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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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七条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并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

第八条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档案。

农户贷款档案应当包括以下项目:(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三)还款的历史记录;(四)所在村委会组织的意见;(五)信用社信贷经办人员意见。

农户贷款档案的具体项目和形式,由各地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为提升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本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宝塔区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社实际,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小组,小组以行政村(乡、镇、街道)成立,成员有:组长:副组长:成员:、、、、、、小组成员共人。

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农户,根据农户的家庭净资产、年纯收入、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相关情况,综合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划分为“特级”、“优秀”、“较好”、“一般”、“级外”等五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特级”户评定标准:1、家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项目,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2、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3、农业生产经营正常,遵纪守法;4、家庭成员诚实守信,在与金融机构往来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参评户主年龄在60周岁以内;5、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家庭收入30%以上存入本社。

(二)“优秀”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1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三)“较好”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四)“一般”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2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划定为级外户,不参加评级、授信,不发放贷款证:1、农村五保户、单身户、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参评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户;2、举家外出打工或者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打工,不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户主和家庭成员结欠本社贷款已形成不良的农户;以前年度结欠本社贷款依靠法律、行政等强制措施收回的农户;以前年度尚欠本社有收本挂息贷款的农户(原则上指五年内);4、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好逸恶劳,家庭成员中有参与黄、赌(含参与地下六合彩)、毒等违法活动行为的农户;5、不符合“特级”、“优秀”、“较好”、“一般”标准的农户。

信用社(银行)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为了改善支农服务,建立新型的借贷关系,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合理有效地使用信贷资金和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进一步发挥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加速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促进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的提高,特制定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一、信用户的评定范围及对象信用户评定适用范围为××市内农村。

对象为户口辖区内的农户(季节性打工除外),但不包括农村非农业户、民政救济户、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及本人提出不需要贷款的农户。

二、信用户评选标准1、资产拥有情况。

农户拥有的资产价值较高。

农户拥有资产包括农户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如房屋、家俱、家用电器、农用机械和所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的场所、设备等。

2、正常年份家庭收入。

家庭的农业收入、务工收入、其他多种经营的收入来源稳定、年人均收入高于本乡平均水平;家庭生活支出、农业投入等支出相对较少。

家庭的年收入高于支出,无不合理债务。

3、家庭发展前景广阔。

家庭的生产项目稳定、可靠,家庭和睦、家庭成员无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

家庭成员特别是主要劳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4、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并依法纳税。

5、无劣迹、无犯罪前科、无违法犯罪行为。

6、社会印象好。

周边群众及村组干部的印象、评价较好,户主及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能力、道德品质、文化修养、个人信誉、家庭关系较好。

7、在信用社的借贷信誉较高。

能够按时偿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近三年内不存在逾期不还、迟付利息等不守信用的行为。

8、对过去欠下的老贷款,还款态度积极,每年偿还份额达到30%以上。

三、信用户评定的程序1、建立组织。

乡、村两级分别建立信用户评选委员会,信用社建立审核授信委员会,农民提出申请,经村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再经乡级评定委员会审评,最后由信用社审核授信委员会认定授信。

2、坚持公开、自愿的原则。

农户接受评审与授信,必须自愿提出申请,评定的结果必须及时张榜公布。

湖北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鄂政办发[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北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02]7号)为了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运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全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就在全省农村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一)进一步提高推广运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强调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是全省涉农部门的共同责任,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改进信贷支农服务,缓解农民贷款的有效方式。

它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支农服务力度,理顺信用关系,形成以信用为基础和纽带的社农共同发展机制,实现“社农双赢”;有利于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为农村招商引资创造条件;有利于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金融政策,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农村生产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搞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

评定信用等级是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也是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运行的保证。

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其情况熟的优势,全面调查了解农户的基本情况,宣讲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好处。

各地要发动村、组干部,与农村信用社联合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在对农民的家庭情况、生产规模、产品市场、个人品质、投资需求、年度收支、还款来源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摸底,建立农户经济档案的基础上,对照各个等级的标准,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组登记造册、信用站初审、信用社核准的程序,切实抓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的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作用,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辖内农户或个体经营户为对象、以信用作保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的条件及借款用途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一)合作金融机构辖区内的农户或个私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完全自然人;(二)信用观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常年外出打工、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得颁发贷款证。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户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购买小型农机具、生活消费、建房、子女上学等。

第七条信贷管理水平较好、当地经济发展较快的合作金融机构可积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围,由传统种养户拓展到其它加工、商运和从事各类产业经营的农户,也可以拓展到城镇的个私工商户。

第三章农户资信档案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农户状况开展调查,充分了解所服务社区农户家庭状况、经济发展水平、金融需求等情况,并逐户建立经济档案。

第九条农户经济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姓名、住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等;(二)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活动、收入状况、家庭资产状况等;(三)与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情况;(四)信贷员调查意见;(五)信用评定情况等。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扩大农户经济档案建立范围,力争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建档面达到100%。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起草说明根据《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信贷处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暂行)》(下称基本办法)。

现将基本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基本办法所遵循的原则基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制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规章依据和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为了突出基本办法的宪章性、权威性,在起草基本办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从严治社、控制准入;强化程序,方便操作;保留空间、有利发展”的原则。

从严治社、控制准入,是指基本办法用大量篇幅,为各级信贷管理人员确立了在信贷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模式与违规、违法必究的法律后果,确立了信贷客户的准入标准与退出条件;强化程序、方便操作,是指通过规范的信贷业务操作程序来保障事权划分制度的落实,但又从实际出发,避免办事程序过于复杂而影响效率;保留空间、有利发展,是指在确定信贷产品种类和管理规范的时候,考虑到市场竞争对信用社新产品的需要及过去管理基础较差的实际情况,在基本制度的一些条款中留下便于补充和完善的空间。

二、基本办法的结构基本办法共分十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制定基本办法的依据、宗旨及定义与地位;第二章基本制度是基本办法的精髓部分。

用列举的方式分条表述了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中必须遵守的十个基本制度;第三、四章对客户条件、范围、对象及授信管理作出了规定;第五、六、七章的内容属操作范畴。

主要包括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品种、办理信贷业务的操作规程及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第八章是特别规定。

对竞争性客户、低风险业务需要简化程序办理的,允许有条件的特事特办;对部分禁止性事项作了提示;对一些信用社需要建立但暂未建立或不完善的制度作了简要规定;第九章是罚则部分。

规定了信贷工作人员违规及客户违约的处理标准与方式;第十章附则是辅助性内容。

精品文档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鄂农信发[2010]44号

精品文档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鄂农信发[2010]44号

鄂农信发〔2010〕4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武汉农商行,各市、州、县农信联社(农合行):为贯彻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省联社对《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培训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期限管理,防范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的可持续性好转,根据《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贷款期限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含展期协议,下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和期日。

第三条各级行、社应当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友好协商、流动性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四条省联社制定的单项信贷产品制度对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期限的确定第五条贷款期限应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确定贷款期限时,借款人的非经营性现金流或其他还款来源可以作为影响贷款期限的重要参考因素。

首次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与单笔借款用途相适应的资产转换周期。

临时性、季节性的贷款,其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资金周转特点确定,禁止用于长期周转。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予以合理确定,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因执行订单合同所需要的临时周转贷款的期限,一般应控制在组织生产加合理结算期限范围内。

订单提前履行或提前结算的,应当提前收回贷款。

承贷行、社(指从事经营的信用社、支行等分支机构,下同)在借款合同中应对此作出特别约定。

第七条个人贷款期限应通过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在贷款人的区域范围内年应税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资产规模低于2000万元、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法人或依法注册登记的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借款人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办实行备案制度,开办前须向省联社报备咨询。

第五条对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应遵循的原则:1、择优扶持原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有销路、市场有份额、经营有效益、管理较规范的优良企业。

2、专款专用原则。

信用贷款须指定用途,贷款额度必须按企业专项需要核定,做到专款专用。

3、物质保证原则。

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形成企业相应的生产经营物质。

不得用信用贷款资金发放工资或用于企业其它消费。

第六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实行“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按需申请、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应按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操作,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自担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经营场所及注册地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2、企业注册经营在一年以上,经营管理已基本正常;3、借款人基本帐户在贷款人处开立,且在贷款人服务社区范围内没有其它金融机构的帐户;4、持有效合法的贷款卡,贷款卡须参与年度审验;5、企业产权关系明确;6、企业及企业出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7、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8、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关系人是指贷款人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小企业);9、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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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微小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微小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小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经济组织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四)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标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农信社应重点支持下列微小客户:(一)抵(质)押物价值稳定,容易变现处置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强的微小客户;(二)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的微小客户;(三)为优质大型龙头企业配套生产、服务,被其授予特许经营或指定为供应、销售商的微小客户;(四)从事种、养、加规模经营的微小客户;(五)经营稳健、业绩波动小、发展前景好的微小客户;(六)其他偿债能力强的优质微小客户。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小客户,不得发放贷款:(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无稳定、连续的现金流;(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五)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六)被外管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七)被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八)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九)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十)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十一)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十二)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十条微小客户贷款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也可以用于设备的技术改造、购建及维护固定资投资,但不能用于生活消费。

第十一条微小客户贷款额度应与其经营规模、担保条件、偿债能力相适应。

对单个微小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一)与客户经营规模适应。

最高不超过客户申请日前12个月报税营业收入的20%0(二)与客户提供的担保适应。

保证贷款不超过保证人担保限额,抵(质)押贷款不超过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抵(质)押率。

(三)与客户净资产总额适应。

首次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客户净资产的50%;累计贷款余额不超过客户净资产的100%,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十二条微小客户贷款应坚持到期收回,从严控制展期和借新还旧。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12个月以内,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贷款期限掌握在2年以内,购建厂房贷款期限掌握在3年以内。

第十三条对微小客户贷款利率采取风险有别、差异定价机制。

由县级联社按照客户信用状况优劣、担保方式强弱、贷款期限长短、资金归社率高低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并根据风险变化,随时自主调整。

保证贷款利率应高于抵(质)押贷款利率,强担保项下(优质不动产抵押、低风险担保)贷款利率应低于一般担保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微小客户贷款采取按月付息、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采取分期还本方式;同一客户与农信社签订多笔贷款合同或贷款金额较大的,可以约定采取整贷零偿、零贷零偿、分期还本付息、一次性还本分期付息、宽限期分期还本付息等不同的贷款偿还方式。

第十五条除贷款以外,对微小客户的其他信贷业务,如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原则上应按农信社有关收费标准的上限计收手续费。

第四章贷款方式第十六条农信社应根据微小客户经营形式、资产结构、担保条件和融资额度的不同,结合微小客户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合理匹配信贷产品,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阶段微小客户的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对微小客户贷款的方式以抵(质)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

对同一客户既可以采取单一担保方式贷款,也可以同时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组合担保方式贷款。

信贷工作人员应针对借款人资产结构特点,主动帮助客户组合贷款品种和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对微小客户发放抵押贷款,可以接受下列不动产和动产作为抵押物:(一)客户自有的商业门店及其他经营性房地产;(二)客户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贷款期内没有被国家收回可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客户自有的住房;(四)第三人房地产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五)客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养殖水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六)客户自有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七)客户自有的交通运输工具;(八)客户自有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九)属客户自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对微小客户发放质押贷款,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权利和动产作为质押权利或质物:(一)存款单、银行票据;(二)仓单、提单;(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四)应收账款;(五)有关动产,如大宗农副产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通用性原材料;(六)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十条对微小客户发放保证贷款,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保证担保:(一)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

(二)代偿能力较强的AA+级(含)以上企业保证担保。

(三)保证保险,即由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或称还款责任险),保险公司对贷款本息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以联保基金为纽带的经济联合体保证担保。

经济联合体是指由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自然人、经济组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组织,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

(五)其他经省联社正式文件确定的新型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客户提供的单一担保方式不能完全覆盖贷款风险时,可以在法律风险可控、代偿(变现)能力优先的前提下,接受客户提供的多种方式的组合担保。

组合担保可以包括以下形式:(一)客户自有资产担保与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方式的组合;(二)抵押、质押、保证方式的组合;(三)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担保方式的组合;(四)实物资产担保与权利资产担保方式的组合。

第二十二条采取组合担保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物保优先的原则。

在客户能够提供资产抵(质)押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接受物的担保,在物保不能覆盖风险,或物保的变现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接受第三人提供的保证。

(二)变现能力、代偿能力优先的原则。

不得接受市场变现能力差的抵(质)押物和代偿能力不足的保证人提供的担保。

(三)不动产抵押优先的原则。

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抵押率不足或其变现处置能力不强时,可以补充价值稳定、易于保管、流动性好的动产作为抵押物。

、(四)客户自有资产担保优先的原则。

在客户自有资产不足,或自有资产不适合办理抵(质)押时,或自有资产变现能力不强时,可以要求客户补充提供第三人的资产办理抵(质)押。

(五)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优先的原则。

客户资产结构不适合办理抵(质)押,需要提供保证担保时,除省联社专项保证信贷产品规定外,应当优先接受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

第二十三条对拥有优质不动产的微小客户,可办理较长期限的最高额抵押循环贷款业务,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对贸易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与上下游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业务经营稳健的微小客户,可以提供厂商社(三方协议)贸易链融资。

第二十五条对微小客户贷款,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一律要求其家庭成员及财产共有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一律要求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对微小客户发放抵(质)押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和贸易链融资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必须符合省联社相关信贷制度和专项产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以县级联社为单位,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发符合本地实际、适应微小客户融资需要的担保贷款产品。

、开发新的担保贷款产品,在经法律风险论证并报省联社备案认可或行文后方可投放市场。

第五章贷款操作程序第二十八条办理微小客户贷款的基本程序为:客户申请。

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

签订合同。

发放贷款、贷后管理。

贷款本息收回。

第二十九条建立微小客户财产申报制度。

微小客户申请借款,除应提供主体资格和与贷款用途有关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向农信社提交财产明细清单和负债(含或有负债)明细清单。

第三十条微小客户财产明细清单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动产,包括住房、店铺、厂房、未收割的农作物、未砍伐的林木等;(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三)动产,包括机器设备、农机具、交通运输工具、大宗耐用消费品、大宗农副产品.、原辅材料、库存产品等;(四)债权,包括借出款项、应收货款、应收加工款、应收租金等;(五)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及其他有价证券;(六)对外投资股份或权益;(七)承包经营权、承租经营权及在借款期间的预期纯收入;(八)其他财产及财产性权益。

第三十一条微小客户负债明细清单包括以下内容:(一)金融机构借款及应付票据;(二)民间借贷;(三)经营性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及预收账款、应付借款利息、应付股利、应付工资福利、应交税金、预提费用等;(四)借款期间除日常生活外的刚性支出,如子女教育费用、其他债务支出等;(五)对外提供的担保;(六)其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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