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刘顺家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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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合同诈骗罪案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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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合同诈骗罪案例最新房屋中介合同诈骗罪案例最新甲方: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乙方:XXXX先生/女士地址:XXXXXX联系方式:XXX鉴于甲方是一家经营房屋中介服务的有限公司,拥有完善的房屋交易流程及专业的房屋中介人员,其提供房屋中介服务的经验和专业性得到了乙方的认可,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一、服务内容1.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房源、协助签署房屋购买合同等相关服务。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甲方承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2.甲方承诺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

1.3.若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2.2.乙方应按照签署的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2.3.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房屋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者向第三方泄露。

三、合同期限与履行方式1.本合同自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半年。

2.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有权续签新合同。

3.本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签署,并通过邮寄、传真或快递等方式交付。

四、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能如实提供房屋信息,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承担逾期利息的相应责任。

五、法律规定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3.若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而无效,则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1.本合同的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严格遵守。

2.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未能完全或部分执行,则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关于合同欺诈的案例

关于合同欺诈的案例

关于合同欺诈的案例关于合同欺诈的案例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X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中国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法定代表人为XXX,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

乙方:XXX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中国XXX省XXX市XXX 区XXX街道XXX号,法定代表人为XXX,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身份:服务提供方。

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XXX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服务;2、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3、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4、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履行方式:XXX。

期限:XXX年/月/日—XXX年/月/日。

违约责任:1、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承担修复或更换责任;2、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3、甲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的失效,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乙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身份:服务使用方。

权利:1、申请并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2、要求甲方保护其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2、提供准确和真实的信息;3、不能将甲方提供的服务用于非法用途。

履行方式:XXX。

期限:XXX年/月/日—XXX年/月/日。

违约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提供虚假信息或将甲方提供的服务用于非法用途,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四、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和使用服务;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服务,并要求甲方保护其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甲方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保护乙方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等;乙方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提供真实的信息等。

购房合同诈骗22种及案例

购房合同诈骗22种及案例

购房合同诈骗22种及案例购房合同诈骗22种及案例1. 虚构房屋信息诈骗:卖方虚假描述房屋信息,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

案例:卖方对房屋的地理位置和面积作出虚假描述,从而以虚高价格卖出房产。

2. 假冒卖方诈骗:使用假卖方身份欺骗消费者。

案例:假冒卖方以虚假身份签订购房合同并要求消费者预付定金。

3. 非法存款诈骗:通过虚假承诺获取消费者存款。

案例:卖方承诺在购房合同签订后,消费者需要先支付定金。

事实上,卖方没有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也无法退款给消费者。

4. 非法收取款项诈骗:卖方以各种名义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意外费用”。

案例:卖方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手续费、装修费、或其它费用,但是消费者后面发现这些收费是不存在、不合法或过高的。

5. 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诈骗:毫无征兆地、未经消费者同意,改变购房合同的内容。

案例:卖方在向消费者出售房屋的同时,未对房屋明确所有发票和合同,让受害人损失惨重。

6. 非法出租房屋诈骗:卖方将非法房屋进行出租,以获取利润。

案例:卖方出租违法建筑的住房,大量吸引了受害人前来租房,但是卖方在出租过程中并未履行相关合法手续,造成了经济损失。

7. 非法占有、使用房屋诈骗:卖方在未正确支付合法代价的情况下,擅自占有和使用该房屋,导致购房者经济损失。

案例:卖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已经将该房屋不法占有。

之后,卖方伪造合同文件,进行违法占有和使用该房屋。

8. 不正当竞争诈骗:卖方使用下调价格、降低质量、扰乱市场等方式,以欺骗消费者。

案例:卖方以低价出售房屋,和其他卖方合谋作弊,迫使消费者决定买房,且价格过高。

9. 恶意追索合法费用诈骗:卖方以虚假的理由,要求购房者支付各种费用。

案例:卖方通过一系列欺骗手段,对购房者追索不合理或过高费用,并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否则,要求购房者承担法律责任。

10. 暴力威胁诈骗:卖方以暴力或者威胁的行为,让消费者进行购买。

案例:卖方在售房过程中,向购房者发出威胁,说要通过暴力方式来获得用户购买房屋的选择。

合同诈骗与诈骗罪 案例大全

合同诈骗与诈骗罪 案例大全

合同诈骗与诈骗罪案例大全合同诈骗案例:案例一:A先生和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A先生已支付了租金,但B公司却违约不交房,A先生要求退还全部已支付的租金。

基本信息:A先生(出租方)与B公司(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各方身份:出租方:A先生承租方:B公司权利:出租方有权享有租金收入和物业使用权。

承租方有权享有租用物业权利。

义务:出租方需提供满足住宅租赁标准的住宅卫生、居住环境等条件,并保持物业的安全和完整性。

承租方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

履行方式:出租方需在约定的时间提供合同规定的物业,承租方需按时支付租金。

期限:租赁期限约定为一年。

违约责任:若出租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承租方有权要求返还全部已支付的租金;若承租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两倍的租金。

遵守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限制或排除合同法律效力的条款:无限制或排除合同法律效力的条款。

案例二:C先生收到一份贷款合同,合同中包含了高额的利息和额外的服务费,C先生未读完合同即签署,事后发现自己被诈骗,于是向法院起诉。

基本信息:C先生与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

各方身份:出贷方:贷款公司借贷方:C先生权利:贷款公司有权收取贷款利息和服务费等。

C先生有权享受贷款服务。

义务:贷款公司需提供真实的贷款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欺骗。

借款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按时还款。

履行方式:贷款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贷款发放到C先生的账户中,C先生需按时还款。

期限:借款期限为两年。

违约责任:若贷款公司虚假宣传或欺骗,C先生有权要求提前还款的违约金,若C先生不按约定时间还款,贷款公司有权要求C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款和利息。

遵守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限制或排除合同法律效力的条款:无限制或排除合同法律效力的条款。

房屋中介 合同诈骗案件

房屋中介 合同诈骗案件

房屋中介合同诈骗案件房屋中介合同诈骗案件甲方:(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乙方:(以下简称“房东”)地址:电话:丙方:(以下简称“租户”)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于本日就房屋中介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基本信息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房屋中介公司,提供房屋出租、购买、销售等中介服务。

乙方是一名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东。

丙方是一名想租赁乙方房屋的租户。

第二条各方身份甲方在本合同中作为房屋中介,履行房屋出租中介服务的职责。

乙方在本合同中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甲方代理出租其房屋。

丙方在本合同中作为租户,希望通过甲方租赁乙方的房屋。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甲方有以下权利与义务:1、根据乙方要求,向此次租赁中介提供租赁房屋详细信息,并在租户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向双方收取相应中介费用。

2、履行中介职责,保证将租屋信息最大限度地推广,给予丙方最真实、客观的租房信息并促进租赁合作达成。

3、租赁过程中询问租户、房东之间的各种问题,并在出现问題时妥善处理。

乙方有以下权利与义务:1、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房屋信息真实、合法、准确。

2、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出租其房屋,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向租户收取中介费。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出租房屋,甲方可以罚款乙方。

3、不得私自更改租户的租金,如需变动,必须提前告知并征得丙方同意。

丙方有以下权利与义务:1、丙方在选择想要租住的房屋前,有权查询各种与房屋租赁有关的问题,并可以向甲方提出租房事宜的解答和政策咨询以及包括居住环境、治安状况等资料的详细了解和查询,作出自己的判断。

2、丙方应按照约定的租金以及房屋出租期限提前缴清租金及押金。

3、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贸易行为。

4、丙方应该注意出租房屋的安全问题,若出现对房屋及房屋内物品的毁损和因租户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履行方式1、丙方向甲方提交租房申请,并在申请通过后,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欺诈纠纷案例

合同欺诈纠纷案例

合同欺诈纠纷案例合同欺诈纠纷案例: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诈骗事件描述:2010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A 公司向B公司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并约定双方每月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费用。

然而,自签订合同之后,B公司却始终未按时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每次A公司提醒B公司付款,B公司总是借口种种理由推迟付款,直到拖欠的金额逐渐积累到了一个巨大的数额。

2011年6月15日,A公司在一次电话通话中,要求B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并威胁追究法律责任。

但B公司表示他们无法支付,并表示合同中签订的费用实际上是由他们的前任财务总监私自修改的,他们并不知情。

A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并要求追加赔偿金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细节描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正本及双方的签字确认文件。

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支付方式和金额。

同时,A公司提交了邮件通信记录、电话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了B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费用。

B公司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份被称为“合同验证书”的文件,声称这是在合同签订后的几天内,他们的前任财务总监与A公司协商修改合同金额的结果。

然而,此文件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

在法庭上,A公司提供了与B公司前任财务总监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证明他们从未进行过任何关于合同金额的协商和修改。

通过询问A 公司与B公司的其他员工,证实了前任财务总监在合同订立时并不是公司的代表,他没有权力修改合同。

经过口头辩论和证据交换,法院得出了如下结论:1. B公司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其提供的“合同验证书”无法证明前任财务总监有修改合同金额的事实。

2.合同签订后,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构成违约行为。

3. A公司提供了可信的证据,证明合同金额未经过任何修改,并且合同约定的费用明确而明确。

4. B公司在违约行为的处理上没有合理的解释和辩解。

合同诈骗案典型案例

合同诈骗案典型案例

合同诈骗案典型案例案例名称:合同诈骗案典型案例第一部分: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XXXXXX 注册地址:XXXXXX电话:XXXXXXXX乙方:X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XXXXXX 注册地址:XXXXXX电话:XXXXXXXX第二部分: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作为买方,购买乙方的产品。

甲方权利:获得乙方生产的产品,并按时支付货款。

甲方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要求及价格支付货款,确保产品在收货后准确无误。

甲方履行方式:支付货款。

甲方期限:收到产品后3个工作日内。

甲方违约责任:未按时付款,按照欠款金额计算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乙方身份:作为卖方,向甲方提供产品。

乙方权利:获得甲方支付的货款。

乙方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要求及价格提供产品。

乙方履行方式:交付产品。

乙方期限:按照甲方要求的最早交付时间。

乙方违约责任:未按时交付产品,按照订单总额计算每天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三部分: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照本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有权对违约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甲方有权对产品进行检测及验收,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方更换或者退货退款。

乙方在向甲方提供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并符合合同规定。

若生产出现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部分: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需甲、乙双方书面协商并签署修改协议。

本合同的全部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向合同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部分: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房屋中介 合同诈骗案件判决书

房屋中介 合同诈骗案件判决书

房屋中介合同诈骗案件判决书民事判决书(XXXX)民(XXXX)号原告:XXX被告:XXX根据原告XXX与被告XXX的房屋中介合同诈骗案件,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基本情况原告: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被告: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二、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略)三、裁判理由1.本案中介合同系非法合同被告为中介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从交易双方中收取服务费用。

然而,被告并未依据相关合法程序取得中介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故其订立的中介合同自始无效。

2.被告以虚假欺骗方式追加合同内容本案实践中,原告曾就买卖房产事宜与被告签署中介合同,但后被告以虚假欺骗方式,向原告要求追加合同内容。

被告的行为显然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情节危害较大,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签订的违法、无效的合同,应当由违反合同法律规定的一方支付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在本案中,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追加合同内容的费用的全部数额。

四、判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人民币(数字)元;2.中介合同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XXX市XXX区XXX法院提交。

审判长:XXX陪审员:XXX审判员: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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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刘顺家合同诈骗案刘顺家合同诈骗案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武中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武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顺家,男,生于1958年7月6日,汉族,江苏省江均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铁路二村0—45—1号,无业。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见守的。

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字(2002)第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顺家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02年8月9日作出(2002)武中刑壹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顺家不服,提起上诉。

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针对发仍所提问题致函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公诉机关要求延期审理壹月,因不能于补查期限内恢复法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我院决定按撤诉处理。

2003年7月4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再行起诉。

本院另外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顺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5年9月,被告人刘顺家伙同陈戬(另案处理)先后窜至武威,冒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江西省三力边贸易发展公司”名义和武威行署机关服务公司签订了价值102万元的葵花籽购销合同。

于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以先预付40%的现金骗取了对方的信任,然后用作废和无资金担保的商业承兑汇票,且以承付60%的贷款及铁路运费为幌子,诱骗对方履行价值达1046520元的合同,诈骗武威行署机关服务公司的贷款627912元,运费62534.26元,计690446.26元。

被告人刘顺家和陈戬、陈浩(于逃)收到贷款后,销售分脏,逃匿达4年之久。

据上,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顺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假和隐瞒真象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刘顺家辩解,1、签订购销合同,所用合同章是经江西省三力边贸发展公司经理万伟同意的,未冒用他人名义。

2、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兑现是因供货方违约造成,且非是作废和无资金担保的汇票。

3、被告无非法占有之目的,亦未逃匿,而是于等待和供方商量解决货物数量不够的问题。

4、起诉指挥被告人诈骗武威行署服务公司627912元的货款数额有误。

5、此案不属武威管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顺家伙同陈戬(另案处理)先后于1995年9月窜至武威,用已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江西省三力边贸发展公司”名义和印章和武威行署机关服务公司签订了价值102万元的葵花籽购销合同,承诺先预付40%的货款,剩余货款及铁路运费和商业承况汇票偿付。

受害人武威行署机关服务公司按约将价值1046520元的葵花籽交付给被告人刘顺家及陈戬、刘顺家和陈戬、除已支付给对方418608元货款外,剩余货款627912元及货物铁路运费62534.26元,由被告人刘顺家安排负责收货的陈戬出具了欠条,且由陈戬交给受害方商业承兑汇票俩张。

被告人刘顺家伙同陈戬、陈浩(于逃)将全部货物销售后,坐地分脏。

刘顺家分得脏款23万元。

受骗单位武威行署机关服务公司发现被告人刘顺家指示陈戬交付的俩张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票据单位和所用帐号单位不致,属伪造票据,遂即奔赴被告住地追款,被告人刘顺家将公司地址连夜搬迁后卷款外逃长达四年之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陈戬归案扣向受害单位退货款10万元,被检察机关取保侯审,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且经质证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原武威行署机关服务公司1998年10月30日报案材料及徐万虎的陈述:1995年9月12日,我公司和江西省三力边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顺家签订了销售葵花籽价值达1046520元的元的销售合同,刘顺家预付了40%的货款后,我公司按合同给他发了货,陈戬给我打了运费及货款欠条,同时给我留下俩份商业承兑汇票。

我们多次到银行兑不上,我就给刘顺家打了电话,他说让我把所有的欠条和商业承兑汇票给他寄过去他马上给我汇款,我就把欠条和商业承兑汇票原件全部寄去。

到1995年11月2日,我又接到刘顺家寄回来的合同和商业承兑汇票,我拿汇票到银行去取钱,银行给了我托收承付,等着取钱,但始终未把钱汇过去。

后我们去南昌要款,1995年12月16日找到刘顺家,他答应第三天付款,第三天不见人来,找到他们公司才知道他们于前壹天晚上搬走了。

我们就报了案。

2、刘顺家冒名三力边贸发展公司贸易部主任、陈戬冒名财务主任时所持的名片。

3、被告人刘顺家以江西省“三力”边贸发展公司名义和武威地区行署机关服务公司于1995年9月12日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其主要内容:数量30011屯;总金额1020000元;车板交货;需方收小票同时按供方实际发送的货物数量预付40%现金汇票;60%货款用商业承兑汇票承付(15天内承兑);需方承担铁路运费;1995年9月20日前发出武威站。

4、刘顺家1995年10月25日以江西省“三立”边贸发展XX公司名义和武威地区行署机关服务公司转签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其主要内容和9月12日所签合同壹致。

唯主体换为“江西省三立边贸发展XX公司”。

5、陈戬1995年9月29日书写的欠条1张:欠铁路运费62534.26元。

6、陈戬1995年9月29日出具的收条1张:欠货款627912元。

原收条全部作废。

7、被告人刘顺家用以支付60%的货款的商业承兑汇票2张:付款单位名称为“江西省三力边贸发展公司”,金额627912元,帐号:808120130169—49。

8、南昌市商业银行工人支行证明,主要内容:经查实,江西省三立边贸发展XX公司(帐号808120130169—49)自于我行开户以来无任何往来帐,我行从未办理过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9、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8月25日处理决定书。

其内容:江西省三力边贸发展公司1993、1994年度均未办理企业法人年度检验,现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所有公章壹律作废。

10、铁路运费62534.26元票据。

11、陈戬2000年2月22日、28日供述:江西省三立边贸发展XX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刘顺家,我是业务经理,谁均没有投资,注册资金是假的。

刘顺家通过查《全国商情》杂志,知道武威有葵花籽,通过电话和武威行署机关服务公司经理徐万虎联系好,他去武威签订了100多吨的葵花籽购销合同,打电话叫我准备40万元现金到武威和其汇合。

我带了40万元银行汇票赶到武威,刘顺家介绍说我是公司的财务科负责人,刘将事先印好的我的名片给了我,我又给了徐经理。

我陆续付给徐经理40万元,徐经理发完货后,剩下的货款及铁路运费均是我打的欠条。

因刘顺家有病提前回去了。

我仍填了2张刘顺家带去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上的内容是刘写于纸上我照写上去的。

我回到南昌后,刘顺家已经处理完了货,给了我二万元钱。

给了我哥(陈浩)四万元钱的利息,之后我捉出要退出“三立”公司,刘顺家给我写了退股证明,我就再没和他共事,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12、陈戬于2001年2月23日向原武威行署办公室退诈骗货款十万元的收据。

13、被告人刘顺家于公安机关的供述:1995年9月初的壹天,我通过商品信息杂志得知武威有壹批葵花籽出售。

我用电话联系好后,于9月12日到武威,和武威行署机关服务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于来武威之前,我和陈浩、陈戬已商量好了。

合同签订后,我给陈浩和陈戬打了电话,陈戬带了40%的银行汇票,俩个商业承兑汇票来到武威。

陈戬到武威,因我有病就回南昌了,发货及后面的事均是陈戬办的,“三力”公司也变成了“三立”,我和武威老徐商量好后,用传真的方式又签订了第二份合同。

我实际收到104万余元的货,已付418608元,欠款及铁路运费690446.26元。

所用的商业承兑汇票是“三力”公司的,帐号是陈戬于武威给我的。

货由我全部销掉了,给武威付41万元,款是陈浩从信用社贷的,利息2万,陈戬办营业证花费9000元,我和陈戬走武威花费7000元,把这些费用除掉,陈浩和我各分得23万元,陈戬分得10万元。

老徐他们来南昌找到我,我安排住下,让他星期壹早上到我办公室来取钱,陈浩和陈戬给我说当下没钱,让我暂时避开壹下,我就避掉了,老徐没找到我。

“三立”公司因搞不下去撤销了。

我分得的23万元全花完了。

之上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和被告人刘顺家于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同伙陈戬的供述相互印证,且和书证吻合,足以认定被告人刘顺家利用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顺家所提:(1)未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购销合同,所用合同专用章是经江西省三力边贸发展公司经理万伟同意的;(2)商业承兑汇票且未作废,不能兑现是由供货方违约所致;(3)无非法占有之目的,亦未逃匿;(4)指控诈骗数额有误;(5)本案不属武威管辖之理由。

经查,(1)江西省“三力”边贸发展公司的营业证于1995年8月25日已被吊销,刘顺家实施犯罪是于95年9月之后;且刘顺家提供不出“三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伟的委托手续和追认证言。

另外,1995年10月9日被告人让徐万虎将1995年9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寄往南昌,后又于同年11月20日给徐万虎寄回以江西省“三立”边贸发展XX公司为主体的壹份合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足以证实其欲掩盖冒用江西省“三力”边贸发展公司已被吊销的营业证这壹事实。

(2)刘顺家给被害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单位名称是江西省“三力”边贸发展公司,帐号却是江西省“三立”边贸发展XX公司的帐号,二者不符,足以证实商业承兑汇票是无效票据。

(3)被害人前往南昌索款时,被告人口头答应付款,以稳住对方,后连夜搬迁公司办公地址后逃匿,行影无踪长达4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非法占有之目的显面易见,逃匿之事实客观存于。

(4)认定被告人诈骗受害人627912元货款之事实,由被告人和其同伙陈戬书写的收、欠条及铁路运费票据证实。

(5)合同约定标的物车板交货,故诈骗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均于武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人刘顺家所提辩解理由和审理查明的事实相悖,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顺家目无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冒用其他单位的名义签订虚假合同,使用伪造无效的票据,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销售后卷款外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刘顺家于共同犯罪中签订合同、处理货物和主持分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壹)、(二)、(三)、(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壹、四款、第十二条壹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顺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且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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