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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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广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2019广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2019广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1.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一致的,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两者都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都是实现社会主义教育发展目标的重要工具。

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教育政策规定了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的方向,指导着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我国制定的教育法规都是以教育政策为依据。

因此,教育法规实际上是规范化、法律化的教育政策,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教育政策。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把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教育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教育法规,就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在实施教育法规的过程中,如果对教育政策的精神实质缺乏理解,就很难充分发挥教育法规在管理教育事业中的积极能动作用,甚至会死抠教育法规条文而违背教育政策,影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执行方式不同教育法规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倚靠党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法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

3.规范效力不同教育法规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有关社会成员和行政人员都必须遵守执行。

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

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

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随着幼儿教育的不断发展,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对当前幼儿园教育的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对于幼儿园教育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关键作用。

该法规第四章规定了对幼儿的教育,明确了幼儿园应当提供“游戏、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的启蒙教育,让幼儿能够逐渐认识自己和外面的世界,开发幼儿的智力、思维、语言、品德和体质等方面的潜能”。

第四章还规定,幼儿园应当“制定符合幼儿认知特征的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并且“幼儿园的教学活动应当体现幼儿本身的需要和表现出来的创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章还规定了对幼儿教师的要求,明确要求教师应当具有“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幼儿保健常识”,“有助于培养幼儿的初步动手能力和兴趣”。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可以看出,幼儿园教育的重点是启蒙教育,幼儿园应当制定符合幼儿认知特征的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注重培养幼儿的初步动手能力和兴趣。

同时,教师应当具备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幼儿保健常识。

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幼儿教育指导纲要》是我国幼儿教育的指导性规范文件,自实施以来一直被广泛应用。

该指导纲要明确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内容和标准,包括幼儿语言、认知、社会、情感、身体和美术等方面的培养,并要求幼儿园应当贯彻“以儿为本、活泼生动、情境创设、综合发展”的教育理念。

同时,《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还规定了幼儿园的教育评估、改革和发展的要求。

三、《学前教育法》《学前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为学前教育制定的法规,为幼儿园教育提供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范。

该法规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以幼儿园为主要形式的,是“为适龄儿童提供在社区化、家庭化条件下的教育”。

同时,《学前教育法》还规定了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教师的资质要求。

其中,幼儿园应当达到“卫生安全、教育质量、师德师风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幼儿园的院长、教师应当具有学前教育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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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6.2教育法的渊源
就我国教育法而言,它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等五类法律渊源
6.3教育法的演变
我国主要经历了清朝末期的教育立法阶段、民国 时期的教育立法阶段与新中国的教育立法阶段等三 个阶段。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第七章 教育立法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8.5高等教育法
指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高等教 育法》分八章六十九条对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和 管理体制,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 自主权、内部管理体制,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等作了规定。
8.6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分五章四十条对我国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设立 条件以及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作了规定。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 校的义务主要有6条:
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 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学生、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学生 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 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 目。6依法接受监督。
10.4学生的安全保障 10.5学生的申诉权
教育政策与法规
10.4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学 校的权利主要有9项: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救育教学活动 3招收 学生或者其他学生 4.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 励和处分5叶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跨任教师或 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 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 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4章我国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4章我国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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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概述
(六)高等学校的教师
教师是教育关系中一个重要的主体。《教师法》和《教育法》对这一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已经作了全面的阐述和规定。此外,《高等教育法》还从高等教 育组织的特性出发,规定在高等学校教师中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 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在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中实行教育职员制度,以此来 促进大学人才的流动和竞争,建立合理的高等学校教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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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时期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建设 与创新
• (三)加强对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与指导,提高高效协同创新能 力
• 不断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是“2011计划”的本质要求。要以管理改革推进协 同创新,要大力推进高校在协同创新的组织管理、人事制度、人才培养、人员 考试、科研模式、资源配置方式以及创新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形成综合改 革特区,有效释放人才、资源等创新要素的活力。2013年,经牵头高校和主要 协同单位组织申报,国务院认定实施的首批“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有14所, 2014年第二批“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为24所。通过建立一批“2011协同 创新中心”,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的人才,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成 为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 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进而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 域创新的战略融合,支撑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 (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 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这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总结正反两方面经 验教训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合乎规律的有序实施的高等教育对社会生产力 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作用也是无可替代的。不仅如此,发展高等教育的本身, 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表现。因此,为了促 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制定《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第四章: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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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行政执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适用教育 法规的活动。 (2)教育行政执法是特定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 序进行的活动。 (3)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结果是对一定对象(行政 相对人)的有关教育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即 使有关教育权利获得有;有关教育义务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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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行政执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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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3月15日,在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 会上正式确立了国民党政府的教育宗旨为:“中华民 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 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 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 大同。”这一教育宗旨以后还为台湾当局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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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中国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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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性原则 是指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非法—— 特殊处置行为可以有效。 4.合理性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进行教育行政执法时,所采取的措施、手 段等在内容上要客观、适度、符合合理性。这一原则是针对 教育行政执法中存在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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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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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项工作” “三项结合”)
(1)贯彻执行教育政策要做好几项工作: 一要做好教育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要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三要做好思想工作。 四要做好反馈工作。 (2)贯彻执行教育政策要做到几个结合: 一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二要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三要做到执行与创新相结合。
教育法规的地位主要是指教育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 处的位置。 从教育法规和宪法的关系看,宪法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原 则,教育法规是宪法中对教育各方面所作原则规定的具体化, 是实施宪法中所确立的教育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从教育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关系看,教育法规中有相当一 部分与行政法规交叉的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的内容、 表现形式及其制定与实施等方面也会具有国家行政法规的一 般特点,并要受到国家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指导。 从教育法规与国家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来看,教育法规与 其他部门法的实施往往具有相互依存和支持的特点。

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一、教育政策、法规的概念(一)教育政策的涵义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二)教育法规的涵义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注意三点: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

2.教育法规是规定教育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则。

3.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与结构(一)教育政策的类型1.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1)党的政策性文件(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2.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1)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

(2)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

(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1.教育体制政策教育体制政策包括办学体制政策,管理体制政策,学校领导体制政策,教育投入体制政策,教育认识管理体制政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策六个方面内容。

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基础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

2.教育质量政策3.教育经费政策4.教育人事政策5.国家学制政策6.课程与教学政策7.学历与学位政策8.教师教育政策9.考试与评价政策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四)教育法规的类型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是教育领域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尽管它们都与教育有关,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和相互关系。

教育政策是教育管理者或政府制定的教育发展方向、目标和措施,而教育法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实现这些教育政策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首先,教育政策是指一系列为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发展而设定的方针、目标和策略。

教育政策通常是根据国家发展需求和教育理念制定的,其目标是改进和完善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并为教育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教育政策可以涉及多个方面,如教育经费的分配、课程设置、教师培训和学校管理等。

政府作为教育管理者或监管者,通过制定教育政策来引导和推动教育的发展,以促进国家的长期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次,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实施教育政策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教育法规对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实施、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

教育法规通常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范文件等,其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较强。

教育法规通过明确责任和权益、规范行为和程序、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等手段,保障教育的顺利进行和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和相互作用。

首先,教育政策为教育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教育政策明确了教育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教育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宏观的框架和原则,使得教育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

而教育法规则为教育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教育政策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来推动和落实,而教育法规则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为教育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手段和程序。

此外,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教育政策更注重思想引领和方向导向,它是政府对教育领域的愿景和目标的表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

而教育法规更注重制度建设和规范行为,它是对教育活动进行法律规范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民族富强的重要标志,教育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教育政策的制定原则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影响。

教育政策的制定原则公平原则教育政策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这意味着政府要通过政策措施,解决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城乡教育差距等问题,实现教育的普及化和公平化。

质量原则教育政策的制定应当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目标。

政府要出台针对教育质量提升的具体措施,加大师资培养力度,改善教育设施条件,推动教学方法和内容的创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可持续发展原则教育政策的制定应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以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为导向。

政府要制定长期的教育规划,并加强与其他领域的对接,确保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推进。

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核心文件,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

教育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持,对于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教育法规的配套文件教育法律法规的配套文件主要包括教育部颁布的一系列规章、规定和实施细则。

这些文件对教育的组织管理、师资培养、学校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为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和规章,用于规范本地区的教育发展。

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利于进一步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解决本地区特殊的教育问题。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影响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它们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推动教育公平、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使教育系统更加规范、有效地运行。

,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也可以引导教育改革和创新。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府可以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推动教育领域的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保障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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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构成要素看:包括政策对象、政策目标和实现政 策的手段三个要素。
第一,要以党和国家的总路线总政策为依据; 第二,要现实、准确; 第三,要清晰明确; 第四,要注意教育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系统
性; 第五,制定教育政策要有预见性。
制定教育政策的程序:准备阶段;批准阶段;公 布和阐明阶段;实施阶段。
教育政策在教育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它为 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成为教 育管理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和方式。(但现实中常出 现教育政策与教育管理错位的现象。如有政策但不 执行或有实践却没有相应政策支撑。)
从制定主体看:教育政策可以区分为政党的教育政 策和国家的教育政策两种;
从内容及作用看:分为方针、策略和行动准则等不 同层次;
④从一个单程来看,教育行政执法的三个方面内容, 是教育行政执法的三个阶段,但从过程与过程的关 系角度,监督检察过程中,除具有发现执法行为的 作用之外。对教育行政措施及其教育法规自身的制 定是否科学合理,也起着反馈作用。
1)合法性原则:即教育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有关 法律规定;
2)越权无效原则:指超越法定权职范围的教育 行政执法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3)应急性原则:指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 急情况下,采取的非法行为可以有效;
4)合理性原则:指在进行教育行政执法时所采 取的措施,手段等在内容上要客观,适度,符合 合理性。
一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二要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三要做到执行与创新相结合。
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件、规则、规章等规范 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教育法规的特征:教育法规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具 有很强的阶级性;教育法规的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 力;义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一 个组成部分。教育基本法是1995年3月18日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单行教育法有《教 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
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是指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授权,由地方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 制定,并且只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教育方针
是教育政策的最高表现形式。教育方针作为党和国 家对一定历史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的规定, 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具有很强的社会历史性。
我国现阶段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是国家政策体系的一个分支,是国家为完成一定历 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策略 和行动准则。
①制定行政执法措施推行行政法规是教育行政执 法内容的第一个方面。但也可以看作是进行教育 制法的一个阶段。
②对遵守教育法规进行检查监督。这是教育行政 执法的第二个内容,也可以看作是教育行政执法 的第二个阶段。
③进行教育行政司法,是教育行政执法的第三方面 内容,也可以看作是教育行政执法的第三个阶段。
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 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 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或对其教育权力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具 体行政行为。
①是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活动; ②是一种具有国家法律性的活动; ③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活动; ④是一种具有国家单方权威性的活动; ⑤具有主动性特征; ⑥具有执行主体多元性的特征。
内容:
1)推行教育法规实施; 2)对遵守教育法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进行教育行政司法。
方式:
制定行政措施、组织监督检查、许可与确认、追究 行政责任、奖励。
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与教育行政执法过程是两个 不同的概念。但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体现了教育 行政执法过程的不同阶段。因此二者有密切关系。
1)教育法规的制定方式; 2)以教育法规形式确立的教育制度; 3)法定的推行教育制度的方式。
是国家政权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一定的权限 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它所体现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 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行为,为促进个人的全面发 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的。具有约束力, 强制性。
依据其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等级,依次分为教育 基本法、单行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 规章、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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