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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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山东 日照职业技 术 学院 申加 围会 计 与 税 法 差 异 比较
费用 等应严格遵照 当地财政 、税务部 门的规定标准及范 围进行会 计处 理和所得税 的申报 。 () 3 国税 函 ̄0 9 3 , 2 0 号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 的其他职工福 利费 , 3 包括丧葬补 助费 、 抚恤费 、 家费 、 安 探亲假 路费等 。 财企 [0 9 而 20 ] 22 , 4 号 独生子女费( 个人所得税作为不征税所得 ) 以及符合企业职 工福 利费定义但没 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 目中的其他支 出。 企 业一般在管理费用其他科 目中列支 ,企业 需要在汇算清缴 中找出
住房 、交通补贴采取货 币方式 的17 号文要求进职工工资而3 1 号文 要求进应付福利费 , 至于通讯补贴 , 与交通补贴性 质类 似 , 也应当 列入3 号应付福利费范围。 () 5 财企 20 ]4 号规定 , 0922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 , 按月按标
相应的折 旧应 当作为应付福利费列 支。 () 2 国税函[0 9 3 , 2 0 ]号 为职工卫生保健 、 生活 、 住房 、 交通等所
定标准 , 民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居 总分机构 由法人
影响税务机关 的判断 , 通知》 而《 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 法规 定 但税 了债 转股形成 的股权计税基础是 原债权 的计税基础确定 , 如例4 分
析, 税款递延到股权转 让时, 债务 人是否存在重组利得依赖 于将来 股权 转让 的价格 。 选择债转股特殊性税务处理 时, 债务人除按 国税 总局公告2 1年第4 00 号第2 条第二款准备相关 的资料 , 2 如债转股合 同或协议 、 工商部门核准 的股权变更事项证 明材料等 。 若能在重组 协议 中明确股权附条件 、 附期 限的转让或 回购 , 相当于递延 的税款 有了偿还 的具体期限 , 也表 明债的法律关 系并没有消除 , 债务人对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照表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照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分析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分析

∥壤财经论坛—l晶宁e品高磊嚣石高:悉【摘要】国税函[200913号和财企【20091242号这两个文件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存在很多的差异,这既影响了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又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关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职工薪酬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月4日颁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3号),财政部在2009年11月12日重新颁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1242号)。

笔者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了对比和分析之后,归纳了几点差异。

一、职工福利费的范围界定上的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笔者将财企[20091242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13号文件进行对比发现,职工福利费界定范围的差异主要是:第一,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财务会计上对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进行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对此没有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职工福利费。

通讯补贴,财务上进行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上对此也没有明确作为福和J费来处理。

第二,离退休的人员统筹以外的费用。

会计上规定,这部分费用应该纳入职工福利费,按新的会计准则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中核算。

税法规定,这部分费用不作为职工福利费。

第三,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的企业负责人的职工福利费。

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职工的工资薪金,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工资薪金中列支。

税法规定。

这类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

第四,企业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

按财企[2009124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假日的补助以及未统—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薪金总额。

国税函1200913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1 2 3 4 5 6(1-5)7(1+4-5)1 一、工资薪金支出0 0 * * 0 0 *2 其中:股权激励0 0 * * 0 0 *3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0 0 14% * 0 0 *4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0 0 * 0 0 0 05 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0 0 2.5% 0 0 0 06 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0 0 100% * 0 0 *7 四、工会经费支出0 0 2% * 0 0 *8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0 0 * * 40 0 *9 六、住房公积金0 0 * * 0 0 *10 七、补充养老保险0 0 5% * 0 0 *11 八、补充医疗保险0 0 5% * 0 0 *12 九、其他0 0 * * 0 0 *13 合计(1+3+4+7+8+9+10+11+12)*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会计及税务处理

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会计及税务处理

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会计及税务处理一、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会计与税法差异比较《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主要差异如下:(1)国税函[2009]3号,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而财企[2009]242号,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

内设福利部门用房屋折旧是否作为应付福利费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文件“购建职工宿舍、食堂以及托儿所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只能在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开支,不得挤占其它资金。

”可见内设福利部门的房屋应当归属于设施一类相应的折旧应当作为应付福利费列支。

(2)国税函[2009]3号,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而财企[2009]242号,职工疗养费用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对当前比较普遍存在的向职工或部分职工发放支出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包括油料、相关费用)安家费用等应严格遵照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标准及范围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的申报。

(3)国税函[2009]3号,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而财企[2009]242号,独生子女费(个人所得税作为不征税所得)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三费及五险一金财务与税法规定异同

三费及五险一金财务与税法规定异同

三费及五险一金财务与税法规定异同探讨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089-02摘要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在充分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

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致使企业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产生较大差异。

在实务中,尤其是工资薪金支出的确认与计量财务与税收规定虽然基本一致,但在工资薪金支出时间的确认上会出现时间性差异。

五险一金的提取额度有地区差异,但计提基数都是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实行“限额据实”税前扣除制度上也存在差异。

关键词应付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新会计准则中首次提出了“职工薪酬”条款,为系统规范我国企业职工各种形式劳动报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供了依据。

在这之后,《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在2006年财政部颁布新准则后出台,因此企业所得税法是在充分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

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由此导致了在收入的确认、计量,费用的可扣除性等方面,企业税收所遵循的原则与会计原则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致使企业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产生较大差异。

具体分析如下:《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职工薪酬的范围进行了定义。

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义务,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①。

此准则全面涵盖了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各种职工薪酬,将原规定中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全部纳入职工薪酬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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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 销售不动产
销售无形资产
按税率档次划分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 4 档:13%,9%,6%但是从记忆角度,我们可以找一些规律,13%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 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记忆,但凡货物相关的一些行为,除特殊货物或者特殊货物的特殊行为外,都使用 13%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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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最新的增值税、印花税、 个税、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全!赶紧收藏学习起来。 2020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 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应税行为类型划分 销售货物
0%
2020 最新增值税征收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一、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 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期限延长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政策要点: 1.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年 2 月底以前,适用 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 3%征收率开 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 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适用 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二、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政策规定: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 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准确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准确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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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发布,该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和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

34号公告第一条改变了以往将所有福利性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规定福利性支出中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我们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根据以下标准判断一项福利性支出是否属于福利性补贴,如果任意一项条件不满足,则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一、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薪金制度管理,而且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是由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

这一条件要求福利性支出是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涵盖,且工资薪金制度是经过公司治理机构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

二、对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范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作为发放福利性补贴依据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相对规范,而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如果工资薪金制度存在计算标准模糊随意或有重要疏漏,或者与行业及地区平均公司水平相比畸高,则不符合此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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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比表财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个人所得税法规分析《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便函[2009]33号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税法未明确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财务核算除列举的范围外的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现金和非货币的。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1、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

三(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已经实行医疗统筹再支付药费,企业所得税不视为福利费,是与收入无关支出不能抵扣.(一)2、职工疗养费用税法未明确规定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一)3、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三(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注意是供应午餐,不是发放现金,需有真业务实支出凭证支持.(一)4、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三(二)供暖费补贴《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标准之内不交个税,超标建发[2005]42号)1、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的规定,划定如下:①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②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

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③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准需交纳个人所得税.2、采暖费超标准交个税(一)5、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防暑降温费三(二)职工防暑降温费发放实物不扣个税,发现金扣个税。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三(二)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个税免(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

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务或经计入福利费用核算,重组企业先在重组预留费用中列支,不足的计入福利费用。

企业所得税按福利费的确14%核算,超支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减3500元后扣缴。

(五)1、丧葬补助费三(三)丧葬补助费第四条下列各项个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免(五)2、抚恤费三(三)抚恤费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个人所得税免(五)3、职工异地安家费三(三)安家费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个人所得税免(五)4、按独生子女费税法未明确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五)5、探亲假路费三(三)探亲假路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二、1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三(二)职工交通补贴辽地税(2009)76号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二、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待遇,已经实行货币三(二)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性福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扣缴二、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按福利费抵扣(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务核算:货币化,计入工资非货币化计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列入福利费个人所得税:30%扣缴个人所得税.二、4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按实发工资扣缴。

还要考虑是否计入交纳保险的范围。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和财务都不作为福利费加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五、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视同销售,按公允价计算增值税,计入所得额的应税收入额,成本计入福利费14%范围内。

视同个人所得,按公允价扣缴个人所得税。

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税法未明确规定税法采取了列举法《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属个人消费的支出:财务制度不允许计入企业账内核算,企业所得税属于与企业收入无关支出不能税前列支;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违规承担了此类支出是个人消费扣缴个人所得税年金沈阳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沈劳社发〔2006〕11号)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年金采取按月缴费方式,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缴费在年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超过年工资总额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财务:职工薪酬中列支企业缴费在年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超过年工资总额4%的部分,在企业职工福利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企业所得税:工资总额5%个人所得税:扣缴4%的部分,在企业职工福利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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