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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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币存款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

个人外币存款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

个人外币存款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外币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依托我行计算机业务应用系统,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外币存款账户的个人客户办理跨一级分行的现金存取、转账、结清(账户余额为零但未销户)、销户、挂失等个人银行业务。

一、客户在我行开立设有支取密码的个人外币存款账户,并且客户账户标志为通存通兑的,可在全行已开办外币通存通兑业务的网点办理开通币种范围内的外币通存通兑业务。

二、可办理外币通存通兑业务的存款介质包括存单、存折和理财卡、龙卡通等借记卡。

三、外币通存通兑业务的开办币种暂定为美元和港币。

四、外币通存通兑业务包括现金通存、现金通兑、转账、账户查询和特殊业务。

以上业务在柜面业务中全面开通,在网银业务中仅开通本人名下转账和账户查询业务,在ATM和自助终端渠道仅开通账户查询业务。

特殊业务是指客户在代理网点办理修改密码、挂失申请/撤销、存折补登及满页换折等业务,没有包括修改通存通兑标志。

五、外币通存通兑业务中的现金通兑业务由账户户主本人持存款凭证办理;转账、无凭证现金存款业务由账户户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六、开办外币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种类:1、个人活期外币储蓄的异地存款、支取、转账、查询、结清等;2、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外币储蓄的异地存款、查询、结清、存单销户等;3、个人外币通知存款的异地设定(撤销)、存款、查询、结清、存单销户等;4、个人外币通知存款一户通的异地存款、支取、转账、查询、结清等。

七、外币通存通兑业务实行交易限额控制,其控制金额为客户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本金金额,不含应付利息及手续费金额。

对于客户存取外币现钞超限额的,应要求客户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非同名账户转账的,应审核双方直系亲属证明。

八、四川分行规定:各分(支)行已开办个人外币储蓄业务的分(支)行专柜(不含分理处、网点型支行),均可办理个人外币通存通兑业务。

普通储蓄网点(含分理处、网点型支行专柜)向省分行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开办个人外币通存通兑业务。

建行 外币存款利率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建行 外币存款利率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概述建设银行(简称建行)是中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为了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建行提供了外币存款服务。

外币存款利率表是指建行针对不同外币存款产品所制定的利率表格。

这份利率表格记录了不同外币存款期限对应的利率水平,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的外币存款产品。

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不仅对个人客户有所适用,还对企业客户提供相关利率信息。

通过利率表,客户可以快速了解各种外币存款产品的收益水平,以帮助他们做出更明智的存款决策。

此外,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还经常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形势进行调整。

利率调整是针对外汇市场波动、国际利率走势、经济政策变化等因素而进行的。

因此,定期查看和了解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的变动趋势,对个人和企业客户来说都很重要。

本篇文章将对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外币存款利率的影响因素。

随后,我们将总结外币存款利率表的变化趋势,并给出关于建行外币存款利率的建议。

最后,展望外币存款利率的未来发展方向,提供给读者更深入的了解与思考。

通过对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外币存款利率的特点和变化趋势,为个人和企业客户提供更明智的金融管理建议。

接下来,我们将进入正文部分,详细解读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利用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框架进行介绍,以让读者对文章的结构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以下是可能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引言。

首先,我们将对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进行概述,介绍该表的来源和背景。

然后,我们将简要介绍整篇文章的结构,详细说明各个部分的内容和目的。

最后,我们将明确论述本文的目的,即为读者提供关于建行外币存款利率表的全面理解。

第二部分是正文。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首先概述建行外币存款利率的基本情况,包括各种常见外币的存款利率水平。

外汇存款管理规定(3篇)

外汇存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市场管理,规范外汇存款业务,保障外汇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外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办理的外汇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汇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利的原则,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外汇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外汇存款种类第五条外汇存款分为以下几种:(一)定期外汇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到期后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二)活期外汇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可以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三)通知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提前通知银行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四)协定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利率和取款条件,银行根据存款人需求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流动性支持的存款。

第三章外汇存款账户第六条外汇存款账户分为以下几种:(一)个人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个人,用于存放外汇资金的账户。

(二)单位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单位,用于存放外汇资金的账户。

(三)保证金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用于存放保证金的外汇账户。

第四章外汇存款利率第七条外汇存款利率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外汇市场供求状况和金融政策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外汇存款利率分为以下几种:(一)基准利率: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利率。

(二)浮动利率:根据外汇市场供求状况,由银行自行确定的利率。

(三)固定利率:存款人和银行事先约定的利率。

第五章外汇存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外汇存款业务流程如下:(一)存款人填写外汇存款申请书,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外汇资金。

(二)分支机构审核存款人身份和外汇资金来源,确认无误后,为存款人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三)存款人与分支机构签订外汇存款合同,明确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取款条件等事项。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6.20•【文号】建总发[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建总发[2000]63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中没有“外币兑换”业务内容的储蓄网点,其开办外币兑换业务须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报批。

附: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个人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批准的建设银行基层网点和外币兑换分支机构可为自然人办理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应其要求,可在原兑入金额及有效期内予以兑回外币。

第二章业务规定及会计核算手续第三条凡我行挂牌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现钞及按规定可以支取的现汇,均可应持兑人要求予以兑换人民币。

第四条兑入外币现钞时,经办人需认真进行币别流通情况及真伪情况的鉴别。

如经鉴定确认是伪造的外币,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向客户出具“没收假钞证明书”。

已经停止流通的各种旧版外钞,如仍具有法定价值、可无限期向发行银行兑换的,在征得持币人同意后,可为其办理托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0.29•【文号】银发[2004]25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强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率从2005年1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

二、交存方式(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格式附后)。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向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三)省会(首府)城市(含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会城市)、深圳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由其法人机构(或外国银行各分行)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营业部门审查合格后,上述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办理划款手续。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字[1994]第46号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字[1994]第46号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字(1994)第4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外汇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朱副总理批准印发。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有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未及事宜,总行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另文规定,另行补充通知。

各行在执行本暂行办法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和《外汇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我行外汇帐户的管理,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本暂行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经总行和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我行各级机构。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外汇帐户,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允许开立外汇帐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开户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外汇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所允许开立外汇帐户范围之外,可继续保留的1994年1月1日之前的原有现汇帐户,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12.23•【文号】建总发字[1998]183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23日建总发字〔1998〕183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建设银行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该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银行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建设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建设银行有一定数额存款。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六条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只能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建总发[2000]100号颁布日期:2000-09-28 执行日期:2000-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加强外币利率管理,规避外币利率风险,促进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存贷款业务稳定健康的发展,提高外币存贷款业务经营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总行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利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币利率管理,规避外币利率风险,促进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存贷款业务发展,提高外币存贷款业务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经营外币存款和贷款业务的所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币存贷款利率是指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外币利率决策机构,负责全行外币利率的决策。

??第五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外币利率管理职责是:(一)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二)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三)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定价方式;(四)审定分行的外币利率浮动权限;(五)其他外币存贷款利率决策事宜。

??第六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为外币利率管理机构,负责全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的外币利率管理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中国银行业协会利率规则和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提出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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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法规类别】存款
【发文字号】建总外字第29号
【失效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88.03.23
【实施日期】1988.03.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1988年3月23日建总外字第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开办外币存款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获准办理或代理外汇存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币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和港币五种。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或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上述货币入帐。

第四条外币存款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第五条外币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

存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四个档次。

开户时由存款人填写外币存款凭条,约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

2.活期存款可随时存取。

单位活期存款分为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往来户可用支票,但必须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

个人活期存款只开立存折户。

第六条外币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

1.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所存定期档次的挂牌利率计息,中途如遇利率调整,仍以存入日的利率计给。

定期存款到期未到银行支取,由银行存入活期存款,按定存到期日的活期利率计息;也可按事先约定由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仍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储户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对提前支取的存款可按相应的定期档次分段计息,达不到最低档次的,改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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