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北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024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2024年,我国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党中央和国家能源局的高度重视下,取得了显著成绩。
通过各级政府、能源监管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成品油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规范,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一、工作开展情况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建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若干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我们加强了与公安、质检、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工作:1.市场准入管理。
我们对成品油市场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严格审查,落实了市场主体的备案登记制度,并加强了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服务。
同时,我们进一步规范了加油站的设立标准和审批程序,杜绝了违规设置加油站的行为。
2.价格调控。
我们加强了对成品油价格的监测和调控,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通过调整油价机制,促使市场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并加强对价格虚假宣传、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的打击。
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了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为政府决策和市场监管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依据。
3.质量监管。
我们加强了对成品油的质量监管,加大了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制,严格落实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监测、抽查检验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提升了成品油质量水平,保障了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4.经营行为管理。
我们加强了对成品油经营行为的监管,坚决打击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严格执行成品油市场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整治了销售假冒伪劣油品、涉黄、涉黑、非法加油站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了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5.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们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强化了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
通过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加强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了消费者的知识和意识。
关于2020年全国成品油实施国五标准

关于2020年全国成品油实施国五标准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守法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二)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三)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四)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六)规范加油站(点)产品标示,按法规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0号普通柴油,92号汽油(Ⅴ),0号车用柴油(Ⅳ)),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七)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加油站车用汽、柴油封闭销售,除农村加油站(点)及水上加油站(点)外,加油站不得销售普通柴油。
三、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九)中央及地方炼油企业(以下简称炼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时限要求,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十)炼油企业必须依据国家现行质量标准组织成品油生产,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产品不得出厂。
(十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等单位继续深入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管,有效促进企业如期完成升级改造;各炼油企业按季度向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升级改造、成品油生产情况等信息。
(十二)各地质检部门督促炼油企业强化出厂检测,确保出厂成品油质量,同时加大对生产企业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查处汽、柴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虚高标号等违法行为。
四、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十三)各省(区、市)政府应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前述要求,加紧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逐项拆解任务,启动相关工作,并按季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进展。
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工作总结

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石油化工行业发展迅速,成品油的生产和质量监管工作也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成品油质量安全,我国实施了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制度,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生产经营规范。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工作进行了深入总结和分析。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双随机抽查的要求,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原料采购、产品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其次,我们注重了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销售终端进行了双随机抽查,查验了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销售合同、产品标识等,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我们还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了及时处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工作。
通过与质监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的合作,加强了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力度,形成了合力,确保了成品油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总的来说,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质量监管工作,对保障成品油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继续加强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工作,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为我国成品油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文

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商发〔2022〕21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58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活动,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规严惩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成品油行为,特别是对扰乱市场秩序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黑加油站(点)、黑油罐车进行坚定不移地打击;建立成品油市场整治长效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健全依法联合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消除全县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假劣非标油品和偷、逃税现象,使成品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整治措施(二)开展非法制售油窝点整治专项行动。
一是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是在建项目工地储存油罐的,由相关部门对油品进行抽检化验,对化验不合格的油品,依法按照非标油处置及罚没处理,并由有非标油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对工地储存油罐进行油品销售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对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严厉打击私设储油罐、私设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无证照销售成品油的窝点一律予以查处。
四是依法查处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供应市场,或与国家标准的油品混兑销售的行为。
特别是加大对重点路段、建筑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厂矿企业、仓储等场所的排查,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内部加油设施、自用油品违法对外销售等行为。
(三)开展对以“新能源”等名义违规经营的整治专项行动。
一是对适用于点(压)燃式发动机用燃料,且适用对象为市场上普通汽(柴)油机车辆,与车用汽(柴)油、车用乙醇汽油属于同一用途的产品,一律按照成品油管理。
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前言成品油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不可离开的重要物质之一,其质量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
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国家相关部门对成品油进行监管工作。
本文将就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进行说明。
1. 工作目标成品油监督抽查是为了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成品油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2.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3.发挥示范性作用,引导经营者规范操作,增强行业自律意识,提高产品质量;4.保持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环境。
2. 抽查范围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范围包括液态石油燃料、液化石油气、润滑油、添加剂等成品油类别。
针对全国各地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加油站等单位,选择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抽查对象。
3. 抽查方式成品油监督抽查采取无预告、随机抽查的方式,确保结果真实可靠。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统一制定计划。
结合地区、时段、类别等抽查需要,制定抽查计划;2.随机选定检查对象。
利用随机数或者其他公正抽签方法,从考虑范围内所有符合抽查条件的对象中抽取检查目标;3.实施现场检查。
对抽取的成品油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环节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检查对象配合并提供详细信息;4.评估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结果,对抽检对象或者成品油进行分类管理。
4. 抽查内容成品油监督抽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检查:1.成分分析:对成品油的原材料、添加剂、含量等进行分析检测,保证化学成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2.物理性质:对成品油各项物理参数如密度、粘度、闪点等进行检测,确保成品油物理性质符合要求;3.环保工艺:需要检查生产厂家是否按照国家环保要求,采用低污染、低能耗生产工艺;4.安全储运:对存储、运输环节进行检测,保障成品油在整个工程过程中的安全;5.售后服务:准确有效能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疑问,体现成品油质量管控工作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加油站成品油抽样技术规范

加油站成品油抽样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成品油抽样的样品容器、抽样条件、抽样准备、抽样步骤、样品运输和贮存、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通过燃油加油机销售的汽油、柴油开展日常监督、监督抽查工作时的抽样。
按本标准抽取的样品不适用于检验蒸气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受检样品用于检验的样品。
3.2备检样品指与受检样品同时抽取,用于复检的留存样品。
3.3抽样基数指抽样时被抽样品加油机加油枪所对应油罐中成品油的存量。
4 样品容器样品容器应为清洁干燥具有密封功能的金属容器(由不含铅、锌材质制成)或棕色玻璃瓶。
5 抽样条件5.1 抽样应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同时参加。
5.2 加油枪应在正常的工作状态。
5.3 在卸油期间不应进行抽样工作,待卸油结束,油罐内的成品油静置30min后再进行抽样。
6 抽样准备6.1 抽样前宜先将油罐至加油枪管线内静置成品油放出(根据油罐至加油枪距离不同由加油站陪同人员确认放出量),再进行抽样。
6.2 抽样前抽样人员对抽样容器进行清洗,并对清洗后的废油进行妥善处置。
6.3 填写样品标签及封条,样品标签信息依据GB/T 4756附录 B的4.8执行,封条上分别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
6.4 抽样基数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油枪所对应油罐液位仪的读数确定;未安装液位仪的加油站,通过人工计量或数据计算获得;对液位仪无法正常读取和无法通过人工计量或数据计算获得的,按安全容量计算。
6.5 按照抽样要求填写抽样单。
注:抽样单至少应具备的信息见附录A。
7 抽样步骤7.1 抽取加油枪受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满足检验和备检需要,样品容器中的成品油占总容量的75%以下。
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了保障成品油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成品油产品的监督管理,我国制定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抽查对象1.抽查对象主要包括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2.抽查内容主要包括成品油产品的质量指标、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关的证书、报告等。
二、抽查方式1.定期抽查:依据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规模和重要性,制定抽查计划,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定期抽查。
2.不定期抽查:根据市场监测结果、消费者投诉情况等,不定期抽查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三、抽样方法1.抽样点:抽查对象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
2.抽样方式:以现场抽样为主,适当补充实验室抽样。
3.抽样数量:根据抽查的需要和抽查对象的规模确定抽样数量。
4.抽样人员: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抽样。
四、抽样标准1.抽查对象的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抽样时,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抽取样品,并留样备查。
五、抽查结果1.抽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2.对不合格产品,应责令抽样对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3.对于重大不合格情况,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停产、停业、责令关停等措施。
六、监督管理1.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消费者能够选择符合标准的产品。
2.对于多次不合格的企业,应加大监督力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吊销相关的资质证书。
3.对于合格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减轻企业的负担。
七、异议处理1.抽查对象对抽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抽样对象。
以上就是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抽查实施细则的实施,可以加强对成品油产品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范本(2篇)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品油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从事成品油生产、销售、运输、储备和使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成品油,是指经脱硫、脱蜡等工艺处理的原油。
第四条成品油管理应当遵循需求平衡、安全可靠、节能减排、市场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成品油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提高市场监管能力。
第六条国家鼓励成品油生产企业推进绿色发展,创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九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油采购管理,确保供应稳定可靠。
第十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维护和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二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秩序和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办理销售许可,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溯源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五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加强产品信息公示,提供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
第十六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市场监测,掌握市场动态,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七条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运输许可,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维护和管理,确保运输工具良好状态。
第二十条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运输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输信息追踪系统,及时掌握运输情况。
第五章储备管理第二十二条成品油储备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储备许可,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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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销售环节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车用乙醇汽油(E10)和车用柴油。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1. 产品分类
1.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1.2 产品种类
车用乙醇汽油(E10)(ⅥA/ⅥB)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89号、92号、95号和98号四个牌号;车用柴油(Ⅵ)按凝点分为5号、0号、-10号、-20号、-35号、-50号六个牌号。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中规定的特殊牌号。
2.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8351 车用乙醇汽油(E10)
GB 19147 车用柴油
GB/T 259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GB/T 260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蒸馏法
GB/T 511 石油和石油产品及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
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 1885石油计量表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5096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 5487汽油辛烷值的测定法研究法
GB/T 6536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
GB/T 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 8018 汽油氧化安定性的测定诱导期法
GB/T 8019燃料胶质含量的测定喷射蒸发法
GB/T 8020汽油中铅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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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132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的测定荧光指示剂吸附法GB/T 30519轻质石油馏分和产品中烃族组成和苯的测定多维气相色谱法
GB/T 11140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NB/SH/T 0164 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NB/SH/T 0174 石油产品和烃类溶剂中硫醇和其他硫化物的检验博土试验法
SH/T 0604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SH/T 0246 轻质石油产品中水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NB/SH/T 0663 汽油中醇类和醚类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SH/T 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 0693 汽油中芳烃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 0713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甲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NB/SH/T 0711汽油中锰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SH/T 0712汽油中铁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8020汽油中铅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510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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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H/T 0248 柴油和民用取暖油冷滤点测定法
GB/T 261 闪点的测定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SH/T 0806 中间馏分芳烃含量的测定示差折光检测器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33400 中间馏分油、柴油及脂肪酸甲酯中总污染物含量测定法
GB/T 265石油产品运动黏度测定法和动力黏度计算法
GB/T 268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康氏法)
GB/T 386柴油十六烷值测定法
GB/T 508石油产品灰分测定法
GB/T 11133石油产品、润滑油和添加剂中水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库伦滴定法
GB/T 11139馏分燃料十六烷指数计算法
GB/T 17144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微量法)
GB/T 23801中间馏分油中脂肪酸甲酯含量的测定红外光谱法
SH/T 0175馏分燃料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法(加速法)
SH/T 0694中间馏分燃料十六烷值计算法(四变量公式法)SH/T 0765柴油润滑性评定法(高频往复试验机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 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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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等级、同一批次的产品。
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4.2.1 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4.2.2 抽取样品时,取样方法执行GB/T4756。
取不少于4L为样本,其中检验样品不少于2L,备用样品不少于2L,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样本量应满足检验需求。
盛装成品油产品所用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在加油站抽样时,直接从加油机油枪口取样,抽取样品数量和容器要求与成品罐抽样时相同。
4.3 样品处置
4.3.1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的桶口或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封条上至少要有抽样日期、抽样人和被抽查企业代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4.3.2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小组通过合适的途径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
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拋。
4.3.3 抽检机构应按经销企业提供的信息填写抽样单,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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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企业签字盖章。
条件具备时,经销企业还要提供所抽样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并盖章确认。
4.3.4 成品油取样时应避光。
4.3.5 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4.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见表2、表3。
表2 车用乙醇汽油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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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车用柴油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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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得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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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说明。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它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即在有异议)时,应以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的仲裁法测定结果为准。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7.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7.3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但组织监督抽查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或者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在省辖区内仅有一个检验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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