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荣久《国际贸易》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促进、救济与管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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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国际贸易促进、救济与管制
1.何谓经济外交?
答:经济外交包含以下两个实质性内容:
(1)经济外交是由国家(国家间的国际组织)或其代表机构与人员以本国经济利益(本组织的经济宗旨或经济利益)为目的,制定和进行的对外交往政策的行为。
(2)经济外交是由国家(国家间的国际组织)或其代表机构与人员以本国(本组织)经济力量为手段或依托,为实现和维护本国(本组织)战略目标,或追求经济以外的利益,制定和进行的对外交往政策的行为。
2.出口信贷的功能是什么?
答:出口信贷是一种国际信贷方式,其功能主要有:
(1)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等产品的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
(2)对出口产品给予利息补贴、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及信贷担保,鼓励本国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本国的出口商或外国的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能够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的需要。
3.何谓贸易救济?救济措施包括哪些?
答:(1)贸易救济的定义
贸易救济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
(2)救济措施
救济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反补贴措施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如确实存在禁止性补贴或可诉补贴中的损害现象,可以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
4.综合性经济特区的作用是什么?
答:综合性经济特区是指一国在其港口或港口附近等地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或扩建基础设施和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或区外企业在区内从事外贸、加工工业、农牧业、金融保险和旅游业等多种经营活动的区域。
综合性经济特区的作用主要有:(1)为转口、出口贸易提供许多优惠待遇。
(2)提供发展工业生产所必需的各种基础设施。
(3)在该类型的经济特区中,还可以发展商业、金融、旅游和服务等行业。
5.各国为何进行出口管制?国际多边管制出口的机构叫什么?
答:(1)各国出口管制的原因
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由于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差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国家出于安全、外交政策以及保障国内供给的考虑,对出口实行限制和管制。
当然也有其他方面的考虑,如美国的出口管制还考虑了防止核扩散的因素。
(2)国际多边管制出口的机构
多边出口管制是指多个国家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建市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商讨和编制多边出口管制货单和出口管制国别,规定出口管制的办法等,以协调彼此的出口管
制政策和措施,达到共同的政治和经济目的。
国际多边管制出口的机构有:①巴黎统筹委员会;②《瓦森纳安排》。
6.影响贸易制裁成功率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答:影响贸易制裁成功率的主要因素有:
(1)贸易依存度。
经济贸易制裁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制裁国对国际贸易尤其是对制裁国的依赖程度。
这种依赖性表现在进口需求弹性和出口供给弹性上,被制裁国的贸易弹性越小,制裁对其伤害越大;反之则越小。
(2)制裁的时期性。
通常,制裁如果是突发性的,需求和供给的弹性较低。
因为突然遇到制裁,在短期内来不及准备,不易调整和适应。
(3)制裁的群体性。
如果一个或少数几个国家参与制裁,即使被制裁国的贸易弹性很低,对其伤害也不会很大。
因为制裁国制裁后出现的市场或商品空间会立即被非参与制裁国填补。
只有在全部或大多数国家都参与制裁的情况下,才能重创被制裁国,增加成功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贸易制裁并非良策。
制裁的后果通常是双方都受到伤害,因而经济贸易制裁的成功率不高。
7.为何进行贸易违规惩罚?
答:为了扩大市场,实现利润最大化,各国经济贸易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通过贿赂、联合抵制和托拉斯活动进行竞争,危害了国际贸易的秩序和各国经济贸易的正常发展。
贸易违规惩罚的原因有:商业贿赂有严重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
①形成恶性竞争。
贸易贿赂阻碍制度创新,导致交易成本增加,扭曲市场规则,并助长
腐败的社会风气;同时,贸易贿赂也会影响行贿公司的发展。
②破坏市场秩序。
商业贿赂不仅伤害消费者和守法商家,而且无形中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一国的民族文化。
贸易贿赂的本质是不正当竞争,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
③浪费社会资源。
贸易贿赂与没有贿赂在效率上的差异体现在:资源流向了非生产性要素;不能选择真正有效率的供应商,破坏了竞争规则。
④腐蚀政府机制。
商业贿赂会腐蚀政府官员,毁坏政府机能,败坏国家形象,受贿者可能身败名裂。
8.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申请。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包括倾销、严重损害的因果关系的确切材料。
(2)进口国主管机构审查立案。
进口国主管机构就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申请企业的代表性,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
(3)反倾销调查。
进口国主管机构决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发布立案公告。
公告应载明出口国的名称、涉及的产品、开始调查的日期、申请书提出倾销的依据和损害存在的概要说明。
(4)调查裁决。
①撤销,经过反倾销调查,不存在反倾销的要件,对反倾销投诉案撤销;②确认,经过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要件具备,可实施反倾销措施。
9.《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专向性补贴是如何分类的?
答:《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
(1)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
出口补贴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禁止的理由是它会刺激出口的增长,使其他未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并可能对进口方或第一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与出口补贴给予出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不同,进口替代补贴给予的对象是国产品的生产者、使用者或消费者。
被禁止的理由是,它会使进口产品在与受补贴的国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抑制相关产品的进口,对进口贸易产生抑制和扭曲作用。
(2)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
对这类补贴,往往要根据其客观效果,即对其他成员方内产业是否构成利益丧失或损害而定,如有,则进口方可以起诉,立案调查确实后,可采取反补贴措施。
(3)不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即允许成员进行的补贴,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能对此类补贴起诉。
它包括两类补贴: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即政府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的补贴;另一类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如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