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事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5•【文号】国土资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 996〕国土〔建〕字第204号)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 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 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 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 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3.其他材料(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五、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 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 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2.缴费方式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六、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国土资发[2009]8号(报批)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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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存在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
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
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二、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
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
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用地涉及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报批用地;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部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不断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特别是《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8号)下发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审批效率明显提高。
但从目前用地审批情况看,一些项目用地仍存在地方把关不严、审查报批周期偏长等问题,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申报用地,确保报件质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能源局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要求,加强与投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互动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申报用地。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报国务院批准用地要求,加强对市、县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及时开展业务培训,扎实做好基层用地申报工作,切实提高报件质量。
对于报件质量差、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点督促和指导,确保用地报件符合规定要求。
二、先行开展用地审查,同步办理林地审核手续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各地可在建设单位办理林地审核手续时,同步进行用地审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正在办理的有关情况后,部可先行开展用地审查,但要求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林地审核手续。
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的,予以退件。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土资源部1999-08-30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8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一)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用下列士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三)《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 军事设施;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审查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五)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审查依据(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技术规范。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审查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办理程序详解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办理程序详解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经批准可以在圈外单独选址建设。
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土地供应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一并批准。
土地预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组卷报批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同时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前述几类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实施供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7•【文号】国土资发[2000]201号•【施行日期】200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函(2002年5月21日)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用地审批既要体现积极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必需用地,又要依法行政、严格把关、节约合理用地。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随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逐步规范,各省(区、市)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质量和效率普遍提高。
但一些省(区、市)因涉及建设用地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占用林地未能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致使该类项目用地不能及时得到批准。
另外,有些省(区、市)建设用地项目已办理控制工期单位工程先行用地,但未能按规定上报该项目正式用地报批材料,影响了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属上述情况,涉及你省(区、市)的建设项目见附表。
为了抓紧解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凡存在项目立项尚需国家计委确认及占用林地尚需由国家林业局办理审核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请督促用地单位抓紧与你省(区、市)计划或林业主管部门联系,及时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二、凡存在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已先行用地但未及时上报正式用地报批材料项目,请督促项目用地涉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抓紧准备建设项目用地正式报批材料,按规定程序报批,于2002年6月底以前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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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事宜
一、受理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
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
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
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
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
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
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
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
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
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
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
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
三、申报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
(3)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4)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附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5)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是否动工情况的说明
(6)建设用地申请表
(7)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即“一书四方案”)
(8)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且国有集体分别汇总)
(9)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11)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12)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13)省级发改委关于项目符合性审查的说明[依符合•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8号)的规定]
(14)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
(1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据两部14号文件下发以前的由市、县政府出具说明;文件下发以后的,须同时附省级社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16)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产资源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17)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8)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19)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的的复印件
(20)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
(21)征地听证会纪要
(22)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项目要出具)
(2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说明报告(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24)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
(25)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
(26)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
(27)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算、核定及准备情况说明(有偿使用的提供)
(28)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的专家论证意见[依据符合•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8号)的规定]
(2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0)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31)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3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33)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前、后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项目)
(34)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
(35)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对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论证意见
(36)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
(37)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以及备案表
(38)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