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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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三)审贷委员会成员;(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银行不良资产诉讼管理办法模版

不良资产诉讼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 (3)第四章工作程序 (4)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7)第六章统计分析与改进 (7)第七章附则 (7)附件: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诉讼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降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及总行各部室(以下简称各支行或案件申请行)在经营活动中与行外单位或个人就借款合同(含拆借、投资等债权类资产)发生纠纷,已诉诸法律或拟诉诸法律的经济纠纷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负责对重大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相关事项的审批。
第四条主管行领导负责对较大不良资产诉讼案件及相关事项的审批。
第五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本行不良资产诉讼归口的管理。
负责对一般不良资产诉讼案件及相关事项的审批。
负责对诉讼案件在诉讼、执行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案件申请行负责对本部门诉讼案件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诉讼证据的提供、案件事实陈述及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申请。
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第七条一般诉讼案件,是指由区、县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第八条较大诉讼案件,是指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或涉案标的虽应由区、县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存在疑难问题的民事案件。
第九条重大诉讼案件,是指已超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应由高级或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或虽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存在疑难问题的民事案件。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范围,以法院公告为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
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四条《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八条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第十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XXX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XXX 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三)审贷委员会成员;(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XX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监督,严肃信贷纪律,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在办理贷款业务全过程中,对各环节、各岗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贷款责任追究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全程监控、责任到人、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本行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以及贷款收回等各环节、各岗位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贷人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界定及处罚措施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分为违法违规责任和失职责任两种。
违法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对相关人员追究的责任。
失职责任是指因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对相关人员追究的责任。
第六条信贷人员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但由于客观原因酿成信贷风险的,不在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内。
客观原因主要是指自然灾害或借款人意外伤亡等非主观因素。
第七条贷款责任的界定。
由责任人自主考察、发放,经贷审委审议、总行审批,本人同意承担第一责任的贷款,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发放的贷款,经认定责任人承担的贷款,属责任贷款。
责任交接:信贷人员因工作调动、区域轮换等原因变动工作岗位的责任贷款,由风险管理部逐笔建立登记簿,在稽核监保部门的监督下,交接双方共同外核、清查档案,明确责任。
双方无异议的,由继任者承担收回责任。
原责任人因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以后贷款产生纠纷或因其违规行为导致贷款到期难以收回的,仍由原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八条处罚措施。
经济处罚:主要以经济赔偿、扣发工资的形式做出。
对经济处罚款项,设专户管理,用于归还贷款。
1.经济赔偿是指相关责任人员按照造成贷款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贷款损失金额由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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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诉委会副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
第五条联社诉委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几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六条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
标的额在10 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 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 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分管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联社主任为负责人。
第七条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
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法律顾问研究,由法律顾问制作《法律意见书》,并尽快将《法律意见书》交诉委会审查。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
适用的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大小等内容。
第十条诉委会对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在三日内进行审查。
经论证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签署《同意起诉意见书》,确定案件负责人、经办人;对不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要签署《不予起诉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不予起诉意见书》一份交债
权信用社,一份诉委会存档。
第十一条对证据的取得与提交、诉前保全、庭审、上诉、执行、申诉、再审等程序,
必须坚持有利于保全信用社资产、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诉讼请求要合法、全面,凡涉及信用社担保物权的债权,
应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信用社有权行使抵押(质押)权。
第十三条案件若存在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或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苦恼情形
的,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案件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
对确需撤诉或解除查
封的,应有联社诉委会研究决定,并按诉讼案件备案的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案件经办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要积极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得作对案情不利的陈
述或答辩,不得出示和提供对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利的证据。
第十六条对方当事人有主动和解的意向,且和解意见与该案件《法律意见书》中的“和
解方案”规定比较一致,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对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不得调解结案。
第十七条案件经办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信用社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
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八条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办人要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
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案件经办人要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中止的,案件经办人要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九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达成和解协议的,和解协议需与该案件《法律意见书》
中的“和解方案”规定比较一致,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条案件执行中收回的现金,案件经办人必须及时足额入帐,严禁挪作他用。
对法院准备裁定抵债或执行和解协议中有以资抵债条款的,案件经办人需经联社资产管
理部门按照信用社以资抵债规定,对拟抵债资产进行考察、审批和上报备案同意后,方可同
意法院下达抵债裁定和签订以资抵债和解协议。
第四章诉讼案件的分级管理与协调
第二十一条对全部诉讼案件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基层信用社自行办理的诉讼案件,应在起诉前向县联社备案。
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的案件和信用社为被告的案件,由县联
社诉委会审查后上报市办事处备案。
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的案件和信用社为被告的案件,由市
办事处审查后上报省联社备案。
所有诉讼案件必须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诉讼案件备案时应提交《诉讼案件备案表》、《法律意见书》及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未按程序备案而擅自起诉的案件,一律不得列支诉讼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由于行政干预、人情关系等因素难以执行的案件,联社法律顾问可以形成《需协调疑难案件情况报告单》上报市办事处,申请市办事处协调市中级法院提级执行。
第五章法律事务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实行法律顾问聘任制和诉讼代理人委托制,聘任的规律顾问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要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信用社对案件拟实行风险代理的,要逐案按备案权限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信用社的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满4 年;
(二)具有代理金融诉讼案件的工作经验,熟悉金融业务;
(三)无违规处罚记录;
(四)思想端正,信誉良好;
(五)在司法机关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七条若发现信用社法律顾问或案件诉讼代理人在代理信用社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误或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等原因导致案件败诉,损害信用社权益的,应立即解除聘任或委托,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各基层信用社的诉讼事务的管理、备案和服务,联社法律顾问对提交的需提起诉讼的案件,要及时进行研究论证,并向联社诉委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
第六章诉讼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全县信用社诉讼案件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资料,信用社建立自己的诉讼案件台帐及相关档案资料。
案件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诉讼案件备案表》;
(二)《法律意见书》;
(三)诉讼文书;
(四)法律文书;
(五)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资料等。
第三十条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诉讼案件管理台帐,每月至少对信用社未结案件排查一次。
对超出法定期限未达到诉讼目标的,要会同联社法律顾问与案件负责人、经办人认真
分析原因,查找难点,提出解决方案,加强与法院沟通,达到诉讼目标。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信用社负责人、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的;
(二)诉讼案件应备案而未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备案同意起诉的案件,擅自列支诉讼费用的;
(四)未严格执行诉讼代理人报备制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诉讼案件台帐和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对因工作失误、保全措施应采取而未采取或采取不及时、玩忽职守等行为,给信用社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起诉而未起诉,致使债务人、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或转移资产,致使信用社债权难以实现的;
(二)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债务
人或担保人得以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从而导致案件审结后难以执行的;
(三)案件审结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
(四)案件负责人、经办人、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人与债务人、担保人内外勾结,致使
信用社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对拟诉讼案件,诉前未按规定程序审查、备案,盲目起诉的;
(六)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的;
(七)未按法院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超过举证期限或在庭审中作不利于信用社利益的
陈述、答辩,给信用社造成不利后果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执行和解,损害信用社权益;
(九)执行收回的案件款项不及时足额入帐,挪作他用或据为已有的;
(十)其他违规操作或未尽职守,导致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损害信用社合法权益的。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