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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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要旨

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要旨

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要旨以下为您提供一些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一、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不能案例1. 案例详情- 甲驾驶机动车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甲负全部责任。

乙受伤严重,花费大量医疗费用,经法院判决甲应赔偿乙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 在执行阶段,发现甲本身经济状况极差,甲所驾驶的机动车未购买足额保险,且甲除了基本的生活居住房屋(该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较小,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甲本人也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

2. 裁判要旨-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甲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查询和调查核实。

虽然乙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但由于甲客观上确实缺乏履行能力,法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对甲的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用于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告知乙,如果发现甲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这体现了执行程序既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遵循法定的执行界限,避免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生存权益的不当侵害。

二、民间借贷执行不能案例1. 案例详情- 丙向丁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

借款到期后,丙未能按时还款,丁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丙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2万元。

- 在执行时,发现丙在借款之前已经负债累累,并且在借款后不久就因经营不善企业破产。

丙名下的房产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且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没有剩余价值可供分配给丁。

丙的银行账户余额为零,也没有车辆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

2. 裁判要旨-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执行程序对丙的财产进行清查。

由于丙的财产在其破产等一系列情况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以偿还丁债务的部分,尽管丁享有合法的债权,但基于丙目前的经济状况,法院只能裁定执行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表明在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处于极度匮乏且没有恢复偿债能力的可能时,执行程序只能暂时停止,等待有新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改善后再行恢复执行。

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统计

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统计

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统计咱来唠唠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的那些事儿。

一、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方面。

1. 有履约能力且积极履约。

有些案子里啊,被告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了一些波折,但实际上他是有能力去履行合同的。

比如说,有个企业跟人签了供货合同,中间因为物流出了点意外,货物晚到了几天。

但是呢,这个企业一直在积极协调,有足够的货源和资金,也在想办法尽快把货物送到。

法院就认为,这就不能说他主观上想非法占有对方的钱财,所以判定无罪。

这就好比一个人答应请你吃饭,路上车坏了晚到一会儿,但他兜里有钱,也一直想请你,那就不是骗你。

2. 资金用途合理且未逃避债务。

还有这样的情况,被告拿到钱后,虽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去用这笔钱,但是他把钱用在了合理的地方。

比如说,一个搞工程的人签了个合同,收到预付款后,没有先买合同里说的特定材料,而是用来支付了之前工程的工人工资。

但是他一直跟对方沟通这个情况,也没有打算赖账或者跑路。

法院就觉得,他不是想非法占有这笔预付款,只是资金周转的临时安排,所以判他无罪。

这就像是你借了朋友的钱准备买书,结果先用去交水电费了,但你告诉朋友情况并且很快就会还钱一样。

3. 合同变更后积极履行新约定。

在一些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能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

被告按照新的约定积极努力地去做了。

例如,本来是要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后来双方商量换成了另一种更先进的型号,被告虽然在前期筹备上遇到点困难,但一直在努力按照新合同来。

法院就判定这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毕竟人家在积极适应新情况履行合同呢。

这就像你和别人约好去看电影,后来改去看演唱会了,人家也在努力准备去看演唱会,就不是骗你说看电影然后跑了。

二、客观无诈骗行为方面。

1. 合同条款存在争议而非欺诈手段。

有时候啊,双方签的合同条款不太明确,在履行过程中就产生了分歧。

这可不能直接说是一方欺诈另一方。

比如说,一份关于土地租赁的合同,对于土地使用范围的描述有点模糊。

法律规定的裁判要旨是什么意思?

法律规定的裁判要旨是什么意思?

Every noble work is at first impossi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法律规定的裁判要旨是什么意思?导读:法律规定的裁判要旨就是司法机关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判决处理的依据,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违法情况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而导致发生矛盾和纠纷。

一、法律规定的裁判要旨是什么意思?法律规定的裁判要旨就是依法进行判决处理的法律依据,裁判要旨一般体现为对案件裁判规则的归纳,而裁判规则是指法官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是成文法规范的具体化。

裁判要旨体现了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中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的问题的判断,这些判断在裁判当时应当具有创造性,且对今后类似问题的处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二、司法判决书的内容是什么?首部:⒈标题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⒉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

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⒊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

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正文: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裁判要旨实施方案怎么写

裁判要旨实施方案怎么写

裁判要旨实施方案怎么写裁判要旨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裁判要旨是指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理由等核心内容进行概括和提炼,是裁判文书的精华部分。

裁判要旨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裁判文书的可读性和实用性,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的。

1.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通过规范裁判要旨的编写,提高裁判文书的可读性和实用性,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

2. 统一裁判要旨标准。

制定统一的裁判要旨编写标准,有利于裁判要旨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提高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三、实施步骤。

1. 梳理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

对于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全面梳理,确保裁判要旨能够准确概括案件核心内容。

2. 确定裁判要旨内容。

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确定裁判要旨的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裁判结果等要素。

3. 精炼表达语言。

在确定裁判要旨内容的基础上,精炼表达语言,尽量用简洁明了的文字概括案件核心内容,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和长篇大论的描述。

4. 审核和修改。

经过编写后,需要经过审查人员的审核和修改,确保裁判要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5. 统一格式要求。

制定统一的裁判要旨格式要求,包括字数限制、标题格式、字体大小等,以提高裁判要旨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四、实施要求。

1. 严格执行裁判要旨编写标准。

对于裁判要旨的编写,要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裁判要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 确保裁判要旨的及时性。

裁判要旨应当在裁判文书发布后的第一时间内完成,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裁判结果。

3. 加强培训和指导。

对于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裁判要旨编写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裁判要旨编写的专业水平和规范化程度。

五、实施效果。

1.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规范裁判要旨的编写,能够提高裁判文书的可读性和实用性,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

2. 统一裁判要旨标准。

制定统一的裁判要旨编写标准,有利于裁判要旨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提高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信息公开案例裁判要旨

信息公开案例裁判要旨

信息公开案例裁判要旨一、政府信息存在性与公开义务。

1. 案例:市民甲向某部门申请公开一项关于当地某个重大项目的环境评估报告。

该部门回复称没有这份报告。

市民甲不服起诉。

裁判要旨:政府部门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说没有。

法院认为呢,这个部门得好好找找,翻箱倒柜地查,不能简单一句没有就打发申请人。

如果真没有,也得拿出证据来,像查过哪些地方、问过哪些相关人员之类的。

要是没做到这些,那就是没有尽到信息公开的义务,就得败诉。

就好比你去商店找东西,店员说没有,你肯定想让他证明一下确实找过了,不能空口白牙就这么说。

2. 案例:某企业想获取同行业另一家企业的纳税信息,向税务部门申请公开。

裁判要旨:税务部门可不能乱公开别人的纳税信息啊。

法院说这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东西,是受到保护的。

信息公开得有个界限,不能把人家企业的隐私或者秘密信息就这么轻易给公开了。

这就像你不能随便把别人的银行存款数额告诉别人一样,哪怕有人来问,也得守好这个秘密。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和范围。

1. 案例:居民乙申请公开某小区周边规划的全部文件,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还有一些手绘的草图。

部门只公开了正式的纸质文件。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部门做得不地道。

既然人家要求公开全部相关文件,那只要是与小区周边规划有关的,不管是电子的还是手绘的草图,只要不是涉及国家机密等不能公开的内容,都得公开。

不能只挑一部分公开,这就像你去餐厅点菜,你要了套餐里所有的菜,服务员不能只给你上一部分,得按照要求全给端上来。

2. 案例:某社会组织申请公开某政策的制定过程记录,包括会议纪要、专家意见等。

部门以会议纪要包含内部讨论内容为由拒绝公开。

裁判要旨:法院觉得部门这么做不太对。

虽然会议纪要是内部讨论的记录,但如果这些内容不涉及机密、不影响决策的正常进行,为了让公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的来龙去脉,是应该公开的。

这就好比做蛋糕的过程,大家想知道用了什么原料、怎么搅拌的,只要不是商业秘密,就可以公开给大家看,这样大家吃起来也放心嘛。

裁判要旨实施方案模板

裁判要旨实施方案模板

裁判要旨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介绍。

裁判要旨是指裁判文书的核心内容,是裁判文书的概括和提炼,具有裁判文书的精华部分。

裁判要旨的编写对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裁判要旨实施方案,对于规范和统一裁判要旨的编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和统一裁判要旨的编写工作,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编写工作。

四、具体要求。

1. 裁判要旨的编写应当准确概括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突出案情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

2. 裁判要旨应当简明扼要,不得出现重复、啰嗦的内容,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和专业名词。

3. 裁判要旨的编写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歪曲事实和法律适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4. 裁判要旨的编写应当注重语言规范,避免使用口头语言和方言,确保语句通顺、表达清晰。

5. 裁判要旨的编写应当注重逻辑严密,确保各部分之间的衔接和连贯,避免出现逻辑混乱和不连贯的情况。

五、实施步骤。

1. 裁判要旨的编写工作应当由审判人员负责,确保裁判要旨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 在编写裁判要旨时,应当认真审阅裁判文书,抓住案情要点,突出法律适用和裁判理由,确保裁判要旨的全面性和精准性。

3. 在编写裁判要旨时,应当注重语言规范,避免使用口头语言和方言,确保语句通顺、表达清晰。

4. 在编写裁判要旨时,应当注重逻辑严密,确保各部分之间的衔接和连贯,避免出现逻辑混乱和不连贯的情况。

5. 编写完成后,应当认真校对和审定,确保裁判要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六、实施效果。

本实施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和统一裁判要旨的编写工作,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七、总结。

裁判要旨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和统一裁判要旨的编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方案,确保裁判要旨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为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一、故意杀人罪。

案例1: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的判定。

张三和李四因为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张三一时冲动,拿起旁边的水果刀就刺向李四,李四当场死亡。

裁判要旨:在判断故意杀人是激情杀人还是预谋杀人时,关键要看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和行为的突发性。

像这个案子里,张三是在激烈争吵的瞬间被激怒,事先没有计划杀人,这种属于激情杀人。

但激情杀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轻很多刑罚,只是在量刑的时候会与预谋已久、精心策划的杀人行为有所区别。

案例2:正当防卫过当转化为故意杀人。

王五在自家院子里看到赵六拿着刀气势汹汹地冲进来,王五为了保护自己,先是拿起一根木棍进行抵挡。

在打斗过程中,王五将赵六打倒在地,赵六已经失去继续行凶的能力,可王五因为心中愤怒,继续用木棍猛击赵六头部,导致赵六死亡。

裁判要旨:这里就涉及到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界限问题。

一开始王五面对持刀闯入的赵六,拿起木棍抵挡是正当防卫。

但是当赵六已经失去行凶能力的时候,王五还继续攻击并致其死亡,这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转化成了故意杀人。

虽然他可能有被激怒的因素,但法律不能容忍这种过度的报复行为,在量刑时会考虑前面正当防卫的情节,但仍然要对故意杀人的部分进行惩处。

二、盗窃罪。

案例1:多次盗窃与单次盗窃数额的综合考量。

小明在一个月内,分三次在不同的超市盗窃商品,每次盗窃的商品价值都不是很高,但是三次加起来数额达到了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小刚则是一次在商场盗窃了价值较高的物品,达到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裁判要旨:对于盗窃罪,不管是多次盗窃累计达到数额标准,还是单次盗窃达到数额标准,都构成盗窃罪。

像小明这种多次盗窃的行为,虽然每次盗窃数额不大,但这种行为的多发性反映出他主观上有较大的盗窃故意,并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多次侵害。

而小刚单次盗窃数额达到标准,同样也构成盗窃罪。

在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虑盗窃的数额、手段、是否有前科等多种因素。

案例2:盗窃中的转化抢劫。

小黑在偷东西的时候被失主发现,小黑为了逃跑,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威胁失主,然后逃离现场。

劳务合同案例裁判要旨

劳务合同案例裁判要旨

劳务合同案例裁判要旨一、劳务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雇主):姓名:[雇主姓名]联系地址:[具体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劳务者):姓名:[劳务者姓名]联系地址:[具体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二、劳务内容。

1. 乙方的劳务工作内容呢,就是要做[具体的劳务工作内容详细描述]。

比如说,要是在一个家政劳务的情况下,那可能就是打扫房间啦,包括擦地板、擦窗户、收拾厨房这些活儿。

可不能偷懒哦,每一个角落都要打扫得干干净净的。

2. 劳务工作的地点呢,是在[具体工作地点]。

这个地点得明确,不然到时候找不到地方干活儿可就麻烦啦。

就像如果是在一个大的办公楼做清洁,那具体是哪一层哪一间办公室,都得清楚呢。

三、劳务报酬。

1. 甲方呀,要给乙方支付的劳务报酬是这样计算的。

按照[报酬计算方式]来算钱。

比如说按小时计算的话,每小时就是[X]元。

要是按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呢,完成[具体工作量]就给[X]元。

这报酬可不能含糊,毕竟乙方辛辛苦苦干活儿就是为了这点钱呀。

2. 支付的时间呢,是[具体支付时间,比如每月的X号或者完成任务后的X天内]。

甲方可不能拖着不给钱,要是晚给了,乙方心里肯定不好受,说不定还等着这钱去买米下锅呢。

四、劳务时间。

1. 乙方的劳务工作时间有规定哦。

正常情况下,每天从[开始时间]到[结束时间]。

不过呢,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像甲方有紧急的任务需要乙方加班,那加班的报酬就得另外算了。

加班每小时要比正常工作的报酬多[X]元,这才公平嘛。

2. 乙方也有休息的权利呢。

每周至少要有[X]天的休息时间。

人又不是机器,总是干活儿会累坏的。

休息好了才能更好地工作呀。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劳务合同的规定完成工作任务。

如果乙方做得不好,甲方可以指出问题让乙方改进。

但是呢,甲方也不能故意刁难乙方哦。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过程,确保工作符合要求。

不过监督也要适度,不能让乙方觉得很压抑,好像总是被盯着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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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只有通过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才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否则均应受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判决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65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

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3,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债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债务人明知并且认可新合同中的一切内容,没有证据证明新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只要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9号】
4,一、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二、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三、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90号】
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

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

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6,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
7,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

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

债权人就两笔
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
8,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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