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理论热点面对面 七、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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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理论热点面对面 九、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

2015理论热点面对面 九、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热点面对面》⑨——怎样理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古往今来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既彼此区别又不可分割,都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贯彻和落实好这一重要原则,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一法治与德治关系怎么看“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

”古往今来,法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今天,依法治国已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已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坚定不移。

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自觉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强力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给予惩戒。

可见,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需要法治和德治两手齐抓。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

我国既有久远的法制传统,又有厚重的道德传承。

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到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从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

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大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大优势。

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们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2015年时政热点经典案例深度解析

2015年时政热点经典案例深度解析

2015年时政热点经典案例深度解析(一)法治篇——构建国家法治体系【会议链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会议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基石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背景现状】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截至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2部。

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

但是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

假如某人因网购的热水器漏电而受伤,审理案件时,法官可以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以至因法律规定不一而“同案不同判”。

【重要意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

只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只有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制度依循。

【重要举措】首先,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解决因体系性不强导致的法律规定在逻辑上、价值取向上相互“打架”。

比如,应该加快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进而编纂形成逻辑、价值一致的体系化的民法典。

其次,要重视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变“政策引领”为“立法引领”,坚持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这需要在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适度超前”谋划立法,使立法更具前瞻性。

再次,要改进立法体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去除立法部门化,使立法真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基石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背景现状】当前,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时有发生;法治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有的人缺少对法治的信仰和敬畏;立法阶段还存在“部门立法”等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执法机构权责不清、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造成不文明执法、选择性执法、牟利型执法、不公正司法和不作为等问题;法律实施的评价考核制度缺失,难以对执法机构和人员形成激励奖惩机制。

《公正司法》(随堂练习)(原卷版)

《公正司法》(随堂练习)(原卷版)

9.3公正司法随堂练习一、单选题1.“免费Wi-Fi连接”服务的应用程序,真的可以免费吗?据调查,连接时点击过的“确认”和“打开”字样的弹窗,都是伪装的广告链接。

最终,免费的Wi-Fi 没连上,手机里却多了一堆莫名其妙的应用程序,用户信息被大量收集导致隐私曝光。

面对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应当()①加强立法和普法,筑牢法治社会的安全屏障②以违法必究的力度给违法行为带上“紧箍咒”③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益④完善司法程序,构建开放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2021年4月2日,朱某渠再次来到淮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送上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锦旗。

经审查,朱某渠系农村低保户、残疾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此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为他挽回了经济损失,解决了后顾之忧。

这说明( )①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旨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②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成效显著③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④法治社会保证弱势群体依法无偿享有法律服务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202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3.1万件,处分62.7万人。

彰显了党中央严厉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念,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贯穿始终的工作重点。

这表明,全国纪检监察机关()①行使检察权,综合治理标本兼治②履行职责,重拳出击惩贪治腐③加强监督,正风肃纪激浊扬清④自我净化,清正廉洁公正司法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4.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人民检察院落实行政诉讼监督有利于更好地()①提高监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水平②实现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③保障公民民主监督权利的实现④维护司法公正与促进依法行政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论述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论述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论述贯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的中立裁判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判断者、维护者。

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司法公正是具体的,人民法院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是深远的。

有时一个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那么这个案件的审理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还会影响当事人甚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看法和信任。

一、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正确把握几个关系。

(一)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

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

司法公正不仅能够维护社会公正,而且可以通过矫正、恢复、弥补等方式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不公必然会影响社会公正的实现。

可以想象,一起具体个案的不公正处理必然是对社会公正的一次具体伤害。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

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实体公正的实现需要程序公正来保障,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办案的质量,最终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

实践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当从保障程序公正做起。

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审理案件,坚持司法公开,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等等。

程序公正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公正,这种公正对于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是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公正。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努力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

只有依法办案,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我们应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司法操作标准,提高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依法处理,不偏不倚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司法公开透明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公开审判和公开执行,可以有效地展示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清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证据的确据以及判决结果的依据,增强了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和信任。

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权力的行使合法、公正。

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的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纠错机制,对司法失误和不当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追责,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要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培养,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审判态度,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对于违法、腐败和不作为等司法人员,要进行追责问责,建立信任执法机制,使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要注重司法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

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我们应该加强司法公共服务建设,推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与司法的深度融合,建立健全便民诉讼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只有在以上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应该坚信,只有建立了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构建法治、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深化司法改革 打造阳光司法提升普法实效 强化法治思维

深化司法改革   打造阳光司法提升普法实效   强化法治思维

深化司法改革打造阳光司法提升普法实效强化法治思维作者:柳长军来源:《活力》2015年第01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饶河法院坚持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

一、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以公开倒逼公正,是执法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推进执法司法公开也是群众参与执法司法工作的重要渠道。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的形势下,饶河法院只有牢牢把握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案件从立案、庭审、宣判等诉讼过程一一向社会公开,引进数字法院应用系统,以政务网站为基础,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传播方式,及时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布案件信息。

完善审判流程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随时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大力拓展远程立案、公告、送达、庭审、听证等方面的辅助功能,创新庭审公开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及时公开庭审过程,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不断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确保司法程序公正。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承载全部诉讼活动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将这一产品完全曝露于公众视线之下。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摘要】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是司法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价值取向。

本文从司法的使命与责任、正义体现、公正原则、公平问题以及平衡与挑战等方面展开讨论。

司法机构不仅要负责审判罪行,更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正义。

正义在司法中体现为对法律的正确解释和公平执行。

公正原则指司法的独立性、公开性和公正性,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公正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公平问题也会面临挑战,如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司法不公。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需要平衡处理,以确保司法制度的正当性和效力。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对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视角、正义、公正、公平、使命、责任、正义体现、公正原则、公平问题、平衡、挑战、司法重要性。

1. 引言1.1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性在司法视角下,正义、公正和公平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核心价值。

正义代表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是司法实践的终极目标。

公正是司法过程中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石。

公平则是司法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在当今社会,正义、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随着社会转型期的深化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的保障不仅关系到个人权益的保护,更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唯有在司法视角下,正义、公正和公平得以实现,司法才能真正发挥其正本清源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2. 正文2.1 司法的使命与责任司法的使命与责任包括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等方面。

司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它的使命在于为社会带来公正和平等的法律保护。

司法部门具有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责任,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判决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司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时,必须遵循公正、独立、公平的原则,做到公正裁判,才能有效履行其使命和责任。

浙江省2015年公务员面试热点时评:中国未来5年司法改革 去行政化成首要目标

浙江省2015年公务员面试热点时评:中国未来5年司法改革 去行政化成首要目标

2015年金华公务员热点时评中国未来5年司法改革去行政化成首要目标金华华图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四五改革纲要(下称“纲要”)。

最高法院9日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纲要有关内容和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

此间正在举行人民法庭会和全国高院院长座谈会。

纲要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

明确提出,未来五年法院改革要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纲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作为重要抓手,将健全审判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做到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在总结梳理人民法院之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经验基础上,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确定了需要继续推进的项目和需要调整的内容。

“纲要提出的改革举措严格与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司改意见‘对表’,是对中央改革任务的分解、延伸与细化。

”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说。

据了解,凡是人民法院牵头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详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凡是人民法院配合中央其他部门推进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原则,侧重协同推进。

贺小荣表示,纲要发布后,最高法院将配套推出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改革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做到每项改革任务都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完成。

审判独审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书将不再由庭长或院长签发分析:合议庭审理的相对复杂案件仍需院长或庭长签发【纲要内容】独审法官可直接签发判决书,不再由院长或庭长签发。

要想让法官独立审案,签发判决书是重要的环节。

如果法官的判决书需要由庭长或者院长签发,否则不能盖章生效,那法官很难有独立审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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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法治热点面对面》⑦——怎样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国最早的字书《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法”:“平之如水,从水。

”可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像水那样平的“法”,包含着深刻的公平意义。

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怎样理解司法不公的致命破坏作用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句话在法学界广为流传:“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致命的破坏作用。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总开关,是法律实施的核心环节。

我们党历来重视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和落实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有力推进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

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刑讯逼供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

这些现象侵害群众权益,践踏法律尊严,逾越了社会公正的底线。

司法不公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保障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

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多,司法途径成为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

司法不能主持公道,就会造成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如果司法不公得不到扭转和更正,群众利益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司法不公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公信。

司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法律权威的最重要渊源。

“公生明,廉生威。

”只有司法公正,人们才能对法律产生信赖和尊重。

司法公正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它存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存在于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感受之中。

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

司法不公会严重挫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进而对法治公信力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司法不公严重戕害社会公平正义。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司法不公,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罪恶不受惩处、正义无法伸张,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了。

究其根本,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

”公正司法代表了国家法治文明程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为保障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回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高度关切,为更好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基本遵循。

声音司法机关应切实肩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周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法治条件下,公正司法在消除社会不公、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机关应当切实肩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二怎样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2014年11月,甘肃省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从10个方面对该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举措。

马克思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官手握定分止争、生杀予夺的权力,只有依据法律独立进行裁判,除了法律不受任何其他因素非法干扰,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这也就是古人所说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为保证国家法律公正实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实践中,也通过一系列重要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在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比较集中。

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这些改革举措正在扎实推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从内、外两个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部署。

在排除来自外部的干预方面,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就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也就是说,任何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都将被记录、通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对违法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递条子”“打招呼”插手具体案件的现象将得到有效制止。

在排除来自内部的干扰方面,围绕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规定。

比如,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办案人员办案责任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不办案不插手,有效防止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同事、熟人等关系打听案情、说情、施压;还比如,全会提出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其目的就是为司法人员独立办案“撑腰打气”、解除后顾之忧。

因此可以说,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我国司法制度一贯坚持的重要理念,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努力方向。

但提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一些人就把它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作比较,甚至想当然地认为“中国司法不独立”,有的还主张效仿西方国家那一套司法制度。

对此应当怎么看呢?要看到,司法制度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同国家的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

即使在西方,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也不尽相同,也是从各自的独特历史和国情实际中走到今天的。

而且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它们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

比如最近,美国由弗格森枪击案引发的席卷全国的抗议浪潮,充分反映美国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严重质疑和不信任。

民调显示,美国大部分非洲裔民众认为案件的判决不公正,认为美国司法系统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

其实,这些都还是表面问题。

如果分析西方“司法独立”的本质,不难发现,所谓“三权分立”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所谓“司法独立”也只是相对的,始终受到立法、行政、政党、媒体、民众等多方面的限制和制约。

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

这样既能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又能使其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各自独立行使司法权,从而实现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

总之,我们所说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与西方所谓“司法独立”根本不是一回事。

当然,我们的司法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并需要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国家司法实践的一些有益做法。

但必须搞清楚的是,我们决不能照搬西方所谓“司法独立”模式。

如果丢弃自己已见成效的东西,去盲目照搬别人那一套,到头来只会舍本逐末,甚至会误入歧途。

微评◆审判的不公正,很容易让老百姓对法院失去信赖,从根本上动摇对法治建设的信心。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迟到的正义,效果将大打折扣。

◆如果法院都不能给老百姓公平公正,老百姓就失去了获得权利救济的最后机会。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三为何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在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可分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三种。

其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承担各类案件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据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县三级,其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地方化色彩明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许多案情重大、复杂。

有的地方党政机关或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导致诉讼出现“主客场”、程序“空转”、案件查办受阻停滞等司法不公现象。

这不仅严重影响依法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损司法公信力。

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必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对法院、检察院的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重要举措。

具体来说,就是着眼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干扰,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推动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这项改革,可通过改造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充实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来逐步实现,必将有利于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

比如,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

比如,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化解群众诉讼难,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比如,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明晰各审级功能定位,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比如,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内部各层级权限,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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