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董事会可采取的事后反收购措施
反收购措施

反收购措施引言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收购和合并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收购可以带来规模经济和资源整合的优势,但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对于被收购的企业和相关利益方来说,制定一套有效的反收购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反收购措施,帮助企业在面对收购威胁时保护自身利益,增加谈判筹码以及降低收购成功的可能性。
1. 接受竞争性收购报价当一家企业收到一份收购报价时,一种反收购的策略是接受这份报价,并且付出一定的代价,以便阻止收购方向其他目标进行竞争性收购。
这种策略可以通过向收购方提出更高的要价、寻求更有利的交易条件或者寻找其他合作伙伴等方式来实现。
接受竞争性收购报价可以让企业在收购交易中获得更多的谈判筹码,降低收购方的议价能力。
2. 加强合作伙伴关系另一种反收购的策略是加强企业与其他相关利益方的合作伙伴关系。
通过建立更牢固的合作伙伴关系,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信息,并且增加其他企业尝试收购自己时面临的困难。
例如,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这样的合作可以为企业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交易条件,从而增加被收购的成本和难度。
3. 加大市场宣传力度有效的市场宣传可以帮助企业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形象,从而增加其他企业收购自己时面临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加大市场宣传力度,企业可以向潜在收购方传递一些信息,例如企业拥有强大的品牌价值、市场份额和忠诚客户等。
这些信息可以在收购谈判中成为谈判筹码,增加企业的议价能力。
4. 加强企业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治理结构是反收购的另一个重要措施。
企业可以通过提高透明度和合规性,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以及建立独立的董事会等方式来增强自身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这些举措可以提高企业的价值,增加收购方收购的成本和难度。
5. 采取法律行动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阻止或延迟收购。
通过寻求法律支持和采取相关的法律诉讼行动,企业可以将收购方牵扯入长期的法律争议,并增加收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引言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是指中国上市公司采取合法措施,抵御或阻止外部投资者或其他公司对其展开的收购行为。
反收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制来规范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1. 上市公司法规定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上市公司法的基本法律规定,其中包含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的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以及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
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资本构建、股票回购、增加登记制限、引入方案对抗等方式,来反击或阻止收购者。
同时,上市公司管理层还需向股东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确保股东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2. 《公司法》规定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当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
一旦收到收购报价或者发现有可能发生收购的情况,董事会有义务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建议,决定采取何种反收购措施,例如增发股份、设立特别决议等。
此外,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其他反收购的具体规定。
3. 反垄断法规定另外,中国的《反垄断法》也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做出了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反收购应当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合并事项,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如果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涉及到潜在的垄断行为或者垄断市场,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反收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反收购时需仔细考虑是否涉及反垄断法规定,避免触犯法律。
4. 证券市场规则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还需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市场机构的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探究

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探究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探究1. 引言上市公司反收购(AntiTakeover)是指被收购方在收到收购方的收购意向后,采取一系列手段,以防止被收购的公司被收购方成功控制的行为。
这类行为通常涉及到法律、财务、战略和道德等各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方面进行探究。
2. 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基础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被收购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反对、限制或阻挠收购方的收购行为:2.1 董事会责任和职权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在控制权转移的过程中拥有重要的影响力。
董事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采取措施限制收购方的行动,比如设立抗收购委员会、制定防御计划等。
2.2 股东权益保护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一定的权益。
如果收购对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提起诉讼、行使小股东权益保护等。
2.3 反垄断法和证券法在某些情况下,收购可能会触犯反垄断法或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被收购方可以借助这些法律对收购方进行限制、调查或追究法律责任。
3. 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手段为了反对收购方的收购行为,被收购方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手段,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手段:3.1 制定防御计划被收购方可以制定一系列的防御计划,以阻止或延缓收购的进行。
比如,可以制定政策,要求收购方必须达到一定的股权比例才能进行收购,或者要求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收购。
3.2 阻止收购方获取信息被收购方可以限制收购方获取关键信息的途径,比如拒绝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或商业机密。
这样可以增加收购方对被收购方的了解难度,从而降低收购成功的可能性。
3.3 提起诉讼如果收购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收购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禁止收购或索赔。
3.4 进行合并重组被收购方可以通过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重组,从而增加引入新股东的成本,降低被收购的可能性。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一、我国的立法现状(一)法律规制1、《证券法》第101条第2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第8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第33条:“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二)解读1、抽象标准:突出了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一般性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明确不得为包含敌意收购在内的收购行为“设置不适当的障碍”2、具体规则:明确了对目标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进行限制的范围,对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之外的行为,没有明文加以禁止,同时允许了目标公司管理层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反收购行动的议案。
3、时间限制:限制反收购措施的具体规定局限于针对“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的时段,从而对目标公司可能在事前采取的反收购安排缺乏约束力。
(三)评价1、价值取向: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战争,法律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2、检验方法:由于(1)我国明确禁止的反收购措施很少,(2)未像英国那样把反收购措施的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3)也未像美国那样确立了成熟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标准。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检验法律反收购措施合法性主要是通过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并购是企业的⾼级经济活动⾏为,反并购是并购的逆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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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相互持股
国内⽬前的法律并未禁⽌上市公司间相互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较信任的公司达成协议,相互持有对⽅股份,并确保在出现敌意收购时不进⾏股权转让,以达到防御敌意收购的⽬的。
(⼆)员⼯持股
这是基于分散股权的考虑设计的,上市公司可以⿎励内部员⼯持有本企业的股票,同时成⽴相应的基⾦会进⾏控制和管理。
在敌意并购发⽣时,如果员⼯持股⽐例相对较⼤,则可控制⼀部分企业股份,增强企业的决策控制权,提⾼敌意并购者的并购难度。
(三)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
此制度的⽬的在于维护公司董事会的稳定,从⽽起到抵御敌意收购的作⽤。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没有禁⽌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是把是否执⾏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权利交给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在⼀定程度上,董事会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沿⽤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故解除其职务,同时加⼊⾃制条款:“董事若发⽣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股东⼤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每年不超过董事会成员,这就意味着即使并购者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权,也难以获得⽬标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从⽽使并购者不可能马上改组⽬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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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法律评介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法律评介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活动日益频繁。
反收购措施作为上市公司抵御不期望的收购企图的手段,其法律层面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的背景与概念上市公司之所以会面临被收购的风险,原因众多。
可能是因为公司拥有有价值的资产、独特的技术或广阔的市场份额,吸引了其他企业的觊觎。
也可能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股价低迷,成为了潜在收购者眼中的“廉价猎物”。
反收购,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为了防止被其他公司收购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公司现有的管理层、经营策略和股权结构,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二、常见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一)毒丸计划毒丸计划是一种常见的反收购策略。
它通过向现有股东发行新的证券,一旦收购方的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这些证券将赋予股东以低价购买公司大量股份的权利,从而大大稀释收购方的股权,增加收购成本。
(二)焦土战术公司可能会出售核心资产、大幅增加负债或者进行一些可能损害公司长期价值的短期行为,使得公司对收购方的吸引力大幅下降。
(三)金色降落伞公司与管理层签订协议,一旦公司被收购且管理层被迫离职,将获得高额的补偿,这可能会让收购方在收购决策时有所顾虑。
(四)白衣骑士策略公司寻求友好的第三方作为“白衣骑士”,来参与收购竞争,从而提高收购价格或者使收购方放弃收购。
(五)帕克曼防御被收购方反过来主动收购收购方,以达到阻止收购的目的。
三、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法律规制(一)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采取反收购措施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包括反收购措施的具体内容、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二)股东平等原则反收购措施的实施不能损害股东的平等地位,不能对某些股东进行歧视性对待。
(三)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公司董事在决定采取反收购措施时,必须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了个人私利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反垄断审查如果反收购措施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或者限制竞争,还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上市公司如何反收购

上市公司如何反收购在商业世界的激烈竞争中,上市公司可能会面临被收购的风险。
当一家公司成为被收购的目标时,采取有效的反收购措施是保护公司独立性、股东权益和企业战略的关键。
那么,上市公司究竟可以通过哪些策略和方法来进行反收购呢?首先,“毒丸计划”是一种常见且较为激进的反收购手段。
这一计划的核心在于,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威胁时,公司会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收购方的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优先股股东就可以行使特别权利,从而大幅稀释收购方的股权,增加收购的成本和难度。
例如,优先股可以被设定为在收购发生时转换为大量的普通股,使得收购方即使成功收购,也无法获得预期的控制权。
其次,“金色降落伞”策略也能发挥一定作用。
公司会与高管签订协议,如果公司被收购且高管因此离职,他们将获得巨额的补偿。
这一策略一方面可以增加收购方的成本,另一方面也能稳定管理层的心态,使其在面对收购威胁时更坚定地为公司利益而战。
再者,“白衣骑士”策略常常被采用。
上市公司会主动寻找一家友好的企业,通常是具有良好合作关系或者战略协同的公司,邀请其参与收购竞争。
这样一来,“白衣骑士”的出价可能会高于恶意收购方,或者通过与“白衣骑士”达成某些特殊协议,如资产剥离、业务整合等,使得公司在被收购后仍能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和战略方向。
“焦土战术”则是一种极端但有时有效的方法。
公司可能会出售核心资产、大量举债、进行高额的一次性分红等,使公司的价值在短期内大幅下降,从而让收购方失去兴趣。
然而,这种策略对公司自身的长期发展也可能带来严重的损害,因此需要谨慎使用。
“帕克曼防御”也是一种独特的反收购策略。
被收购公司反过来主动收购收购方的股份,以攻为守,迫使对方放弃收购。
但这需要公司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精准的市场判断。
除了上述具体的策略,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也是反收购的重要基础。
保持一定比例的控股股东持股,或者通过交叉持股、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增加股权的稳定性,减少被恶意收购的风险。
反收购的策略与运用

反收购:策略与运用
(2)当某一方收集了超过预定比例(比如 20%)的公司股票后,权证持有人可以半 价购买公司股票。
(3)当公司遭受到收购袭击时,权证持有 人可以升水价格(只要董事会看来时“合 理”的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手中持股, 换取现金、短期优先票据或其他证券。
反收购:策略与运用
二是可兑换毒债。即公司在发行债券或 借贷时订立“毒药条款”,依据该条款,在 公司遭到并购接收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 前赎回债券、清偿借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 票。这种毒药条款,往往会增加债券的吸 引力,令债权人从接收性出价中获得好处 。
反收购:策略与运用
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 选1/4或1/3等。这样,收购者即使收购到了 “足量”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 性改组,他们可以决定采取增资扩股或其 它办法来稀释收购者的股票份额,
反收购:策略与运用
也可以决定采取吞下毒丸或售卖冠珠, 使收购者的初衷不能得到实现或使公司股 票贬值,造成收购者损失。美国大公司中 约有一半采取每年改选部分董事的章程条 款。
反收购:策略与运用
英国法律禁止目标公司在出价期间向友 好公司发行股票。
因此在我国,为了实现朋友持股,通常 的做法可以是邀朋友一起来成为股份公司 的发起人股东。 •员工持股计划(ESOP)
反收购:策略与运用
二、发行特种股票 一种情况是:一票多权; 另一种情况是:一票少权。该种股票股
利比一般普通股高,但只有1/10的表决权 ;再一种情况是用于分开所有权和控制权 的A股和B股。
反收购:策略与运用
限制表决权的办法通常有两种:一是直 接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如有的公司章程 规定股东的股数超过一定数量时,就限制 其表决权,如合几股为一表决权。有的规 定,每个股东表决权不得超过全体股东表 决权的一定比例数(如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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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总第201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4,2009(Cumulatively,NO.201)西方企业的收购与反收购历史远远早于我国,反收购的策略也已比较成熟,笔者认为这些策略对我国企业的反收购实践有很好的借鉴和启示作用,其中许多的措施都可以直接拿来为我国目标公司所用。
本文中笔者将具体探讨西方目标公司董事会常用的事后反应性反收购措施中哪些可以为我国当前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所用。
1.向公司原有股东或特定友好主体发行新股发行新股的反收购功能主要取决于新股的发行对象。
如果新股只向原股东按比例配售,而原股东也确实行使了其优先认股权,则其比例性利益就不会受到影响。
这种情形下,新股发行作为反收购措施可以有效增加收购方的收购成本。
但如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原股东的比例性利益以及对公司的控制权则可能会受到稀释,并且收购方通过对公开募集的新股进行认购很有可能增加其持股比例而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因此这种情形下的新股发行实不宜作为反收购措施。
我国《公司法》虽然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时间、程序、信息披露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并未否定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公司法》,在遵守新股发行严格的条件约束和程序规范的前提下,目标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法对特定的主体发行新股,作为反收购措施。
2.帕克曼战术是指当获悉收购方有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反守为攻,抢先向收购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使收购公司被迫转入防御。
实施帕克曼防御使目标公司处于可进可退的主动位置:进可使收购方反过来被防御方进攻;退可使本公司拥有收购公司部分股权,即使后者收购成功,防御方也可分享部分利益。
但是,帕克曼式防御要求目标公司本身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外部融资能力;同时,目标公司也应具备被收购的条件,否则收购公司股东将不会同意发出公开收购要约[1]。
该战术虽具有较强的反收购功能,但对目标公司要求较高,目标公司必须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外部融资能力,因此即使法律允许,那些效益不好的目标公司也往往根本无能力采取该战术。
当目标公司具备被收购条件,且经营效益良好,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外部融资能力时,笔者认为原则上是不必限制该策略的使用,只需将之归属目标公司自治范围即可。
只是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尚不成熟、董事的义务与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的国情下,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目标公司董事会运用此策略时的监管,以防目标公司董事会在不具备足够资金实力情况下违规融资,以不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控制地位。
3.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目标公司购买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重新获得发行在外的公司股份所有权。
该方式可以提高目标公司经营者或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强他们对公司的控制,同时还能提高目标公司股份价格,迫使收购者提高出价,或者促使收购者把手中股票出售给目标公司并赚取一定的利润,放弃进一步收购的计划,从而具有很好的反收购效果。
但股票回购大量占用公司资金,将会影响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和后继发展能力,因此公司回购必须以雄厚的资金实力为前提。
目前各国政府对股份回购仍持有不同的态度。
日本、新加坡等国一般禁止此种方式,英国、美国、加拿大与部分欧洲国家则承认附带条件下的股份回购,如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认为,仅为维持目前的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的控制权而取得本企业的股票是违法的,但如果是维持企业现行的经营方针而争夺控制权,实质上是为了本企业利益,则回购是被允许的[2]。
由于证券市场环境不规范与市场主体不成熟,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都不允许上市公司回购发行在外的社会公众股份,但是2005年6月我国颁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05年10月新颁布的《公司法》,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进行了新的规定。
通过对这些新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实质上是允许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只是对回购的适用范围加以严格限制,并要求回购后要及时按规定注销。
事实上,从国外存在股份回购制度的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可以看出,其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也都受到严格限制[3]。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会完全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采用回购股票然后及时注销的方法来进行反收购。
只是鉴于股份回购确有可能为经营者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打开方便之门,所以必须对其权利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管与规制。
4.绿色邮件及中止协议绿色邮件指当收购方已持有目标公司大量股票并形成收购威胁时,目标公司通过谈判将收购者手中拥有的本公司股票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回。
作为交换条件,收购者往往与目标公司签订中止协议,同意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不再继续增持目标公司的股票。
丹与迪安格罗(1983)研究了1977-1980年间的八十一起中止协议。
他们发现,中止协议中的股票溢价回购使那些没有参与其中的股东面临股价平均下降4%的损失[4]。
由于该方法中目标公司董事会以给予收购方补偿或贿赂为代价换取其停止收购,以直接牺牲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方式维持其在公司的控制地位,因此一般为各国所禁止。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也应予以禁止。
5.死亡换股死亡换股指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特别股或它们的组合,简述我国董事会可采取的事后反收购措施马俊芳(淮阴工学院,江苏淮安223001)[摘要]在对西方目标公司董事会常用的事后反应性反收购策略加以详细介绍的基础上,笔者试图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和理论联系实际方法对这些措施在我国的可行性进行探究,尝试就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董事会;反应性;反收购措施以交换发行在外的本公司普通股,通过减少流通在外股数以抬高股价,并迫使收购方提高其收购价[5]。
该方法实质上也是一种股份回购,但它通过发行公司债的方式,使得目标公司负债比例提高,财务风险增加,这样即使公司市值不变,它的权益价值比重也可能降低,而其股价未见得一定因股数减少而增加,此外,虽然目标公司股价上涨,买方收购所需股数却减少,最后收购总出价可能会保持不变,这样该方法在给目标公司造成较大风险的情况下,很可能并不会给其带来较好的反收购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该法实不应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6.焦土策略焦土策略指公司通过资产重组降低公司资产、财务、业务质量,以减低公司对收购者的吸引力。
其常用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售卖“冠珠”。
冠珠是一个公司里闪光的部分,它富于吸引力,诱发收购行动,是收购者收购该公司的真正用意之所在,目标公司在收购发生前将冠珠售卖或抵押出去,可以消除收购的诱因,粉碎收购者的初衷[6]。
二是虚胖战术,指当企业面临并购威胁时,购置大量与本企业经营无关或盈利能力差的资产,令企业包袱沉重,资产质量下降,或者大量增加企业负债,恶化企业财务状况,加大经营风险,或者进行长时间才能见效的投资,使企业在短时间内资产收益率大减,从而打消并购者的并购企图。
当目标公司面对咄咄逼人的敌意收购,在其他反收购措施难以抵抗时,往往会使用出售“冠珠”或虚胖战术的法宝,让收购方放弃收购的意图。
丽珠集团在反收购过程中就曾采用了焦土术的战术,其采用的具体方式是制造亏损,丽珠集团在配股后大幅度计提坏账损失,立马就亏损了。
ST美雅也曾使用计提坏账等手段做低公司价值,以令潜在的收购者望而却步。
该策略虽具一定的反收购效果,但由于采用这些措施通常会降低目标公司资产的质量与股票的价格,会对目标公司自身造成严重伤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禁止目标公司董事会使用该策略作为反收购的方法。
7.“白衣骑士”策略当目标公司遭到敌意收购时,董事会邀请一个善意的公司,即所谓的“白衣骑士”以更高的价格对其进行收购,通过竞争以挫败敌意收购或至少提高收购价格。
一般来讲,白衣骑士之所以会愿意进行收购,往往是因为目标公司愿意给予其更为优惠的条件如锁定策略。
“白衣骑士”的介入往往能使目标公司股价大幅度上升,从而使敌意收购者知难而退,更能与目标公司友好合作的、更有利于目标公司的长远发展的“白衣骑士”取得收购战的胜利,即目标公司取得反收购的胜利;即使“白衣骑士”的出现不能使目标公司取得反收购的胜利,也可以为目标公司争取一个更有利的收购价格,这样,“白衣骑士”的出现不仅可使目标公司股东获得较高的溢价收入,也可使目标公司获得能使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的人,因而无论主张授予董事会反收购权的美国还是主张授予股东大会反收购权的英国均允许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在面临敌意收购时寻找“白衣骑士”。
在济南百货、ST美雅的反收购案中,将军投资与广新外贸实质上就扮演了“白衣骑士”的角色。
另外,前面所提丽珠集团公司的管理层在反收购中不仅采用了焦土术,也采用了“白衣骑士”的策略。
当时丽珠集团的管理层寻求善意合作者,引进了太太药业,并在收购过程中对太太药业采取了较为积极配合的态度,最终为太太药业所友好收购。
笔者认为,“白衣骑士”策略确实可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所用,但为吸引其它公司充当“白衣骑士”而实行的锁定策略则应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因为它一方面是对被收购公司财产的掠夺,另一方面将造成社会财产的浪费。
它并不是引入竞争而是结束了竞争,对于其它收购者来说,参与竞争已毫无意义[7],而这无疑是损害了股东乃至公司的利益。
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应平等对待所有收购竞争者,只有在公平竞争中,股东才能获得最高的溢价,公司才能得到最有利于其长远发展的收购者。
8.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最早在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英国,到80年代以后这种股权收购模式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我国,MBO最初是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中开始展开并同时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出现的,之后其得到了较为迅速的发展,目前国内许多上市公司已实施了管理层收购。
胜利股份就曾采用该措施作为其反收购防御措施。
当目标公司面临敌意收购威胁时,管理层收购可以为其提供有效而不具破坏性的保护性防御,通过它可以使目标公司避免被敌意收购。
而且我国目前法律是允许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就管理层收购的主体、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信息披露等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完全可以以管理层收购的方式进行反收购。
但由于管理层收购在我国还是国有股减持的一种重要方式,许多公司管理层往往通过协议受让国有股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进行反收购,因此实践中须对其进行严格规制,以防管理层通过调剂或隐藏利润等方法来扩大账面亏损,压低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侵吞国有资产。
9.行政申诉或诉讼行政申诉是指目标公司在敌意收购情况下,以收购者违反有关国家政策为由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从而延缓或阻止收购。
诉讼,即通过发现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提起司法诉讼,它是目标公司在反收购中常用的措施。
通过提起诉讼,目标公司可以拖延收购,争取时间采取各种反收购措施,逼迫收购方提高收购价以免被起诉或为了避免诉讼而放弃收购,或者在心理上重振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士气。
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但《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已建立了严格的企业收购的申报、报批及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公司收购的主体、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