼法当中的一些日期规定,很多人想了解。
民事诉讼法中的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事诉讼法时间规定的内容包括哪些?立案【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民诉解释28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详解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
它决定了各方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在何时提交证据。
本文将详细解释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规定。
一、举证期限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内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举证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动权和证明责任。
二、原告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是举证的主体,需要在诉讼开始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举证期限为起诉之日起15日内。
原告应当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以便后续的审理和裁决。
三、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也可以举证,以证明自己的无责任或其他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的举证期限通常是在接到起诉状后的15日内。
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并为自己辩护。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举证期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提供某些特定证据,被告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后的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
此外,在不同的案件类型和程序中,举证期限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要求履行举证义务。
五、逾期举证的后果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法院在裁决案件时可能不予采纳其未提供证据的事实主张。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逾期未能提供所需的证据,其无法支持自己的主张,很可能会导致败诉。
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当事人无法按时提交证据;2. 当事人能够提供合理的理由,证明其未能按时提交证据并非故意。
七、总结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内提交证据的法律要求。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一、引言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是一个在法学领域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法学专业视角,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问题。
二、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状或者补正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证据。
被告在答辩状中所陈述的抗辩事实和理由,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民事诉讼举证期限设定的原则1. 公平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确保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全面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当双方在同等的举证期限内进行提供证据的机会,才能实现公正的审判。
2. 权益平衡原则举证期限的设定应当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原、被告在相应的期限内能够充分了解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的筹备和辩论。
同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性、证据的获取难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举证期限,确保当事人能够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3. 迅速审理原则举证期限的设定也应当考虑到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和效率,避免因为证据的拖延而导致案件无法迅速审理。
在一定程度上,举证期限的合理设计能够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推动案件的快速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当前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评价在当前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受到了广泛争议。
一方面,认为过于宽松的举证期限容易滋生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不良行为;另一方面,举证期限过于严格则可能给当事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证据和筹备辩护。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尝试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相应的分类,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来确定举证期限,以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同时,可以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期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存,以免到了诉讼过程中才开始寻找证据。
五、结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法学课题。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民事案件纠纷⾮常多,如果在⾃⾝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们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向对⽅提起诉讼。
但是民事追诉是会有⼀定的时效,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的话,相关的期限就不复存在。
那么,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呢?加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审期间第⼀、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
⾃权利⼈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起算。
(2)1年诉讼时效。
⾝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4)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5)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第⼆、申请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2)诉中财产保全。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4)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第三、⽴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3⽇内移送审判庭。
第四、公告送达(1)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2)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3个⽉。
第五、答辩期(1)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起5⽇内发送原告,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第六、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举证能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辩护责任,可以举证事实反驳原告的主张。
换言之,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如果原告主张某一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二、举证的证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证明范围是指举证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将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应起来,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
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范围应当以诉讼请求和答辩为界限。
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其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同时,这些证据还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要素,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
三、举证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也包括举证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前的最后期限内完成。
对于原告来说,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供给法庭,以避免证据采集不及时或者遗漏的情况。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庭认定为丧失举证权。
当然,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并且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是我国对于⼀些⽐较⼩的纠纷的诉讼,但是这些诉讼也是需要⾃⼰起诉的并且起诉的时间⼀样要是在诉讼时效之内,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解释》第九⼗九条⼈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民法院准许。
⼈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五⽇,当事⼈提供新的证据的第⼆审案件不得少于⼗⽇。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的瑕疵进⾏补正的,⼈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民法院确定⼀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五⽇,第⼆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修改了此前⼈民法院确定⼀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
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给当事⼈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切”的⽅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解释》第⼀百零⼀条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当事⼈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百零⼆条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五条、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予以训诫。
当事⼈⼀⽅要求另⼀⽅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证⼈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的,⼈民法院可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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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程序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时限。
由于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在《证据规定》开始实施时可能会出现较多的逾期举证现象,为此法院应加强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确定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时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要求提供新证据,应在交换之时由审判人员确定合理的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时限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
在当事人同意放弃或缩短举证时限的情况下,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可对案件提前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强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责任,也要重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的答辩义务,杜绝被告搞证据突袭,否则应允许原告依法对其所提供的证据采取补证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显不公正。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未实行强制答辩制度,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答辩,庭前不能固定争议焦点,原告只能单方面地凭自己对案件本身及运用法律的理解进行举证,难免有举证不够全面的地方。
在出现新的争议焦点情况下,原告向法庭申请另行补充相应证据,法官应当指定原告在休庭后若干天完成举证。
由于被告的答辩可以在庭前随时提出甚至在开庭时才答辩,为了平衡双方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原告在被告答辩后针对新争议焦点有补证的权利。
强调法官对案件客观事实认识的绝对性,是直板僵死的“永恒真理论”。
无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
为了保证诉讼程序及时终结,不至于被拖上一两年甚至十几年,证据就不能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的及时终结本身就包含了证据应当及时提供,否则将失去效力的要求。
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丧失了对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同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证据失权是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消灭,当事人对其过错承担后果是合理的,有利于深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在现阶段,鉴于司法审判中的实际情况,还是应当谨慎对待,从严把握证据失权这个问题。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条款是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进一步补充,但有许多当事人对举证规则并不了解,或者是文化水平低不能正确理解法院举证通知书告知的内容,导致当事人当庭举证的仍为数不少,如果一律以不属新证据为由不予采纳而直接导致没有及时举证方败诉的话,就显失公平了,往往使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不信任感,认为法官不辩是非,从而对法律和法院有产生抵触情绪。
笔者认为,在举证时限制度中,除了新证据作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形外,应适当放宽,如果当事人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话,则应当视作明知举证期限却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未能在期限内举证,但如果当事人是文化水平很低或有其它合理理由确有不了解举证期限的可能,且不审理该证据将直接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法官则可以审理该证据,但应当告知举证时限制度并记入笔录,若在以后的诉讼中,再出现相同情况,则应当视为具有严重过失,不予审理。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举证的《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但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开庭审理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一律不予审理却未作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作“一刀切”的不予审理,而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一方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同意继续审理或者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合并审理。
涉及对方当事人须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2、一方当事人减少原有的诉讼请求而未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3、一方当事人对于给付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提供了新的计算依据,从而使诉讼请求增加的,应认为此类的诉讼请求依附于原有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4、对于一方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外的新的独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同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对于被告在举证期限后提出的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同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举证时限作了相关规定。
对普通程序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时限。
由于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在《证据规定》开始实施时可能会出现较多的逾期举证现象,为此法院应加强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确定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时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要求提供新证据,应在交换之时由审判人员确定合理的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时限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
在当事人同意放弃或缩短举证时限的情况下,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可对案件提前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强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责任,也要重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的答辩义务,杜绝被告搞证据突袭,否则应允许原告依法对其所提供的证据采取补证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显不公正。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未实行强制答辩制度,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答辩,庭前不能固定争议焦点,原告只能单方面地凭自己对案件本身及运用法律的理解进行举证,难免有举证不够全面的地方。
在出现新的争议焦点情况下,原告向法庭申请另行补充相应证据,法官应当指定原告在休庭后若干天完成举证。
由于被告的答辩可以在庭前随时提出甚至在开庭时才答辩,为了平衡双方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原告在被告答辩后针对新争议焦点有补证的权利。
强调法官对案件客观事实认识的绝对性,是直板僵死的“永恒真理论”。
无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
为了保证诉讼程序及时终结,不至于被拖上一两年甚至十几年,证据就不能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的及时终结本身就包含了证据应当及时提供,否则将失去效力的要求。
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丧失了对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同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证据失权是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消灭,当事人对其过错承担后果是合理的,有利于深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在现阶段,鉴于司法审判中的实际情况,还是应当谨慎对待,从严把握证据失权这个问题。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条款是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进一步补充,但有许多当事人对举证规则并不了解,或者是文化水平低不能正确理解法院举证通知书告知的内容,导致当事人当庭举证的仍为数不少,如果一律以不属新证据为由不予采纳而直接导致没有及时举证方败诉的话,就显失公平了,往往使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不信任感,认为法官不辩是非,从而对法律和法院有产生抵触情绪。
笔者认为,在举证时限制度中,除了新证据作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形外,应适当放宽,如果当事人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话,则应当视作明知举证期限却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未能在期限内举证,但如果当事人是文化水平很低或有其它合理理由确有不了解举证期限的可能,且不审理该证据将直接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法官则可以审理该证据,但应当告知举证时限制度并记入笔录,若在以后的诉讼中,再出现相同情况,则应当视为具有严重过失,不予审理。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举证的《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但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开庭审理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一律不予审理却未作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作“一刀切”的不予审理,而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一方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同意继续审理或者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合并审理。
涉及对方当事人须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2、一方当事人减少原有的诉讼请求而未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3、一方当事人对于给付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提供了新的计算依据,从而使诉讼请求增加的,应认为此类的诉讼请求依附于原有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4、对于一方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外的新的独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同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对于被告在举证期限后提出的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同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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