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标局+申请书集体、证明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证明商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申请证明商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问题,店铺⼩编整理如下知识点,⼀起来了解⼀下吧。
申请证明商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1、商标注册申请书⼀份。
2、证明商标申请⼈主体资格的⽂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
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1)该地理标志所标⽰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的地区的⾃然因素和⼈⽂因素的关系;(3)该地理标志所标⽰的地区的范围。
4、证明商标使⽤管理规则。
5、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于5厘⽶并不⼤于10厘⽶。
若指定颜⾊,则为彩⾊图样5张,并附⿊⽩墨稿⼀张。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件。
⼆、什么是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使⽤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使⽤,注册⼈不能使⽤。
它是⽤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出⾃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只要当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履⾏规定的⼿续,就可以使⽤该证明商标,注册⼈不得拒绝。
证明商标是由多个⼈共同使⽤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及管理需制订统⼀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权⾃核准注册之⽇起计算。
集体商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保护集体商标注册人、集体成员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该组织,并经该组织授权的标志。
第三条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注册人、集体成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集体商标的注册和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商标的注册第五条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二)申请人应当具有明确、具体的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三)申请人应当有不低于10个的成员;(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章程、使用规则、成员名单、商标图样等文件。
第六条集体商标的注册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四)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注册,颁发集体商标注册证书。
第七条集体商标的注册期限为10年,自集体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期满后,可以申请续展注册。
第三章集体商标的使用第八条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规则,保障集体商标的正当使用。
第九条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授权其成员使用集体商标,但不得收取高额费用。
第十条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二)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三)使用集体商标的标志;(四)使用集体商标的监督和管理;(五)违反使用规则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集体商标的成员应当遵守使用规则,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商标的标志,不得以集体商标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申请人名义(中文):(英文):申请人地址(中文):(英文):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代理机构名称:商标申请号/注册号:是否共有商标:□是□否变更前名义(中文):(英文):变更前地址(中文):(英文):变更管理规则:□是变更集体成员名单:□是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注:请按说明填写填写说明1.办理变更申请人名义/地址、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办理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或集体成员名单,适用本书式。
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办理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适用本书式。
3.申请人名义、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4.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5.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
6.属于共有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
7.共有商标申请变更申请人名义、地址或者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义/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义/地址。
如代表人名义/地址不变,则首页中变更前名义/地址不需填写;其他名义/地址变更的共有人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未变更的,则附页中不需填写。
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8.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变更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集体商标成员名单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的管理规则全文、集体商标成员名单并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
9.仅申请变更名义的,不需填写变更前地址;仅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填写变更前名义;仅变更管理规则或集体成员名单的,在相应栏选择“是”,不需填写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前地址。
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2022版)

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填写说明1.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
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 “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
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填写其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5. “申请人地址”“邮政编码”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英文地址。
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详细填写其在中国的地址。
6. “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栏:国内申请人填写此栏,用于接收该商标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同时,也用于自行办理的国内申请人接收本申请的各种文件。
国内申请人未填写联系地址的,文件送达至申请人地址栏填写的地址。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无法送达的,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7. “国内申请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电话”栏:国内申请人填写此栏。
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8. “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9.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二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商标的管理行为,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对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使用、维护、变更、许可、转让、终止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商标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商标权益,促进企业的商标品牌建设和创新发展。
第四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提供注册咨询、审查、评估等支持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商标管理服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运用商标作为重要的市场竞争手段,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和申请第六条企业在使用商标前,应当依法申请商标的注册。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书和商标图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商标注册机关应当依法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商标注册机关应当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注册条件的符合性。
第十条商标注册机关作出的商标注册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公告公示。
第三章商标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合理使用商标,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维护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抵制商标侵权行为,并及时申请维权。
第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定期检查商标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保证商标的质量和形象。
第四章商标的变更和许可第十五条商标注册人需要变更商标的名称、图样、类别等信息的,应当依法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变更商标名称、图样等信息的申请应当附加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商标注册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但需经商标注册机关批准。
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宁枸杞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声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这一传统的名优生气勃勃产长期稳定健康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宁枸杞”证明商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具有中宁枸杞产品特殊品质的标识.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中宁枸杞站)是受中宁县政府领导进行枸杞生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中宁枸杞站是“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人“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专用权。
第五条中宁枸杞站以自愿为原则,以产品的产地.品质及售后服务保证体系为依据,接受从事中宁枸杞种植.加工.经销者的申请,并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与申请人签定《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颁发〈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准用证〉。
未经中宁枸杞站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中宁构杞”证明商标。
第六中宁枸杞站全面负责中宁枸杞产品的检验.商标使用管理工作,并设立监测产品特定品质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使用“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枸杞产品特点及条件第七条“中宁枸杞”证明商标适用于栽培在黄河与清水河交汇形成的三角洲地带上的枸杞。
具有为中宁县境内东起白马乡西至舟塔乡,南自恩和乡北至枣园乡800平方公里的区域上。
第八条中宁枸杞的特点:……干果呈红色或暗红色,果形呈长形而不瘦;果形呈扁形而不圆。
果身先端有小尖.果脐白色明显。
果实皮薄肉厚,口感纯正甘甜,无苦味.无涩味。
果实含水量在14%以内,人工挤压成团,失去挤压能自动松散。
第九条中宁枸杞内含与人体健康长寿密切相关的无素含量为:铁无素万分之50--92;锌元素万分之13--21;锂元素万分之20左右;硒元素万分之1.7--5。
第条经依法登记,蛤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中宁枸杞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体户,以及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区域内种植枸杞的种植户,均可申请使用“中宁枸杞”证明商标。
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联保系统工程”第三方防伪证明商标(LOGO)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响应国家号召,扩大绿色建材的消费,引领绿色建材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建材联保系统工程”证明商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第三方防伪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建材产品的性能、质量、保障、售后和企业公益等功能需求的标志,受法律保护。
证明商标主体颜色为绿色,寓意绿色建材,构筑绿色家园。
商标图案如下:第三条绿色建材联保系统工程管理中心是“绿色建材联保系统工程”第三方防伪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绿色建材联保系统工程管理中心是以自愿为原则,以产品的品质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为依据,接受建材企业的申请,并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与申请人签订《“绿色建材联保系统工程”第三方防伪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颁发《绿色建材联保系统工程”第三方防伪证明商标准用证》。
未经绿色建材联保系统工程管理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建材联保系统工程”第三方防伪证明商标。
第二章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绿色建材联保系统工程”第三方防伪证明商标产品的品质特征要符合《绿色建材联保系统工程产品目录》要求。
《绿色建材联保系统工程产品目录》是响应国家号召,扩大绿色建材消费,促进建材产品结构调整;它基于“十二五”科技支撑研究项目最新成果以及绿色建材评价数据库,借鉴国内外在绿色建材选材规范上的实践经验,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支术标准,并经专家委员会严格审查定稿而成。
第六条建材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其产品符合上述规定,且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使用“绿色建材联保系统工程”第三方防伪证明商标:1、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有一年以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及经营历史,产品质量满足相关国家、行业、企业、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3、三年内没有重大影响经济环境的恶性事件及质量事故;4、在社会中有较为突出的行业影响力,有较好的业内口碑;5、致力于为节能、低碳、环保、公益做出贡献;6、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产品认证。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促进“长白山人参”的规范化种植、加工、经营,加快人参产业的发展,维护和提高“长白山人参”在国内外市场上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长白山人参”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长白山人参”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吉林省参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北纬40°51′55″—44°30′02″,东经125°16′57″—131°19′12″之间。
分布在吉林省境内的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江源县、集安市、通化县、辉南县、安图县、敦化市、汪清县、珲春市、蛟河市、桦甸市,共4个地区、14个主产县(市)。
该区域属北温带大陆季节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日照充足。
该地域海拔400m—1000m,平均海拔600米左右,年平均气温6.3℃,年平均降水量为900mm左右,无霜期在140—150d,≥10℃的活动积温年均为2600—2700℃。
土壤全部为森林原始土,大都为白浆土和灰棕壤土,土层较厚,土质肥沃。
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达到6%,全氮0.156%,全磷0.105%,全钾2.287%,水量丰富。
第六条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产品品质特征是:由于长白山人参生长的环境优越,其主根肉质肥大,呈圆柱形,表面淡黄色,上面有断续的横纹,根状茎(芦头)长2-6厘米,直径0.5-1.5厘米,有稀疏的碗状茎痕(芦碗)及1—数条不定根,支根2-6条,末端多分支,有许多细小的须状根。
长白山人参气微香,味微苦且甘及有效成份含量较高闻名遐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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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协会(机构)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参考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本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注册人)是“”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有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___________。
第六条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需此条)__________。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证明商标。
第三章“”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注册人)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向(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四条“”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证明商标所指定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维护市场声誉;
2、接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
4、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注册人)是“”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注册人)与“”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注册人)为保证“”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对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注册人)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使用“”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
“”(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证明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注册人章戳)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