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文化遗产保护的挑战

文化遗产保护的挑战引言:文化遗产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宝贵财富,代表着人类历史上独特的文化传承和精神遗产。
然而,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探讨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一、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的威胁1.1 人为破坏文化遗产往往成为了物质利益的竞争对象,因此遭受到人为破坏的威胁。
不法分子可能进行盗窃、破坏、非法交易等行为,使得宝贵的文物流失甚至销毁。
1.2 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等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挑战之一。
这些灾害可能导致建筑物倒塌、文物破损,给文化遗产的保存带来严峻的考验。
二、资源和资金的缺乏2.1 人力资源文化遗产保护需要专业的人才和团队进行研究、保护和维修。
然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很难招募到足够的专业人员来从事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2.2 资金支持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庞大的资金投入,用于修复、保养和展示遗产。
然而,由于其他紧急需求的竞争,政府部门和私人机构的资金支持往往有限,导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难以顺利实施。
三、文化遗产与现代化的平衡3.1 城市化的压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的建筑和历史遗迹常常被拆除或改造,以适应现代化的需要。
这带来了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冲突,需要寻找平衡点。
3.2 文化遗产的利用文化遗产保护并非仅仅停留在守护和保全层面,也需要考虑如何使文化遗产以可持续的方式与现代社会相融合。
如何在保护的同时实现文化遗产的有效利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挑战。
四、教育和意识的缺乏4.1 教育体系不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教育体系中并未得到充分的关注。
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文化遗产教育的普及度仍然较低,导致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知不足,意识淡薄。
4.2 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由于教育和宣传不足,许多人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甚至存在破坏、盗窃文物的行为。
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知和意识,成为了迫切的需求。
应对之策:1. 加强法律与监管加强法律和监管措施,打击盗窃、破坏文物的行为,提高违法者的法律风险和成本。
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现状与挑战

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现状与挑战作为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文化遗产是人们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文化习俗、传统技艺、语言等,是人类的智慧结晶。
然而,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变迁,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保护上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1、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国出台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是文物保护的基础,之后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和修复标准。
2、世界文化遗产的评定世界文化遗产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有很多,如北京故宫、乐山大佛等,这些文化遗产的传承对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也丰富了人类文化多样性。
3、社会关注和重视在当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问题,政府和民间组织也相继推出了许多保护措施和活动,宣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了公众意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挑战1、外来文化冲击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文化进入中国,许多传统文化面临着冲击和消亡的风险,很多年轻人不了解或不愿意了解自己的文化传统,以及传统的户外娱乐,大力推广,许多传统手艺也日渐式微。
2、土地和保护资金的争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如博物馆、保存设施和人才培养等。
由于土地和资金的争夺,许多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受限制,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3、意识观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失去了它一度占有的地位,新一代人也可能会逐渐忘记或不再重视传统文化,这将导致很多文化遗产失去自己的传承和价值。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让他们尊重、传承和发展。
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挑战的探索与建议

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挑战的探索与建议文化遗产无疑是我们文明和历史的重要见证,是连接过去和未来的桥梁。
然而,由于现代化的冲击、人为因素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许多文化遗产面临严重的威胁和破坏。
本文将探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来应对这些挑战。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挑战有多重。
首先,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给文化遗产带来了重大的压力。
快速的城市发展导致大规模的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这通常会破坏或改变周围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其次,人为因素也是文化遗产面临的挑战之一。
盗掘、文物非法交易和恶意破坏等行为,严重危害了文化遗产的保护。
最后,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和洪水等,同样会给文化遗产带来巨大的损害。
要解决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政府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保护。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有明确的保护措施,确保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城市发展实现有机衔接。
此外,政府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可以通过开展系列教育活动、举办文化遗产展览和推广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等方式来实现。
只有当公众真正理解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保护工作时,文化遗产才能得到广泛的关注和保护。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许多文化遗产都具有跨国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保护。
国际间的合作可以包括交流经验、共同研究和技术支持等方面。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共同制定保护标准和保护准则,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最后,我们需要将科技创新应用于文化遗产保护。
例如,利用无人机和三维激光扫描等技术来进行文化遗产的勘探和保护工作。
这些技术可以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数据,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文化遗产的特点和价值,并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面对现状与挑战,我们应采取综合性的措施来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挑战与机遇

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挑战与机遇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民族的记忆和智慧,对于维护民族认同感、促进文化多样性、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现代化的冲击,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1. 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压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划和建设往往忽视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
许多历史建筑被拆除或改建,传统手工艺技艺失传,文化景观受到破坏。
如何在城市化进程中平衡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常常给文化遗产带来巨大破坏,而人为破坏也时有发生。
如何加强文化遗产的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3. 跨界跨学科合作困难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需要跨越国界、学科领域进行合作,但不同国家、不同学科之间存在语言、法律、政策等方面的障碍。
如何促进跨界跨学科合作,共同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机遇1. 技术创新带来新机遇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化、虚拟现实等技术被广泛运用于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领域。
通过数字化技术,可以实现对文物的精准记录和保护;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可以实现对历史场景的重现和传承。
技术创新为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带来了新机遇。
2. 教育与传播促进意识提升加强对文化遗产的教育和传播工作,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保护意识,是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途径。
通过开展各类展览、讲座、教育活动等,可以增强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积极性。
3. 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开展合作是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关键。
通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共同应对跨国界、跨学科领域面临的挑战,共同推动全球范围内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结语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在面临挑战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机遇。
只有充分认识到挑战,并积极应对挑战,才能更好地利用机遇,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事业取得更大成就。
中国的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是什么

中国的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是什么
中国的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中国已经出台了《文物
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法律不完善、执行困难等问题。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遗产保护面临的挑战也在不断增多,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法律法规。
2、缺乏专业的遗产保护人才:遗产保护需要专业的技术和
知识,但目前中国在这方面的人才储备相对较少。
特别是在一些地方,缺乏专业的文物保护和修复人才,导致一些文化遗产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修复。
3、过度商业化和旅游开发:一些地方在遗产保护过程中存
在过度商业化和旅游开发的问题,导致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
同时,一些旅游开发项目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管,也容易导致文化遗产的损坏和破坏。
4、文化遗产的消失和破坏: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速和社会
的发展,一些传统建筑、街区和村落等文化遗产面临消失和破坏的风险。
同时,一些企业和个人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缺乏意识和责任感,也会导致文化遗产的损坏和破坏。
5、文化传承的中断:中国有着丰富的传统文化和技艺,如
传统手工艺、民间艺术等。
但在现代社会中,这些传统文化和技艺面临着传承中断的风险,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认识和兴趣不高,
导致传承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中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完善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加强遗产保护管理和监管、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等,以保障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新时代的挑战与机遇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新时代的挑战与机遇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仁们:大家好!在这个充满创新与变化的新时代,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显得尤为重要。
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记忆,更是我们文化认同和自豪感的源泉。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科技的进步,文化遗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然而,这些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
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探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新时代的挑战与机遇”。
希望通过这次交流,大家能共同深入理解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为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贡献智慧和力量。
一、文化遗产的定义与重要性文化遗产包括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两大类。
有形遗产如古建筑、文物、传统艺术品等,无形遗产包括语言、风俗、传统技艺等。
这些遗产承载了历史的记忆和文化的精髓,是民族认同和文化自信的重要基石。
历史的见证: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反映了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和社会结构。
通过对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历史的发展脉络,认识到先人们的智慧和创造。
文化认同的纽带: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纽带,它使得我们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保持独特的文化特色和身份认同。
无论是传统节日、习俗还是艺术形式,它们都增强了社会成员对自身文化的认同感。
教育与研究的资源:文化遗产不仅是历史和文化研究的重要资源,也是教育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文化遗产的学习和研究,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尊重多元文化,培养文化素养和历史意识。
二、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许多新的挑战。
这些挑战不仅影响到遗产的物质状态,也影响到其文化价值的延续。
全球化与文化同质化:全球化带来了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但也可能导致文化的同质化。
一些传统的文化习俗和艺术形式在全球化的浪潮中逐渐被边缘化或消失。
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下保持文化的独特性和多样性,是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城市化进程的冲击: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了大量历史建筑和文化景观的消失。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拥有着丰富而宝贵的文化遗产,这些遗产代表着我们民族的历史和传统。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一些严峻的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遗产资源保护不足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拥有无数的古迹和文化景观,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自然灾害以及人类活动等多种原因,很多文化遗产面临着被破坏、流失或衰败的危险。
一些古建筑物面临着老化、腐蚀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这些都对文化遗产的保存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针对这个问题,一个有效的对策是加强对遗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政府可以加大对古建筑物的投入,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对古建筑进行维护和修复。
还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遗产资源的保护进行具体规定。
还可以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促进公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文物贩卖及非法出境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文物贩卖和非法出境。
由于珍稀文物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利而进行盗掘和贩卖。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珍贵的文物也被私自带出国境外,导致文化遗产的流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文物保护和打击文物贩卖的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文物盗窃和贩卖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犯罪行为。
还可以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合作打击跨国文物走私,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
还应加强文物鉴定和登记工作,确保文物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三、缺乏文化遗产传承人才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离不开专业的人才支持,然而目前我国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面临着人才短缺的问题。
很多传统技艺和工艺正在逐渐消失,年轻一代对于传统文化的兴趣也不高,这给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了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培养更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才。
政府可以提供奖学金和补贴,鼓励年轻人学习传统文化和遗产保护知识。
还可以加强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培养更多专业人才。
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化挑战

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化挑战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和文明的瑰宝,它不仅包含了物质文化遗产(如建筑、文物),还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技艺、民俗)。
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如何在保持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同时,实现现代化和发展,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探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策略。
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1.保护措施的多样化在全球范围内,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已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
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等。
此外,各地还通过建立博物馆、设立遗产保护基金和开展公众教育等方式,提升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实际行动。
2.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也越来越依赖于现代技术。
数字化技术,如三维扫描、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被广泛应用于文化遗产的记录、修复和展示。
这些技术不仅帮助保存文化遗产的数字档案,还可以让公众以全新的方式体验和了解这些珍贵的遗产。
例如,数字化技术可以用于修复受损的文物,并通过虚拟现实技术让观众“参观”历史遗址。
面临的挑战1.全球化与文化同质化全球化带来了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但也导致了文化同质化的风险。
许多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可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被边缘化或消失。
例如,大型国际品牌和流行文化的影响可能削弱了地方传统的文化实践和手工艺。
这种文化同质化现象使得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和多样性面临威胁。
2.城市化对文化遗产的冲击城市化进程中的快速扩张和重建常常对文化遗产造成直接的冲击。
许多历史建筑和古迹在城市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中被拆除或改造。
与此同时,新兴建筑风格和城市规划可能与传统文化遗产不协调,从而导致文化遗产的消失或失去其原有的文化背景和价值。
3.资源不足与管理困难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但许多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资源有限。
资源不足可能导致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甚至可能引发文物的进一步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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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朱兵当前,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文化遗产保护在今天愈来愈成为一个浪潮。
出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
就是说,在经济、科技全球化日益严重的今天,文化遗产对一个国家、民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这种重要性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对文化遗产的认识。
这种重要性除了体现在一般的文化意义上外,还体现在政治、经济、民族、国家文化主权等等方面。
文化的问题、文化遗产的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为全球所关注。
第二个特点就是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的认识在不断扩大,保护的程度在不断加深。
用今天的观念看,在文化遗产的范畴中,主要包括物质和非物质遗产(或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两大类。
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围绕着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或有形文化遗产)来进行的。
就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言,保护对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标准也在不断更新。
从我国来说,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从对重要的、单个的文物古迹的保护扩展到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保护,又扩展到对以某个历史建筑群为主体的历史街区、村镇、城市的保护。
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因此,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已经突破了传统范畴。
第三个特点是随着保护对象的多元化,保护对象的价值标准和保护方式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向。
历史年代再也不是一个绝对尺度。
“保护”一词的内涵不断扩充,它不再仅仅被理解为是对物质形态的“保存”,还包括研究、利用、宣传、传承与弘扬。
其意义除了“保存”本身之外,更多地体现在与当代社会发展、文化建设等等的相互关系之中,并成为国家、民族现实生活、生存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这些变化可以说既是全球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具体缩影。
一、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特点和构成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它的形成和特点与我国的立法体制密切相关。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因此,既要保证国家权利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同时又照顾各地不同的需要,确立了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它包括了具有不同层次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区条例、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对这种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为保证法制的统一,明确规定了不同层次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
宪法的效力高于一切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同时,立法机关还实行立法监督制度,上级立法机关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规规章。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所确立的原则之上的,这些原则包括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各民族都有发展保护本民族文化和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的原则等。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经过五十多年建设,目前主要在有形文化遗产(文物)方面初步形成了法律保护体系。
它与上述立法体制相一致,包括若干层次: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制定颁布的文物保护法(1991、2001年修订);二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文物管理条例、风景名胜管理条例等;三是省、直辖市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有关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等;四是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苏州市文物保护条例、深圳市文物保护条例等;五是民族自治区、州、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等;六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规章性文件,如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考古发掘管理办法、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和文物出境鉴定、馆藏文物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以及各地方立法机关、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新中国建立以来,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一)第一个时期是从建国前后到60年代的初创时期。
新中国建立前夕,著名建筑学家梁思成先生编写了“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共450条,并附“古建筑保护须知”,这为当年解放战争提供了文物保护的依据。
1950年5月政务院发布保护古迹的政令。
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同年以梁思成的“简目”为基础,国务院公布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至2004年共公布五批,计1271处)。
这时期一个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建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根据不同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省、市【县】级文物单位保护体制,目前全国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6万多处,省级700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71处)。
但这期间,行政命令是文物保护的主要依据和规范,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也仅限于重要的文物古迹本身。
(二)第二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时期,以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颁布实施《文物保护法》为标志,我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这时期,文物保护出现了全新局面。
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发展,国家制定了新时期文物保护基本方针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文物保护法》后,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也都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初步形成了中国文物(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
该法虽然只有33条,但它首次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对文物的对象和保护范围、标准,对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私人收藏文物、文物出境都作了规定,确立了一些重要原则和制度:1、明确了文物保护对象的标准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
2、划定了文物保护的范围共五大类:一是重要的历史古迹;二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史迹、实物、建筑;三是历史上珍贵艺术品、工艺品;四是历史上重要的文献资料;五是各民族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3、在法律上确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
4、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国家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一些地方也公布了地方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或历史文化保护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101座)。
5、明确了配合基本建设的抢救性发掘的原则。
如三峡工程、小浪底水库、京九铁路等。
6、确立了文物修缮、保养、迁移时“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这期间,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对文物保护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
明确规定了文物保护的标准、范围开始注意到文物古迹与周边环境的关系,规定了“划定保护范围”和“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注意到历史城区的保护问题,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概念并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据此,国务院迄今共核定公布了101座历史文化名城。
1984年国务院也注意到传统街区、建筑群、小城镇、村寨的保护问题,下发通知,提出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以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补充。
各地政府也据此设立了不少地方保护的“名城”、“名镇”、“名村”或“文化保护区”等。
显然,这时期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观念上,文物保护的范围已被大大拓展。
同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签署了全部4个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
我国从国外多次成功索回非法出境文物)(三)第三个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深化发展和对文化遗产保护认识的进一步加深,中国对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这时期除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也逐渐为社会所关注。
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城市改造对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大遗址保护所产生的冲突,旅游开发与文物资源保护之间的冲突,盗掘古墓葬、盗窃馆藏文物等各种文物犯罪活动日趋严重,因此在立法上必须及时解决这些问题。
1、为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特别是日益严重的盗掘古墓葬古遗址和走私活动,修改刑法和文物保护法的刑事处罚条款,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物保护法中涉及盗窃、走私、故意破坏、玩忽职守造成损毁流失、私自出售文物等,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颁布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刑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对有关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增加了“妨害文物管理罪”,共六条,对故意损毁、过失损毁、私自出售赠送外国人、倒买禁止经营的文物等行为,处3、5、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严重盗掘、盗窃行为处罚更为严厉。
2、全面修改文物保护法。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对文物保护法的修改调研工作。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修定的文物保护法。
这次修改在全国引起了一场相当广泛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的问题就是,对文物是应当强调保护,还是强调利用。
具体有两个问题:一是国有馆藏文物是否可以有偿转让;另一个问题是民间文物是否应当自由流通。
这些问题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中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文物保护所面临的一些新的挑战。
经过了广泛讨论,主流意见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是文物工作的第一位和最主要的任务,同时也应当兼顾“利用”。
修改稿在这两个方面都进行了重大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了四次审议方予以通过。
这几乎是一次全新的修改,文物保护法由原来的33条增加到80条,在保留原法一些好的原则和制度的前提下,针对现实需要和文物保护理念的发展,增加了相当多的内容。
主要有:(1)明确规定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1982年文物保护法对此没有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还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相关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2)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把文物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特别是加强了文物保护的经费来源保障,规定“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