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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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套房子开始征收房产税几套房要征收房产税

几套房子开始征收房产税几套房要征收房产税

几套房子开始征收房产税几套房要征收房产税说到房产税这个话题,相信大多数的有房子的人都会非常的关心,因为房子毕竟是我们生活中的必需品,而且按照目前的房价来看,房子的价值可以说是家庭资产中的大件了。

很多人想知道个人住房房产税具体的计算方法,那么,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算法是怎样的?几套房要征收房产税?一、几套房子要开征房产税房子要开征房产税一般情况购买第2套房的民众有可能会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的定义来看,房产税就是以房产作为征收对象征收的税费,因此房产税的征收和几套房屋是没有关系的,只要有房屋,那么就需要征收房产税,房产越多,需要缴纳的税费也就越多。

1、几套房要开征房产税?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较新房产税的相关消息,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个人所有的房子也需要征收房产税。

上海2012年开始试点房产税,规定本市居民新购第二套房屋及以上根据家庭人均60㎡的标准免征房产税,超出部分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非本市居民购买新房即需要征收房产税。

2、个人所有非营业房屋免征房产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4款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除第五条所规定的几类房屋,其他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房产税。

因此就目前而言,个人非营业房产无论有多少套都无需缴纳房产税。

3、上海试点房产税开征规定增量房人均60㎡起征上海作为我国一个房产税试点城市。

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上海居民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暂行办法明确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1)对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2)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不论是几套房,只要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都不用征收房产税。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是指在陕西省范围内对房产税的具体实施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正文内容:一、房产税的征收对象1.1 自有住房1.2 商业用房1.3 出租住房1.4 闲置房产1.5 其他不动产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2.1 房产的评估价值2.2 房产的面积和使用情况2.3 房产的地理位置和市场价值2.4 房产的建造结构和年限2.5 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情况三、房产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3.1 房产税的普通税率3.2 房产税的差别税率3.3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3.4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3.5 房产税的滞纳金和罚款规定四、房产税的征收程序4.1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4.2 房产税的税款缴纳4.3 房产税的税务登记4.4 房产税的税务检查4.5 房产税的纳税争议解决五、房产税的用途和管理5.1 房产税的财政用途5.2 房产税的资源调控作用5.3 房产税的市场监管作用5.4 房产税的税收管理机构5.5 房产税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总结: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房产税的征收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程序以及用途和管理等五个大点对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阐述。

通过合理的征收对象、科学的计税依据、合理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规范的征收程序,陕西省房产税的实施将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同时,建立健全的房产税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房产税的公平公正征收和合理使用,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实现税收和经济的双赢局面。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提高,房地产市场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快速增长。

然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房价上涨过快、投资投机炒房现象的出现等。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决定在2023年开始实施房产税征收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3年房产税的征收细则。

一、征税范围2023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和非居民用房。

其中,住宅是指居民家庭住宅,商业用房是指用于商业经营的房产,非居民用房包括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

此外,土地使用权也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制度2023年房产税的税率将采取分档制度。

具体税率如下:1. 住宅:根据房屋面积、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为不同档次,并对不同档次的住宅征收不同的税率。

一般而言,位于地理位置优越、使用年限较短的住宅税率较高。

2. 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的税率相对较高,以鼓励商业用房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经营。

3. 非居民用房:非居民用房的税率相对较低。

4.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税率也采取不同档次,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的税率较低。

三、纳税人群体2023年房产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地产承租人等。

对于共有的房产,例如夫妻共同所有的住宅,征税时可以按照各自持有份额的比例计算。

四、税收减免政策为了保护低收入家庭以及缓解房产税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冲击,2023年房产税将设置一系列的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主要包括:1. 低值住宅免税:对于市场价值低于一定额度的住宅,可以免征房产税。

2. 住宅抵扣:对于购买首套住宅的居民,可以在一定年限内享受税收抵扣政策。

3. 低收入家庭减免:对于低收入家庭,将根据其收入水平给予一定比例的房产税减免。

4. 增值税转房产税:对于购买房地产过程中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缴纳房产税时进行抵扣。

五、征收机构与流程2023年房产税的征收机构主要是地方税务机关。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房产税是指国家对个人和单位持有的房地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福建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自然也实施了相应的房产税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福建省房产税的实施细则。

一、税收对象1.1 个人持有的房产:包括个人名下的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各类房产。

1.2 单位持有的房产: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名下的房产。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房产:包括未售出的房地产库存、在建工程等。

二、征税标准2.1 个人持有的房产: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进行征税,税率根据房产的用途和面积不同而有所区别。

2.2 单位持有的房产: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进行征税,税率相对较高。

2.3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房产: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征税标准。

三、税收优惠政策3.1 个人首套住房免征房产税:对于个人名下的首套住房,免征房产税。

3.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工程减免税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在建工程,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3.3 鼓励房产租赁:对于出租的房产,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四、税收征收方式4.1 自主申报缴纳: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自主申报房产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4.2 定期检查核实:税务部门将定期对纳税人的房产进行检查核实,确保税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3 税收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税收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房产税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五、税收用途5.1 政府基础建设投资:将房产税收入用于政府基础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

5.2 社会福利事业支持:将部分税收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提高民生水平。

5.3 土地资源保护:通过征收房产税,促使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结:福建省房产税的实施细则涵盖了税收对象、征税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收方式和税收用途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房产税的征收和使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对福建省房产税的实施细则有更深入的了解。

2023年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参考)

2023年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参考)

2023年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参考)2023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2023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如下:购买首套房,契税缴纳规定为按交易总价的1%进行缴纳。

购买第二套住房,契税缴纳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城镇职工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可享受全额购房补贴优惠,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2023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于2012年开始推行。

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7.49亿人,人均住房33平方米,商品房均价6300元/平方米,按此估算,城镇住房共247.2亿平方米,全国住房总价值156.3万亿元,按1%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收入共计1.6万亿元。

考虑一定比率免征,实征房产税收入还要再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

按照土地收入下降趋势推算,到2017年土地收入减少到1.5万亿元左右,相当于可征收房产税总额,而很多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会更早一些下降到不及可征房产税收入的程度。

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

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

2013年7月,房产税改革扩围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许成为第三个征收房产税的城市。

2023房产最新政策2023房产最新政策如下:保障性住房建设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024年房产税计算规则与适用办法详解

2024年房产税计算规则与适用办法详解

2024年房产税计算规则与适用办法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房产税的定义与计算方法1.1. 房产税的定义1.2.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2. 第二条房产税的适用范围2.1. 适用房产税的对象2.2. 不适用房产税的对象3. 第三条房产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3.1. 房产税的税率3.2.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4.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收与管理4.1. 房产税的征收机构4.2. 房产税的征收程序4.3. 房产税的管理与监督5. 第五条房产税的申报与缴纳5.1. 房产税的申报时间与方式5.2. 房产税的缴纳时间与方式6. 第六条房产税的优惠政策6.1. 符合优惠条件的对象6.2. 房产税优惠政策的申请与审批7. 第七条房产税的违规处理7.1. 未按时申报房产税的处理7.2. 未按时缴纳房产税的处理8. 第八条房产税的争议解决8.1. 房产税争议的解决方式8.2. 房产税争议解决的时效规定9. 第九条房产税的调整与变更9.1. 房产税的调整条件9.2. 房产税的变更程序10. 第十条房产税的对外合作与信息共享10.1. 房产税对外合作的原则与方式10.2. 房产税信息共享的内容与方式11.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宣传教育与培训11.1. 房产税宣传教育的内容与方式11.2. 房产税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2.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监督与评估12.1. 房产税监督的方式与频率12.2. 房产税评估的方法与程序13.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文件管理与归档13.1. 房产税文件的分类与管理13.2. 房产税文件的归档与保管14. 第十四条房产税的终止与解除14.1. 房产税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4.2. 房产税解除的条件与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产税的定义与计算方法1.1 房产税的定义房产税是指根据房产的价值、数量等因素,按照一定的税率,对房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2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房产价值的确定:房产价值是指房产的市场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按照政府评估价值确定。

2023年房产相关税费制度

2023年房产相关税费制度

2023年房产相关税费制度在2023年,房产相关税费制度将继续发生一些变化。

下面是一个关于2023年房产相关税费制度的详细说明。

1. 房产税:房产税是一项针对所有房地产所有者的税费。

根据2023年的新政策,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将发生变化。

征收房产税的基准将以房地产市场的市场价值为准,而不再以购房者购买房屋时的购买价值为准。

这意味着,如果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房产税的征收额度也会相应增加。

2. 增值税:增值税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征收的一种税费。

根据2023年的新政策,对于非自住的房地产交易,增值税将被调整为销售价格的一定比率。

具体比率将根据房地产的用途和所在地区而定。

这意味着,对于投资房地产或商业用途的房地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比率可能会有所增加。

3. 物业税:物业税是对房地产所有者对其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根据2023年的新政策,物业税的税率将根据房地产的种类和用途而定。

例如,对于住宅物业,物业税的税率可能会相对较低,而对于商业物业,物业税的税率可能会相对较高。

4.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的使用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根据2023年的新政策,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将根据土地评估的市场价值来确定。

这意味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额度将与土地市场的价格波动相关。

5. 城市维护费:城市维护费是对房地产所有者为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根据2023年的新政策,城市维护费将根据房地产的面积和用途来确定。

具体费用将由地方政府制定,并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进行调整。

总的来说,2023年房产相关税费制度将更加注重市场价值和房地产用途的确定。

这将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同时也将增加房地产所有者的税负。

作为购房者或房地产投资者,在考虑购买或卖出房产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税费带来的影响,并做好资金预算和规划。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房产税细则出台)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房产税细则出台)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房产税细则出台)根据该公告,上海市将进一步降低房地产税的办理成本,减少税务查询和申报环节,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度。

具体政策包括:1.规定房地产税的计税周期为按月计算,纳税人每月应在每月最后一天前向税务部门申报本月具体交易情况。

2.对于个人和企业购买的自住住房,房地产税的税率暂时保持不变,仍为0.4%。

3.对于非自住住房,房地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从0.5%到1.2%不等,具体的税率将根据房屋定价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4.对于购买的房产,纳税人需在购房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房地产税。

5.对于出租的房产,纳税人需每年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房地产税。

税款根据每年的市场租金收入计算。

6.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月缴纳房地产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的房地产税。

7.纳税人在申报房地产税时,需提供相关的房产购置发票、合同及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此外,上海市还规定了违规纳税行为的惩罚措施。

对于故意隐瞒房产相关信息、虚报或逃税的行为,将会受到罚款、税款加倍等处罚。

上海市政府的房产税政策调整是为了更好地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市民的住房需求,实现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次房产税制度的调整,有效减少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了办税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了更方便的纳税途径。

总的来说,上海的房产税政策主要包括了房地产税率的调整、税务办理成本的降低以及对违规纳税行为的处罚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调控了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提高了购房者的购买力,同时也加强了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政府将继续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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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有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 2005-1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八月十九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第四条、第五条失效。

财税地字〔1987〕3号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部门的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

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三年后应按规定征税。

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税务总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两个条例作了一些解释和规定,现将《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附件: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二、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附件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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