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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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原则1.安全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安全第一原则为基本原则,确保发电设备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2.稳定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保持电网的稳定为目标,及时响应电网调度指令,确保电网频率和电压的稳定。

3.协调原则:发电厂与电网之间应保持紧密协调,及时沟通并解决发电厂运行中的问题,共同维护电网运行的稳定。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准备工作1.发电厂应在并网前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发电设备和系统运行正常,并提交相关检测和试运行报告。

2.发电厂应编制并提交运行计划,包括发电装置的运行参数、计划的输送电量等,并保持与电网调度部门的沟通。

3.发电厂应确保其发电设备满足电网的技术要求,如电压、频率、无功功率等,并保持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指令1.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调度部门的运行指令进行调度,并及时调整发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和出力,以保持电网的平衡。

2.发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部门进行电网负荷调整,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3.如发电厂发生故障或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应立即向电网调度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

五、并网运行监测与检查1.发电厂应建立运行记录,并定期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并网运行数据。

2.电网调度部门有权对发电厂的并网运行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电厂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处罚与奖励1.发电厂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电网调度部门认定,将被处以罚款或限制发电厂的运行。

2.发电厂表现良好,按照要求完成发电任务,可获得奖励或优先接受更多的发电任务。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电网调度部门所有。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有助于提高电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电网事故的发生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

蓄电池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蓄电池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蓄电池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蓄电池管理规章制度》
蓄电池是一种储存电能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各种电力系统和设备中。

为了保障蓄电池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许多企业和机构都制定了相关的蓄电池管理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规范蓄电池的存储、维护、充放电以及安全使用,保证蓄电池的性能和寿命,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蓄电池管理规章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蓄电池的存储管理:规定蓄电池的存放位置、环境要求、防潮防尘措施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等,以保证蓄电池在存储期间不受损坏。

2. 蓄电池的维护管理:包括定期检查蓄电池的电压、电流、温度等参数,及时清洁蓄电池的端子和外壳,给蓄电池做好充放电周期性维护,以确保蓄电池的正常运行。

3. 蓄电池的充放电管理:规定蓄电池的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充电方式和放电深度等细节,以保证蓄电池的充电过程安全有效。

4. 蓄电池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定蓄电池的安全使用规程和操作流程,对蓄电池的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进行规范。

5. 蓄电池的废弃处理管理:明确蓄电池的废弃处理流程和环保
要求,规定蓄电池的回收和处理方式,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蓄电池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延长蓄电池的寿命,减少蓄电池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对于企业和机构的日常生产和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和执行好蓄电池管理规章制度是每个企业和机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2023年蓄电池电机车安全运行规定

2023年蓄电池电机车安全运行规定

2023年蓄电池电机车安全运行规定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环保意识的增强,蓄电池电动车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与传统燃油车相比,蓄电池电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的安全问题,如电池的热失控、充电设备故障、电动机故障等。

为了确保蓄电池电动车的安全运行,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1. 蓄电池质量和标准: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生产蓄电池,并保证蓄电池的质量符合要求。

采用国家认可的电池检测仪进行全面检测,确保电池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 蓄电池包装和运输:蓄电池应采取合理的包装和运输方式,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损坏或泄漏。

禁止一次丢弃性蓄电池使用,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3. 充电设备安全: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采用工程技术措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建立完善的充电设备维护体系,定期检查充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性能。

4. 充电桩布局和使用:充电桩应合理布置,确保使用方便、安全可靠。

同时,建立充电桩使用管理制度,鼓励使用者按规定进行充电操作,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5. 电池充电和放电管理:确保充电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采用充电控制器等技术手段对电池进行监控和控制。

设置过充、过放保护功能,防止电池发生意外事故。

6. 电动机运行检测:建立电动机运行检测制度,定期对电动机进行检测和维护。

及时排除电动机故障,确保电动机的稳定运行。

7. 车辆维护和保养: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车辆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8. 安全培训和教育:对蓄电池电动车的使用者和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为使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宣传材料和使用说明。

9. 事故报告和处理:对发生的蓄电池电动车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建立事故案例数据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为今后的安全规范提供借鉴。

10.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完善:根据蓄电池电动车的发展趋势和安全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持规范的更新和适应性。

3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3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目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编辑本段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规定配合有关机构进行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因并网发电厂或电网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及相关补偿标准,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认可的并网发电厂低谷消缺不列入非计划停运。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并网发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使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和变电站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落实调频调压的有关措施,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运行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发电厂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其高频开关电源(以下简称直流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发电厂直流母线保持合格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装要求2.1直流设备通风应良好,运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30℃,安装地点应装设温度调节装置。

2.2直流系统可采用单、双充电器、电池组和电源母线。

2.3独立的蓄电池室应有充足的照明,并采用防爆灯具。

2.4蓄电池采用串联接线,蓄电池之间应保持2cm以上距离,若电池安装在柜内,上下层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cm。

蓄电池应保持清洁,极板、极柱接触应良好,连接螺丝应牢固,不得有放电现象。

第三章交接验收项目及标准3.1检查蓄电池容量。

对电池组进行三次充放电试验,放电终止电压根据制造厂的规定,2V蓄电池为1.8V。

其中一只蓄电池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

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100%,此组蓄电池不合格。

3.2测量电池的绝缘电阻。

22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0.2MΩ,11 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0.1MΩ。

3.3测量充电设备的稳流精度不大于±(0.5%-1%),稳压精度不大于±(0. 1%-0.5%),及直流母线纹波系数不大于(0.2%-0.51%)。

3.4测量每只电池端电压符合厂家规定。

3.5检查厂方提供的安全阀开启闭合试验报告,闭阀压力应在1kPa~1 0kPa范围内,开阀压力应在10kPa~49kPa范围内。

第四章运行维护要求4.1为提高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要做好初充电(一般初充电由厂方进行)。

4.2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电压宜控制在(2. 23-2.28)V×N,均衡充电电压宜控制在(2.30-2.35)V×N。

4.3运行中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蓄电池的电压值,蓄电池组及直流母线的对地电阻值和绝缘状况。

并网管理规定(3篇)

并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网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并网发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

第三条并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二)高效利用,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效益;(三)公平公正,维护并网发电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四)科技创新,推动电力行业技术进步。

第二章并网条件第四条并网发电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具备必要的并网设备和技术;(三)并网发电设施的技术参数应当符合电力系统的运行要求;(四)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五)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并网发电设施的技术参数、设备清单、工程图纸等;(二)并网发电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三)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方案;(四)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单位资质证明;(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并网程序第六条并网程序如下:(一)申请:并网发电设施建设单位向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二)审查:电力管理部门对并网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协议签订:并网发电设施建设单位与电力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四)设备接入:并网发电设施建设单位按照协议要求完成设备接入;(五)调试:并网发电设施进行调试,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六)验收:电力管理部门对并网发电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正式并网。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在收到并网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并网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并网发电设施的技术参数、设备清单、工程图纸等;(二)并网发电设施的运行方式、调度方式;(三)并网发电设施的上网电价、结算方式;(四)并网发电设施的维护、检修责任;(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

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DOC)

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DOC)

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一、规定目的
为保证蓄电池组在发电厂并网运行中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制定本规定。

二、蓄电池管理制度
1.蓄电池保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相关规定。

保管人员应定期进行蓄电池性能测试,并对蓄电池中液位、密度、电解液温度等进行监测和测量,确保蓄电池的安全性能和寿命。

2.发电厂应建立蓄电池组档案,包括蓄电池组的基本情况、性能测试检验报告、故障维修记录、更新更换记录等。

3.蓄电池组应定期进行化学试验和内阻测量,确保蓄电池的健康状态。

4.蓄电池组应进行定期充电和放电,保证其正常运行。

5.蓄电池组应备有充电设备、放电设备、电压表、电流表、温度计等工具。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1.发电厂方应制定蓄电池组的运行计划,确保在负荷变化过程中蓄电池的充放电状态均衡。

2.发电厂方应每天记录蓄电池的运行参数,包括电压、电流、内阻、充放电容量、充放电时间等,并进行比对分析,确保蓄电池组的正常运行。

3.发电厂方应制定蓄电池组故障预防措施,并建立故障预警机制,及时处理蓄电池的异常情况。

4.发电厂方应定期对蓄电池组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清洁蓄电池组表面、紧固螺母,检查电缆连接等。

四、附则
1.本规定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发电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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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运行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发电厂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其高频开关电源(以下简称直流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发电厂直流母线保持合格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装要求2.1直流设备通风应良好,运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 5 C〜30 C,安装地点应装设温度调节装置。

2.2直流系统可采用单、双充电器、电池组和电源母线。

2.3独立的蓄电池室应有充足的照明,并采用防爆灯具。

2.4蓄电池采用串联接线,蓄电池之间应保持2cm以上距离,若电池安装在柜内,上下层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15cm。

蓄电池应保持清洁,极板、极柱接触应良好,连接螺丝应牢固,不得有放电现象。

第三章交接验收项目及标准3.1检查蓄电池容量。

对电池组进行三次充放电试验,放电终止电压根据制造厂的规定,2V蓄电池为1.8V。

其中一只蓄电池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

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100 %, 此组蓄电池不合格。

3.2测量电池的绝缘电阻。

22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0.2M Q, 11 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0.1M Q o3.3测量充电设备的稳流精度不大于±0.5%-1%),稳压精度不大于±0. 1%-0.5%),及直流母线纹波系数不大于(0.2%-0.51%)。

3.4测量每只电池端电压符合厂家规定。

3.5检查厂方提供的安全阀开启闭合试验报告,闭阀压力应在1kPa〜1 OkPa范围内,开阀压力应在 1OkPa〜49kPa范围内。

第四章运行维护要求4.1为提高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要做好初充电(一般初充电由厂方进行)。

4.2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电压宜控制在(2. 23-2.28)V * 均衡充电电压宜控制在 (2.30-2.35)V NX4.3运行中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蓄电池的电压值,蓄电池组及直流母线的对地电阻值和绝缘状况。

4.4蓄电池一般3个月进行一次补充充电,充电装置应自动或手动进行一次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

使蓄电池组随时具有满容量,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4.5投运后的蓄电池组,每 2 - 3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运行6年以后的蓄电池组,每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4.5.1一组蓄电池。

站内只有一组蓄电池,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做全核对性放电,只能用I10电流恒流放出额定容量的 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端电压不得低于 2VXN。

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充放2 - 3次,恢复蓄电池组容量,查找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

4.5.2两组蓄电池。

站内若有两组蓄电池,可相对其中一组蓄电池进行全核对性放电,用I10电流恒流放出,当蓄电池端电压下降到 1.8V XN 时,停止放电,间隔1 -2小时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f浮充电,反复充放2 - 3次,恢复蓄电池组容量,查找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

若经过3次全核对性放电,蓄电池容量均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可认为此组蓄电池使用年限已到,应安排更换。

4.5.3充放电记录(1)充放电电流;⑵电池组电压;⑶电池端电压;(4)环境温度;(5)充放电时间;4.6日常运行检查4.6.1应建立健全运行检查记录,一般由值班人员随班检查,主要内容有:⑴控制母线电压、电流;⑵合闸母线电压;(3)充电电压、浮充电流;⑷蓄电池端电压;(5)环境温度;(6)电池外观、卫生及连接情况4.6.2定期检查记录蓄电池定期检查由检修人员进行,每季度一次,主要内容有:(1)控制母线电压、电流;⑵合闸母线电压;(3)充电电压、浮充电流;⑷蓄电池端电压;⑸蓄电池开路电压;(6)蓄电池内阻;(7)环境温度;(8)电池是否渗液(9)电池外壳是否有凹凸、裂纹破碎现象;(10)电池联接螺丝是否松动;(11)蓄电池柜(室)卫生情况;以上记录均应有工作人员签名长期保存,以便于对蓄电池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4.7故障处理4.7.1如发现电池极柱上有硫化现象应将其清除,必要时涂抹凡士林。

4.7.2放电时,如发现个别电池电压低于最低电压应将其解除放电。

必要时应单独对其进行过充电处理直至恢复容量。

4.7.3如发现电池组有落后电池,而无法恢复容量时应及时进行更换。

发现多只电池容量落后而无法恢复,影响到直流母线电压时,应更换电池组。

如到使用年限应加强对其监视,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7.4如有鼓肚、裂纹时应及时更换。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 (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O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规定配合有关机构进行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因并网发电厂或电网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及相关补偿标准,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认可的并网发电厂低谷消缺不列入非计划停运。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并网发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使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和变电站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落实调频调压的有关措施,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商所在区域电力企业规定区域内各省(区、市)并网发电厂必须加装自动发电控制(AGC设备的机组容量下限,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一次调频能力和各项指标应满足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要求第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电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七条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并网发电厂改变其状态和参数前,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运行方式和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电力调度机构修改曲线应根据机组性能提前通知并网发电厂。

第十九条并网发电厂运行必须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指挥,并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若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并网发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按照同网同类型同等技术经济性能的机组年累计调整量基本相同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情况由电力调度机构记录,按季度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向所调度的全部并网发电厂公布。

调峰、调频、调压、备用服务实行市场机制的区域,按照所在区域电力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应达到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健康状况,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并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提交。

电力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

检修计划确定之后, 厂网双方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并网发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发电厂设备检修配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他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该并网发电厂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并说明原因;因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造成电网企业经济损失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因电网原因需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时,电网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

由于电网企业原因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造成并网发电厂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

并网发电厂此类涉网设备(装置)检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

第二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技术指导和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并网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和PSS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等。

第三十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一)装置和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二)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三)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接入电网事故情况。

(四)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能正常投入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的情况。

(五)到更换年限的设备配合电网企业改造计划按期更换的情况。

(六)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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