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可能存在的误区
投标保证金审计四大问题及审计建议

投标保证金审计四大问题及审计建议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为了完成投标工作,根据招标人及招投标管理中心的工作要求而交纳的一种责任保证金。
在实际操作中,保证金的数额往往与招标数额构成比例关系,一般而言,招标数额越大,规模越大,分标段也越多,保证金数额也越多。
保证金账户设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由招投标中心管理。
这个账户的资金只是过渡资金,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全额返还给投标人。
招投标中心只是临时代管,该账户的收入和支出不纳入招投标中心的统一核算。
审计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这处资金不是财政资金,所以不被监管部门重视,因此隐含有多层的管理风险,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一、存在问题一是账户资金总量大。
尽管该账户属过渡户,资金只是临时存放,但由于该账户资金与区域内投资额度相关联,账户进出的资金总量却很大,而且账户的经常性余额也大。
以某县招投标中心账户为例,2013年该账户进出资金总量为3.4亿元,2014年为0.9亿元;2013年该账户经常性余额为3900万元,2014年为1600万元。
此外,由于该账户资金总量与区域内投资总额构成比例关系,所以透过这个账户可以观察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的总体规模,甚至可以观测当地经济发展的活跃程度,这是这个账户的潜在价值二是账户利息量大。
该账户因资金流量大所产生的利息量也很大,审计发现,某县招投标中心的资金利息累计高达130万元,该账户因收支不纳入统一管理,利息也一直没有作为收入纳入统一核算,更没有纳入预算统一管理,而是作为沉淀资金一直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
三是账户附加权益大。
因为资金量大,该账户资金成为各金融机构争相揽储的对象,金融机构为争取大额存款,无偿为揽储大户提供办公场所,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甚至派专人进驻,专门从事存款业务的存取及清算。
存款越多,越是金融机构争取到对象,存款的附加权益也越大。
四是管理机制不健全。
该账户资金实质上是投标企业的资金,从性质上讲,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在监管层面上,不能套用财政性资金的监管体制。
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招标实务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文/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郑蓉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其基本功能是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为了有效防止违规操作,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金额和形式、退还时间及利息计算、投标有效期等相关规定。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投标保证金在资金管理方面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加强对该资金的有效管理,是招标机构管理的重点和各级审计部门监督的重点。
由于投标保证金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所以在缴纳、收取、退还和监管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随意性很大,正是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不严密,使个别投标人和招标人谋求非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投标保证金在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使用现金缴纳保证金存在很多弊端“现金”是经济活动中常用的一种交易方式,采用现金缴纳保证金,这种方式对于投标人,既不易携带也不方便递交,同时存在安全隐患,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可以采用,但退还时仍使用现金的方式,也会受到现金支取额度的限制,同时也不符合我国财务管理制度,操作手段原始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招标人的工作量,不经济,也不符合现代交易习惯。
采用支票形式来缴纳保证金,虽然方便了投标人,但是招标人只能从形式上检查是否符合要求,无法判断资金的真实性,存在 “有些投标人故意填错密码”、“开空头支票”等问题,给招标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2. 拖欠保证金,退还不及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的几大误区及最新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几大误区及最新规定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对于投标保证金的理解,要避免以下几大误区,注意最新的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投标保证金的几大误区《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交纳办法,其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投标双方承诺与约定的规范模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含金量”不可低估。
在实用性效果上,投标保证金保证了政府采购合同“订金”向“定金”的过渡与一致;在法律层面上,杜绝了少数滥宇充数者的“低成本”、“无成本”投标,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智者与能者的竞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在经济性上,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符合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益与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投标保证金存在着种种认识误区。
误区一:只有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时,才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不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约束投标人行为。
造成这种认识误区是对《办法》的片面理解。
当招标采购单位在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投标人都要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组织下,按照招标采购办法进行竞标,与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性质是一致的,有必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
投标保证金应作为参与政府采购市场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一部分,只要供应商参加有竞争性的政府采购就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误区二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各自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交纳。
实践中,各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规定各有不同。
少数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由投标人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自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规定看似符合《办法》的规定,其实有诸多弊端。
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争议

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争议日前,某省财政部门发文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
据了解,此举意在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虽然该项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仍引发了业内的讨论。
是否要“一刀切”地取消投标保证金?取消之后,有哪些好的替代手段?这些都值得关注。
收取投标保证金是行业惯例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采购活动的惯例。
业内专家指出,投标保证金的首要作用是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约束。
招标采购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投标人的投标则是一种要约行为。
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受要约人)递交投标文件,即意味着向招标人发出了要约。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结束期间,投标人不得撤销或者修改其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否则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此外,如果投标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行贿等,也将面临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惩罚。
其次,投标保证金还可弥补采购人的损失。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如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可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可弥补第一中标候选人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差,或是弥补重新招标的成本。
最后,投标保证金对采购人同样具有约束作用。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均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87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还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浅谈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缺陷及创新管理尝试讲解学习

浅谈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缺陷及创新管理尝试保证金有时又称按金,它是为了确保履行某种义务而缴纳的一定额度的货币。
招投标涉及的保证金主要包括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和政府货物采购领域大致相同,本文主要分析建设工程领域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及设立目的在中国,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是伴随招标投标制度的应用而产生的,是由招标投标法配套的部门规章确立的一项制度。
招投标法没有对投标保证金作具体规定,而是以与之配套的“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
所谓投标保证金制度,就是为了确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诚实信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保招投标的严肃性并避免投标人的随意性对招投标活动造成干扰的一种特定保证金制度。
投标保证金是由投标人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来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主要目的是:①确保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它是确保投标方对投标行为负责的一种财力担保。
以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使招标人在因投标人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时能获得补偿和救济。
②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它是确保投标人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投标交易程序的资金保障。
就是让投标人以经济手段保证在投标活动中不违法违规,保证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合法,并遵守招标文件制定的规则,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并实现招标目标。
如果投标人投标截止后撤回投标文件,或无故放弃中标,或投标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二、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缺陷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现行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或不足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制度主要在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中体现,这也是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执行投标保证金制度的主要依据。
30号令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对“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一
、
“ 投 标保证 金” 的含义及作 用
获 得相 应经 济补 偿 。此外 ,投标 保 证金 对 约束 投标
《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投标担保 , 《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 借鉴世界银行《 货物 、 工程和非咨询服 务采购指南》 、 《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 和联合 6
人 的违法投标行为 , 打击围标串标 、 挂靠 、 出借资质
等违法 行 为也有 一 定 的效果 。 提 交 的投 标 保证 金 的 形式 不 同 , 其 担 保 方式 也
不 同 。《 担保法 》 第7 5条规定 : “ 下列权 利可 以质 押: ( 一) 汇票、 支票 、本票、债权 、存款单 、 仓单 、 提
单 … …” 。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担保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8 5 条 规定 : “ 债 务 人或 者 第三人 将其 金钱 以特户 、 封金、 保证 金等 形式 特定 化后 , 移 交债权 人 占有作 为债 权 的担保 , 债 务人 不履
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修改 、 不撤销其投标文
件, 保 证 投标 人 被 确定 为 中标人 后 按 照招 标 文 件 和
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 也 即招标人不得改变 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或者放弃 中标 。投标人违
反 上述 规定 的 , 招标 人 可不予 退 还投 标保 证 金 , 以此
行债务时, 债权人可 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 ” 因此 , 以
现金 、支 票等 形式 提交 的投标 保 证金 是一 种特 殊形 式 的 质押 ; 以银 行 保 函或 者 专业 担 保公 司 出具 的担 保 书作 为投标 保证 金 的 , 属于保 证方 式 。
往招标公司汇保证金坏处(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标投标制度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保证金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种常见手段,旨在约束投标人的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往招标公司汇保证金也存在诸多坏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资金压力加大1. 对投标企业而言,保证金往往需要较大的资金实力。
一些中小企业由于资金链紧张,难以承担高额的保证金。
这不仅限制了企业参与招标的机会,还可能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2. 对于投标企业来说,保证金的存在使得企业在投标前需要提前筹集大量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财务压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往往需要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中,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而高额的保证金则使得企业在投标前需要分散资金,影响了企业的整体经营。
二、资金安全风险1. 保证金在招标过程中可能面临资金安全风险。
由于招标公司可能存在财务风险、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保证金被挪用、拖欠甚至无法返还。
2. 保证金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可能面临通货膨胀、利率波动等风险。
长期冻结保证金,使得企业资金无法产生收益,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不利于市场竞争1. 保证金的存在可能使得一些企业因为资金问题而退出市场竞争。
这将导致市场集中度提高,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2. 保证金可能成为企业参与招标的门槛。
一些企业由于资金实力不足,难以达到保证金要求,从而错失参与招标的机会。
四、影响招标效率1. 保证金的存在使得招标过程变得繁琐。
投标人需要提前准备大量资金,而招标方则需要花费时间进行审核、退还保证金等,降低了招标效率。
2. 保证金的存在可能导致招标活动周期延长。
由于保证金审核、退还等环节需要一定时间,使得招标活动无法按时完成,影响了招标效率。
五、损害投标人权益1. 保证金可能被不合理地扣除。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可能以各种理由扣除保证金,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保证金难以返还。
一些招标方在保证金返还过程中存在拖延、拒绝返还等问题,使得投标人权益受到侵害。
往招标公司汇保证金坏处(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招标活动中。
保证金作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往招标公司汇保证金也存在诸多不良影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规避策略。
一、保证金过高导致企业负担加重1. 保证金过高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
在招标过程中,企业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果保证金过高,将会占用企业大量流动资金,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2. 保证金过高可能导致企业减少投资。
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减少对研发、生产、市场等方面的投资,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3. 保证金过高可能导致企业退出招标市场。
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而言,高额的保证金可能使其无法承担,从而被迫退出招标市场,降低市场竞争活力。
二、保证金挪用风险1. 招标公司挪用保证金。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招标公司可能会挪用保证金,用于其他业务或偿还债务,导致企业保证金无法按时退还。
2. 保证金监管不力。
在保证金监管过程中,如果监管不到位,可能会出现保证金被挪用的情况,损害企业利益。
三、保证金退还困难1. 保证金退还周期长。
在招标过程中,部分招标公司可能会故意拖延保证金退还周期,给企业带来不便。
2. 保证金退还手续繁琐。
部分招标公司可能会设置繁琐的退还手续,增加企业办理难度。
3. 保证金退还金额不足。
在保证金退还过程中,部分招标公司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减少退还金额,损害企业利益。
四、保证金影响企业信誉1. 保证金退还不及时可能导致企业信誉受损。
在招标过程中,如果保证金退还不及时,可能会影响企业在行业内的声誉。
2. 保证金过高可能导致企业被误认为实力不强。
在招标过程中,如果保证金过高,可能会给招标人留下企业实力不强的印象。
五、规避策略1. 优化保证金制度。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制度的监管,降低保证金比例,减轻企业负担。
2. 加强保证金监管。
招标公司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保证金安全,防止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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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可能存在的误区
投标保证金可能存在的误区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投标双方承诺与约定的规范模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含金量”不可低估。
在实用性效果上,投标保证金保证了政府采购合同“订金”向“定金”的过渡与一致;在法律层面上,杜绝了少数滥宇充数者的“低成本”、“无成本”投标,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智者与能者的竞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在经济性上,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符合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益与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投标保证金存在着种种认识误区。
误区一:只有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时,才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不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约束投标人行为。
造成这种认识误区是对《办法》的片面理解。
当招标采购单位在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投标人都要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组织下,按照招标采购办法进行竞标,与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性质是一致的,有必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
投标保证金应作为参与政府采购市场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一部
分,只要供应商参加有竞争性的政府采购就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误区二: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各自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交纳。
实践中,各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规定各有不同。
少数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由投标人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自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规定看似符合《办法》的规定,其实有诸多弊端。
不利监管不利于招标采购单位与监督部门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一,投标人负担的风险、承诺的可信度、担保的额度都不同,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受到质疑。
影响效果招标采购单位不规定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人对标书采购项目规模、技术要求、预算多少的理解会出现偏差,难以保证采购质量,影响采购效果。
不利保密投标人自行决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利于其投标金额的保密。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交纳办法。
误区三:投标保证金应严格按照不超过项目概算金额的1%收取。
应该说按照采购概算金额1%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情合理的,既能让投标人有能力承担这笔投标保证金,又可以起到保证招标顺利进行的效果。
但有的招标项目采用此办法不一定行得通。
概算不确定关于定点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市场影响,项
目本身的概算金额既不确定,也不可预计,投标保证金没有办法按项目概算金额比例来确定。
难保约束有的特殊项目,按照采购金额的1%收取难以起到约束投标人的作用,如一些计算机软件工程类等特殊设备的采购及安装,适当高的投标保证金起到“门槛”效用,防止“鱼目混珠”。
费时费力有的询价采购次数过多、项目金额过小、分包过细、每次都要严格按《办法》执行费时、费力、费钱,可以尝试在同城范围内针对经常性的询价采购按季、年收取一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服务费的收取结合起来,多退少补,定时结算。
招标采购单位应灵活掌握《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在按照《办法》执行的大前提下,应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误区四: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涉嫌泄露招标标底。
当然,对法律规定熟悉的投标人通过招标采购单位确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多少,可以计算出招标项目概算金额,但这绝不能成为泄露标底的理由和托辞,相反,采购项目预算的公布可以对政府采购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
预算不等于标底采购预算不是标底,预算是在采购单位报送采购申请时编报的,标底则是招标采购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确定的,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在数量上也不同;而且有预算不一定有标底,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单位定期按项编报的,招标标底由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情况制定,没有强制要求。
利于标书响应采购预算可以公开,也应该公开,投标人可以依据对预算的理解,更好地响应标书,招标人当然可以在更多的
合格投标人范围内好中选好。
而招标标底则必须严格保密。
招标采购单位应该在标书中明确采购预算金额。
误区五: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规定时间前到达招标采购单位指定账户。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到达指定的账户。
现实情况是矛盾的。
首先集中采购机构的资金多列入财政或预算外管理,财政部门出于对资金管理的考虑,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作为往来款项交入财政专户管理;
其次政府采购招标多为现场定标,现场不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可以当场退还;再次由于不能及时退还,账户中积压过多的往来资金,给集中采购机构财务管理带来不便;
最后由于财政部门在资金支付时要有相关的手续,在未中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现场退还几乎不可能,按照《办法》规定5个工作日内退还也有一定的难度。
集中采购机构在按《办法》具体执行时,理应考虑到投标人的具体情况,为便于投标保证金的及时退还,应不要求投标保证金进入指定的账户,只要到达招标采购单位即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后立即转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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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会被没收的情形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
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