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节能管理制度:能源税收优惠与减免政策

节能管理制度:能源税收优惠与减免政策1. 背景介绍在全球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节能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共同面临的挑战。
为了促进企业和个人节约能源并减少排放,许多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与减免政策,以鼓励和支持节能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节能管理制度中的能源税收优惠与减免政策。
2. 能源税收优惠政策能源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对使用节能设备、采用节能技术或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激励节能行为,推动能源的高效利用和减少能源消耗。
2.1 能源税收减免对象企业:对于购买节能设备、建设节能项目或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个人:对于购买节能家电、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进行节能装修的个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2.2 能源税收减免标准购买节能设备:对于企业购买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设备,可以享受一定的关税减免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
建设节能项目:对于企业建设符合节能要求的项目,可以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延缓缴纳。
进行节能改造:对于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可以享受一定的增值税减免或补贴。
购买节能家电:对于个人购买符合节能标准的家电,可以享受一定的消费税减免或财政补贴。
使用新能源汽车:对于个人购买或使用新能源汽车,可以享受一定的购车税减免或财政补贴。
进行节能装修:对于个人进行节能装修,可以享受一定的增值税减免或财政补贴。
3. 能源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3.1 经济效益能源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能源成本,鼓励和支持节能投资和节能行为。
这将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进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2 环境效益能源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引导企业和个人采用更加环保和能源高效的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
通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和其他污染物的释放,有助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减少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3.3 社会效益能源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和能源消费观念,促进公众参与到节能行动中来。
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文件

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文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保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节能减排相关的政策文件。
首先,是《国家中长期节能规划(2004-2020年)》。
该规划提出了我国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和措施。
其中,重点关注的是能源高效利用、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推广新能源汽车等方面。
此外,规划还提出了加强管理、完善法律制度等措施,以促进我国节能减排事业的快速发展。
除此之外,还有《节能减排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该办法针对企业和政府部门,制定了评价节能减排绩效的标准和方法。
企业和政府部门需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进行自我评估,并在评估中提出改进和创新措施。
这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强企业和政府部门在节能减排方面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另外,政府还出台了《节能减排财政政策》。
该政策针对节能减排产业,推出了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积极行动。
此外,政府还通过资金扶持、技术培训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节能减排政策。
例如,针对建筑行业,政府推出了《建筑节能条例》,规定了
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针对交通行业,政府推出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以加速新能源汽车的普及。
总之,我国节能减排相关的政策文件,从多个方面出发,针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政策措施。
这些文件的出台和实施,能够有效促进我国节能减排事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

浅析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能源是人类社会消除贫困、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可再生资源的储量已越来越少。
税收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调控工具,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具有重要的调节和激励作用。
本文根据我国节能减排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税收政策在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不足,提出了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制设计建议。
关键词:节能减排;税收优惠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06-0137-01广义节能减排指节约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狭义指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
①本文指狭义的。
自2006年至2011年,我国的gdp增速一直保持在9%以上。
但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下,经济发展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
我国目前节能减排的现状表现出:能源使用效率低,环境污染状况严重,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等特点。
一、我国现行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环境压力逐渐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要求也越来越急切,尽管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不够成熟,不够系统,存在缺陷。
(一)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覆盖面窄。
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较窄。
根据财税(2011)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销售某些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但是这只涉及电力,农业废料等少数产品。
此外,税法规定了一定的比例,这对于不满足列举条件但是对于节能减排具有贡献的企业,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与再利用产业的发展。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采用节能减排高新技术的企业实施鼓励,对其实施税收的减免措施,但是对于传统企业、技术落后的企业缺少税收的抑制措施。
我国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 ) 岩 棉。2、 污水 处理 劳务 免 征增值 税 。污水 处理 对 是 指 将 污水 加 工 处 理 后 符合 G 1 9 8 2 0 B 8 l — O 2有 关 规 定 的水 质标准 的业务 3 对销 售下 列 自产货 物实 、
行 增值 税 即征 即退 的政策 : 1 以工 业 废 气为 原 料 ()
工 艺经 生料烧 制和 熟 料研 磨 阶段 生产 的水 泥 。其掺
兑废 渣 比例计 算 公 式为 : 兑 废 渣 比例 =( 料烧 制 掺 生
阶段 掺兑 废 渣数 量+熟料 研 磨 阶段 掺兑 废 渣 数量 ) ÷
( 除废 渣 以外 的 生 料 数 量 +生 料 烧 制 和 熟 料 研 磨 阶 段掺 兑废 渣数 量+ 他材 料 数量 ) 1 0 其 × 0 %。对 外购 水
指 标 。( ) 新轮 胎。 翻新 轮胎 应 当符合 G 7 3 — 3翻 B 0 7
2 O 、 B 4 4 - 0 7或 者 H / 3 7 — 0 7规 07G 16 6 2 0 G T 99 2 O
定 的性 能指 标 .并 且 翻 新轮 胎 的胎体 l 0 来 自废 % 0 旧轮胎 。( ) 4 生产 原料 中掺 兑废 渣 比例 不低 于 3 % 0 的特 定建 材产 品。特定 建 材产 品, 指 砖 ( 是 不含 烧 结 普通 砖 ) 砌块 、 、 陶粒 、 墙板 、 材 、 管 混凝 土 、 浆 、 砂 道路 井盖、 路护栏、 道 防火 材 料 、 火材 料 、 温材 料 、 耐 保 矿
业增 值 税 一般纳 税 人购 入废 旧物资 回收经 营单 位销
售 的废 旧物资 .可按 废 旧物 资 回收 经 营单位 开 具 的 由税 务机 关 监制 的 普通发 票 上注 明的金 额 .按 1 % 0
国家出台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相关政策汇总及相关政策措施

国家出台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相关政策汇总
及相关政策措施
一、背景概述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和能源资源的有限性,节能环保产业
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
为了促进该产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
系列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政策汇总
1.《节约能源法》:该法规定了节能环保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强调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
3.《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资
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为节能环保产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4.《可再生能源法》:该法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节能环保产业提供了丰富的发展机遇。
5.《节能服务公司鼓励推广条例》:该条例鼓励和支持节能服
务公司的发展,推动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三、相关政策措施
1.财政支持:国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的研发、示范项目和技术推广。
2.税收优惠:对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经营成本。
3.市场准入:对符合节能环保产业要求的企业,提供市场准入的便利条件,鼓励其参与竞争。
4.技术支持:加强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转化,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5.培训支持: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人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四、总结
国家出台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相关政策和措施,旨在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
政府、企业和公众应共同努力,积极参与节能环保产业,共同建设绿色、可持续的社会。
国家节能补贴政策是什么

国家节能补贴政策是什么一、国家节能补贴政策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出台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能源行业节能减排政策

能源行业节能减排政策引言:能源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能源消耗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环境污染,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节能减排政策。
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中国在能源领域也积极推行一系列政策,以减少能源消耗,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能源行业的节能减排政策。
一、能源规划与目标中国政府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在能源规划中明确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单位 GDP 能耗降低的指标。
为达到这一目标,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加强能源技术创新等。
1.能源结构优化根据国家能源规划,未来几年中国将加大清洁能源的发展力度,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同时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提高天然气、核能等清洁能源的占比。
2.节能技术创新中国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推动绿色制造和节能技术的应用。
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如优惠贷款、技术创新补贴等,以鼓励企业投资并应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
二、能源企业管理规范为促进能源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政府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范,以监督企业的能源消耗和排放情况。
1.能源消耗评估能源企业在项目启动前,必须进行能源消耗评估,并制定合理的能源使用计划。
审查部门会对能源消耗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以确保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节能水平。
2.排放管理政府规定了能源企业的排放限值,并建立了相应的监测系统。
企业需要配备排放监测设备,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放数据,以确保企业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标准。
三、能源效率标准与认证为有效监督能源的使用效率,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标准与认证制度。
1.能源消耗标准政府建立了能源效率标准,不同行业有相应的能源消耗限值。
企业需要按照这些标准进行能源消耗的控制和管理,并进行能源消耗报告。
2.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政府鼓励能源企业引入能源管理体系,并进行认证。
这些体系如ISO50001 能源管理体系,可以帮助企业规范能源使用,提高能源效率,从而减少能源消耗。
鼓励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有哪些

井 、 井 、 井 等 专 用 设 备 , 一 采 取 录 测 统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法 或 年 数 总 和 法 实 行 加 速 折 旧 .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符 购 买 国 产 设 备 投 资 的 4 % 抵 免 新 0 可 增 所 得 税 . 术 开 发 费 可 在 企 业 所 得 技
按 l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中 0 其
优 惠 政 策 ” 为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利 用 作
的 一 项 原 则 确 定 下 来
据 介 绍 . 我 国 已 出 台 4大 类 3 0
余 项 促 进 能 源 资 源 节 约 和 环 境 保 护 税 收 政 策 . 促 进 能 源 资 源 节 约 和 环 对 境 保 护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推 动 作 用
在 税 收 方 面 制 定 并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政 策 措 施 . 员 全 社 会 力 量 开 展 节 能 减 动
排 行动 。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方 面 . 外 商 投 资 对
企 业 在 节 约 能 源 和 防 治 环 境 污 染 方
面 提供 的 专有 技 术 所收 取 的使 用费 . 经 国 务 院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以 减 可
费 税 . d 汽 车 按 排 气 量 大 d 实 行 差 对 、 \
别 税 率。 2 0 0 6年 4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的 新 调 整 的 消 费 税 政 策 规 定 . 石 脑 将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部 分 大 型 水 电 对
企 业 实 行 增 值 税 退 税 政 策 在 消费 税 方面 . 2 0 自 0 5年 起 . 对
企业 , 但起到 了 很好 的示 范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节能减排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条]第[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第附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30%;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号)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的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第五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审60%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申报及认定程序第八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时间安排。
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第十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企业对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
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提出论证意见,并有权变更下一级的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
第十八条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对综合利用资源无法稳定供应的,要及时清理。
在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每年应对认定企业和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了解。
各级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尤其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第二十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电厂),应当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按期上报统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因综合利用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主动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认定、审批部门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撤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并抄报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第二十八条对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须持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已失效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已失效同时废止。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财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