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问题全攻略
财产保全措施预防家庭财产遭受侵害

财产保全措施预防家庭财产遭受侵害一、引言家庭财产是每个人都非常重视的一部分,但在现实生活中,家庭财产遭受各种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家庭财产的安全,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建议来预防家庭财产的侵害。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免受潜在风险或侵害采取的各种措施。
以下是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
1. 预防财产损失: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预防财产损失。
通过采取措施,如安装犯罪预防设备(如报警系统、监控摄像头等)和加强门窗的安全性,可以有效减少盗窃和入侵的风险。
2. 维护财产价值: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维护财产的价值。
定期对财产进行维护和保养,如及时修复房屋漏水问题、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等,可以延长财产寿命,保持其价值不受损害。
3. 提供安全感: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安全感。
有了安全的居住环境,家人的心理安慰也会增加,他们可以更加放心地居住和生活在家中。
三、预防家庭财产侵害的措施为了预防家庭财产遭受侵害,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更新保险政策:购买适当的财产保险是保护家庭财产的重要一环。
确保保险政策的及时更新和准确细节,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获得赔偿。
2. 加强家庭安防设施:安装安全门、窗户锁和安保监控设备等是有效的家庭财产保全措施。
这些设施可以有效减少入室盗窃和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
3. 谨慎选择低风险投资:对于家庭财产,我们应该谨慎选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以保证财产的安全增值。
同时,要避免投资陷阱和高风险投资,以免损失财产。
4. 定期维护和检查房屋和设备:定期检查房屋的漏水、电线电路的安全等问题,并及时维修。
同时,对家庭设备如暖气、空调、电视等也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和正常运行。
5. 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与邻居建立良好的关系是预防家庭财产侵害的重要因素。
邻里之间的互助和密切关系可以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促进邻里共同防范。
四、结论财产保全措施对于预防家庭财产遭受侵害至关重要。
财产保全的技巧与窍门

财产保全的技巧与窍门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保护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免受侵害。
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掌握一些财产保全的技巧和窍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本文将探讨一些财产保全的经验和建议,帮助读者提高财产保全的效果。
一、确保充分的保险覆盖首先,确保财产受到充分的保险覆盖是财产保全的重要基础。
合适的保险计划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时为您提供经济保障。
确保财产保险的充足性和适用性,并对保险条款进行仔细研究,尤其是在购买新的财产或者更改保险条款时。
二、加强财产安全措施其次,加强财产的安全措施是财产保全的重要手段。
这包括增加门窗锁的安全等级,安装安保系统,购买保险箱等。
此外,定期检查和维护财产设施,确保其正常运作,预防可能的问题的发生。
三、妥善管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也是财产保全的重要环节。
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避免泄露。
例如,定期更换密码,限制个人信息的分享,登录未知或可疑的网站时保持警惕等。
此外,对于重要的财产文件和证件,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被盗。
四、建立财产保全计划建立财产保全计划是财产保全的关键一步。
通过定期评估自身财产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可以更好地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财产保全计划还可以包括与专业法律顾问沟通,了解财产保护的最新法律政策和法规。
五、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是财产保全的关键策略之一。
在面对潜在的侵害情况时,我们应该了解和应用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例如,提前申请财产保全令,以尽早冻结可能涉及的资产。
此外,在面临合同纠纷等情况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与专业人士合作在需要的时候,与专业人士合作是财产保全的明智选择。
专业人士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建议和帮助,帮助您制定合适的财产保全策略。
这包括律师、保险经纪人、安全顾问等。
与专业人士合作,可以提高财产保全的效果和成功率。
总结财产保全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的重要问题。
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和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和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在司法程序中,当涉及到一方可能担心对方会转移、隐匿或毁坏财产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在债权实现时能够获取相应的财产。
本文将介绍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实施过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领域。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通常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目标: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申请人需要确定所需保全的具体财产。
这可能包括资金、财产证券、动产或不动产等。
确保明确指定被保全财产类型和数量,以便于申请过程中的准确描述。
2.编制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需要起草一份正式的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目的和所需措施。
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要求保全的财产类型和数量,以及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在编写过程中,应对申请内容进行逻辑合理和充分的论证。
3.提供相关证据:在财产保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以支持保全请求的合理性。
这可能包括合同、财务文件、银行对账单、发票等。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申请书中清晰地引用和描述。
4.申请材料的递交和费用的缴纳:一旦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准备完毕,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应的法院或相关机构。
申请人还需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以完成申请程序。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一旦财产保全申请获得批准,下一步是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实施财产保全措施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申请执行:被批准的财产保全申请将由法院或相关机构下达执行通知书。
申请人需将该通知书送达给执行人员,并明确执行要求和目标。
2.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监督的目的是确保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要求,并避免过度保全或未能达到保全目标。
3.执行结果的汇报和归档:一旦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执行人员将汇报执行结果。
申请人应及时获知执行情况,并将相关文件归档保存。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常见问题

1、我想起诉别人还钱,又担心对方提前转移财产,无法执行,我该怎么办2、答: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判决前,由于可能出现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相应财产;3、2、我想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4、答: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法院可以驳回该申请;5、6、3、我想申请财产保全,想知道法院保全的财产种类7、答:保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益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8、4、我朋友欠我10万元钱,但始终没有偿还;我起诉他以后,他说没有钱偿还,但他有一辆价值12万元的汽车,我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答:可以;法律规定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明显超过申请保全的数额;5、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都包括哪几类,都有什么区别答: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查封就是法院对需要保全的财产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任何人不得处分;扣押就是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措施;冻结就是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许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保全措施;6、起诉前可以申请保全吗,有什么条件答:可以;如果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7、我在法院打官司,听说财产保全措施有期限限制,是这样吗答:根据财产性质及措施不同,期限也不一致;对不动产的首次查封不得超过2年;对动产的首次查封、扣押不得超过1年如车辆、设备;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首次冻结对不得超过6个月;8、我在法院的诉讼还没有结束,但是我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了,怎么办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定财产保全的延长期限;9、我和他人正在法院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被告正在转移财产,我随即申请了财产保全;我现在非常着急,不知道法院多长时间做出裁定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10、我被他人起诉了,对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了我的存款;我对于该裁定不服,怎么办答: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1、我在法院打官司,为了便于执行,我要申请财产保全,应该如何办理手续答:申请人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名称、申请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
财产保全应注意的问题三篇

财产保全应注意的问题三篇篇一:财产保全应注意的小问题有关财产保全费的风险提示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会建议委托人为便于执行或者为了给对方施压,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法院对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是:一旦委托人按照律师的建议申请了财产保全,就要交纳保全费;而接下来进行的财产保全很可能是被保全人的财产不能满足甚至远远低于申请保全金额;法院将提供保全的财产线索认定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一种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财产线索,导致实际保全财产金额低于申请财产保全额的,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无论财产保全的实际效果怎样,受理法院不会向财产保全申请人退还未保全部分的保全费。
因此,在律师向客户提供财产保全建议时,应一并对进行风险提示:提供财产线索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无论财产保全实际情况怎样,法院都不会退还财产保全费。
如果没有这样的事前风险提示,而财产保全又进行得不尽如人意,律师遭到委托人的责问甚至投诉是很容易预见的。
慎重选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93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
有的律师会建议当事人尽量作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这样更快,更突然,效果更好。
其实,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审查十分严格,处理十分慎重,不像《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那么容易。
通常采取的变通措施是:起诉的同时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案件分到审判业务庭,申请承办法官向被告缓发起诉文件,尽量先进行财产保全。
这样做的效果其实和诉前财产保全没有太大区别。
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我们也建议代理律师或当事人先询问清楚受理法院在财产保全申请、受理、执行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因为各个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金额要求都不同。
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保全金额百分之百的现金担保;有的法院则要求提供百分之三十或者四十的现金担保;还有的法院认可其他法人的保证担保;有的法院甚至认可财产保全申请人的错误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声明。
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仲裁财产保全,这个话题听起来有点严肃,不过咱们轻松聊聊。
想象一下,你跟某人有个生意,突然这位“朋友”准备跑路,留下你一个人扛责任。
这时候,财产保全就派上用场了。
嘿,保全的意思就是保护你的资产,确保在仲裁过程中,不至于血本无归。
说白了,就是给你个“保险”,让你能安心应对接下来的麻烦。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呢?你得有个合理的理由,不能随随便便就来一发。
比如说,你要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或者对方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你的权益。
这就像你在玩游戏,突然发现对手在搞小动作,你当然得出手制止,免得自己被“秒杀”。
这时候,申请保全就成了你的“必杀技”。
要知道,申请的理由得有分量,不能空口无凭,得有证据支持你的论点。
咱们聊聊申请的程序。
你得准备好材料,像是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等。
这时候,简直就像你在准备一场大考,书本、资料一应俱全。
然后,找个合适的地方提交申请,通常是仲裁委员会。
提交后,得等他们审查,快则几天,慢则一两周。
这期间,心里可得有个谱,毕竟这是攸关你钱袋子的事。
审查通过后,仲裁机构会发出保全裁定。
这可不是随便发个通知,而是权威的法律文件,意味着你的财产保全申请获得了支持。
你得及时执行这个裁定,这就像是比赛中,裁判发令后,球员得立马上场。
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比如对方不配合,这时候你就需要法律的助力,甚至可能要请执法人员来协助。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保全的成本高不高?其实这就像买保险一样,初期可能得花点钱,但比起将来的损失,那绝对是小巫见大巫。
保全的费用一般包括申请费、执行费等等,这些在预算内还是可以接受的。
毕竟,谁都不想在经济上受损,更何况是那些不安分的家伙们。
仲裁财产保全不仅仅是个法律程序,更是保护你自己的一种方式。
像一把利剑,锋利无比,能让那些不怀好意的人望而却步。
通过保全,确保你手中的资产不受损害,才能安心地等待仲裁结果。
这就像在玩一场战略游戏,做好每一步的布局,才能赢得最终的胜利。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展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当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特的公共下载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局部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展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当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以下图所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当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那么〞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那么〞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隐患

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隐患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这项规定的作用在于,因申请人错误申请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设定担保的财产可以用来保障被申请人获得有效的补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制度上的缺失却有可能使该项担保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财产保全担保存在的问题第一,财产保全中未建立可靠的登记制度。
在接受申请人以不动产或车辆提供的担保时,人民法院通常只要求申请人提供车辆的行驶证或房产的所有权证明,而并不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之后,又将该担保财产转让或设定抵押登记的话,由于登记机关并没有财产已经向法院设定担保的记载,第三人就存在着善意受让的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公示公信原则,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受让的财产是无权利负担的,其善意取得的权益理应受到保护。
在善意第三人取得担保财产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权益也就失去了保障。
此外,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人民法院自身亦无法准确了解担保财产的情况。
申请人完全有可能以一处财产为其数宗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当担保的金额大大超出财产本身的价值时,被申请人的权益当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二,财产保全中缺乏完善的价格评估机制。
当申请人以车辆或房产提供担保时,人民法院在要求其提供产权证明时,通常要求其提供购置房产或车辆的发票,以估算担保财产的价值。
但是,法官并非专业人员,其既不可能对市场因素作出准确的界定,也不可能对担保财产发生的折旧作出权威的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担保财产实际价值的估算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偏差。
如果担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远低于购置价格的话,被申请人的权益亦有可能受到损害。
当事人以企业的资产作概括性担保时,人民法院往往要求其提供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以证明其担保能力。
但是,财务报表的审查亦对专业知识有着较高的要求,法官通常无法有效地对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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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问题全攻略一、财产权属的认定标准1、动产1.1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
1.2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1.3由第三人占有的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
1.4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
2.不动产2.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2.2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3.存款和证券3.1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3.2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3.3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投资权益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权利5.1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
5.2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5.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财产保全与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处理1.财产保全与买受人的处理1.1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买受人可以对抗保全:1.1.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1.1.2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1.1.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1.1.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1.2买受人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对抗保全:1.2.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1.2.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1.2.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1.3对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可以对抗保全。
1.4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即由对物的保全转化为对货款的保全,仍依据原有的保全顺位。
2.财产保全与出卖人的处理2.1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2.2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3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4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法院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5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3.财产保全与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案外人的处理3.1在时间上,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在案由上,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且在判决项上,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3.2在时间上,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在内容上,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
3.3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对抗保全。
3.4案外人依据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对抗保全的,案外人应另行通过再审或撤销判决等程序进行处理。
4.财产保全与承租权的处理4.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
4.2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不能提出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
5.财产保全与第三人合法占有的处理5.1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5.2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5.3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且可以停止第三人使用、继续占有。
三、共有财产的保全1.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告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3.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四、常见主要财产的保全指引1.动产保全措施1.1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也可以交付其他人控制。
1.2由法院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1.3对于已登记特定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1.4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原告保管。
由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原告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2.不动产保全措施2.1采取查封措施,由法院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2.2对于已登记不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2.3对于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2.4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被告负责保管;不宜由被告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原告保管。
由法院指定被告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告继续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原告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2.5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3.土地使用权3.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3.2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3.3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3.4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3.5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3.6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3.7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
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3.8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3.9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3.10被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4.房屋4.1以下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4.1.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4.1.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4.1.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4.2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4.3被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5.动产5.1机动车辆对于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
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5.2铁路运输货物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