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全行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银行诉讼仲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含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系指按照信贷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及以下分类级次的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及时处臵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把好处臵关,严格执行处臵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分为不良贷款(含垫款)管理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管理两个部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职责(一)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收集、上报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管理意见;2、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和债项质量进行初分,并依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变化及时发起级次调整;3、负责按照我行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损失。
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准入第二条为加强信贷人员管理,有效提高信贷工作质量和效率,所有从事信贷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通过全行客户经理任职资格考试,取得《客户经理资格证》后才可上岗。
第三条总行每年举办一次客户经理资格考试,在岗员工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发放《客户经理资格证》。
第四条客户经理任职条件为:1、品行端正,爱岗敬业,热爱信贷工作;2、从事金融工作年满一年以上且获得《客户经理资格证》。
第五条信贷人员任用必须由支行(部)提交申请,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对其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任职条件的聘任为本行客户经理或客户经理。
第六条资格年审.本行贷审会每年对在岗信贷人员进行一次资格审查,根据信贷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工作业绩等,结合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年度资格评定结果为:优秀、较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不得担任客户经理工作。
第七条首次担任客户经理的,给予保护期二年,岗位工资系数和绩效不低于任新职前水平。
如担任新职后工资系数和按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办法计算出绩效工资高于前职位的,按高于的数额执行。
两年期满后,按客户经理等级工资系数和绩效考核实绩计付兑现。
第三章客户经理等级评定第八条为调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促进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我行信贷人员实行等级管理。
第九条等级设定。
客户经理等级从高到低依次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第十条等级标准及工资系数.1、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客户经理。
工资系数为2.0。
2、75分(含)-90分(不含)的为二级客户经理.工资系数为1.8。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一、前言不良贷款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运营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了保证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贷款的风险,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不良贷款管理和考核机制。
本文对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进行细致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期为银行管理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二、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一)定义不良贷款,是指已经逾期90天以上、或者客户无能力按照合同规定还款、或者已经到期未结清的贷款。
(二)分类根据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程度,银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类:1. 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已经超过约定还款日的贷款。
逾期程度不同,其风险程度也不同。
2. 坏账贷款坏账贷款是指已经逾期180天以上、无法收回的贷款。
3. 关注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是指虽然没到逾期,但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贷款,需要进行关注和管理。
三、不良贷款管理制度不良贷款管理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银行经营的关键环节。
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优化和完善。
(一)不良贷款管理的目标银行的不良贷款管理应以以下目标为核心:1. 控制不良贷款的风险,避免对银行造成过大的损失。
2. 提高不良贷款的回收率,缩短不良贷款的逾期时间,减少不良贷款的余额。
3. 降低不良贷款的形成率,严格筛选贷款对象,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二)不良贷款管理的流程不良贷款管理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不良贷款的检查与确认银行应在贷款逾期、拒绝还款等情况下进行不良贷款的检查和确认,确认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程度。
2. 不良贷款风险评估银行应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回收计划和措施。
3. 不良贷款回收银行应通过法律途径、诉讼、商议等方式进行不良贷款的回收,提高回收率,减少不良贷款的余额。
4. 客户关系管理银行应重视客户关系的管理,通过了解客户情况、沟通合理还款计划等方式,避免对客户的过度追讨,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拖延偿还本息,导致贷款逾期或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识别、评估和处置,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识别第四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贷款识别机制,及时发现不良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借款人连续逾期超过90天;2. 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3. 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4. 借款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法律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评估第六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评估标准,对不良贷款进行评估。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对不良贷款的金额进行核算;2. 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3. 对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
第四章不良贷款的处置第八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对不良贷款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
第九条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与借款人协商,寻求还款计划的调整;2. 转让债权或债务重组;3.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借款人的责任;4. 其他依法依规的处置方式。
第五章不良贷款的监督第十条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真实的报告。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
附件1:不良贷款管理流程图附件2:不良贷款分类及评估标准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不良贷款:指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拖延偿还本息,导致贷款逾期或无法收回的贷款。
2. 偿还本息: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3. 逾期90天:借款人连续逾期超过90天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不良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资产中出现逾期90天(或更长时间)的贷款,可能对银行业务运营和金融市场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是一套规范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进行识别、分类、计提和处理的操作指南。
本文档旨在介绍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2.1 定义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逾期90天或更长时间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可能无法按原约定的还款计划或协议进行还款的贷款。
2.2 分类标准根据不同的特征和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正常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90天内未偿还的贷款;- 关注贷款:虽未逾期90天,但借款人存在一定还款隐患的贷款;- 次级贷款:借款人逾期90天以上,有一定风险但有望回收的贷款;- 可疑贷款:借款人逾期180天以上,风险高且可能无法回收的贷款;- 损失贷款:借款人无法履约,并明确无法回收的贷款。
3. 不良贷款管理流程银行和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管理:3.1 不良贷款识别和分类银行应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及时识别并分类不良贷款,根据贷款的逾期天数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并记录在不良贷款名册中。
3.2 不良贷款计提和核销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分类,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以覆盖可能产生的损失。
对于已经无法回收的损失贷款,银行应及时进行核销,清除在贷款资产中的余额。
3.3 不良贷款处置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特征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既包括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也包括通过转让、委托管理等方式尽量减少损失。
4. 不良贷款风险管理为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不良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4.1 不良贷款风险评估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定期对不良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4.2 不良贷款风险补充资本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风险的大小和变化情况,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要求,合理配置和提供充足的风险补充资本,以保证金融机构的健康运营。
商业银行关于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清收处置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关于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清收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清收处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不良信贷业务是指按照贷款四级分类认定的逾期贷款和五级分类认定的次级类(含)以下贷款、承兑垫款;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是指虽未产生不良,但存在潜在风险情形的信贷业务。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一)同一借款人本行或他行的部分债务已经出现五级不良;(二)非五级不良的双90 天逾期贷款(指已经出现双90 天逾期贷款的客户名下对应所有的五级正常或关注类贷款);(三)采取新增或增量贷款支付利息、挂息转贷、中长期利随本清等方式的化解贷款;(四)平移贷款后仍存在跨月欠息、逾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有顶名、搭名、盗名、假名贷款四种形式);(六)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停产的,或是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失踪、无法联系的;(七)信贷客户、关联人或是为其担保的客户,未履行其他金融机构债务,或被列入金融机构黑名单,或是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八)信贷客户、关联人或为其担保的客户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九)信贷客户、关联人或为其担保的客户出现重大声誉事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第三条组织管理(一)成立领导小组。
本行成立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领导小组,经营单位负责人为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负责督导经营单位完成不良信贷业务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化解方案的制订实施工作;负责督导经营单位完成潜在风险贷款的预警、监控、分析和化解工作。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全行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的总体分析、管理、监控、清收工作;2、针对实际情况,逐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研究清收、化解政策;3、组织做好潜在风险信贷业务退出及转化工作;4、审议发生重大风险信贷项目的化解方案,对重大突发性信贷事件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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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准入第二条为加强信贷人员管理,有效提高信贷工作质量和效率,所有从事信贷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通过全行客户经理任职资格考试,取得《客户经理资格证》后才可上岗。
第三条总行每年举办一次客户经理资格考试,在岗员工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发放《客户经理资格证》。
第四条客户经理任职条件为:1、品行端正,爱岗敬业,热爱信贷工作;2、从事金融工作年满一年以上且获得《客户经理资格证》。
第五条信贷人员任用必须由支行(部)提交申请,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对其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任职条件的聘任为本行客户经理或客户经理。
第六条资格年审。
本行贷审会每年对在岗信贷人员进行一次资格审查,根据信贷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工作业绩等,结合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年度资格评定结果为:优秀、较好、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的不得担任客户经理工作。
第七条首次担任客户经理的,给予保护期二年,岗位工资系数和绩效不低于任新职前水平。
如担任新职后工资系数和按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办法计算出绩效工资高于前职位的,按高于的数额执行。
两年期满后,按客户经理等级工资系数和绩效考核实绩计付兑现。
第三章客户经理等级评定第八条为调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促进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我行信贷人员实行等级管理。
第九条等级设定。
客户经理等级从高到低依次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十条等级标准及工资系数。
1、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客户经理。
工资系数为2.0。
2、75分(含)-90分(不含)的为二级客户经理。
工资系数为1.8。
3、75分-60分(含)以下的为三级客户经理。
工资系数为1.6。
4、60分(不含)以下的,取消客户经理资格。
第十一条定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1、贷款发放业务量(20分)。
考核客户经理发放贷款业务笔数。
发放贷款笔数达到全县同类型客户经理平均业务笔数的,得满分。
业务笔数每超过(或少于)平均数1个百分点,加(或扣)0.1分。
加分不得超过10分,扣分扣完底分为止。
发放贷款平均业务笔数=同类型客户经理当年发放贷款业务笔数÷同类型客户经理人数。
为兼顾公平,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将考核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型,即城关区<一类行>、乡镇区<二类行>、行政村区<三类行>。
一类行:三类行(处):2、贷款利息收入(50分)。
考核客户经理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达到同类型客户经理平均收息额的,得满分,超过(或少于)平均数的,按比例加(或扣)分。
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扣分扣完底分为止。
同类型客户经理平均收息额=同类型客户经理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同类型客户经理人数。
(按三类行分别统计并考核)3、贷款质量(30分)考核客户经理新增不良贷款率(以下均为五级分类、时点数)。
新增不良贷款率=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年末管理的贷款总额(不含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
不良率以1%为基数。
等于1%的得满分,每低于基数0.1个百分点加1分,每超过基数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底分为止。
第十二条定性考核及评分标准。
1、业务素质。
在总行业务考试、技能测试中不合格的一次扣3分。
2、工作质量。
考核客户经理的业务合规性。
总行在信贷业务稽核、检查中,发现客户经理有违规事实,并给予经济处罚的每次扣2分、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严重违规的每次扣10分;对存在严重违规现象的信贷人员,除给予扣分外,其最终评定等级不得超过二级。
3、贷款质量特别规定。
对年末新增不良贷款率超过当年核定的不良容忍度的,等级评定不得超过二级;对年末新增不良贷款率超过当年核定的不良容忍度50%的,最终等级评定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三条对支行(部)、分理处负责人的考核支行长、副行长、分理处主任须参加客户经理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履职能力的参考。
工资系数仍根据《银行等级行划分办法》确定的岗位职务工资系数执行。
第十四条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月份,由支行(部)根据信贷人员上年度定性和定量指标进行初评,报总行审核批准后,确定其客户经理等级和本年度的岗位工资系数。
第十五条首次从事客户经理岗位的,客户经理等级初定为三级,保护期二年内工资待遇按第七条执行。
客户经理任职期满二年后,在年度评级中,未达到客户经理等级标准的,取消客户经理岗位,专门下达不良贷款清收任务予以考核,考核期六个月,期满后视清收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上岗。
考核期薪酬待遇按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客户经理档案建立及管理第十六条为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强化对信贷人员的组织和管理,便于对客户经理从事信贷工作的客观评价,更好地贯彻落实总行对信贷人员的一系列考核政策,建立客户经理档案管理制度,将职工从事信贷工作期间的相关数据、信息记入档案。
第十七条客户经理档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1、文件材料。
主要文件包括客户经理工作申请表、责任贷款明细表、不良贷款明细表、劳动合同书、员工身份证、文凭、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等;2、考评记录。
主要是工作业绩表,考试、考核成绩、绩效情况记载;3、奖惩记录。
客户经理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违反纪律而受到各种奖励或处罚的记录;4、客户经理档案管理。
客户经理档案的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的信贷会计,档案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建立,纸质文档由客户经理和网点负责人签字生效,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内容需保持一致,客户经理业绩、不良贷款明细等主要内容按年更新。
第五章客户经理绩效考核第十八条为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完善客户经理个人所得与信贷营销、创收增效、风险防控、贷款质量等紧密挂钩的科学分配制度,总行实行客户经理绩效考核机制,具体办法按《银行客户经理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贷款管理责任第十九条本行发放的贷款实行责任管理,管理责任分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管理责任人责任。
第一责任人是指1999年以后发放的,负责贷前调查、并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信贷人员(含内退人员)。
原则上每笔贷款均应明确第一责任人,对因维护债权需要进行贷款收旧贷新或贷款重组且原第一责任人退休或除名的贷款,经总行同意可不确定第一责任人,只设定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贷款负管理责任的信贷人员。
每年年初或信贷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支行(部)应将所辖每笔贷款(含表内、外)的管理责任进行明确,落实管理责任人,并由管理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第一责任人对贷款本息的收回负全部(或部分)责任,对超过免责金额的不良贷款或借款损失负赔偿责任。
信贷会计是质押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因审查失误,手续不全,导致质押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信贷会计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贷款进行管理、催收、保全和处置,对因管理不力丧失最佳收回时机和丧失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效)的贷款或损失负赔偿责任。
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催收贷款期间,原第一责任人不能提供借款人住址、住所,催收通知无法送达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管理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原第一责任人负全部的责任。
无法送达催收通知的,管理责任人应要求原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并书面向支行报告,支行应进一步采取保全措施,支行未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支行行长负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信贷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发放责任范围内的合理贷款,不能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拒绝发放一些合理的、应该发放的贷款。
若因此给本行带来负面影响的,本行可追究责任信贷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信贷会计必须在借款人本人到场并核实其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办理贷款业务,否则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信贷会计全额赔偿(因信贷人员参与作弊造成借款人身份失真的,从严追究信贷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办理一万元以上(含)贷款必须有借款人配偶(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负连带保证责任(符合贷款条件且无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需出具相关证明),贷款必须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否则出现纠纷造成资金损失的由信贷会计全额赔偿(因信贷人员未认真调查或参与作弊造成借款人信息失真的,从严追究信贷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对借款人还款,或者借款人账上有钱,信贷人员通知会计人员扣款,会计人员未能及时办理收款或扣款导致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会计人员(含临柜柜员)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所属职工(家属)及其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对职工个人确因购房、装修、购车、子女教育等消费类贷款需求,应按权限报批,并由本人或其家属用工资收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对上述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七章贷款责任落实第二十七条本行发放的每笔贷款(含表外已核销呆账和已置换不良贷款),管理行处(部)必须落实管理责任人,加大对管理责任人的考核力度,督促其积极补办抵质押手续和催收手续,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
未落实管理责任人的贷款,由行处(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行全部贷款按第一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建立台账。
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发生岗位变动的,原第一责任人不变,相关行处(部)应及时重新明确管理责任人,抄列移交清单(清单中的不良贷款应逐笔载明最后一次有效催收或诉讼时效中断日期,并经信贷会计调出单据核实确认),办妥交接手续,落实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管理责任人应积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债务变更和重组等情况,加强信贷资产管理,该补办手续的要及时补办,防止发生逃废债务现象。
第三十条对于下列几种类型的收旧贷新贷款,经本行贷审会审批后,原贷款本息部分由原第一责任人负责,新增加部分由经办的信贷人员负第一责任人责任:1、借款单位(一般指原乡镇、村、集体联营等企业)面临倒闭、破产改制等局面,为了资金安全重新落实债务而发生的收旧贷新本息部分;2、借款人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无资产偿还贷款,债务转移到有能力偿还贷款的他人或其子女名下而形成的收旧贷新本息部分;3、借款人就目前经济状况,暂时不能归还贷款本金,但利息每年能够归还,为了资金安全,收回后办理担保条件优于原条件的收旧贷新贷款;4、借款人虽然尚欠贷款,但其目前生产、经营的项目很好,因需流动资金,再次向基层行处(部)申请贷款,信贷人员通过调查,同意收旧贷新且担保条件优于原条件的原贷款本息部分;5、其他有利于落实债务、分散或减少风险以利于保全信贷资产的贷款。
第三十一条对依法起诉或以偿债能力差等理由请求本行给予缓收贷款利息的客户,各行处(部)必须建立《依法起诉贷款登记簿》和《不良贷款还本挂息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