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赔偿损失责任方式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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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了解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主体是指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

侵权行为主体应当依法对因其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主体应当依法向受害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包括财产损失、收益损失、精神损害等在内的赔偿内容,并对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再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责任的限制。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主体的责任限制,包括不可抗力、合法防卫等情形下的责任限制。

在这些情形下,侵权行为主体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责任的追溯期限。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责任的追溯期限,一般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

在这个期限内,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行为主体主张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是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主体应当依法向受害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了解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对于我们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和了解,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守法公民。

损害赔偿中的损益相抵规则及其适用(转)

损害赔偿中的损益相抵规则及其适用(转)

损害赔偿中的损益相抵规则及其适⽤(转)损害赔偿的主旨在于填补受害⼈的损失,⽽不在于使受害⼈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赔偿数额应与侵权或违约⾏为造成的损害相⼀致,过多或过少都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当事⼈的侵权或违约⾏为在给受害⼈造成损害的同时,也有可能产⽣利益,在进⾏损害赔偿时,将此利益扣除,就是适⽤了损益相抵规则。

随着社会⽣活的发展,影响损害赔偿的类型和因素都呈现出⼀定的复杂性,⽽损害的补救措施也呈多元化态势,各种保险赔偿、社会救济与赔偿权利⼈的补救相互交织,⼀定程度上影响了损益相抵的区分和判断。

因此,有必要对损益相抵规则的适⽤问题进⾏探讨,确保该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的正确适⽤。

⼀、问题提出:损益相抵的问题性质及在我国的境遇(⼀)损益相抵的问题性质案例⼀:被告驾驶出租⼩客车与骑⾃⾏车的原告发⽣碰撞,致原告7级伤残,被告负主要责任。

原告⽗亲为护理原告向单位请事假两个⽉,该单位按规定扣发其误⼯⼯资2000元,但单位领导考虑到其家庭经济困难,⼜以与其误⼯⼯资相等数额钱款给予经济照顾,该2000元是否应从赔偿总额中扣减?案例⼆:三亚公司与交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交运公司将三亚公司购买的⼆台铣床设备(价值8万元)运⾄三亚公司住所地,运费3000元,货到⽆损付款。

运输途中因交运公司保管不善,导致货损,残存物价值经评估为1万元,三亚公司受领了残存物。

后三亚公司诉⾄法院,要求交运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

交运公司认为,三亚公司受领了价值1万元的残存物,同时减少了3000元运费⽀出,这两笔费⽤应予扣除。

上述两则案例所争议的焦点都是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对于案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有护理费损失已经确认,其⽗所在单位所给其的经济照顾款是⼀种利益取得,这种利益是基于其与单位间的劳动关系⽽产⽣的,⽽护理费损失属民事赔偿关系范畴,与经济照顾款不是出于同⼀原因⽽产⽣,故不能进⾏扣减。

对于案例⼆,法院审理认为,交运公司负有将货物安全运⾄⽬的地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三亚公司财产受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方式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方式的理解与适用
任法 规定 的侵权 人 实施 侵 权 行 为 所 应 当承 担 的具
法的发展趋势 。《 侵权责任法》 采用多种 责任方式
对受 害人 予 以救济 , 能够 更全 面有 效地 对受 害人 提 供救 济 J 。第 二 , 侵 权 责 任 方 式 是 对 侵 权 损 害 的 救济 形式 。侵 权人 实 施 了侵权 行 为应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而怎 样承 担侵 权 责 任 , 则 要 按 照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形 式来 进行 。只 有 明确 具体 的侵 权责 任方 式 , 才 能要 求行 为人 按照 具体方 式来 采取 行 动 , 对受 害人 进行 救济 。没有具 体 的责 任 方 式 而 去要 求 行 为人 承 担责 任 , 结 果 只 能变 成 一 句空 话 。 因此 , 侵 权 责 任方 式是 对侵 权损 害 的具体 救济形 式 。第 三 , 侵 权 责任 方式 是责 任 与 义 务 的统 一 。侵 权 责 任 方 式是
系等 。
关键词 : 侵 权 责任 方式 ; 《 侵权 责任 法》 第1 5条 ; 损 害赔偿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3 文献标 志码 : A
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 1 5条 规 定 了八 种 侵 权 责 任方 式 : 停止侵害 , 排 除妨 碍 , 消 除危 险 , 返 还 财
文章编号 : 1 0 0 9—2 2 6 9 ( 2 0 1 3 ) 0 5— 0 0 8 7— 0 3
侵 权 责 任 方 式 的 理解 与 适 用
余 中根
( 信阳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 院, 河南 信阳 4 6 4 0 0 0 )
摘要 : 中 国《 侵 权 责任 法》 规 定 了八 种侵 权 责 任 方 式 。侵 权 责任 方式 具 有 多元化 、 救 济性 等 特 点 。 侵权 责任 方 式的适 用应 该考 虑特 定 条件 、 侵 权 法 的社会 功 能 等 因素 。 中国侵权 责 任 方 式 的规 定 , 解 决 了一 些有 争议 的 问题 , 如是 否规 定损 害赔 偿 以外 的责任 方 式、 侵 权请 求权 与 物权 请 求权 的 关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是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的组成部分,我们小编在这里总结了相关复习资料,为大家新一年的复习进行加油助威,希望大家2017年司法考试都能金榜题名。

侵权责任,是指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针对侵权人正在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譬如某人正在散布诽谤他人的谣言,受害人有权请求加以制止。

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请求,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审理案件之前、之中发布停止侵害令,也可以在判决中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

行为人不排除妨碍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的,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

采用这种责任方式必须是危险确实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但还未发生实际损害。

4.返还财产,是指受害人对行为人无权占有的财产,有权要求行为人予以返还。

譬如甲借用乙的电脑届期不交还,电脑所有人乙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甲返还电脑。

适用返还财产责任方式的前提是该财产还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不能适用该责任方式,受害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该财产虽然存在,但已经损坏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前言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虽不一定导致实质损害,但也不应放松处理。

《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国侵权司法实践的基本依据之一,对侵权行为的分类和侵权责任的判断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本文将主要探讨《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

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三种侵权责任方式,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和消除影响。

这三种方式具体的适用方法如下: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应当补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具体的适用方法如下:判断是否存在直接经济损失判断是否存在直接经济损失是赔偿损失方式的前置条件,需要确定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这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利润减少等。

同时,也包括被侵权人为防止、减少或者消除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确定赔偿金额一旦确认了被侵权人存在直接经济损失,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包括三部分,即直接经济损失、被侵权人为防止、减少或者消除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利息等。

其中,利息是针对赔偿金额逾期未支付的情况,按照法定利率计算。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影响,将被侵权人的权益恢复到侵权行为前的状态。

具体的适用方法如下:判断是否存在需要恢复的状态判断是否存在需要恢复的状态是恢复原状方式的前置条件。

即需要判断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何种影响,是否可以通过恢复原有的状况消除影响。

判断恢复的具体方式一旦确认存在需要恢复的状态,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具体的恢复方式。

其中,恢复原状的方法包括修复、重建、退货、退款等。

此外,恢复原状还包括消除侵权行为的后果,如修改广告内容、撤回侵权信息等。

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影响,使被侵权人的权益不再受到侵害。

具体的适用方法如下:判断是否存在需要消除的影响判断是否存在需要消除的影响是消除影响方式的前置条件。

09侵权法第四讲 侵权损害赔偿

09侵权法第四讲 侵权损害赔偿

赔偿义务人 直接加害人与替代责任人,如用人单位、 监护人等
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
损益相抵 过失相抵 衡平规则
损益相抵(损益同销) 损益相抵(损益同销) 被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在遭受损失的同 时也得到利益的, 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 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过失相抵(与有过失、比较过失) 过失相抵(与有过失、比较过失)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 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 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肯定者的主张: 严格限制在恶意产品侵权行为范围内适用 惩罚性赔偿金 ; 严格限制在人身损害的范围内适用惩罚性 赔偿金; 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数额; 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数额。
《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 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 偿。
三、财产损失的赔偿
(一)财产损失的概念与范围
概念: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权益或者人 身权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物质(经济)利 益方面的损失。 范围:既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权或者其他 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也包括受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者权益受到 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
也称为积极财产损害或者所受损害 主要表现为现有财产利益的减损或者费 用的支出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食品安全法》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 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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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赔偿损失责任方式之适用摘要: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在实践中应用,首先要确定赔偿权利人;其次要分析赔偿请求的理由;然后在明确了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之后应理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最后确定赔偿数额。

这之中需要明确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请求权应是有先后顺序的,即先由具有扶(抚)养关系的人行使,如上述人不存在再由近亲属(不包括前者)行使;应注意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即其是否具有免责事由;要注意不仅物质损害赔偿金之间有其主体上的独立性,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行使主体也相互独立各不相同。

关键词:赔偿责任人身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现实中,应如何应用上述规定,为被侵权人取得赔偿,本文以“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进行分析。

首先,赔偿权利人的确定。

在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中,被侵权人范玉金死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1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范玉金的父母,死者范玉金之妻,死者范玉金之子,可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提起赔偿之诉。

这里需要明确一点,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请求权应是有先后顺序的,即先由具有扶(抚)养关系的人行使,如上述人不存在再由近亲属(不包括前者)行使。

其次,赔偿请求的理由分析。

在本案中,受害人要想获得赔偿应有什么样的事实支撑?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当行为人有过错时,受害人可请求行为人赔偿。

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一)根据有关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电杆及其他有碍通行的设施。

公路因社会发展需求拓宽后相对位移于路面的电杆必须及时移开。

被告电信局作为涉案电杆的产权单位,知道也应该知道2涉案电杆位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本应及时迁移,但电信局并未迁移,应承担未尽管理和注意义务而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3,即电信局存在过错。

(二)被告公路站虽然作为涉案路段的管理单位,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畅通的责任,但公路站对电信局没有管理的权能,各自的管理规范亦多有冲突,此种情形下,二被告特别是电杆所有人电信局无论如何当以民众权利的有效维护作为首要考虑去积极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

况且,2004年淮阴区委区政府召开公路建设有关会议确定拓宽该公路并明确各自的责任,而电信局明知却怠于履行义务,故其未及时迁移电杆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公路站2 2004年淮阴区委区政府召开公路建设有关会议确定拓宽该公路并明确各自的责任,而电信局明知却怠于履行义务,故其未及时迁移电杆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公路站虽未再行通知也可不再承担。

况且,2004年淮阴区委区政府召开公路建设有关会议确定拓宽该公路并明确各自的责任,而电信局明知却怠于履行义务3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虽未再行通知也可不再承担。

况且,2004年淮阴区委区政府召开公路建设有关会议确定拓宽该公路并明确各自的责任,而电信局明知却怠于履行义务,故其应对未及时迁移电杆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负责任,公路站虽未再行通知也可不再承担,即公路站无过错。

(三)范玉金酒后驾车,直接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即受害人范玉金存在过错。

这既解决了受害人要想获得赔偿应有什么样的事实支撑这一问题,同时又使赔偿义务人得以确定。

在上述分析中,我们应注意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即其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行为人并不具有上述规定之免责情形。

第三,在明确了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之后应理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

即每个赔偿权利人可向赔偿义务人请求什么权利。

就本案而言,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死者范玉金的父母,死者范玉金之妻,死者范玉金之子,作为赔偿权利人可请求上述相应权利。

具体而言,可作如下区分:(一)单独权利的行使1、与受害人存在抚养关系的可依法定要求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抚养费,即范玉金之子可依法定要求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抚养费;2、与受害人存在扶养关系的可依法定要求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扶养费,即范玉金的父母,死者范玉金之妻可依法定要求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扶养费;3、依上述解释第十八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之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则就本案而言死者范玉金的父母、妻、子,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共同权利的行使对于上述解释第十七条中的医疗费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可作为被害人遗产由按法定继承,由法定遗产继承人依法继承。

通过以上来看,不仅物质损害赔偿金之间有其主体上的独立性,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行使主体也相互独立各不相同。

倘若不存在上述人员,而仅存在上述“赔偿权利人的确定”分析中的近亲属时,也应按此思路分析以确定权利的存在和行使。

第四,要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权利人应如何确定申请赔偿的数额?依“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我们可有四种方式确定。

(1)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2)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3)以上方式不能解决的,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可就赔偿数额协商;(4)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就本案而言,被侵权人已死,对赔偿权利人而言其损失难以确定。

同时被告人不认为自己有责任,即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无法协商,赔偿权利人申请赔偿的数额只能由法院依法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4生活费5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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