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详细版
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一、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1、任何采掘工程开工前,均要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下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依据:采取开采设计、施工设计、年度采掘接续计划、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地质说明书。
2、技术科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质说明书。
提前10天提供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提前30天提供回采工作面地质说名书,并经技术科(副科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签批的地质说明书。
3、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及其它安全管理文件的要求。
4、作业规程由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编制,没设置技术员的单位,由技术科指定人员编制。
5、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工作面收尾等,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
6、掘进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门等,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7、巷道贯通前编制巷道贯通措施,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紊乱、放炮着火、崩坏设备、贯通伤人和冒顶等事故。
8、掘进作业规程及其它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7天,回采作业规程必须提前15天编制。
9、临时安排的规程,必须及时编写安全技术措施。
10、引述条文必须原文引用。
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1、作业规程由技术科负责管理。
2、回采作业规程的审批采用会审制。
由技术科负责召集,参加人员包括: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副总工程师、安全科、技术科、通防科、机电科、调度室、施工单位。
3、掘进及其它工程的作业规程由技术科召集,施工单位、安全科、技术科、通防科、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批,由总工程师签批。
4、技术科在收到施工单位编写的作业规程后,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审查,不得影响施工。
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1、审批后的作业规程,由技术科负责分别报施工单位、安全科、调度室、劳资科、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
2、开工前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向全体施工人员传达贯彻作业规程,达到熟练掌握工程概况、施工方案、方法、施工工艺、劳动组织、施工技术参数、安全措施、可能发生的及相应的避灾方法和避灾路线。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为落实安全技术审批责任,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保证安全技术审批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参加安全技术审批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能力和资质。
2、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专业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实施负责;各专业科室负责协助矿总工程师和专业副总工程师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各单位技术员对本单位生产过程的安全技术全面负责;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实施负责。
安全科负责安全技术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3、安全技术的应用必须经过优化设计、方案论证或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形成安全技术文件,经过审批后方能采用实施。
4、安全技术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科、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对于一般的安全技术可由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批准。
5、安全技术审批后的实施由分管专业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安全科负责监督把关。
对安全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改进完善。
二、部门分工:1、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工程设计、采场接续、施工工艺及流程、支护方案、采掘工程质量要求等采煤、掘进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2、机电运输科负责对设备配置和电缆(管路)选型及质量、用电量负荷计算、设备安装布置、设备(工具)使用、维护(修)保养和安全保(防)护、提升运输系统等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3、通风科负责对通风方案、风量计算、通风设备选择、通风系统、有害气体监测(控)、粉尘和瓦斯防治、防灭火、避灾、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等通防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4、企管科负责对综采、综掘设备的选型、安装撤除及质量、使用、更换和维修、运输、起吊,综机设备配置和电缆(管路)选型及质量、用电量负荷计算、设备安装布置、设备(工具)使用、维护(修)保养和安全保(防)护等综机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背景煤矿是一个危险的工作场所,采矿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因此,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一些有效的技术措施来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对每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和审批,确保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制度内容1. 审核范围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立体掘进方法•煤矿井下巷道通风系统•煤矿井下水文地质状况分析•煤矿井下瓦斯抽采方案•煤矿井下通风管理方案•煤矿井下放炮方案•煤矿运输方案等2. 审核流程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审核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2.1. 公示期煤矿企业依据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和程序制定审批文件,并在煤矿企业内部和公众区域设立公示牌,公示纠正期限和联系人等信息。
2.2. 提交资料煤矿企业提交文件资料包括申请书、技术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3. 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以评审委员会的形式召开,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
2.4. 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在技术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
2.5. 审批煤矿企业根据评审报告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进行决策,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3. 审核标准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审核标准是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标准进行制定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文件完整,合规性强;•安全措施合理可行,技术先进性较高;•对人员生命财产及环境的保护措施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方案具体详实,班组员工掌握技术实施标准和方法;•对环境的影响可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4. 审核要求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审核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准确、真实的申请文件;•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流程提交申请,并配合技术评审流程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必须配合审核单位的检查和现场审核工作;•申请人必须配合煤矿管理部门的实施和检查工作。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流程,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该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工作。
二、审批机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机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
审批机构由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家等。
三、审批的依据和要求1.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当依据充分的安全技术数据、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3.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当根据不同煤矿的具体情况进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四、审批流程1.安全技术措施的申请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的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相关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材料清单等。
2.初审和专家评审审批机构对煤矿企业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设计图纸的合理性等方面。
初审合格后,由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等方面。
3.现场勘察和评估专家对煤矿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重点考察煤矿的实际情况、安全技术措施的适应性等方面。
勘察和评估结果将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4.决策和审批根据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勘察评估的结果,审批机构将做出决策和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可以是通过、不通过或需要修改等。
5.通知和反馈审批机构将审批结果通知煤矿企业,并将审批意见和原因反馈给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审批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6.监督和跟踪审批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实施和效果。
五、审批的时限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时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审批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确保审批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审批结果的效力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审批结果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或忽视。
煤业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章安全技术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所属煤业公司施工作业过程中技术管理,规范我公司安全技术的审查与审批程序,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标准、规范、有效执行,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持续发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煤业公司。
第二章参审人员及职责第二条公司参审人员为: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下属煤业公司参审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副矿长、科长、技术员及采、掘、机、运、通各队(科)长。
第三条下属煤业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下属煤业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本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各下属煤业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技术方案、措施,落实有关技术方案、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在会审、审批各种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之前相关人员要深入生产地点,对生产作业现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公司审批、备案内容第五条下属煤业公司编制的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经下属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上报公司总工办组织审核,由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
第六条下属煤业公司年度采掘计划及配套方案由下属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矿长签字同意后,上报公司总工办组织审查,审查后报公司办公会研究,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下属煤业公司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编制技术革新方案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上报公司总工办审核备案,由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
第八条下属煤业公司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需编制开采方案经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执行,上报公司备案。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的预防事故和保护工人安全的措施。
第四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符合“谁作主,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阶段:煤矿企业向负责煤矿安全管理的地方煤矿安全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二)审查阶段: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可进行现场检查。
(三)评审阶段:煤矿项目安全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决策阶段:煤矿安全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煤矿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煤矿企业在申请阶段,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煤矿项目的规划图纸和设计文件。
(三)煤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四)煤矿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煤矿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审查阶段,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评审阶段,煤矿项目安全评审小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提交给煤矿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条决策阶段,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应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煤矿安全技术措施。
并将决定通知煤矿企业。
第三章审批时限第十一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时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在第一次递交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获得煤矿安全主管部门的批准。
如有需要修改申请材料,煤矿企业应及时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批准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煤矿专用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模版(3篇)

煤矿专用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模版安全技术是煤矿生产全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技术。
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实现矿井安全技术的编制、审批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1、县局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副组长:局技术负责人成员:安监科、行管科、信调救援科负责人、有关科室主体专业技术人员2、局技术负责人为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由安监科具体负责。
3、局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安全技术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组织会审、审批。
(2)负责对安全技术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4、各煤矿企业也必须建立本矿的技术审批管理领导机构。
二、安全技术审批内容1、安全技术内容分类安全技术常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措计划,安全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的安全技术问题,需经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县局审批。
重要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问题报县局备案。
一般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的安全技术问题。
2、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残煤边角煤开采利用;(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3)地面建筑物、河流、铁路、防水等煤柱留设及变更;(4)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5)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6)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7)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8)安全技措工程计划;(9)矿井、采区、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设计,事故矿井整改措施,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等;(10)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煤矿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总工程师在总经理领导下,行使对全公司安全技术工作领导权,对全公司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负责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设计规程的审批,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等重大安全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的编制与审批,实行从下向上的审批程序。
首先由作业单位的主管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然后上报对口业务部门主管技术员进行初审修改完善,提交业务部门科长审查,审查后报请总工程师组织会审,会审签字后生效。
(三)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实行审查审批制度。
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员编制,上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签字后,交安全科进行把关审核,科长签字后,由总工程师最后签批生效执行。
(四)采、掘、开等主要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执行会审制度。
由作业单位技术员编制、主管业务部门初审修改完善后,由对口业务部门提出计划,报请总工程师确定会审日期,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专门会审会议会审,会审后由主管业务部门汇总会审意见后,全部会审人员签字后生效执行。
(五)规程会审部门人员主要包括调度室、安全科、机电科、通风科、生产技术科的科长、主管技术员及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技术员,如涉及面广可另行增加相关人员。
会审会议由总工程师主持,相关领导同时参加。
如属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等由总经理主持会审。
(六)采、掘、开等工程设计的审批程序,一般由业务部门进行设计,按照公司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进行,由总工程师签批。
重要项目方案设计、矿井主要矿图的编制必须由总经理最后签批生效。
(七)一般临时措施和检修作业规程,由作业队、厂技术员编制,总工程师签批生效。
(八)生产技术、机电、通风、安全等业务部门科长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的编制审批程序,执行技术管理的相关规定。
(九)各业务部门技术人员要对本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要根据安全生产进度和公司安排,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及时安排好采、掘、开、机、地测等方面的设计、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的编制和指导工作,要严格进行初步审查和完善,以保证规程、措施、设计的质量,把好第一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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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
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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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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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技术管理,科学组织和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安全生产和长治久安,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2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是明确各级安全技术管理权限责任和具体实施方法的一个管理制度,要明确审批的内容、时间、层次、审批人等。
1.3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不得越权越限。
1.4 各级审批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和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周密、准确、齐全,具有严肃性和有效性。
2. 安全技术审批内容
2.1 矿井实施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2 改变矿井主要通风系统和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2.3 矿井年度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核汇总,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和董事长签批后上报焦煤集团公司复核,最后上报省局进行批复。
2.4 矿井必须制定主扇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并报集
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5 矿井年度反风演习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2.6 矿井主扇风机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反风时,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由通风、机电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7 矿井主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转时间超过一周的,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由机电、通风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有计划长时间停运主扇及启运新主扇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机电、通风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8 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采区,
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9 排除封闭的瓦斯尾巷、情况不明的巷道、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10 矿井改变瓦斯抽放工艺和抽放方法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11 采煤工作面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煤体注水时,必须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12 矿井启封已熄灭的火区,报废原有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3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因故不能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并对采空区进行永久封闭的,必须制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4 其它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15 重要的贯通施工,必须编制测量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核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2.16 采区设计和综采工作面设计的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7 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地测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18 矿井生产能力发生变化时,必须完善能力核定的各种资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焦煤集团公司复核,最后上报省局进行批复。
2.19 地面建筑物、水体、铁路以及矿井主要大巷设计保安煤柱时,必须进行相关测量,并编写设计上报集团公司,由地测处审查后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2.20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审核备查。
2.21 主要机电设备的检修及改造工程,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应由单位分管机电的负责人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机电技术负责人、机电处、安监局审批后方可施工。
2.22 防爆设备主体结构的改造,必须上报集团
公司并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2.23 煤矿机电设备各项目的检修和改造工程,应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2.24 煤矿单项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由分管基建的副总经理签发批复后执行。
3. 规程措施编制与审批规定
3.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3.2 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掘进开口贯通,回采安装,初采初放,末采回收以及对原规程内容做修改时,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3 规程及措施编制前,技术员应积极收集图文及现场资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由总工或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办公确定方案,力求使规程、
措施符合实际。
3.4 编制规程措施需要有关资料时,生产技术部门提前给有关单位下达委托书,被委托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将资料提供给技术员,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做到准确可靠。
3.5 规程、措施编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条件,内容齐全,图文清晰。
3.6 作业规程必须于投产(或开工)前半个月编写完毕。
工作面遇特殊情况时,补充措施必须在当日完成。
3.7 作业规程编写结束后,先由专业技术负责人认真审核,修改补充后方可会审。
3.8 规程初审结束后,由生产技术部门牵头,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参加,组织安监部等业务部门进行
会审,会审意见作为规程内容单独列出。
采、掘开作业规程及重要的施工措施不准以传阅方式审批,必须组织会审。
3.9 规程会审必须有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调度、机电区、运输区、通风区、标准化、供应、劳资、运销、安监部、计划、企管、施工队长、副总、总工及其它有关公司领导参加,要严格把关,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10 采、掘施工措施必须有审核,生产技术科、调度、安监部、总工程师签字,涉及通风、机电、运输等部门时,必须有上述单位负责人签字。
3.11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总工程师外出时由总经理指定人员审批。
部门审批人员外出时由总工指定人员负责审批。
3.12 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审批后,任何人不得
专业管理制度/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system 文件编码:GD/FS-1845随意修改。
3.13 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安全、调度、施工单位、副总、总工)参加每月召开一次规程复审会,对在规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分析,并补充相应措施,保证正确指导生产。
复审意见报总工程师审阅,由组队贯彻执行。
3.14 施工中遇特殊情况技术员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以便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3.15 生产技术部门、安监部要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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