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_斯德哥尔摩公约_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第18卷 第3期2003年6月大学化学知识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任仁(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 北京100022) 摘要 、特点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种类、组成、结构、应用和危害。
2001年5月23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27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部长和高级官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了一项国际公约,决定在世界各地禁止或限制使用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这是自从1997年2月以来,长达4年的多轮政府间谈判取得的重要成果。
1 什么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持久性物质(persistent substance)是指化学稳定性强,难于降解转化,在环境中不易消失,能长时间滞留的物质。
符合这些条件的有机污染物就叫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缩写为POPs)。
通常用污染物在环境中消失一定百分率所需的时间作为判断其持久性的指标。
如消失50%所需的时间,称为半衰期(t1/2)。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D对持久性的规定是:“在水中的半衰期大于2个月、或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或在水体沉积物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生物积累性,由于它们具有低水溶性、高脂溶性的特性,可以被生物有机体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直接从环境介质或从所消耗的食物中摄取并积蓄。
生物积累的程度可以用生物浓缩系数来表示。
某种化学物质在生物体内积累达到平衡时的浓度与所处环境介质中该物质浓度的比值叫生物浓缩系数。
各种化学物质的生物浓缩系数变化范围很大,与其水溶性或脂溶性有关。
有人测定农药等多种有机化学物质的生物浓缩系数(K oc)是其水溶性(S)或正丁醇/水分配系数(P)的函数,而分配系数可以由水溶性资料估计出来,也可以根据生物的摄取和排出速率常数估计出来,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实验时间,因为有些持久性化学物质达到积累平衡要持续很长时间。
(环境管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通过的第19/13 C号决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回顾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及在该公约第11条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的相关条款,并回顾《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预防原则受到所有缔约方的关注,并体现于本公约之中,认识到本公约与贸易和环境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彼此相辅相成,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自有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充分考虑到于1994年5月6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7中确立的各国所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认识到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强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者在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政府和公众提供这些化学品危险特性信息方面负有责任的重要性,意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不利影响,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6,各国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费用的方针,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使国际贸易和投资发生扭曲,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各种经济手段的应用,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与评估方案的缔约方着手制订此种方案,认识到开发和利用环境无害化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兹协议如下: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第2条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a)“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b)“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由其成员国让渡处理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c)“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第3条旨在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的措施1. 每一缔约方应:(a)禁止和/或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消除:(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但受限于该附件的规定;和(i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但应与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和(b)依照附件B的规定限制该附件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a)对于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进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进口;或(ii)附件A或B规定准许该缔约方为某一用途或目的而进口;(b)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或符合可予接受用途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在计及现行国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各条约所有相关规定的同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出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出口;(ii)出口到按附件A或B规定获准使用该化学品的某一缔约方;或(iii)向并非本公约缔约方、但已向出口缔约方提供了一份年度证书的国家出口。
此种证书应具体列明所涉化学品的拟议用途,并表明该进口国家针对所进口的此种化学品承诺:a.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排放,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b.遵守第6条第1款的规定;和c.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款的规定。
持久性污染物pops与斯德哥尔摩公约

3. 《关于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①
国际行动背景
美加有毒物质控制战略(BNS)和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 海洋区域协定
1995年,保护北海环境的“Esbjerg 宣言”, “保护东北大西洋
环境的奥斯陆-巴黎协定(OSPAR)”等.....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POPs议定书”
这一特性使POPs传播在全球的每一个角落,高山和极地 区都可监测到它们的存在。
北半球POPs 的主要传播途径
洋流 Ocean currents 气流 Air trajectories
河流 Riverine inputs
USA Russia
Canada
Greenland
Norway
55°N
UNEP
杀虫剂POPs执法检查培训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与『斯德哥尔摩公约』
刘建国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09.7
内容提纲
1. 2OPs特性、污染和危害
POPs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
问题背景
1930’s以来,人工化学品急剧增长,现已达1000万种 以上,有10余万种进入环境。 自60-70年代,在南极和北极开始检测到了DDT、PCBs 等POPs类有毒污染物。 目前POPs污染已遍及全球,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命健康 和生态环境,成为重大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
值得注意的几方面 PFOS主要用于产品生产的工艺过程中, 随后被 清 洗掉。在大部分情况下,产品中不含 PFOS。
工艺过程需要 PFOS
原料: 不含PFOS 产品: 不含PFOS 清洗后PFOS被排出 在调查过程中注意收集生产过程中关于PFOS的信息。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管理与减排策略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管理与减排策略近年来,环境污染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其中有机污染物被认为是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
为了全面管理和减少这些有机污染物的释放,斯德哥尔摩公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背景、内容和管理与减排策略。
一、斯德哥尔摩公约背景斯德哥尔摩公约是于2001年签署的一项全球性环境条约,旨在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产生、排放和大气传输,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
POPs是指那些在大气、水体和土壤中难以降解和迁移的有机化合物,对环境和生物具有毒性和长期积累性。
二、斯德哥尔摩公约内容斯德哥尔摩公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清单管理:公约列举了12个POPs,其中包括多氯联苯(PCBs)、阿尔德林、滴滴涕等物质。
这些物质在全球范围内被认可为具有特别关注且应限制使用的有毒物质。
2. 减排和替代: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应制定行动计划,以减少或消除POPs的产生和排放。
此外,公约也提倡寻找替代品,以降低对这些物质的依赖性。
3. 国际合作:斯德哥尔摩公约倡导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信息共享,以加强各国在POPs管理和减排方面的努力。
国际间的技术支持、财政援助和能力建设都是合作的重要方面。
三、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管理与减排策略1. 监测与评估:各缔约方应建立监测网络,定期收集POPs在环境和生物中的浓度数据,以评估其分布和影响程度。
这将有助于了解污染源、排放途径和污染物在全球范围内的迁移规律。
2. 管理措施:各缔约方应制定和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以减少POPs的产生和使用。
这包括立法措施、规范标准、技术要求和行业自律等,以确保POPs的管控和减排。
3. 替代和研发:斯德哥尔摩公约倡导广泛寻找替代品,以减少或消除对POPs的使用。
同时,各国还应加大POPs相关技术研发的投入,推动环境友好型产品的发展。
4. 跨国合作:跨国合作是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重要内容。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治理经验交流,共同应对POPs跨境传输和影响,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POPs管理和减排目标。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与减排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与减排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即POPs)是一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化学物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生效,成为全球范围内控制和减排POPs的重要国际公约。
本文将对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背景、目标和措施进行阐述。
一、背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的化学物质,其在大气、土壤、水体以及生物体内具有长期积聚的特性。
由于POPs的广泛应用以及运输过程中的释放,其已经遍布全球,导致严重的生态和健康问题。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健康,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制定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目标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减少和最终消除POPs的排放与释放,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公约的签署国致力于实施以下措施:1.警示和科学研究:加强对POPs的监测和科学研究,提高对其危害的认识和理解。
2.控制措施:制定和实施国家和区域性的控制措施,包括限制POPs 的生产、使用和进口。
3.减排措施: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POPs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放和释放。
4.废物管理:加强POPs废物的管理和处理,防止其进入环境和生物体内。
三、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斯德哥尔摩公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1.标识和记载:各成员国需确保准确标识和记载包含POPs的化学物质和制品,以便进行监测和管理。
2.替代和最佳实践:积极推广使用无POPs替代品,并促进最佳环境和健康实践的采纳。
3.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提高减排和污染控制的效果。
4.国际合作和援助支持: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支持,协助其实施公约要求。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和措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和广泛支持。
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努力使得许多POPs的排放和使用得到了有效控制,减少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然而,由于POPs具有长期积聚的特性,公约的全面实施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动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落实,各成员国应加强合作,加大监测和科学研究的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和替代品的开发与应用。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环境污染的控制与减排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环境污染的控制与减排全球环境污染与气候变化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了许多重要协议和公约。
而其中一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公约便是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称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正式签署,并于2004年5月17日生效。
该公约的目标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通过减少和最终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生产、使用、释放和贸易,从而减少全球环境污染。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或限制特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减少和最终消除这些污染物的释放,以及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和技术措施来实施公约。
首先,公约规定了影响全球环境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被称为“十二种POPs”。
这些污染物包括了一些农药、工业化学品和其他物质,它们具有持久性、易迁移性和积累性的特点,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威胁。
公约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减少这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
这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减排目标、加强监测和追踪机制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替代品的开发来实现。
同时,公约鼓励国际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转让,以达到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
斯德哥尔摩公约还重点强调了落实公约的责任和义务。
缔约方有责任向公约秘书处提交有关数据和信息,履行报告和信息交换的义务,以便公约机构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此外,公约还鼓励国际合作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能力建设,更好地履行公约要求。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针对全球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方案,还在于其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倡导和引领作用。
公约的实施促进了绿色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清洁生产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兴起,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结起来,斯德哥尔摩公约以其针对全球环境污染问题的控制与减排的目标和措施成为了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物质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物质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清单为开放式的。
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为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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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的说明
一、 任务规定
1.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 12 条第 4 款规定如下:
缔约方应酌情就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 供与履行本公约有关的技术援助和促进相关的技术转让做出安 排。这些安排应包括区域和次区域层面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 中心,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履行本 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缔约方大会应在此方面提供进一步的指 导。
表 2 :已提交工作计划的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
区域 非洲 亚洲和太平洋
中欧和东欧
机构
《巴塞尔公约》非洲法语国家区域中心,塞 内加尔,达喀尔 国家清洁技术生产中心,阿尔及利亚,阿尔 及尔 《巴塞尔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协调中心,中 国,北京 《巴塞尔公约》西亚和南亚区域中心,伊朗 (伊斯兰共和国),德黑兰 科威特科学研究所,科威特 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研究中心,捷克共和 国,布尔诺
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尔 塞内加尔,达喀尔 中国,北京 伊朗(伊斯兰共和 国),德黑兰 科威特,科威特 捷克共和国,布尔诺 俄罗斯联邦,莫斯科 巴西,圣保罗 墨西哥,墨西哥城 巴拿马,巴拿马城 乌拉圭,蒙得维的亚 西班牙,巴塞罗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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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根据选择《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区域和次区域中心的职权范围,秘书处开 始了核查过程,以核实被提名的中心是否符合第 SC-1/15 号和第 SC-2/9 号决定 中所载列的标准。
24. 2008 年 6 月 17 日至 19 日于日内瓦举行了一次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 约》中心研讨会。下列机构的代表出席了这次研讨会:12 个被提名的《斯德哥 尔摩公约》中心、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开发计 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训练研究所、《国际化 学品战略管理方针》及其“快速启动方案”的秘书处、《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以 及《鹿特丹公约》秘书处。
二、 过程
7.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秘书处已收到了主席团区域代表根据第 SC-3/12 号决定附件中载列的选择《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的职权范围而提交的对 12 个 机构的提名,这些机构都希望成为《公约》的区域中心或次区域中心。被提名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的清单载列于表 1。
8. 这 12 个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已根据秘书处应缔约方大会请 求于 2007 年 7 月 31 日提供的格式提交了报告,它们的报告解释了第 SC-2/9 号 决定以及该决定附件中所规定的状况和组成部分。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中心提供第 SC-3/12 号决定规定的有关资料、上述报告的电子版以及主席团成员 提交的提名信的格式可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网站(www.pops.int)上浏览和下 载。
5. 第 SC-3/12 号决定第 4 段请主席团的区域代表尽快在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 议之后,向秘书处提交根据该决定附件内所载列的选择《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 的职权范围而作出的机构提名;
6. 第 SC-3/12 号决定第 5(c)段规定:“秘书处将与主席团磋商,核实被提名 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是否符合第 SC-1/15 和第 SC-2/9 号决定中所载列的 标准。”
A. 确定的有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需求的领域
11. 三个被提名的中心表示,它们在第 SC-1/15 号决定中载列的所有技术援助 领域拥有专门知识。本说明附件表 3 中列明了各个被提名的中心所具备的第 SC1/15 号决定中载列的专门知识领域。
B. 目标和工作计划
12. 截至 2009 年 1 月 28 日,9 个被提名的中心向秘书处提交了其 2008-2009 年期间的工作计划(如表 2)。工作计划汇编载列于本说明附件表 4。被提名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向秘书处提交的 2008-2009 年期间所有工作报告的完整 版本可在以下网站浏览和下载: http://chm.pops.int/Programmes/TechnicalAssistance/ProgressReport/。
9. 此外,秘书处也收到下述希望成为《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和次区域 中心机构提交的意向书:斯洛伐克布拉迪斯拉发的《巴塞尔公约》协调区域中 心;圣萨尔瓦多的《巴塞尔公约》中美洲和墨西哥区域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菲 律宾蒂利曼萨尔的菲律宾大学国家工程中心。按照第 SC-3/12 号决定,邀请这三 个机构通过主席团中其各自的区域代表重新提交意向书。
25. 在此研讨会期间商定了一份时间安排表,其中除规定被提名的《斯德哥尔 摩公约》中心提交活动报告的截止日期外,还规定了 2008-2009 两年期以及 2010-2011 两年期提交工作计划的截止日期;还请求秘书处编制样板,以便利这 些文件的编制。
26. 这次研讨会提供了在区域一级开展合作的机会,也为各中心开展协作提供 了平台。此外,这也是一次启动由全球环境基金和“快速启动方案”供资的项目 提案起草活动的论坛。
D. 语文
16. 所有被提名的中心已确定其工作语文,并表示能够用英语交流。
E. 合作
17. 7 个中心强调,除了与被提名的其他《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开展协作, 而且还在化学品簇与其他公约和方案开展合作。这样的合作已反映在被提名的中 心提交的有关工作计划中。
18. 秘书处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便利被提名的中心通过《公约》第 9 条第 4 款中提及的信息交换所交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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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秘书处根据第 SC-3/12 号决定附件中所载列的选择程序的职权范围,和 《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主席团进行了磋商。在 2008 年 5 月 19 日于日内 瓦举行的主席团会议上提交了核实各个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是否符 合第 SC-1/15 和第 SC-2/9 号决定中载列的标准的状态报告。这份由秘书处编制 的状态报告和由主席团所作的报告可在下面的网站浏览和下载: http://chm.pops.int/Convention/COPs/Meetings/COPBureauMeeting2008/FirstCOPBu reauMeeting/。
K0950321 140309 140309 为节省开支,本文件仅作少量印发。请各位代表自带所发文件与会,勿再另行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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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缔约方大会第 SC-3/12 号决定商定了选择《公约》的区域和次区域能力建 设和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中心的职权范围。
4. 第 SC-3/12 号决定第 1 段请各个区域通过主席团的区域代表提名各机构, 包括《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或者其他现有的有关机构,作为《斯德哥尔摩公 约》区域中心或次区域中心;
14. 所有被提名的中心都表示,它们拥有充分配备了所需的个人电脑和可供使 用的良好通信设施(包括电话线路、传真和互联网设施)的馆舍。其中一个被提 名的中心并没有表示是否拥有可靠的互联网连接。11 个被提名的中心表示可以 使用足够的会议设施。
15. 所有被提名的中心都表示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他们在第 SC-1/15 号决定 中所确定的领域的能力建设方面拥有公认的能力,而且已经提交了有关简历。1 个被提名的中心被请求审查并重新提交其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他们的有关简历, 以确保该名单能反映该中心目前实际的人员配置情况。
F. 法律地位
19. 各中心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3 个设于学术机构;3 个是政府机构;2 个是 发挥区域作用的国家机构;2 个是公共机构;1 个是非政府组织;还有 1 个由政 府间组织运作。本说明附件表 5 中概述了被提名的区域中心的主办机构的法律地 位情况。在两个个案中注意到,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的协调员还发 挥着其他的作用,如代表其东道国政府出席《公约》附属机构的会议,或参加秘 书处组织的其他讲习班和活动。
表 1: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
区域
机构
地点
非洲
亚洲和太平洋
中欧和东欧 拉丁美洲和加勒 比 西欧及其他国家
国家清洁技术生产中心 《巴塞尔公约》非洲法语国家区域中心 《巴塞尔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协调中心 《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
科威特科学研究所 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研究中心 ANO“国际项目中心” CETESB 中心——巴西环境与卫生技术公司 国家环境研究和培训中心 药物和毒物研究和信息中心 《巴塞尔公约》区域和协调中心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地中海行动计划区域清 洁生产活动中心
拉丁美洲和 加勒比
西欧及其他国家
ANO“国际项目中心”,俄罗斯联邦,莫斯 科 CETESB 中心——巴西环境与卫生技术公 司,巴西,圣保罗 国家环境研究和培训中心,墨西哥,墨西哥 城 药物和毒物研究和信息中心,巴拿马,巴拿 马城 《巴塞尔公约》区域和协调中心,乌拉圭, 蒙得维的亚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地中海行动计划区域清 洁生产活动中心,西班牙,巴塞罗那
2. 缔约方大会第 SC-2/9 号决定通过了《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区域和次区域 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中心的职权范围及其绩效评估1。
∗∗ 本说明中所述行动的任务规定载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第 12 条;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工作报 告 (UNEP/POPS/COP.1/31) , 附 件 一 , 第 SC-1/15 号 决 定 ;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UNEP/POPS/COP.2/30) , 附 件 一 , 第 SC-2/9 号 决 定 ; 和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UNEP/POPS/COP.3/30),附件一,第 SC-3/12 号决定。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
SC
UNEP/POPS/COP.4/22
Distr.: General 30 January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