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和而不解的原因及对策
民事执行和解的一些问题及完善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上)民事执行和解的一些问题及完善赵苑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31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制度,对于化解执行难,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等有重要功效。
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与有效的解决路径,执行和解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且饱受争议,适用情况也参差不齐,暴露出“和而不解”、“强制和解”等缺陷。
本文从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内涵、外延、立法演变出发,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据,在分析现有法律条文基础上,对我国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如何调整与优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和解;恢复执行;司法干预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227-01作者简介:赵苑位(1995-),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执行和解的内涵(一)执行和解的概念现阶段,对民事和解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见解①,但定义之殊,本质之同,即在双方执行时,倾私讨,从而终止程序。
通过梳理,笔者对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为:民事执行中,双方愿在私下商议,制定和解合约,明确义务主体,方法,期限,脱离法院约束。
一定程度上,属于民事执行终止的方式。
(二)执行和解的特点②1.双方自愿和解是法律行为,基于自愿,诱逼等,都不算自愿。
因此,只有当事人秉承协商,和解程序才被认可,实现执行终止。
2.法律范围内和解,在执行中不能与法律相悖。
据现法,执行和解中,要在争议上促使双方形成统一意见。
一旦出现不允许的情况,协议不被允许。
3.主体能力假如一方没能力,不能体现双方意愿。
诉讼行为能力,由年龄及精神而定,精神有陷的人,未成年人不具该能力。
二、执行和解的立法瑕疵与适用困境(一)执行和解的立法瑕疵1.期限不合理和解协议中断,系双方共识,或执行中断的,期限模糊。
被申请人不遵协议,这些现象较多,如,申请人未充分使用权利,造成案件时长拖延。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当前,执行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的问题。
不能执行完结的原因很多,有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存在一批“难案”、“硬案”和“骨头案”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的案件是因为行政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造成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一、执行难存在的原因(一)执法环境差。
1、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有关方面不积极配合。
出于多种原因,银行、房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经常出现不积极配合的现象。
价格鉴定、评估、拍卖等社会中介组织对法院委托的价格鉴定、评估、拍卖事宜有的不依法进行,有的甚至弄虚作假。
3、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当前,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干预案件执行的现象大大减少。
但是,应当看到现在干预案件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4、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
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表现在阻挠执行、抗拒执法、不协助执行、为当地的当事人通风报信等。
5、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
6、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开展工作,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二)执行工作力度还不够。
1、一些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没有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来具备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错过了执行的有利时机,导致一部分案件久拖不执。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存在的问题1、执行案件质量效率不够制度化、规范化。
2、对执行案件的办案期限不够重视。
只注重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不注重提高各个节点的办案速度,缩短整个执行办案周期。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
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有的甚至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面对高风险、高要求的执行工作,力不从心;有的执行人员业务不熟,执行方法老套,对执行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不求甚解,部分案件因执行有难度,便被一拖再拖,有的连一份调查材料都没有,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
不少执行人员也是“出工不出力”,缺乏工作动力。
4、审判与执行脱节。
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兼顾判完后的执行问题,只是为了结案而结案,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判决后不能及时执行。
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
5、强制执行与执行信访关系处理不当。
目前,执行工作要求以人为本,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
只要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便以各种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
执行法官反过头来要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数案件因为强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时而错失执行时机。
(三)对策1、强化执行案件管理与监督。
一是按照市中院对审判管理的要求,规范执行案件的管理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从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实际工作上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
二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应执行工作内容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三是继续对执行案件进行认真梳理,逐案检索,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尽快执行,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讲明理由,对确无条件执行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依法终结执行。
(完整版)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和执法机构对于执行案件的力度也越来越强。
尽管如此,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屡见不鲜,成为司法工作中的一大瓶颈。
本文将从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原因1.财产性质不清、难以查找执行案件需要执行的财产往往有一定的流动性,尤其是在大额财产方面,其流动性更是大大加强。
很多被执行人会将财产进行隐藏,或改变财产名称,甚至把财产转移给亲戚朋友等人。
这些情况都使执行案件的难度大大加大。
2. 司法执法力度不够除了一些高调案件,大多数执行案件的执行执法力度较弱,关注度不够,很容易被执行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影响,进而影响到案件的执行。
3.司法资源短缺司法系统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非常宝贵的资源,但实际上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而且,执行案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而这些都是有限的、珍贵的资源。
4.法律法规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多种缺陷和漏洞,许多规定并不完善,执行可能会出现许多困难。
二、对策1.加强监管、提升执行力度加强对于执行案件的监管,提高执行工作的力度,对于其他不服从执行的恶意行为,必须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制约。
2.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其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在执行穿透到相关制度时,需要更加严格把关,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3. 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可以大大提高执行效率,能够有效地管理所有执行案件的信息,随时把握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从而快速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影响案件的因素。
4. 强化司法资源的整合能力需要对司法资源进行整合,通过有效合作、共享资源,提升执行案件的效率,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5. 改善执行机制在执行机制方面,可以通过提升执行人员的职业素质、规范执行流程、完善执行方式来强化执行效果,提高执行成功率。
总之,执行难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
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篇1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和解协议在解决各类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以期为各当事人提供参考,促进和谐解决纠纷。
二、执行和解协议概述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并终止执行程序的一种约定。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达成,各方应遵守约定。
1. 法律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据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2. 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
3. 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通常会导致执行程序的终止。
一旦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1. 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充分协商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应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
3. 书面记录执行和解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书面协议有助于防止纠纷再次发生,同时可作为证据使用。
4. 履行监督当事人应监督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5. 法律援助如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五、执行和解协议的注意事项1. 注意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2. 注意协议的明确性和具体性,避免产生歧义。
3. 注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公正。
4. 注意协议的履行情况,确保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如一方不履行,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六、结语执行和解协议在解决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完善执行和解制度化解执行难
执行和解 , 简称执行和和解 , 是指 在民事执行 程序 中 , 执 行 当
事人经 自愿 、 平 等协商 , 就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和被执行人履行义
务的主体 、 期 限、 方式 、 内容 等达成协议 , 一致 同意 中止 执行程 序 , 当事人 自觉履行协议后 , 原执行程 序即告终结 的法律 程序和法律
法院执行难 问题 由来 已久 , 错综 复杂 , 牵 涉面 广 , 解 决起来非
常棘 手 。长 期 以来 , 人 们 对 于法 院 执 行 难 问 题 的认 识不 到 位 , 不够
深入。造成执行难 的原 因很多 , 不仅包括法院内部的各种因素 , 还
包括法院外部 的种种 因素。可 以说 , 法 院执 行难是一个 各种 因素 的综 合体。在 这个综合 体里 , 有执 行法律制 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
事人 是 没 有 约 束 力 的 , 并 且 一 方 当事 人 不 因 此 而受 到任 何 的 惩 罚 。
隐匿 、 转移 、 变卖财产 和抽 逃资金 等逃避执行 , 使得法 院难 以查 找
被执行财产 , 以期达 到不履行或者不完 全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
务 的 非 法 目的 。
第二 , 协助执行人消极协 助法院执行 , 缺乏 尊重法律 的理念 。
尽管我国《 民事诉讼法》 、 司法解 释及其他法律法规 对协助法 院执
行的义务主体 、 协助 内容 等做 出了相应 的规定 , 但 该规 定条 文太 少, 内容过 于抽象 , 缺乏实际操作性 。 第三 , 查 明的财产难 以执 行 , 特别 是涉及 到特殊 主体的案件 。 在法院实际执行 中, 即使通过各种渠道查明了被执行人 的财产 , 由 于要 考虑到被执行人 没有履行能力 、 被执行人财产受 到当地政府 特殊保护 、 被执行人是事业单位等种种客观因素 , 法院在具体执行
探析我国执行和解的可行性——兼论执行难的解决思路
Legal Sy=em A nd Soci et y ■■雹盛圜—▲垒竺竺!型生f叁墨I』圭塾金探析我国执行和解的可行性——兼论执行难的解决思路杨擎摘要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执行和解制度在我国不可行,并从四个方面探析了其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即无法弥补之缺陷,进而得出执行和解制度之不可行性,文中兼就‘‘执行难”的解决思路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执行和解当事人主义执行难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8-01一、执行和解制度无法弥补之缺陷执行和解制度被称为最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之一,但是它的存在引来不少争议,首先是对其性质和效力的争议,再是对其制度缺陷之探讨。
(一)O l A-t和解制度之理论基础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呈负效应私法自治是执行和解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而实体法中的私法自治理念延伸到程序当中来就是当事人主义。
而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改革的进程中似乎过多的批判了职权主义,而过分的褒扬了当事入主义,要知道当今西方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越来越多的吸收了职权主义的成分,向一个全新的、折中的、更完美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转变。
事实上,当事入主义并非万能主义,特别是它在执行程序当中的运用呈现负效应。
这里笔者想强调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运作的不同性:审判程序以确认权利为核心。
审判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不明确,需要通过审理的过程,平等对抗的过程去证明白己权利。
当事人主义在此时的运用可谓恰到好处,它要求限制法院过度的职权干涉,好让当事人进行公平的辩论和对抗以明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执行程序,作为审判程序的延续和裁判的保障,其功能和目的在于执行法院的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落实已明确了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执行和解与执行所追求的目的相违背民事执行的价值目标在于执行官旗帜鲜明的帮助获得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实现已经明晰及确定的权利。
那么如何更加有效、快速并且正当的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是民事执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时所要考虑的因素。
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1. 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指导:在执行工作中,常常出现目标不明确或指导不清晰的情况。
缺乏明确的目标会使执行团队迷失方向,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
2. 沟通不畅:沟通是高效执行工作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沟通渠道不畅、信息传递错误、沟通方式不当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团队成员之间无法充分交流合作,影响了执行效果。
3. 缺乏资源支持:执行工作需要充足的资源支持,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
然而,在实际情况下,很多执行团队面临资源短缺的困境。
缺乏必要的资源会严重制约执行工作的推进和完成。
4. 缺乏合理的时间规划:时间管理是成功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团队没有建立起合理有效的时间规划机制,导致任务时间安排混乱、优先级处理不当等问题。
5. 人员配备与能力匹配不当:组建一个具有合适技能和经验背景的执行团队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很多时候人员配备与工作要求不匹配,团队成员缺乏必要的技能或经验,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和质量。
6. 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准确的反馈是改进执行工作的方向和方法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团队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导致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对策建议1.明确目标并提供清晰指导:在开始执行之前,制定明确可行的目标,并向执行团队提供清晰具体的指导原则。
这将有助于团队成员理解任务意义和预期结果,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方向。
2. 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并确定适当的沟通方式。
定期开展团队会议、项目汇报等形式,促进团队成员之间信息交流、问题解决和意见反馈。
此外,鼓励团队内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积极互动,加强协同合作能力。
3.充足资源支持:在项目启动前,进行充分的资源评估和规划,确保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充足供应。
同时,建立有效的资源管理机制,合理安排资源使用和调配。
4. 合理时间规划: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根据任务的复杂程度、紧急程度以及优先级确定工作时间安排。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执行过程是一个组织或个人实现目标的关键阶段。
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妨碍了任务的顺利完成。
本文将探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结果质量。
二、问题一:沟通不畅在执行过程中,沟通不畅常常导致信息传递错误、误解和冲突产生。
例如,在团队合作中,不同成员之间可能由于语言表达不清、意见分歧等原因导致争执。
对策:1.建立明确的沟通渠道:为保证信息顺畅传递,可以采用专门的沟通平台或工具,并规定每个成员负责使用该平台进行及时交流。
2.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或复杂的表达方式,而是用简单明了的词句进行交流。
3.培养良好沟通技巧:组织或个人应加强培训和提高自身的沟通能力,学会倾听他人意见并尽快解决疑虑。
三、问题二:缺乏有效领导一个优秀的领导者可以在执行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指导、目标和动力,使团队成员更有动力和方向感。
对策:1.设立明确的目标:领导者应该确保每个人都清楚任务的目标,并且能够将自己的工作与整体目标相对应。
2.激励团队成员:采用适当的激励措施来鼓励团队成员参与到项目中,如奖励制度或成就认可等。
3.定期进行反馈:领导者可以定期与团队成员进行个别或小组讨论,了解每个人在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提供及时的反馈和建议。
四、问题三:资源不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资源不足的情况,包括资金、人手、时间等。
这会影响任务质量和进度。
对策:1.合理规划资源:在项目开始之前,应该充分评估需要哪些资源,并做好调配计划,以尽量避免资源不足。
2.寻求外部支持:当内部资源不足时,可以考虑与合作伙伴、供应商或其他相关组织合作,获得额外的支持和资源。
3.优先级管理: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领导者应当合理安排任务的执行顺序,并根据优先级进行资源分配。
五、问题四:缺乏适应能力大多数执行过程中都会面临各种变化和挑战,如果没有足够的适应能力,就很难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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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和而不解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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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和而不解的原因及对策
[ 付健]——(2012-8-15) / 已阅579次
执行和解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其独特的性质和方式。
做好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是解决执行难,确立和谐执行的一种较好的方式。
目前,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又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给其留有生存的余地,因此,法院首要采取的执行方式就是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当前,执行和解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执行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在近年来的实践中,执行案件和而不解的现象也愈发突出,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执行和解案件和而不解的原因
实践中,执行法官在办理执行案件中都会大量地采用执行和解方式,然而,执行和解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由于和解协议造成执行周期过长,中间出现变数,导致出现大量和而不解的现象。
执行和解和而不解,不仅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还会造成社会对执行和解的不认可。
执行实践中出现和而不解的情况,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执行法官一味追求执行和解率,只注重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能够落实,造成案件不结。
某些和解协议制定不符合实际,缺乏履行基础。
二是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往往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造成和而不解。
三是和解协议往往分期履行,履行时间较长,被执行人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丧失履行能力。
四是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法律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亦没有惩罚性规定。
现行法律仅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没有任何惩罚性措施,导致部分被执行人有恃无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从而导致案件久拖未结。
五是执行和解有时脱离法院监管,被执行人容易怠于履行义务。
由于分期履行的案件,在第一期履行完毕后,接下来的义务履行有时不在法院的监管督促下进行,被执行人容易抱着侥幸心理怠于履行。
二、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和解结案率
为提高执行和解结案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针对上述和而不解的原因,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和解结案率,从而充分发挥执行和解在办理执行案件以及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一是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释明力度,告知当事人风险责任,同时,要引导当事人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与履约意识,明确告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的风险责任归属。
二是加强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指导、审查。
第一,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若违背则和解协议无效,案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第二,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逃避执行的行为。
三是加强执行担保工作。
必要时可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案情责令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则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继续进行,以此保障执行和解协议顺利履行。
四是制定执行回访制度,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和督促。
执行回访制度针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特点,要求被执行人定期向法院及申请执行人报告其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报表,使法院和申请人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当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发生变化时,申请执行人能及时调整和解协议或申请恢复执行。
五是加大对和而不解行为的惩罚力度,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除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对被执行人故意利用和解手段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要及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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