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约谈暂行工作办法
党风廉政建约谈计划及方案三篇

党风廉政建约谈计划及方案三篇党风廉政建约谈计划及方案三篇篇一:关于分管领导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科室负责人的计划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社党组年初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安排计划,社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从20XX年8月1日开始,分管领导开展同分管科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三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始终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要战略举措,以落实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不断推进社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约谈对象1、各领导约谈科长;2、分管领导约谈分管科室负责人。
三、约谈内容约谈中,各科室负责人要汇报本人和科室在遵守党的纪律、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洁自律等情况,各领导要指导和督促分管科长深刻领会中央要求,切实把主体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既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做党风廉政建设的标杆和榜样;又要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发挥带头、带领、带动作用,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一)领导责任1、对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2、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供销社改革发展相结合,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教育责任1、结合实际,制定党员干部教育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2、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供销社特点,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
3、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三)管理责任1、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2、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落实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推进制度创新。
3、加强干部职工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示范责任1、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当好落实“一岗双责”的表率。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
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
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约谈内容: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
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
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约谈内容: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党建工作约谈暂行工作办法

党建工作约谈暂行工作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员干部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住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约谈,主要是指系统内各基层党组织就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方面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以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
第三条约谈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围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效能提升,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章约谈的主要方式和内容第四条约谈从性质和内容上分为两类:提醒约谈、告诫约谈。
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应针对存在问题,开展随机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从方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其中,集体约谈适用于一项重要工作或某专项工作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涉及面上一些共性问题的,可一次约谈多名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提醒约谈:(一)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以及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三)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四)专项治理、审计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五)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结果较差的;(六)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七)新任干部任职前,需要对履职有关规定纪律进行督促提醒的;(八)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实施管理办法

廉政谈话实施办法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续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原则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业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二、谈话类型(一)任职提醒谈话谈话对象:新提拔和交流的中层管理人员。
谈话内容:1.针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纪国法进行提示提醒;2.对谈话对象提出廉洁从业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要求,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决策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3.谈话对象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向组织实事求是地讲清楚,结合新工作岗位实际就“一岗双责”和廉洁从业作出表态和承诺。
责任分工:由公司党委组织进行。
(二)例行提醒谈话谈话对象:公司本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
谈话内容:1.对干部进行经常性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对长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任职的干部经常性地进行廉洁风险提示。
2.在企业重组改革、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特殊时期和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对干部防范廉洁风险进行提示。
3.对干部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履行党内监督责任情况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例行谈话,指出不足,提出要求,督促落实。
3.谈话对象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向组织实事求是地讲清楚,结合工作实际就“一岗双责”和廉洁从业作出表态和承诺。
关于《实行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的说明

关于《实行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的说明实施约谈制度暂行办法是为了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效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严肃党内政治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构建干部监督管理“互联网+”,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说明。
一、理念及背景实现约谈制度的目标是消除党员干部中的不良作风,纠正党内政治纪律问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这一制度的出台源于党中央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约谈制度是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以党的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核心,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认真贯彻执行。
2.确立法制基础。
约谈的程序和方式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滥用和乱用职权。
3.坚持问题导向。
约谈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约谈的关键。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约谈,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4.注重预防和教育。
约谈要注重预防和教育,通过定期约谈、个人约谈、集体约谈等方式,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约谈的目标对象约谈的目标对象是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需要及时纠正的案件。
目标对象的选择包括但不限于: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处的党员干部,党员干部在群众中产生的不良影响较大的,因工作失职失责而被举报或投诉的,积极在党内部门揭发违纪问题并且问题时间较短的,党员干部在担任重要职务期间出现显著问题的。
四、实施方式五、责任分工各级党委和纪委分工负责实施约谈制度,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亲自组织约谈,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六、约谈的程序1.确定约谈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约谈的对象,可以结合党委会议、会务会议等进行讨论确定。
2.制定约谈计划。
根据约谈对象的情况,制定约谈计划,包括约谈时间、地点、方式等。
3.进行约谈。
党建工作约谈暂行工作办法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员干部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住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约谈,主要是指系统内各基层党组织就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方面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以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
第三条约谈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围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效能提升,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章约谈的主要方式和内容第四条约谈从性质和内容上分为两类:提醒约谈、告诫约谈。
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应针对存在问题,开展随机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从方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其中,集体约谈适用于一项重要工作或某专项工作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涉及面上一些共性问题的,可一次约谈多名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提醒约谈:(一)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以及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三)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四)专项治理、审计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五)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结果较差的;(六)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七)新任干部任职前,需要对履职有关规定纪律进行督促提醒的;(八)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院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监督,履行党总支的监督责任,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对约谈对象面临的廉政风险点、工作中的不足、苗头倾向性问题,做到及时提醒,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通过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的方式,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
二、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预防、教育在先、惩防并举的原则进行。
约谈过程中要把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思想教育工作有机结合。
三、约谈对象范围包括全院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四、约谈方式1、工作约谈。
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2、提醒约谈。
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科室,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约谈人应及时与的谈对象进行提醒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3、诫勉约谈。
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和本科室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指出错误性质,提出针对性意见,要求认真整改。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对待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态度差,引起患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3、患者、科室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不执行医院规章制度的。
4、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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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员干部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住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约谈,主要是指系统内各基层党组织就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方面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以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
第三条约谈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围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效能提升,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章约谈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约谈从性质和内容上分为两类:提醒约谈、告诫约谈。
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应针对存在问题,开展随机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从方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其中,集体约谈适用于一项重要工作或某专项工作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涉及面上一些共性问题的,可一次约谈多名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以及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专项治理、审计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五)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结果较差的;
(六)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
(七)新任干部任职前,需要对履职有关规定纪律进行督促提醒的;
(八)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事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有矛盾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条办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的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执纪不严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工作效能不高,不支持配合推进工作,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
(七)领导班子或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八)存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苗头性问题的;
(九)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事项。
第七条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
(二)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
(三)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
(四)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三章约谈人和约谈对象
第八条约谈工作要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全覆盖。
提醒约谈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问题适时进行,告诫约谈要按照一事一约谈的要求,及时进行。
(一)局党委书记,市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组、监察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负责约谈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二)局党委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约谈分管范围内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局机关党委书记受局党委书记委托负责约谈机关其他党员干部;
(三)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分别对其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进行约谈;局属单位班子成
员受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的委托,对下属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及其他干部进行约谈。
第九条约谈人的责任
(一)约谈人要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约谈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约谈;
(二)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约谈人要对约谈对象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
第十条约谈对象的责任
(一)约谈对象必须遵守组织确定的约谈时间、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谈;
(二)约谈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四)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和要求以及需要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必须表明态度,严肃认真地抓好落实,并于约谈后2日内上报整改计划、7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约谈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局党委书记,市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组、监察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局党委班子成员进行的约谈,由局纪检监察室提出约谈方案呈局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局党委书记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局党委分管班子成员、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一并参加,并由局纪检监察室视情形提出局办公室、人事政工科相关人员参加的建议,按程序组织实施约谈;局党委书记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视情况委托局党委分管班子成员实施;
局机关党委书记进行的约谈,由局纪检监察室提出约谈方案呈局机关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班子成员进行的约谈,由各单位向局纪检监察室备案后组织实施,约谈时局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一并参加;
(三)约谈组织实施单位(科室)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局纪检监察室加强对约谈问题整改工作的调度、督查,对督促整改不力、影响全局工作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视情形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约谈情况要建立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一次一登记,一季度一汇总,填写《约谈工作季度统计表》,于每季度末送局纪检监察室备案(邮箱:rzjwjjs@;电话:8899073)。
开展约谈情况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参考依据,并将约谈情况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定期向局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严密组织约谈程序,提醒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告诫约谈既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也要有相应的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约谈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对隐瞒错误、拒不说明情况的,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局人事政工科、纪检监察室视情形给予诫勉谈话,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约谈、诫勉谈话有关材料存入局廉政信息档案,并抄送局人事政工科备案,作为党员干部工作考核、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年内被提醒约谈超过两次的或经诫勉谈话的,该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累计两次诫勉谈话的,该年度考核作出不称职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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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
1.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通知书
2.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登记表
3.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季度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