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9.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2011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二)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所列人员统称为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章程规定,按照《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规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二)违规进行投资;(三)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四)违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五)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二)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1.doc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1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中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党委2011年10月14日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二)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所列人员统称为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章程规定,按照《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规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二)违规进行投资;(三)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四)违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五)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XXXX分公司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二十冶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XX党[2010]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分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全分公司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管理和施工生产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二)违反中央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整、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中央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招标投标等;(四)违规出租、出借、调拨、报废固定资产,核销流动资产损失或投资损失,以及擅自变卖、隐瞒、处置应予上交的废旧物资;(五)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或者经批准之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公司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账册和“小金库”等活动;(七)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本单位主管层人员的薪酬和补贴等福利待遇;(八)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治党,依法治企,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廉洁从业与市场营销的关系,遵守纪律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接受监督与正确履职用权的关系,促使各级领导人员恪尽职守,率先垂范,抓好管理,带好队伍,科学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和按副处级及以上管理的人员。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被本企业(单位)返聘的原领导班子成员也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各成员企业(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各级企业(单位)具有资源支配权、业务处置权等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规章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一)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不得违反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整合、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交易金融衍生品、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明、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和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等;(四)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企业或下属企业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和小金库”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不得未经上级组织或董事会批准自行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或超出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七)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上级组织批准,决定超出本级权限的捐赠、赞助事项;(八)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给予本企业的各种奖励,包括业主方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奖励、补贴;(九)不得在企业年度、任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上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专业和专项报表中虚报、瞒报、漏报。
某国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某国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确保企业稳健健康发展,国务院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并要求各级国有企业制定实施细则。
以下是某国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情况。
一、制定实施细则某国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某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该细则明确了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要求和具体约束措施,旨在强化企业的廉政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透明度为避免人情关系干扰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结果,某国企要求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要加强招聘的程序和透明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把干部选拔任用当做“私人事务”。
同时,加强干部技能能力管理,通过职称评定、调岗、培训等方式,提高干部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工作纪律的监督和管理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某国企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工作纪律,并加强了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在日常工作中,相关部门对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实行“五违(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违背职业道德)三严(严重警告、严肃处理、严惩不贷)”制度,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四、纠正不正之风某国企加强干部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反腐、惩治腐败,落实领导干部的廉政问责制度。
创设了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对违纪乱纪的行为举报,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违纪违规的人员,实行零容忍态度,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表现良好的员工则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
五、加强廉洁从业的教育培训某国企加强廉洁从业的教育培训,让领导干部深入了解廉政要求,潜移默化地构建廉政文化。
在每年度的干部培训中,都要设置廉政教育课程,领导干部要参加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廉洁从业的意识和能力。
针对不同层级的干部,制定了不同的培训方案和对象,从而实现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企业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动议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
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任用下一级企业领导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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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
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
(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
(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
(九)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
(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不得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违规调拨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不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
(三)违规对外借款、提前或增加支付预付款、缓收或减收预收款项;
(四)不按程序和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五)越权或违反规定报销费用;
(六)违规核销不良资产;
(七)违规处置企业资产或违规进行企业资产交易;
(八)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不得有下列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按批准计划采购物资;
(二)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三)不按规定报公司(集团)集中采购;
(四)在物资采购中,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价格明显偏高、数量超过实际需求量较多;
(五)越权采购或处理物资;
(六)不按程序和规定对采购的物资验收入库;
(七)不按批准计划和程序领用物资;
(八)不按程序和规定回收、处理废旧物资;
(九)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或滥用授权对外签订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前,未按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资质和资信审查;
(三)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会签、审查、批准程序;
(四)用行政命令强制签订合同;
(五)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未追究,且无正当理由;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不得有下列违反营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客户,向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让客户承担不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
(三)利用本单位的供销渠道和网络买卖商品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利益;
(四)产品销售质量和计量差错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五)擅自降低产品售价、放宽付款方式和增加售后服务;
(六)其他违反营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保证安全投入,或将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二)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天数达不到规定要求且无正当理由;
(三)对“三违”现象处理不当或擅自降低处罚标准;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或假报,不到现场指挥抢险救灾或抢险救灾措施不力;
(五)擅自到小煤窑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
(六)在外包工程队兼职兼薪或收取好处费;
(七)擅自向外界提供井田内地质资料;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不得有违反下列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擅自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或娱乐设施;
(二)用公款大吃大喝、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超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四)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五)其他违反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职责和查处权限
第十三条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并负责本单位廉洁从业的领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工作制度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领导和组织对腐败案件的查处。
(三)定期检查、分析和总结本单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针对群众反映和工作现状,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是查处违反本细则案件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对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廉洁自律和本细则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
(一)对公司(集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委委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公司(集团)纪委牵头;总部中层管理人员、公司(集团)高层管理领导人员违规违纪的行为,由公司(集团)纪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集团)党委会议审定后执行。
总部其它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行为,由公司(集团)纪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纪委审定后执行。
(二)对各单位中层及以下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各单位纪委、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所在单位党委会或纪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处置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进行查处:
(一)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公司(集团)规章制度追究责任,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三)对违反本细则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中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企业的经营、发展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技术引进方案;企业财务预决算、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奖惩;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企业员工工资、奖励、住房、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本细则所称“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本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岗位变动;本单位中层及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本细则所称“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
(一)各单位每年上报的重要技措项目和大修项目的安排,以及一般技措项目实施计划的安排。
(二)由公司(集团)纳入规划的新矿井建设项目及老矿井扩建项目,和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
投标的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的安排。
(三)由公司(集团)或受公司(集团)公司委托自行组织招标确定的小型非煤矿项目的安排。
本细则所称“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指:单一项目资金量在以下额度:公司(集团)50万元及以上投资性支出,20万元及以上非投资性支出。
公司(集团)所属各单位资金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集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