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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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是如何确定的

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是如何确定的

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是如何确定的罗斯福提出“四警察”思想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举行外长会议,会上通过了由美国政府起草,经美、苏、英、中四国签字的《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

宣言明确宣布,四国政府“承认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是二战期间,四国政府第一次共同宣布,一致赞同要在战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鉴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前总统威尔逊在倡导建立“国际联盟”问题上的教训,从美国的全球战略利益出发,经过长时间的谋划,提出了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设想。

在1943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的苏美英三国首脑德黑兰会议上,罗斯福提出了关于建立国际组织的较为具体的计划。

罗斯福强调,新的国际组织应该是世界性的,而非地区性的。

罗斯福的建议得到丘吉尔和斯大林的同意。

12月24日,罗斯福再次郑重强调:“英国、苏联、中国、合众国及其盟国代表了全世界3/4以上的人口,只要这四个军事大国团结一致,决心维护和平,就不会出现一个侵略国再次发动世界大战的可能。

”这就是举世闻名的“四警察”思想,这一思想成为后来确定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基础。

中国成为常任理事国在德黑兰会议期间,罗斯福曾于1943年11月29日下午,同斯大林举行了45分钟的私人会谈。

会谈中,罗斯福详细叙述了对联合国组织机构的设想,其中也包括“世界警察”问题。

罗斯福认为,未来的联合国组织应由三个层次的机构组成:最低一级为全体大会,由当时大约35个反法西斯国家成员国组成。

这个机构定期在不同的地方开会,每个国家都有权平等地发表意见,并向一个较小的机构提出建议。

中间一个层次是执行委员会,参加者为苏联、美国、英国和中国,再加上两个欧洲国家、一个南美洲国家、一个近东国家、一个远东国家和一个英帝国(后改为英联邦)自治领,总共10到11个国家。

联合国安理会投票规则

联合国安理会投票规则

联合国安理会投票规则联合国安理会投票规则一、前言联合国安理会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机构,其成员国在安理会内共同讨论并决定有关全球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

因此,为了保证安理会投票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投票规则。

二、投票权1. 安理会共有15个成员国,其中5个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英联邦王国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拥有否决权。

2. 非常任理事国拥有普通投票权,但其决议必须得到至少9个成员国的赞同方能通过。

3. 在进行投票时,每个成员国只有一票。

三、表决程序1. 投票前必须进行讨论,并确定表决程序。

通常采用口头表决或书面表决两种方式。

2. 口头表决:由主席先问是否有反对意见或弃权意见,如无反对意见或弃权意见,则该项提案通过。

如出现反对意见或弃权意见,则需进入书面表决程序。

3. 书面表决:由主席宣布进行书面表决,由秘书长分发投票用纸。

投票用纸上应标明成员国名称、表决内容及投票意见。

投票用纸填写完毕后,由秘书长收集并逐一宣读。

4. 在书面表决中,如有常任理事国否决提案,则该提案未通过;如有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提案,则需至少得到9个成员国的赞同才能通过。

四、弃权和缺席1. 成员国可以在任何时候弃权,但必须在表决前向主席宣布。

2. 缺席的成员国不得参与投票,并不计入表决结果中。

五、其他规定1. 投票结果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公开宣布。

2. 在进行重大投票时,安理会应当邀请相关方面出席会议并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3. 安理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其他补充性规则或程序,但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章程的规定。

中国在联合国排第几位

中国在联合国排第几位

中国在联合国中有很大地位,基本前三位。

中国是联合国5个常任理事国之一。

5个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和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法国)、美利坚合众国(美国)。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制宪会议圆满结束,《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

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
事国为:美、俄、中、英、法。

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立。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6届会议第1976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

五常是哪几个国家

五常是哪几个国家

五常是哪几个国家
五常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现有成员国。

那这五常国家到底是哪五个呢?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分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

这五个国家都是二战的五大战胜国,自二战以来保存最强军事实力的国家。

根据联合国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国有安理会否决权。

成为常任理事国,不仅需得到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且现任的所有常任理事国的赞成票亦是必要条件。

中国7大常任理事国

中国7大常任理事国

中国7大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目前只有5个国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和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法国)、美利坚合众国(美国)。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国有安理会否决权。

成为常任理事国,不仅需得到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且现任的所有常任理事国的赞成票亦是必要条件。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非常任理事国(官网整理版)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非常任理事国(官网整理版)

联合国安理会的那些国家——联合国官网整理版——个人整理资料,分享给同是学口译的朋友们~~~ 5个常任理事国:1.China —Permanent Member 中国2.France —Permanent Member 法国3.Russian Federation—Permanent Member 俄罗斯4.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Permanent Member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5.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ermanent Member 美利坚合众国至2011年曾担任非常任理事国国家1.Algeria 阿尔及利亚(1968 –1969, 1988 –1989, 2004 –2005 )2.Angola 安哥拉(2003 –2004)3.Argentina 阿根廷(1948 –1949, 1959 –1960, 1966 –1967, 1971 –1972, 1987 –1988, 1994 –1995, 1999 –2000, 2005 –2006 )4.Australia 澳大利亚(1946 –1947, 1956 –1957, 1973 –1974, 1985 –1986)5.Austria奥地利(1973–1974,1991–1992,2009–2010)6.Bahrain巴林(1998–1999)7.Bangladesh孟加拉国(1979–1980,2000–2001)8.Belarus白俄罗斯(1974–1975)9.Belgium比利时(1947–1948,1955–1956,1971–1972,1991–1992,2007–2008)10.Benin贝宁(1976–1977,2004–2005)11.Bolivia玻利维亚(1964–1965,1978–1979)12.Bosnia and Herzegovina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2010–2011)13.Botswana博茨瓦纳(1995–1996)14.Brazil巴西(1946–1947,1951–1952,1954–1955,1963–1964,1967–1968,1988–1989,1993–1994,1998–1999,2004–2005,2010–2011)15.Bulgaria保加利亚(1966–1967,1986–1987,2002–2003)16.Burkina Faso布基纳法索(1984–1985,2008–2009)17.Burundi布隆迪(1970–1971)18.Cameroon喀麦隆(1974–1975,2002–2003)19.Canada加拿大(1948–1949,1958–1959,1967–1968,1977–1978,1989–1990,1999–2000)20.Cape Verde佛得角(1992–1993)21.Ceylon锡兰(see Sri Lanka)22.Chile智利(1952–1953,1961–1962,1996–1997,2003–2004)23.Colombia哥伦比亚(1947–1948,1953–1954,1957–1958,1969–1970,1989–1990,2001–2002,2011–2012)24.Congo刚果(1986–1987,2006–2007)25.Costa Rica哥斯达黎加(1974–1975,1997–1998,2008–2009)26.Côte d'Ivoire科特迪瓦(1964–1965,1990–1991)27.Croatia克罗地亚(2008–2009)28.Cuba古巴(1949–1950,1956–1957,1990–1991)29.Czech Republic捷克共和国(1994–1995)30.Czechoslovakia捷克斯洛伐克(1964,1978–1979)31.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刚果民主共和国(1982–1983,1990–1991)32.Denmark丹麦(1953–1954,1967–1968,1985–1986,2005–2006)33.Djibouti吉布提(1993–1994)34.Ecuador厄瓜多尔(1950–1951,1960–1961,1991–1992)35.Egypt埃及(1946,1949–1950,1984–1985,1996–1997)36.Ethiopia埃塞俄比亚(1967–1968,1989–1990)37.Finland芬兰(1969–1970,1989–1990)38.Gabon加蓬(1978–1979,1998–1999,2010–2011)39.Gambia冈比亚(1998–1999)40.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see Germany)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参见德国)41.Germany德国(1977–1978,1987–1988,1995–1996,2003–2004,2011–2012)42.Ghana加纳(1962–1963,1986–1987,2006–2007)43.Greece希腊(1952–1953,2005–2006)44.Guinea几内亚(1972–1973,2002–2003)45.Guinea-Bissau几内亚比绍(1996–1997)46.Guyana圭亚那(1975–1976,1982–1983)47.Honduras洪都拉斯(1995–1996)48.Hungary匈牙利(1968–1969,1992–1993)49.India印度(1950–1951,1967–1968,1972–1973,1977–1978,1984–1985,1991–1992,2011–2012)50.Indonesia印度尼西亚(1973–1974,1995–1996,2007–2008)51.Iran伊朗伊斯兰共和国(Islamic Republic of)(1955–1956)52.Iraq伊拉克(1957–1958,1974–1975)53.Ireland爱尔兰(1962,1981–1982,2001–2002)54.Italy意大利(1959–1960,1971–1972,1975–1976,1987–1988,1995–1996,2007–2008)55.Ivory Coast(see Côte d'Ivoire)象牙海岸共和国(参见科特迪瓦)56.Jamaica牙买加(1979–1980,2000–2001)57.Japan日本(1958–1959,1966–1967,1971–1972,1975–1976,1981–1982,1987–1988,1992–1993,1997–1998,2005–2006,2009–2010)58.Jordan约旦(1965–1966,1982–1983)59.Kenya肯尼亚(1973–1974,1997–1998)60.Kuwait科威特(1978–1979)61.Lebanon黎巴嫩(1953–1954,2010–2011)62.Liberia利比里亚(1961)63.Libyan Arab Jamahiriya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1976–1977,2008–2009)64.Madagascar马达加斯加(1985–1986)65.Malaysia马来西亚(1965,1989–1990,1999–2000)66.Mali马里(1966–1967,2000–2001)67.Malta马耳他(1983–1984)68.Mauritania毛里塔尼亚(1974–1975)69.Mauritius毛里求斯(1977–1978,2001–2002)70.Mexico墨西哥(1946,1980–1981,2002–2003,2009–2010)71.Morocco摩洛哥(1963–1964,1992–1993)72.Namibia纳米比亚(1999–2000)73.Nepal尼泊尔(1969–1970,1988–1989)herlands荷兰(1946,1951–1952,1965–1966,1983–1984,1999–2000)75.New Zealand新西兰(1954–1955,1966,1993–1994)76.Nicaragua尼加拉瓜(1970–1971,1983–1984)77.Niger尼日尔(1980–1981)78.Nigeria尼日利亚(1966–1967,1978–1979,1994–1995,2010–2011)79.Norway挪威(1949–1950,1963–1964,1979–1980,2001–2002)80.Oman阿曼(1994–1995)81.Pakistan巴基斯坦(1952–1953,1968–1969,1976–1977,1983–1984,1993–1994,2003–2004)82.Panama巴拿马(1958–1959,1972–1973,1976–1977,1981–1982,2007–2008)83.Paraguay巴拉圭(1968–1969)84.Peru秘鲁(1955–1956,1973–1974,1984–1985,2006–2007)85.Philippines菲律宾(1957,1963,1980–1981,2004–2005,)86.Poland波兰(1946–1947,1960,1970–1971,1982–1983,1996–1997)87.Portugal葡萄牙(1979–1980,1997–1998,2011–2012)88.Qatar卡塔尔(2006–2007)89.Republic of Korea大韩民国(1996–1997)90.Romania罗马尼亚(1962,1976–1977,1990–1991,2004–2005)91.Rwanda卢旺达(1994–1995)92.Senegal塞内加尔(1968–1969,1988–1989)93.Sierra Leone塞拉利昂(1970–1971)94.Singapore新加坡(2001–2002)95.Slovakia斯洛伐克(2006–2007)96.Slovenia斯洛文尼亚(1998–1999)97.Somalia索马里(1971–1972)98.South Africa南非(2007–2008,2011–2012)99.Spain西班牙(1969–1970,1981–1982,1993–1994,2003–2004)100.Sri Lanka斯里兰卡(1960–1961)101.Sudan苏丹(1972–1973)102.Sweden瑞典(1957–1958,1975–1976,1997–1998)103.Syrian Arab Republic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1947–1948,1970–1971,2002–2003)104.Thailand泰国(1985–1986)105.Togo多哥(1982–1983)106.Trinidad and Tobago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85–1986)107.Tunisia突尼斯(1959–1960,1980–1981,2000–2001)108.Turkey土耳其(1951–1952,1954–1955,1961,2009–2010)109.Uganda乌干达(1966,1981–1982,2009–2010)raine乌克兰(1948–1949,1984–1985,2000–2001)111.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see Russian Federation)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12.United Arab Emirates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86–1987)113.United Arab Republic阿拉伯联合共和国(1961–1962)114.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1975–1976,2005–2006)115.Uruguay乌拉圭(1965–1966)116.Venezuela委内瑞拉(Bolivarian Republic of)(1962–1963,1977–1978,1986–1987,1992–1993)117.Viet Nam越南(2008–2009)118.Yemen也门(1990–1991)119.Yugoslavia南斯拉夫(1950–1951,1956,1972–1973,1988–1989)120.Zaire(se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扎伊尔(参见刚果民主共和国)121.Zambia赞比亚(1969–1970,1979–1980,1987–1988)122.Zimbabwe津巴布韦(1983–1984,1991–1992)。

联合国宪章关于五常的内容

联合国宪章关于五常的内容

联合国宪章关于五常的内容1.引言1.1 概述概述联合国宪章关于五常的内容是指联合国宪章中对五个常任理事国的规定和要求。

这五个常任理事国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英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作为联合国最高决策机构,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角色。

五常作为安全理事会的核心成员,其地位和权力具有特殊意义。

联合国宪章赋予了五常在决定和制定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行动或政策上的独特权力。

他们拥有否决权,即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通过行使否决权阻止决策的通过。

五常在联合国的角色和职责不仅体现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也涵盖了推动全球合作与发展。

他们承担着维持世界稳定和安全的责任,并通过参与国际热点问题的调解和冲突的解决来维护国际和平。

此外,五常还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动全球合作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改善全球治理体系等。

五常的参与和努力为世界各国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和引领。

总之,联合国宪章关于五常的内容旨在通过赋予常任理事国特殊的地位和权力,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合作与发展。

五常的角色和职责非常重要,他们在维护世界稳定和促进全球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章节组成和每个章节的内容概要。

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下面将对每个部分的具体内容进行介绍。

引言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描述。

首先,在概述中会对联合国宪章关于五常的内容进行简要的介绍,包括对五常的定义和作用进行概括性说明。

接下来,在文章结构中将列出本文的章节组成,即引言、正文和结论。

最后,在目的部分将明确本文的写作目的,即探讨五常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推动全球合作与发展中的作用。

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小节进行阐述。

首先,在第一小节中将详细解析联合国宪章中对于五常的定义,包括五常的名称、成立背景、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内容的阐述。

联合国轮值制度

联合国轮值制度

联合国轮值制度联合国轮值制度是指联合国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即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轮流担任主席国。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国际事务的公正和平衡,并且避免某个国家垄断安理会的权力。

联合国轮值制度的开始可以追溯到联合国成立之初。

当时,安理会由11名成员国组成,其中5个常任理事国以及其他六个非常任理事国。

然而,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决策过程中的权力最大,因为他们拥有否决权。

为了确保其他国家对安理会决策的参与和影响,联合国采取了轮值制度。

根据联合国轮值制度,任期为两年。

换句话说,每个国家要等待15年才能再次担任安理会的轮值主席国。

这些国家轮流主持安理会会议,制定议程,主持讨论和投票。

轮值制度确保了国际事务的多样性和平衡,各国都有机会发声并影响国际决策。

联合国轮值制度的实施有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轮值制度增强了联合国决策的公正性。

每个国家都能够有相等的机会来领导和参与决策过程,而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扰。

这有助于维护和平与稳定,避免任何一方国家滥用权力。

其次,联合国轮值制度也促进了多边主义和合作精神。

由于不同国家不断担任安理会主席国,他们必须协商解决各种问题,并在决策过程中通力合作。

这些交流和合作有助于增进各国之间的友谊和谅解,推动共同发展。

此外,轮值制度还加强了联合国的声誉和全球形象。

联合国作为国际事务的主要机构,必须体现多样性和包容性的原则。

通过轮值制度,联合国展示了一种平等和公正的方式,来处理全球事务,并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

然而,也有一些人认为联合国轮值制度存在一些缺点。

其中一个缺点是,某些国家的领导能力可能不足以有效地处理复杂的国际问题。

由于轮值制度的本质,每个国家都有机会担任主席国,但并不意味着每个国家都具备足够的领导力和能力来解决全球挑战。

另外,一些人认为轮值制度可能导致决策的不连贯性和延误。

由于每个国家有不同的政策和优先事项,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政治路线,使得一些决策需要更长时间才能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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