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作业《 残疾人教育条列》和《,台湾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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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发展给大陆的启发——以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为例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发展给大陆的启发——以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为例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发展给大陆的启发摘要: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在近年来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在介绍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脉络尤其是法律建设的脉络后,以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法》为例,分析了该法设立特殊教育咨询委员会、有清晰的经费预算要求、界定多种特殊儿童、强调特殊教育的支持系统和注重特殊教育成效的评鉴等特点,并据此提出大陆特殊教育的法律建设要清晰特殊教育的对象、规定特殊儿童的鉴别、明确特殊教育经费的拨款方式和注重专家的责任等建议。

关键词:台湾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法;启发中图分类号:G76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0)04-0001-05(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特殊教育系北京100075)一、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脉络自1840年以来,中华民族一直处于水深火热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境地,各种社会活动无不打上相应的烙印。

随着当时人们睁眼看世界的脚步和“西学东渐”“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理想的展开,一部分传教士开始了中国特殊教育的实践。

先是威廉·穆瑞(又译穆·威廉)于1874年(清同治十三年)在北京的甘雨胡同开始了盲教育的实践,继而米尔斯(又译梅尔斯)于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在登州(即现在的蓬莱)开始了现代聋教育的实践。

之后,包括张謇在内的中外人士开始了中国各地现代意义上的残疾人教育的实践。

清朝末年,台湾作为与西方接轨较早的省份,在刘铭传的治理下,在甲午战争前已经具有了些许近代化的迹象。

也就是在这些光辉下,1890年(光绪十六年)英国长老会牧师甘雨霖在台南开始了现代盲教育的实践,这是台湾现代意义上的特殊教育的发端,也是后来台湾聋教育的先驱活动。

可惜的是,随着甲午战争的失败,自1895年始,台湾成了日本的殖民地。

日本统治台湾后,他们想的是如何残酷镇压台湾人民的反殖民统治,如何进行奴化教育,根本不可能在那种情况下更多考虑残疾人的教育问题。

加之后来日本霸占世界刘全礼∗∗∗第40卷第4期绥化学院学报2020年4月Vol.40No.4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Apr .2020收稿日期:2020-03-07作者简介:刘全礼(1961-),男,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特殊教育原理、特殊教育政策法律、发展障碍儿童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师培训。

中国大陆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中国大陆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 (三十)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 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 。鼓励和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 造学习生活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 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 特殊教育教师比例。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 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中国大陆特殊教育法规政策
• 教育法律 • 教育法规 • 教育规划文件及其他
教育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义务教育法》 • 《残疾人保障法》 • 《教育法》 • 《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 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国发展特殊教育才获得国家根本大法的 支持。
《教育法》
• 1995人大颁布的《教育法》第38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 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 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职业教育法》
• 1996年颁布《职业教育法》,其中第七 条提到“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 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 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应率先定位于区域性的“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政府 予以相应的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下,与本区域内 的随班就读校、点共同支撑、服务于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形 成全方位的特殊教育服务网络。将新建学校发展成为区域性的“特殊教育 研究基地”《规划》的出台,势必带来短期内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数 量快速增长。在数量增长的同时,还必须保证这批学校的办学质量。教育 教学研究是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将新建学校建设成为“特殊教育研究基 地”,可以促进特殊教育学校与教科研部门、高校等研究机构形成研究与 实践的合力;学校成为科研实践和检验的基地,研究机构成为学校教育教 学实践提高质量的推进器,共同促进特殊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项目学校建设也要适当与当地残疾人事业的系统工程相结合,特别是康复 设施的利用上,提倡资源共享、互通互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文件全文
文件全文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 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 积
未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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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 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 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 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 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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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 例
5月1日起施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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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而制定的。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包括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等共九章五十二条。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颁布时间:2017-02-01实施时间: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指国家针对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残疾人权益的关注日益加强,残疾人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出台,为残疾人的教育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

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了残疾人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

首先,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了平等和包容的原则。

即无论残疾人的身体或智力状况如何,都应该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教育机构应该为残疾人提供适应其特殊需求的教育环境和资源。

其次,残疾人教育条例强调了个别化教育的原则。

即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需求,提供个体化的教育方案和服务,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其教育需求和发展潜力。

再次,残疾人教育条例倡导了综合服务的原则。

即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支持和服务,包括认知、情感、社会技能和职业能力等方面的培养。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政府承担了重要的责任。

一方面,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体系,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普通教育学校和社区教育资源等。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适应残疾人需求的专业教育环境和设施,普通教育学校则应该为残疾学生提供包容和支持。

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当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确保残疾人教育的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残疾人教育的监管和评估,以确保教育质量和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出台,对提高残疾人的教育水平和促进其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残疾人提供了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接受到正规的教育。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发展能力,还可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其次,残疾人教育条例促进了残疾人与社会的融合。

通过提供个别化的教育服务和资源,残疾人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参与机会,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和工作的能力。

同时,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也为残疾人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残疾人教育条例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国内外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解读

国内外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解读
㈢ 确保以最适合个人情况的语文及交流方式和手段, 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向残疾人 提供教育。
《残疾人权利公约》(06年通过)
《残疾人权利公约》由 序言、宗旨、定义、一般 原则等50项条款组成,其 中第24条为“教育”条款。 中国于2008年十一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 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宗旨:促进、保护和确保 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 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的尊 严的尊重。
•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 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 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 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 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条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 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一部分
我国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04年再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修订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90年通过,08年修
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特殊教育 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改革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技能的特殊教育 教师、康复类专业技术人才。
• 支持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学校在师范类专业中普遍开 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生具有指导残疾学生随班 就读的教育教学能力。
• 探索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研究设定随班 就读教师、康复类专业人员的岗位条件。
第二部分

残疾人教育法

残疾人教育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前教育第三章义务教育第四章职业教育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第六章教师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一)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二)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三) 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四)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五) 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2017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

2017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2017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残疾人因生理功能、心理状态的异常或丧失,体力或智力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定限制,无法像健全人那样从事完全正常的劳动。

但这不等于残疾人不是劳动者,不具有劳动能力。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欢迎大家阅读!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主义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中国特殊教育)2013年第2期(总第152期)ChineseJournalofSpecialEducation(Monthly)2ndIssue,2013(SerialNo.152)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赵德成(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100875)摘要经过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已形成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呈现出如下主要特点:(1)明确规定并不断扩大服务对象;(2)重视教育权利的公平性与适宜性;(3)明确和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4)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和个别化教育;(5)注重保障家长权益。

台湾经验带给大陆的启示主要有:(1)提升立法层次和系统性;(2)扩大特殊教育法律保障范围;(3)明确和加强政府的财政投人责任;(4)保障家长参与权;(5)加强立法的操作性和刚性。

关键词特殊教育立法特殊儿童教育公平融合教育分类号G760关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1引言特殊教育与人权的尊重、保护紧密相关,其发展水平被视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纵观国际社会特殊教育改革历程可见,通过立法保障、规范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同性举措。

我国台湾地区十分重视特殊教育立法,在依法治教方面积累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台湾地区最早的特殊教育立法活动可追溯至1944年颁行的《强迫入学条例》第13条和1968年颁布的《九年国民教育实施条例》第10条,但是这些规定仅仅是笼统的个别性规定,缺乏与这些条款相配套的措施与实施办法。

比较正式的特殊教育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台湾先后颁布了《特殊教育推行办法》(1970年颁布)和《特殊儿童鉴定及就学辅导标准》(1974年颁布)等法规。

1984年,台湾当局颁布了《特殊教育法》,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系统的规定,台湾特殊教育及特教立法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此后,《特殊教育法》于1997年、2001年、2004年和2009年被多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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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特殊教育法》与《残疾人教育条例》异同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由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台湾特殊教育法》是由台湾当局在1984年先后经历了1997,2001两次修订。

1目的,在总则上都说明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2对象,《台湾特殊教育法》规定特殊教育对象分为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种,其鉴定标准都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并具体的进行了类型划分。

而《残疾人教育条例》只是针对残疾人,没有提到天才儿童的教育。

3《残疾人教育条例》内容上将残疾人教育分成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四种类型来具体的规定。

而《台湾特殊教育法》是规定分为三个阶段来实施:学前教育阶段,国民教育阶段,国民教育阶段完成后。

4都明确和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责任,《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台湾特殊教育法》特别强调了政府的作用,规定本法所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5关于教材,课程及教法,都规定应保持弹性,适合学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对身心障碍学生,要配合其需要,进行有关复健、训练,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台湾特殊教育法》强调推崇了个别化教育原则。

6都支持鼓励民间办理特殊教育。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台湾特殊教育法》各阶段之特殊教育,除由政府办理外,并鼓励或委托民间办理。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民间办理特殊教育应优予奖助。

7都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要求各级政府应由医疗主管机关召集,结合医疗、教育、社政主管机关,共同规划及办理早期疗育工作。

8学生学习场所,都规定要设立专门的特殊学校(班),学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都力求普及,以小班,小校为原则。

9师资力量,都要求政府及相关学校加强推动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及在职训练,特殊学校要依据实际聘任专业特殊教育教师、相关专业人员及助理人员。

10教师待遇,《残疾人教育条例》强调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而《台湾特殊教育法》没有提及。

11《台湾特殊教育法》特别规定了对资赋优异学生相关教学方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没有提及有关天才儿童的教育教学。

12两条法例都规定了对特殊儿童学习的奖助办法,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其品学兼优或有特殊表现者,各级政府应给予奖助。

13《台湾特殊教育法》要求设有特殊教育系(所)的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或一般大学,为办理特殊教育各项实验研究,并供教学实习,得附设特殊教育学校(班)。

《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只是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没有要求为研究,实习而附设特殊教育学校(班)。

14都提出了各级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的这个具体要求。

15 《台湾特殊教育法》更重视家长及家庭的参与,要求特殊教育学生家长至少一人为其校家长会委员,各级学校应邀请身心障碍学生家长参与其个别化教育拟定与教育安置等。

16《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七章特别具体的强调了残疾人教育的物质条件保障,第八章则具体的强调了其他个人与单位的奖励与处罚。

《台湾特殊教育法》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只是要求地方政府编列预算时,应优先办理身心障碍学生教育。

中央政府视需要补助地方人事
及业务经费以办理身心障碍教育。

也没提及对其他相关人员、单位做出事迹的奖处。

两部法令各有不同也有相同之处,但台湾的《台湾特殊教育法》服务对象更广,也更注重家长在特殊教育中的权益,还推崇个别化教育等,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同样《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具体规定的残疾人教育的物质条件保障,奖处方法等也更利于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各项权利和特殊教育的不断向前发展与进步。

201511130213 文萍2016年4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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