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1025-2016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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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是指那些具有刺激性气味、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气体、气溶胶和颗粒物。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成为了环保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首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考虑。

恶臭污染物的排放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而且,长期暴露在恶臭污染物中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疾病。

因此,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减少这种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其次,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

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类型和量的恶臭污染物。

因此,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差异性,制定相应的标准和限值。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技术和成本的可行性,确保企业在达到排放标准的同时能够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此外,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它们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减少恶臭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企业技术改
造和环保设施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企业提高排放标准的达标率。

综上所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
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监管力度,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共同
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和健康。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代替GBJ4-73(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4年1月15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GB309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6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677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67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亮度法GB/T14680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亮度法3名词术语3.1恶臭污染物odor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臭气浓度odor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技术内容4.1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4.2标准值4.2.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3 名词术语恶臭污染物odor 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 技术内容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标准值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二甲胺废气排放指标

二甲胺废气排放指标
二甲胺废气排放指标
对于二甲胺废气,截至2019年8月,没有全国标准,仅有上海市地方排放标准。相关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
指标名称
1
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 排放限值
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单位 mg/m3 kg/h
3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 4 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
5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6
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 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 学因素》(GBZ2.1-2007)职业接触限值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 》(HJ582-2010)附录C中多介质环境目
标值估算方法得出。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 方法》(GB/T3840-91)
计算
上海市地方标准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当恶臭(异味)污染 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 ≥95%时,等同于满足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
值要求。
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H245-1971)
前苏联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H245-1971)居住区标准的4倍执
日平均
厂界监控浓度限值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 容许浓度
排放浓度标准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9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标准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标准
kg/h
数量
相关依据
备注
5
0.15 10 0.005 0.02 5 10 31.4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代替GBJ 4-73(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4年1月15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3名词术语3.1 恶臭污染物odor 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4.2 标准值4.2.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代替GBJ 4-73(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4年1月15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3名词术语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4.2 标准值4.2.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发布稿)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监测要求 (5)6 实施与监督 (7)附录A (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附录B (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和废气硫化氢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9)附录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1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恶臭(异味)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恶臭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DB31/933。

本标准是本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污染源排放应控制的恶臭(异味)污染物项目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宝钢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王芳芳、陈晓婷、宋钊、刘红、董威、储燕萍、徐建平、何校初、高松、张钢锋、王向明,包景岭,王亘,胡晓峰,顾鑫生,赵梦飞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3日批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DB31-982-2016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一: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三: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四:厂界污染物排放限值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表五: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六:无组织排放限值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
表七: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限值
图1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
表八: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表九: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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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发布稿)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监测要求 (5)6 实施与监督 (7)附录A (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附录B (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和废气硫化氢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9)附录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1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恶臭(异味)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恶臭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DB31/933。

本标准是本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污染源排放应控制的恶臭(异味)污染物项目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宝钢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王芳芳、陈晓婷、宋钊、刘红、董威、储燕萍、徐建平、何校初、高松、张钢锋、王向明,包景岭,王亘,胡晓峰,顾鑫生,赵梦飞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市政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含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83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DB31/93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恶臭(异味)污染源pollution sources排放恶臭(异味)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市政设施及其他设施。

3.2 现有污染源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s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恶臭(异味)污染源。

以下简称现有源。

3.3 新建污染源new pollution sources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恶臭(异味)污染源。

以下简称新源。

3.4 恶臭(异味)污染物odor pollutants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5 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

3.6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7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除臭气浓度外)的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排气筒中恶臭(异味)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 mg/m3。

3.9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排气筒中恶臭(异味)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值,单位 kg/h。

3.10 周界enterprise boundary恶臭(异味)污染源的法定边界。

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11 周界监控点reference point at enterprise boundary恶臭(异味)污染源的法定边界线上。

根据恶臭(异味)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恶臭(异味)污染源周界内靠近边界的位置。

3.12 密闭排气系统closed vent system将设施或建筑物排出或逸散出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13 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control facilities for odor pollutants用于减少恶臭(异味)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焚烧装置、催化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等离子体装置、光解装置、光催化装置或者其他有效的控制设施。

3.14 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 Removal efficiency of control facilities for odor pollutants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100前前后后前前⨯⨯∑⨯∑-⨯∑=Q C Q C Q C P (1)式中:P ——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C 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 3; Q 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排气流量,m 3/h ;C 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 3; Q 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 3/h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3.15 工业区 industrial area根据政府规划确认的用于进行集中工业生产的区域。

3.16 非工业区 non-industrial area除工业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4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4.1.1 现有源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恶臭(异味)污染排放控制限值 单位:无量纲表 2 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4.2 现有源自2018年7月1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周界监控点的臭气浓度限值和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分别符合表3规定和表4的规定。

表3 周界监控点臭气浓度限值单位:无量纲表4 周界监控点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mg/m34.3 污染源监控的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项目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确定。

4.4 产生恶臭(异味)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的密闭排气系统实现达标排放。

4.5 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15m;如不能达到规定的排气筒高度,则表2中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速率应该严格50%执行或者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不低于98%。

4.6 恶臭(异味)污染源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恶臭(异味)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4.7 恶臭(异味)污染源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的规定建立恶臭(异味)污染排放和控制的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

4.8 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应该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

5 监测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恶臭(异味)污染物的监测应按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1.2 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恶臭(异味)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监测,监测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两次;必要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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