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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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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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 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 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 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 他要求。(15)
(9)防治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 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
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
生保护权利的能力。(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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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0)标准制定与统计调查分析
(5)特殊管理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
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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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3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用人单位应采取防治管理措施
三是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 对有争议资料作出行政判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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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解析
1.1 总 则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 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1)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
肺病高发的问题。

图解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图解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图解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一、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性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劳动者健康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而近年来,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促使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和完善。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背景和重点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

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对职业病危害较大的行业和岗位进行重点监测和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护水平。

2.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完善劳务派遣制度,保障派遣员工享有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病防治权益,加强派遣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3.明确病因定性标准。

明确职业病的病因定性标准,完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制,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职业病治疗和康复。

加强职业病患者的康复和治疗,完善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康复和残疾评定制度,保障职业病患者享有与其他疾病患者同等的医疗救治权益。

5.强化职业病防护措施。

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现代化职业病防护措施,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装备的更新和改造,提高职业病防护水平。

三、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意义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对于提高职业病防护水平、保障劳动者健康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通过完善职业病危害评价体系、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措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有效减少大面积、大规模职业病的发生。

2.加强职业病防治责任。

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派遣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等措施,更严格的加强职业病防治责任,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力量建设。

通过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现代化职业病防护措施,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力量,为国家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提供支撑。

4.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大力加强职业病防护能够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和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更好地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比之前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
尘”。虽然增加的字数不多,但其背后却有很深的用意。
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2010 年全
国共报告职业病 27 240 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
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
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的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 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解 读
部门应当在 10 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
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
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
乡 村 科 技 2013.02
法律顾问
丌丌丌丌丌丌 丌丌丌丌丌丌
2011 年 12 月 31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 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 防治法》着重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方针。
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该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 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 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 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
谢兼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

《 职业病防治法》 》及其解读

《 职业病防治法》 》及其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解读职业病防治法制修订历程✓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职业病防治法制修订历程✓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修订背景: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调整。

职业病防治法制修订历程✓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修订背景:国家对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方式和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职业病防治法制修订历程✓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修订背景: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者健康保障的需要。

职业病防治法制修订历程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制修订历程•修订背景:为落实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一是顺应国家机构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职业病防治由原来的安监部门,卫生部门分工负责调整为统一归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二是响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职业病诊断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刚性规定。

1-总则立法意义—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总则职业病的定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总则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1-总则职业病防治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职业病是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有毒、有害等物质或者劳动条件危害而引起的健康问题。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这些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职业健康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职业病的防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要求和措施。

一、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职业病是极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仅会给劳动者个人的健康带来危害,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力造成重要影响。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职业病发病率较高,经济损失巨大。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不仅为职业健康问题的长远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更引领了职业健康工作向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法律适用范围:该法律适用于从事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2.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职业病防治措施和规定,并负责对工作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其职业健康,同时也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措施,配合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

4.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保障,其职责主要是进行职业卫生监测、评估、咨询、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5.对职业病防治的经济保障和救助:对于职业病患者,政府应当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救助,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向职业病患者支付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6.法律责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

三、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效果《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职业健康领域的长远发展和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监管、检查、治理任职期从2013年到2018年已经完成,将继续巩固监管、检查、治理成果。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 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
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 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的处分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 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 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 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 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 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 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 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这可真是太重要啦!你想想看啊,咱每天辛苦工作,要是不注意,得了职业病咋办?比如说那些在工地干活的工人,整天和灰尘打交道,要是没有这部法来保障他们,那得多遭罪呀!
这部法就像是一把保护伞,为咱劳动者遮风挡雨呢!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得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职业病。

这不就好比给咱的工作环境设了一道安全防线嘛!比如说要提供防护用品,就像给咱战士配上了坚固的铠甲。

而且呀,它还要求用人单位得给咱劳动者定期做职业健康检查呢!这多贴心呀,就好像定期给咱身体做个全面“体检”,有啥问题能及时发现,早发现早治疗嘛!要是没有这个检查,万一有点啥毛病自己都不知道,那后果多可怕,你说是不是?
再有呢,万一真的得了职业病,这部法也保障咱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这就像在咱受委屈的时候,有个坚强的后盾站出来帮咱讨说法呀!你说咱能不重视这部法吗?它可是关乎咱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呀!
咱得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

不能糊里糊涂地工作,对吧?大家都要重视起来,保护好自己,别让职业病找上咱。

这部法就是咱的有力武器,咱得好好利用起来!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真的太重要啦,咱都得好好了解,为自己的健康负责!为自己的未来负责!。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国家层面上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权益。

该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进行职业病危害的评估和监测。

劳动者有权利了解职业病的防治知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 职业病危害的防控措施: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包括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源头,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 职业病的诊断和评估:法律规定了对职业病的诊断和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的监测系统,并及时向劳动者提供职业病检查、诊断和评估结果。

4. 职业病的报告和登记:法律规定了职业病发生的报告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的发生情况及时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职业病登记手续,提供相关数据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统计和分析。

5. 职业病待遇和赔偿:法律规定了职业病劳动者的医疗待遇和赔偿标准。

如果劳动者确诊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其接受治疗,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赔偿或者遗属赔偿。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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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与原来的《职业病防治法》相比较,对有哪些不同、在哪些方面作了修改,提出以下解读:
一、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十条)。

二、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监管的职能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一条)。

三、强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第三、第六条)。

四、执法主体的转变
由原来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监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

各自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职权。

具体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见第十六条);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审核、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见第十七条);
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安监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认可);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见第二十八条);
5、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见第三十八条);
6、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
7、负责对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对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及劳资关系等有异议时进行判定(见第四十九条);
8、负责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监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罚(见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一条)。

(二)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制定职业病的分类目录、职业卫生及职业病诊断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检测专项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见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2、对本行政区域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调查工作(见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3、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见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
4、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见第三十六条);
5、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见第四十四条);
6、对用人学位及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以及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见第八十一条);
7、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见第八十九条)。

(三)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资关系、工种、工作岗位的仲裁(见第五十条);
2、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见第四十六条);
五、为劳动者更方便、更快捷申请职业病诊断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见第四十四条);
(二)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见第四十五条);
(三)明确由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
(四)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也可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及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见第四十九条)。

(五)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提请安监进行调查,安监部门自接到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对存在异议资料或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予配合(见第四十九条);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第五十条)。

(七)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的,将由安监部门给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二条)。

六、被诊断为职业病患者,其医疗及生活更有保障
(一)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见第六十条)。

(二)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治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见第六十三条)。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将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把关。

新《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该项目除安监部门负责监管、审批外,同时还规定了对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给予批准以及对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发放施工许可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将由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这样就促使相关企业能认真负责地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能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能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八、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对未成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未建立相关职业卫生制度、未公布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检测结果未予公布、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以及未按规定报送首次使用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资料的,从原来处二万元一下罚款提高到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一条)。

(二)对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无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未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健康档案或未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的,从原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提高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二条)。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从原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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