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关于下发《中药饮片、中成药使用管理规定及标准》的通知
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国卫办医发〔2018〕14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用药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5〕29号)、《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三级医院等价评审管理要求,结合医院等级评审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人员要求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应当是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应为中药专业主管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组员原则上应为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长期从事中药相关专业多年的人员;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中药煎煮室煎煮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有中药调配、煎煮或制剂室等部门工作经验。
三、供货企业选择原则1.中药饮片供货企业原则上不能超过二家,其资质的核定必须经过科室采购小组的综合评价,报分管领导审批,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才可以作为采购供货企业。
2.每年科室采购小组应对供货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对反映问题较多、供货不及时、违反行风要求等的企业,提交药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剔除医院采购供货企业名单。
四、中药饮片引进原则1.以采购传统中药饮片为主。
采购部门应经常开展调研,参考同级医院使用品种价格,对同品种价格有较大差异,临床或者患者反映问题较多的品种应及时进行更换。
增加品种应有临床科室申请,科室采购小组讨论同意,科主任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才能进行采购。
2.新型中药饮片(如中药配方颗粒、破壁饮片、直接口服粉末饮片等)的引进,应充分考虑价格、使用范围、患者认可度等方面综合考量,经药剂科采购小组充分讨论评价后,科主任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方可以考虑适量引进。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中成药使用管理的通知

仪陇县卫生局关于严格中药饮片、中成药使用管理的通知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管理,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采购、验收采购中药饮片、中成药时,采购人员应考察、选择合法供应单位,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采购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种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进行采购;医院对所采购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应当按照药监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入库。
2、入库、储存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药柜的装量和摆放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
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3、炮制、煎煮中药饮片的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中药饮片的煎煮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4、药品使用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后方可出药,对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罂粟壳等麻醉药物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不得单方发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仪陇县卫生局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卫生局中药饮片 中成药使用管理规定及标准

仪陇县卫生局关于下发《中药饮片、中成药使用管理规定及标准》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加强我县中药饮片、中成药临床安全使用管理,提高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应用水平,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仪陇县中药饮片、中成药使用管理规定。
一、中药饮片的使用管理(一)、中药饮片处方1、中药饮片处方应按《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要求》开具,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还应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2、中药饮片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本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3、剂量使用法定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4、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下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5、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
若有配伍禁忌和超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名上方再次签名;毒性中药饮片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罂栗壳不得当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职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调配时必须混入群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极量(18g),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儿童不得使用罂栗壳。
6、普通中药饮片处方2日内有效,需再次调配的7天内予以调配。
(二)调剂1、药师应当认真逐项审核处方,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调剂。
药师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2、调剂人员应当遵守调剂制度,凭本院合格有效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剂。
调剂人员收方后,应当按照中药饮片调剂规程进行审方和调剂。
中药饮片处方超量使用-指导意见

关于重慢病使用《中药饮片超剂量处方》用药依据、法律风险和指导意见第一章使用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一部凡例-总则第二十七条饮片的【用法与用量】,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
五、2015年开封市医保中心《两定机构服务协议》第29条:“【中草药】不超过五剂,每张【中药饮片处方】用药原则:控制在15味药以内,特殊病种控制在20味以内,并严格掌握贵稀药材使用指征;”六、《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第二章药物“量-效关系”一、参考:仝小林为首席科学家的“以量-效关系为主的经典名方相关基础研究”973项目——(转自《人民日报》2010年1月21日第19 版)【中药的临床疗效】:在一定范围内随着剂量的增加而增加——从临床药学角度讲,药物浓度与效应关系,服从“质量作用定律”——一旦达到“饱和”,不管再增大多少剂量,其效应都不会再增加。
中药饮片处方超量使用-指导意见

关于重慢病使用《中药饮片超剂量处方》用药依据、法律风险和指导意见第一章使用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一部凡例-总则第二十七条饮片的【用法与用量】,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
五、2015年开封市医保中心《两定机构服务协议》第29条:“【中草药】不超过五剂,每张【中药饮片处方】用药原则:控制在15味药以内,特殊病种控制在20味以内,并严格掌握贵稀药材使用指征;”六、《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第二章药物“量-效关系”一、参考:仝小林为首席科学家的“以量-效关系为主的经典名方相关基础研究”973项目——(转自《人民日报》2010年1月21日第19 版)【中药的临床疗效】:在一定范围内随着剂量的增加而增加——从临床药学角度讲,药物浓度与效应关系,服从“质量作用定律”——一旦达到“饱和”,不管再增大多少剂量,其效应都不会再增加。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国中医药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一、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下同)中药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药饮片调剂、中成药调剂和中药饮片煎煮等服务。
中药品种、数量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常用中药饮片品种应在400种左右。
二、部门设置(一)中药房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可分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
(二)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有条件的医院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中药制剂室。
三、人员(一)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20%,中医医院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60%。
三级医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不低于50%,二级医院不低于40%。
(二)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三级医院应当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级医院应当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负责人至少应具备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卫医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11•【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提高中成药的临床疗效,规范中成药使用,减少中药不良反应发生,降低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现予印发,供各级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中成药时参考。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
附件: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二○一○年六月十一日附件: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0年6月目录前言第一部分中成药概述一、中成药的剂型二、中成药分类三、中成药安全性第二部分中成药临床应用原则一、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则二、联合用药原则三、孕妇使用中成药的基本原则四、儿童使用中成药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各论一、解表剂二、泻下剂三、和解剂四、清热剂五、祛暑剂六、温里剂七、表里双解剂八、补益剂九、安神剂十、开窍剂十一、固涩剂十二、理气剂十三、理血剂十四、治风剂十五、治燥剂十六、祛湿剂十七、祛痰剂十八、止咳平喘剂十九、消导化积剂二十、杀虫剂第四部分中成药临床应用的管理一、含毒性中药材的中成药临床应用的管理二、中成药不良反应的监测三、开展中成药临床应用监测、建立中成药应用点评制度前言为加强中成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中成药应用水平,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制定了《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中成药概述;第二部分为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为各类中成药的特点、适应证及注意事项;第四部分为中成药临床应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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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卫生局关于下发《中药饮片、中成药使用管理规定及标准》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加强我县中药饮片、中成药临床安全使用管理,提高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应用水平,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仪陇县中药饮片、中成药使用管理规定。
一、中药饮片的使用管理(一)、中药饮片处方1、中药饮片处方应按《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要求》开具,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还应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2、中药饮片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本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3、剂量使用法定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4、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下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5、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
若有配伍禁忌和超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名上方再次签名;毒性中药饮片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罂栗壳不得当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职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调配时必须混入群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极量(18g),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儿童不得使用罂栗壳。
6、普通中药饮片处方2日内有效,需再次调配的7天内予以调配。
(二)调剂1、药师应当认真逐项审核处方,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调剂。
药师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2、调剂人员应当遵守调剂制度,凭本院合格有效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剂。
调剂人员收方后,应当按照中药饮片调剂规程进行审方和调剂。
调剂处方是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3、调剂人员应遵守调剂炒作规程,准确称量,调配一方多剂的中药饮片处方,在分剂量时应分称递减,保证剂量准确,不得估量抓药,重量、分剂量误差不得超过±5%,对处方中注明“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冲服”等需特殊处理的药品,要按要求另包,并在发药是对病人详细说明。
4、发药是应唱名发药,必要时还应核对科别、性别、年龄、创号、开具日期、处方医师、药品金额等项目,详细交代用法用量,中药饮片常规简要方法和注意事项,对特殊煎煮方法如先煎、后下、另煎、布包煎等需要向患者特别说明和提示对已发出的中药饮片不予退药。
(三)煎煮1、煎药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在领药、煎药、装药、送药、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有关内容;认真填写操作记录和发药记录;急煎中药应在2小时内完成。
2、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
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待煎药物应当先行侵泡不少于30分钟。
3、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煎煮实践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
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10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煎煮时间稍短;滋补药物应当久煎。
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4、饮片应当充分煎透,应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
煎药室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
煎干或煮焦者禁止用药。
5、煎药机煎药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二、中成药的使用管理(一)、中成药处方1、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开的药品通用名称书写。
2、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在此签名;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4、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
5、中药注射剂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二)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则1、使用中成药,必须遵守《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使用中成药。
2、辨证用药依据中医理论,辨认、分析疾病的证候,针对证候确定具体治法,遗迹治法,选定适宜的中成药。
3、辨病辨证结合用药辨病用药是针对中医的疾病或西医诊断明确的疾病,根据疾病特点选用适应的中成药。
可将中医辨证与中医辨病相结合、西医辨病与中医辨证相结合,选用相应的中成药,但不能仅根据西医诊断选用中成药。
4、剂型的选择根据患者的体制强弱,病情轻重缓急及各种剂型的特点,选择适宜的剂型。
5、使用剂量的确定对于有明确使用剂量的,慎重超剂量使用。
有使用剂量范围的中成药,老年人使用剂量应取偏小值。
6、合理选择给药途径能口服给药的,不采用注射给药,能肌肉注射给药的,不选择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
7、使用中药注射剂应遵守《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中药注射临床应用指南》,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严格掌握功能主治和禁忌症,加强用药监测,医护人员使用中药注射剂前,应严格执行用药查对制度,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报告;临床药师要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指导,确保用药安全。
使用中药注射剂还应做到(1)、用药前应仔细询问过敏史,对过敏体质者慎用。
(2)、辨证施药,严格掌握功能主治。
临床使用辨证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
(3)、严格掌握用法用量及疗程。
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调配要求,给药速度、疗程使用药品。
不超剂量、过快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
(4)、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
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中药注射剂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5)、加强用药监护。
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发现异常,立即停药,必要时采取积极救治措施;尤其对老人、儿童、肝肾功能异常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慎重使用,加强监测。
(三)联合用药原则1、中成药的联合使用中成药的联合应用,应遵循药效互补原则,及增效减毒原则。
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药性猛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避免重复使用。
要注意中成药各药味、各成分间的配伍禁忌中药注射剂联合使用时,必须遵循:(1)、两种以上中药注射剂联合使用、符合中医传统配伍理论的要求,配伍禁忌。
(2)、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时,应谨慎考虑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3)、需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中药注射剂,严禁配合配伍,应分开使用,除有特殊说明,中药注射剂不宜两种或两种以上品种同时公用一条通道。
2、中成药与西药的联合使用制定用药方案时,要考虑中西药物的主辅地位确定给药剂量,给药时间,给药途径。
(1)、中成药与西药如无明确禁忌,可以联合应用,给药途径相同的应分开使用。
(2)、应避免副作用相似的中西药联合用药,也应避免有不良相互作用的中西药联合使用中西药注射剂联合使用时,必须遵守(1)、谨慎联合使用,如果中西药注射剂确需联合用药,应根据中西医诊断和各自的用药原则炫耀,充分考虑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尽可能减少联合用药物的中枢和剂量,根据临床情况及时调整用药。
(2)、中西注射剂联用,尽可能选择不同的给药途径,不惜统一途径用药时,应将中西药分开使用,谨慎考虑两种注射剂的使用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严禁混合配伍。
(四)孕妇使用中成药的原则1、妊娠期妇女必须用药时,应选择对胎儿无损害的中成药。
2、尽量采取口服途径给药,慎重使用中药注射剂;根据治疗效果,尽量缩短用药疗程,及时减量或停药。
3、可以导致妊娠期妇女流产或对胎儿有致畸作用,含有毒性较强或药性猛烈的药物组份,为妊娠期妇女禁忌药4、可能会导致妊娠期妇女流产等副作用,如含有通经祛瘀、辛热燥烈、滑利通窍、类中成药,属于妊娠期慎用药。
(五)儿童使用中成药的原则1、儿童使用中成药应注意胜利特性,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生理特点,选择适当的儿童药物和用药方法、剂量。
2、宜优先选用儿童专用药3、非儿童专用中成药应结合具体病情,在保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根据儿童年龄与体重选择相适应的药量。
一般情况3岁以内服1/4成人量,3-5岁可服1/3成人量,5-10岁可服1/2成人量,10岁以上与成人量相差不大即可。
4、含有较大的毒副作用成分或者含有对小儿有特殊毒副作用成分的中成药,应充分衡量其风险/收益,出没有其他治疗药物或方法而必须使用外,其它情况下不应使用。
5、儿童患者使用中成药的种类不宜多,应精良采取口服或外用途径给药,慎重使用中药注射剂。
(六)含毒性中药材的中成药临床应用管理临床使用含毒性中药材的中成药时应注意1、辨证使用是防止中毒的关键。
还应注意因人、因时、因地制宜,辨证施治,尤其对小儿、老人、孕妇、哺乳期妇女、体弱者、更应制宜正确辨证使用中成药。
2、制宜合理配伍。
利用药物间的相互作用进行合理配伍用药,即可增强功效,又可减少毒性,如配伍相杀、相畏药。
3、注意用量。
含毒性中药材的中成药容易引起中毒,因而要严格控制剂量,应该从小量开始,逐渐加量,而需长期用药的还要防止中毒。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及中药零售店均应按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和销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且供药企业必须达到GMP标准,并提供企业资质,存放医院,以便备查。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