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基本概念
法律法律的基本概念

法律法律的基本概念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法或法律的定义: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一)法律的价值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
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
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一)法律的形式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
法律基本概念的理解与应用

法律基本概念的理解与应用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存在与运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能够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我们需要掌握一些法律的基本概念。
本文将就法律的定义、特征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进行探讨。
一、法律的定义与特征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其他有法定权力的机构所制定的、规范公民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则。
法律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 法律的强制性:法律具有普遍、强制的特点,它对公民具有约束力,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2. 法律的公正性:法律要求公正、公平、合理,确保社会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3. 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正式的程序,不能随意更改,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律的广泛性: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并且跨越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二、法律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防止犯罪和社会混乱的发生。
2. 保护公民权益:法律为公民提供了法律权益的保护,确保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规范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了公民的行为准则,指导人们的日常行为,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共利益。
4. 调解纠纷:法律可以作为一种公正中立的方式,用于解决各类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
三、法律的应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需要理解和应用法律的概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概念及其应用:1. 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它规定了各方在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理解合同的要素、成立和效力条件,以便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益。
2. 刑法:刑法是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
我们需要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以及各类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3. 劳动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等和谐。
我们需要了解劳动法对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以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权渠道。
法律基本知识概述

法律基本知识概述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是每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
本文将对法律基本概念、法治原则、法律体系和法律的作用进行简要概述。
一、法律基本概念法律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种规范。
它通过制定公正合理的规则,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正常运行。
法律的基本概念包括法律的属性、法律的特点和法律的来源等。
1. 法律的属性法律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
强制力意味着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必须的,违反法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普遍适用性表示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种族、性别、年龄、地域等差别。
2. 法律的特点法律具有广泛性、稳定性和永久性的特点。
广泛性指法律应适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稳定性表示法律不随时代和环境的改变而改变;永久性意味着法律的效力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长期的持续性。
3.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而制定的具体规范。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性法律,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
习惯法是社会实践中长期形成并得到广泛承认的行为规范。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法律运行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证。
法治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公正和合法权益保护等。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适用于每个公民,不分种族、性别、年龄、地域,所有人都应当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2. 法律公正法律公正是指法律应公平、公正地制定和执行,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实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3. 合法权益保护法治原则还包括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对公民的权益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有权利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基本概念

法律基本概念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关于法律的问题和讨论。
而要理解法律,首先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概念。
本文将介绍几个与法律有关的基本概念,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一、法律的定义与特点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用于规范公民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规则和规定。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并且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2. 法律是公正和平等的。
法律要求对待所有人都应是公正和平等的,不论身份、财富或地位等。
3. 法律是动态的。
法律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二、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来源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普通合同等。
这些法律的层级关系由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普通合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的法规,是公民行为的主要约束法规。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则涉及行政和地方方面的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指由政府机关、行政部门或其他有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定,普通合同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约定。
三、法律的作用与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为社会提供秩序和公正的保障,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实现。
2. 保障人权与自由。
法律确保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保障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安全等基本权益。
3. 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法律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它可以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四、法律的适用与执行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涉及到法律适用的主体、法院的作用以及法律实施的手段等方面。
1. 法律适用的主体是指法律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法律适用主体通常包括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什么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什么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法律,这个词汇在我们的生活中频繁出现,却并非每个人都能清晰地理解其基本概念和原则。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呢?简单来说,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它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特定国家或地区内的所有人。
法律的存在,就像是社会运行的轨道,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法律的基本概念包含多个方面。
首先,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
它明确规定了人们在各种情况下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相应的后果。
比如,交通法规规定了我们在道路上应该如何行驶,违反规定就可能面临罚款、扣分甚至更严重的处罚。
其次,法律是一种权威的命令。
这种命令不是来自于个人或某个团体,而是来自于国家的权力机构。
国家通过法律来表达其意志,要求公民遵守。
再者,法律是一种公正的裁判标准。
当人们之间发生纠纷或冲突时,法律提供了一个客观、公正的评判依据,以确定谁对谁错,以及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法律的原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石,支撑和引导着法律的制定、适用和解释。
其中,最核心的原则之一是法治原则。
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所有人,包括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是位高权重的官员还是普通百姓,一旦违法,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原则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防止权力的滥用。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公平原则。
法律应当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不偏不倚。
在法律的框架内,相同的情况应该得到相同的处理,不同的情况则应根据其差异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
比如,在民事赔偿案件中,造成相同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可以区别对待。
还有一个原则是权利保障原则。
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也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其他权利。
法律应当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同时限制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
法律原则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法律常识——法律概念、基本常识、原则

法律常识——法律概念、基本常识、原则法律的概念: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
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的基本常识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
法律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

法律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或社会制定的、约束公民行为的规范和准则。
它在社会中起着维护秩序、保护权益和促进公正的重要作用。
法律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其基本概念需要被准确理解和适用。
本章将对法律的基本概念进行探讨。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国家或社会制定的规范和准则,其目的是规范和协调人们的行为,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公正。
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法律的强制性:法律对公民行为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法律制裁。
2. 法律的普遍性: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不分阶级、地位和身份。
3. 法律的明确性:法律的规定需要清晰明确,以便公民能够理解和遵守。
4. 法律的稳定性: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变动,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5. 法律的公正性:法律应当公正无私,平等对待每个公民,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分类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和领域进行分类。
根据对象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根据性质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民事法和刑事法;根据内容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
每个法律领域都有其独立的规则与原则。
三、法律的形成过程法律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法: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2. 公布:法律在通过立法机关后,需要经过公布程序,以便公众知晓其内容和效力。
3. 实施:法律公布后即进入实施阶段,由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执行和监督,确保法律得以有效落实。
4. 解释: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法律条文模糊或争议的情况,此时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纠纷和落实法律。
四、法律的作用和意义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 维护公共秩序:法律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2. 保护权益: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3. 促进公正:法律将公正作为核心价值,通过法律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
本文将介绍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律的权威性。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是指国家依据宪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
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1 法律的强制力法律是强制性规范,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一旦制定,法律就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论个人是否同意或知晓,都必须遵守。
1.2 法律的公正性法律要求公正和平等。
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应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并保证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在法律面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3 法律的稳定性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法律的修改和废弃应通过相应的程序进行,以保证法律的连贯性和合理性。
二、法律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社会成员具有的权威和约束力。
法律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强制力法律具有强制力,可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规范。
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国家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合法的强制措施来维护法律的权威。
2.2 适用性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或力量强弱,都必须接受和执行法律的规定。
2.3 司法保护法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司法保护。
当某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源于国家的授权和公众的信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国家授权法律的制定和发布是国家的行为,国家以法律的名义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法律的合法性。
3.2 公众信任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公众的信任和遵守。
只有公众普遍接受和尊重法律,法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3.3 法律教育和宣传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是增强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律教育和宣传,引导人们养成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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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概念一、绪论研究法学的方法和研究别种科学是一样的。
先把那根本上的原理彻底悟会了,其他的枝叶问题就可不劳思索,迎刃而解。
比方代数、几何、物理、化学都有确定的公式和定例;学者根据那种公式和定例就可解释各种变化无定的问题。
要是没有那种公式和定例,就要觉得头绪纷纭,顿时无从着手,怎能造出一种科学的统系呢?但其间有一异点就是代数、几何、物理、化学都属于自然科学;那自然境界上的现象如影随形,都有定理可以推测。
法律学并非自然科学,乃是一种精神界的科学,——乃是社会科学之一部分。
精神是一样活动的东西,吾人难以捉摸,其变化亦复神妙非常,与天然现象大不相同。
要在精神界的科学上作个公式下个定例,那个公式和定例断乎不能如八八六十四和H2+O=H2O的呆板且绝对。
何以故呢?因为人的精神是自由的,海阔天空没有人可以捉摸得到,想做什么就要做什么。
那“想做什么”是个因,那“就要做什么”是个果;因既活动,果亦不免随了活动。
所以自然界只有现象,精神界则有事业。
自然科学的问题是“究是怎样?”其答案是个发明,其所证明的是“有因必有果”;精神界科学的问题是“应是怎样”?其答案是个创作,其所奉为信条的是“有志就成”。
万物的进化是在天演;人事的进化是在猛进。
宇宙间惟有人心是最灵活,既难束缚又难察量。
那自然的“光”“热”“电”虽然奇妙,然还可以用各种科学艺器来确定他的度数;人心的“光”“热”“电”(知、情、意)那是更属奇妙了,没有什么科学仪器可以用了来察量其度数。
照这样说,那人的心理果为一种不可研究的东西吗?人心既不能研究,精神界上的科学就没有什么公式和定例之可言了!那又不然的。
人心虽不能用有形的仪器来推察,却可用无形的仪器考查他一下。
在精神界上的科学,我们所用以察量短长,评判是非的仪器都是无形的;虽然无形,其真确和稳妥倒不让那有形的仪器。
法律学既是精神界科学之一部,自然亦有一种无形仪器——即是标准。
标准拿定了,就不难再造公式和定例。
二、法律的标准从前孔子曾经说过:“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现在我也要依样葫芦说句话:“法云法云!条文云乎哉?”玉帛是礼的用,非礼的体;钟鼓是乐的器,非乐的本;条文是法的骸,非法的魂。
所谓“体”所谓“本”所谓“魂”,都是标准之别名。
礼的标准可以用一“敬”来代表他;乐的标准可以用一“和”字来代表他;法的标准却用个“理”字来代表他。
所以“敬”、“和”、“理”是治礼、乐、法的人所用以察量短长,评判是非的利器;靠了那种利器,善恶真假即可一辨而知。
天下固有不敬的礼,不和的乐,不合理的法。
但便是礼其所礼,乐其所乐,法其所法,并不是我心目中的礼、乐、法了。
这种礼乐法,即使能够冒着礼乐法的名横行一世,那也不过是暂时的。
以历史的眼光看来,却是无足重轻,在不足挂齿之例。
现在休论礼乐,且先以法学讲来并与海内外学者讨论一下。
方才不说法的标准是个“理”字吗?这个理字先要讲得明明白白才可免得有隔靴搔痒的毛病。
中国宋明诸儒为了这个理字,质难辩论,曾用了一番苦工。
但其结果真理愈弄愈涩,门户之见亦愈弄愈多,说来亦觉可怜得很。
清代诸儒以为前车可鉴就起了一个大反动!这个反动在中国思想界至今尚占势力。
欧美十八、九世纪诸法家亦想专恃一个理字来解决一切法学上问题。
现在二十世纪的一般法学巨子新近也起了一个大反动。
全世界思想家正似不约而同对于这个理字大革命起来!我现在还有这样大胆来拥护他吗?但是诸君要晓得,二十世纪并不是无理的世纪,只是二十世纪的理,和中国宋明诸儒脑筋中的理,和欧美十八、九世纪诸法家所坚持的理不同罢了。
据我看来,宋明诸儒的理和欧美十八、九世纪的理是个照照灵灵不可捉摸的理,其流弊就像戴东原先生所说“启天下后世人人凭在己之意见而执之日理,以祸斯民。
”又如顾亭林先生所说:“置四海困穷不言,而讲危微精一!”二十世纪的理是个实事求是的理,——固非玄想中之理,又非书本中之理,却是社会日常行事中之理,东原先生所谓“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是了。
因为除开实事,就无是非之可言;除开人情,就无真理之可言。
情即是理,理即是情,情和理固属一而二,二而一的,万万不可分离而讲。
俗语所谓“人情人理”却是一句佳话,——能入情便能入理了。
俗语又说“王道不外乎入情”,真是千古不能改易的话。
三、法理的性质“法律的标准是理”这句话似极简单,但仔细想来倒发生了一个疑难问题,就是说:“这理还是天经地义,万劫不磨的呢?还是随地推移,随时变迁的呢?”换句话来说,这理还是绝对的呢?还是相对的呢?照我看来,理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
怎么说呢?待我引几个法律格言明白的解释起来。
比方我们常常说:“法律应该是公平的”,从其抽象方面看来,这句话是永远不可改易的,因为法律如不公平,即失了法律的命意了;但从其实质方面看来,公平二个字的内容却随着时代思想变迁的。
比方中国古时以出妻为极公平的事,曾参的妻服事曾参的母亲稍稍不周到一些,曾参就把她驱逐出了。
当时曾参得意洋洋,以为做了一件极正当极公平的事。
照我们眼光看来,不觉为曾参的妻代抱不平,因为我们的脑筋中只有离婚的事,没有出妻的事。
再说句游戏的话,将来人人也许以出夫为公平也未可知的。
无论如何,我们可说公平的实质是没有一定的。
但我们须注意,那公平的实质虽然变化不测,然而公平的名目是永远存在的,所以形式上讲来,法律的标准却是绝对的。
再有个法律格言说:“公共幸福为无上之法”。
这句话又是形式上绝对的,实质上相对的。
幸福的定义不一而足,随吾人的人生观而变的。
伊壁鸠鲁以身心逸乐为幸福,庄子以逍遥世外为幸福,老子以无为为幸福,孔子以大同为幸福,杨朱以一毛不拔为幸福,耶稣以杀身救人为幸福,边沁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快乐”为公共幸福,汤武以“匹夫匹妇皆被其泽”才算公共幸福。
但以上所举都是个人幸福观的不同。
笼统而讲,一时代有一时代的幸福观,和别的时代迥然不同。
既是这样,我们可说幸福的名目虽然不变,幸福的实质却是各时各别的。
再有一个法律格言说:“享受自己的权利,以不损害别人的权利为限。
”又是形式上绝对的,实质上相对的。
权利的名目不变,而权利的内容却是无定。
最显而易见的就是专制时代人民的权利的范围比在共和时代狭窄。
只是无论什么权利——即使我们现在所梦想不到的权利——也不可越出“不损害别人的权利”的限制,所以我说形式上这句格言是绝对的。
以上三个引证可使我们晓得抽象的理和实质的理——名和实——的辨别。
抽象和实质有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两方面须要并重;因为没有形式,内容就要捣乱了;没有内容,形式就成枯竭了。
抽象的理是天经地义,万劫不磨的。
实质的理却是随时推移,随地变迁的。
抽象的理可以求之于通常人的心中,比方我们所已经提起过的格言“公共幸福为无上之法”,即使五尺童子,也可用了他的良知良能来断定这话是对的。
但我们如果问他什么是公共幸福,他就一时不能回答了。
他也许回答道:“公共幸福就在个个人有饭吃,有衣穿,有屋住,并且个个人也受教育。
”但是“衣”“食”“住”和“教育”不过是普通的名词。
从实质方面而讲,衣食住和教育仍是各时各别的。
太古的时候,“兽革木叶”,也算是衣;“茹毛饮血”,也算是食;“穴居野处”,也算是住;“钻木取火”,也算是教育。
那时候生活简单,人事省略,只用了结绳的政,俪皮的礼,日中的市,像刑的法,已足足可以应时势的需要了。
后来生活程度逐渐增高,文明也随之长进,直到现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文明骎骎日上,所以法律也势必至于一天复杂一天。
法律的简单和复杂,随时势而变;但是万变之中,自有一个不变的真理在里面。
《尚书•吕刑》所说“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意思就是说,天下没有常法,惟法律的精灵却是无始无终,和天地并存。
过去如是,现在如是,将来亦复如是。
欧美法家所谓自然法和老子所谓常道,照我看来都是指示那宇宙间的一点精灵,他们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不可变,乃是说正为宇宙间有这个精灵,所以法律能够时时进步,时时生长。
凡研究法学的人不可不懂此理。
《商君书•更法篇》说得好:“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疆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又说:“常人安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此两者所以居官守法,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
……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各当时而立法,因时而制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必一道,便国不必法古。
……”所谓“法之外”即法外意。
法外意就是自然法和常道的别名。
四、法律和文化英国人有句话说道,“法为人而设,人非为法而设”。
这话说得很通。
法律本来不是目的,却是一种手段。
手段的好歹,全视他的功效怎么样而定。
法律既是手段,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简单说来,法律应该以人类的目的为目的。
那么什么是人类的目的呢?我可以说,人类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化。
所以法律的目的,亦在于促进人类的文化。
文化两个字包罗万象,极其广大。
凡是人类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一切活动,无不包括在内。
仔细解拆起来,文化含有二个重要的意思,缺一不可:第一是对于人的本性而讲,就是以理胜欲;第二是对于人的环境而讲,就是用知力驾驭自然势力。
大家必须将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科学、文学,和一切的社会学分业组织,通力协作起来;切不可互相排轧冲突,以致糜废精力,阻碍进步。
学者最当注意就是不可将自己所研究的学问当作促进文化的独一无二的手段,以为别种学问都与文化无关紧要,一律可以废除的。
比方,治经济的说政治和法律无用,治科学的说哲学和宗教不行,诸如此类过情的抨击都是见识浅陋的明证。
中国春秋时代儒家和法家互相争论,几以为法律和道德是柄凿不相入的。
不知法律自有法律的作用,道德自有道德的作用。
离之双美,合之两伤。
我现在想想,中国文化不如泰西文化的发达,原因甚多,但其中最重要的就在于道德和法律二途没有分业的组织和协作的缘故。
法律既为促进人类文化的一种手段,人类文化既为随了时代变迁的东西,那么,我们自应创造活法,废止死法,创造动法,废止静法,庶几文化不至停滞,人类亦得以进步了。
梁任公先生说得好:“……造时代之需要既去,而制度之遗蜕仍存,则国民能力必为此种逾时失效之制度所限制,而萎缩其一部分。
”所谓遗蜕,即是精神的反面,没有精神的法律——死法——就是黄梨洲先生所说的“非法之法”了。
法学家的本分就在一面革除那种死法,一面创造活法出来,以扶助文化事业。
譬如我们中国人缺乏个性,大半多由旧家庭奖励倚赖性质所致,我们终要想个法儿将这种过时失效的制度改革一下。
法律、经济、宗教、教育各部分都当联络起来,将那习惯、旧观念一概扫尽。
到了二、三十年之后,也不怕个性不尽量发展了。
个性既经发展,真正的合群精神和协作能力方能实现,文化事业自然容易发达了。
再如我国近来天灾人祸屡见不鲜,推其原因都在于科学不讲究,教育不普及,交通不便利;我们不能改造天然环境,所以反被他束缚和压制;不能用人定胜天的精神来解放自己,所以永远做了迷信的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