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到期贷款管理,及时处置、化解、降低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操作规程(试行)》(筑农商发〔2012〕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或按“一逾两呆”口径所划分的逾期、呆滞及呆账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重组(以下简称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含垫款,下同),我行对借款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使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四条贷款重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三)依法合规原则:贷款重组涉及的主体、重组手段、抵(质)押物的性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五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农户、城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以收回部分贷款本金,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四)在贷款重组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会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的贷款;(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七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五)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六)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工作,促进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依法合规、客户至上、诚信守法的原则,并将其纳入公司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严密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和分析评估,确保担保公司服务的安全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和分类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通过适当的风险管理手段,及时发现和认定不良贷款,对不良贷款进行明确的分类和计提相应坏账准备,以确保担保公司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营。
第五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一)逾期90天以上未结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经营主体浮现重大问题,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无法履约或者评估价值严重下降或者不能评估,或者其它有可能导致借款人本息不能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按时全额清偿的情形;(三)对于违约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协议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违约行为进行告知、提示或者催收等管理方式,尽快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担保公司、借款人、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不良贷款的分类:(一)关注类:贷款到期未还或者逾期不超过90日,但没有发生垫付,仍然处于商业化债务追收阶段。
(二)次级类:贷款到期未还或者逾期超过90日,但未超过180日。
(三)可疑类:贷款到期未还或者逾期超过180日,且已经发生垫付或者已经到期未垫款但未收回或者追回贷款。
(四)损失类:垫付后无法追回或者收回的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处置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在不良贷款的处置方面,根据借款人的资产状况、还款意愿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不良贷款的处置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协议重组:按照协议重新规划还款计划或者变更债权等,让贷款恢复正常经营。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宁夏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本公司《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预案管理、方案实施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的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主善贷款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拔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客户不良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分类与认走第六条风控部要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对不良贷款分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并按月统计和汇总。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可疑、摄失三大类,进行监测报告;按照贷款十二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损失级五级• 进行细分管理。
第七条按照风险报告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贷款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对次级类、可疑类、摄失类贷款,要估算损失,按季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及时消化。
第八条不良贷款由风控部认定■并由风控部进行管理与处置。
对正常贷款转入不良贷款的,要实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第九条要完善贷款移交手续与管理程底。
经认定后的不良贷款■信贷管理部应在一个月内移交到风控部管理。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COLOR=blue]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拖延偿还本息,导致贷款逾期或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识别、评估和处置,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识别第四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贷款识别机制,及时发现不良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借款人连续逾期超过90天;2. 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3. 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4. 借款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法律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评估第六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评估标准,对不良贷款进行评估。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对不良贷款的金额进行核算;2. 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3. 对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
第四章不良贷款的处置第八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对不良贷款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
第九条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与借款人协商,寻求还款计划的调整;2. 转让债权或债务重组;3.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借款人的责任;4. 其他依法依规的处置方式。
第五章不良贷款的监督第十条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真实的报告。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
附件1:不良贷款管理流程图附件2:不良贷款分类及评估标准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不良贷款:指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拖延偿还本息,导致贷款逾期或无法收回的贷款。
2. 偿还本息: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3. 逾期90天:借款人连续逾期超过90天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引言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逾期还款或无法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导致贷款违约的情况。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有效管理不良贷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不良贷款管理的基本概念、管理办法以及应对措施。
什么是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无力按时偿还本息或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通常是指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严重的贷款。
不良贷款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需要有效管理和控制。
不良贷款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和逾期程度,不良贷款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逾期贷款、呆账贷款、坏账贷款等。
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有助于机构更好地了解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还款能力等因素,及时识别潜在不良贷款,加强风险预警和监控。
催收措施对于已经逾期的贷款,机构应采取积极的催收措施,包括方式通知、信函催收、司法追偿等手段,促使借款人尽快偿还欠款,减少不良贷款损失。
重组和减免对于部分不良贷款可能存在还款困难的情况,金融机构可以考虑与借款人协商重组贷款、减少利息或本金等方式,帮助借款人尽快恢复还款能力。
核销和追偿对于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核销和追偿等手段进行处理,减少损失并维护机构资产质量。
应对不良贷款的挑战不良贷款管理面临着多种挑战,包括经济环境波动、借款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
金融机构需要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结语有效管理不良贷款对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至关重要,只有通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催收措施和管理办法,才能有效减少不良贷款对机构的影响。
希望本文介绍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以上即是针对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对于金融从业者和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不良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有助于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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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管理办法[COLOR=blue]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一)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二)呆滞贷款是指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年(含)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1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活动已停止;或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不含呆账贷款)。
(三)呆账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保险公司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和灾害鉴定证明、保险赔偿金证明的,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部分,有法院裁决书及抵押(质)物拍卖的《拍卖转让合同书》;5.贷款本金逾期1年,信用社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2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6.借款人依法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7.其他经国务院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十一条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一)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二)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付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三)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分类标准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不良贷款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与处置。
第四章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第十四条依据不良贷款的认定结果,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
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本社贷款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
第十五条调查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察、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终结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不良贷款的管理第十六条根据不良贷款的回收潜力及损失率的高低,按四级分类对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实行分类管理;按五级分类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不良贷款的形成时间、占用形态,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并定期与会计报表核对,保证不良贷款数据准确。
第十八条做好不良资产的档案管理,确保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到一户一档,统一管理。
不良资产的档案材料应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催收通知单、抵质押物清单、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贷款发放时的申请、审批材料等。
以上资料如缺失,追究信用社主任及经办员责任。
第十九条落实不良贷款责任,对于2000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落实清收责任,实行岗位清收,即现任管片信贷员为清收责任人,按照分期划段、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形成时间的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措施。
对于2000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责任清收即指定责任人负责清收。
如因信贷人员发放冒名贷款、虚假抵押、放宽贷款审批条件发放关系贷款,造成贷款主体和要素不合法的,以及违规跨区、越权、逆程序发放贷款等情况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落实责任人,进行责任清收,限期收回。
对于在期限内未能收回责任贷款的责任人,根据损失情况联社将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信贷人员应当在短期贷款到期七日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通知单由借款人、担保人同时签字盖章,签署回执。
信用社按信贷员逐人建立催收通知单台账,由信用社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对应催收的贷款清单及时提供给信贷员。
确保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一)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二)因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借款人有物资保证,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签订还款计划的;(三)因市场、价格、运输等原因,造成产品不能按计划销售,借款人有物资保证但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有困难,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后未归还,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贷手续:(一)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在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二)贷款经清查,重新落实债权债务的,借款人无法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三)对补办、充实合法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四)有易变现的合法贷款抵押物后,可以办理转贷手续。
第六章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第二十三条依据不良贷款的认定结果,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
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本社贷款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不良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
第二十四条调查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察、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终结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不良贷款的处置第二十五条不良贷款的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的回收和减损。
第二十六条不良贷款的处置原则:1、坚持依法合规、审处分离、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
2、坚持灵活处置的原则。
3、坚持清收、重组转化、保全等处置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处置不良贷款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的清收方式:现金收回、重组转化、保全、以资抵债、借新还旧、优质资产置换、风险代理、打包出售。
1、现金清收。
现金清收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
主要方式有账户扣收、正常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破产清算等。
2、重组转化。
即对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不良贷款,以债务人资产重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立、合并、股份制等方式,由债权人通过与重组后承债人签定还款承债协议、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实现不良贷款由高风险向低风险或正常贷款的转化。
3、保全。
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主要方式: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的担保手续;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4、以资抵债。
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券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经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形式代为偿还债务,经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实施以资抵债应优先选择易报纸、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账,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以资抵债的标准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5、借新还旧。
为保全资产,在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的前提下,发放新贷款,收回旧贷款方式。
6、优良资产置换。
是指运用行政力量化解村级债务、财政借款,对各级政府承贷、担保或干预的贷款,积极寻求用政府的优良资产进行置换的途径。
县、乡政府部门、村级组织分别拿出优质资产置换信用社的不良债权,优质资产以土地、房屋、林地以及有公益性设施收费的项目为主,拿出的优良资产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额度。
7、风险代理。
指根据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委托人暂不支付代理费用,只支付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用等,待其债权实现或其他委托事项完成后,向受托人支付约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代理费的代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