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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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

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鲁农信联办…2010?12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抵债资产管理~省联社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订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联社资产管理部联系。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问题~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农村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村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接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

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013]92号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013]92号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鲁农信联办〔2013〕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信贷产品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贷款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贷款对象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业务统称为公司类贷款;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贷款业务统称为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经济、产业、土地和环保政策,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贷款投放优先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涉农企业,优先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

第六条办理贷款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放分控、实贷实付"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对借款人在信用评级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等表内外业务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审贷分离是指贷款业务的调查与审查、审批相分离。

分级审批是指法人机构理(董)事长、主任(行长)以及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在各自权限内审批贷款业务,超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

贷放分控是指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

实贷实付是借款人按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需求提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信用社对贷款资金以受托支付或申请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公司类贷款实施集中管理,可实施完全集中管理或相对集中管理。

完全集中管理指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环节均由法人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操作,固定资产贷款和额度较大的贷款业务应实施完全集中管理;相对集中管理指对额度较小的中、小、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由信用社(支行)进行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2篇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2篇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精选2篇(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是指农村信用社针对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和管理的规范和程序。

该办法通常由相关监管部门制定,旨在帮助农村信用社更有效地处理不良贷款问题,保护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贷款定义和分类:规定了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明确了什么样的贷款属于不良贷款。

2. 不良贷款清收措施:规定了农村信用社如何采取各种措施清收不良贷款,比如通过催收、诉讼、拍卖等方式进行清收。

3. 清收管理制度:明确了农村信用社内部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追偿、风险防范、审查程序等。

4. 监督与检查:规定了相关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程序,以保证清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处理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明确了处理不良贷款所需的资金来源,包括信用社的自有资金、国家的资金支持等。

通过制定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规范和管理,有效降低不良贷款对信用社的风险和影响。

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精选2篇(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是指农村信用社对逾期未还款或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进行清收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办法中的内容:1. 定义和分类:清收管理办法应明确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以便农村信用社能够准确判断哪些贷款需要进行清收。

2. 清收程序:明确清收的程序和步骤,包括催收通知、上门拜访、调解协商等。

同时,也应规定清收的时限和权利义务。

3. 法律依据:清收管理办法应参考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清收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减免和豁免: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办法中可能包括减免和豁免不良贷款的规定,以减轻借款人的负担。

5. 监督和评估:规定清收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农村信用社的清收工作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尽职处置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置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置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置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县级联社全面组织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要建立尽职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做好全辖尽职处置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负次要责任。

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类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

对小额不良资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指导贷款责任人尽职履行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职责。

对大额不良资产,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负责制,逐笔(户)落实项目负责人,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要在形成不良后一个月内,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并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处置预案,及时启动处置工作程序。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尽职处置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置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置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置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县级联社全面组织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要建立尽职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做好全辖尽职处置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负次要责任。

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类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

对小额不良资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指导贷款责任人尽职履行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职责。

对大额不良资产,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负责制,逐笔(户)落实项目负责人,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要在形成不良后一个月内,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并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处置预案,及时启动处置工作程序。

农信社不良贷款处置方案

农信社不良贷款处置方案

农信社不良贷款处置方案前言农村信用社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

不良贷款是所有金融机构共同面临的风险之一。

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不良贷款的处置对于维护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保护储户利益以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的方案。

不良贷款的认定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已经逾期90天以上,或者无力支付利息、本金和其他费用的贷款。

具体的认定标准应根据各地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认定。

不良贷款的处置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清收和转让两种。

清收清收是指金融机构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强制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归还逾期款项的一种方式。

具体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仲裁:仲裁是指利用仲裁机构处理借款人与贷款机构之间因商业交易产生的争议。

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仲裁,并对仲裁结果予以执行。

2.诉讼:诉讼是指不良贷款的受害方通过法律程序将借款人或债务人告上法庭,强制要求其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归还逾期款项。

3.抵债:抵债是指贷款机构或者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拥有的抵押物或担保物作为抵债基础,处置该抵押物或担保物所获得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

转让转让是指将不良贷款的债权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转让,让其他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

转让的价款属于银行的资产,可以用于补充资本金,减轻不良贷款对银行的不良冲击。

不良贷款处理方案针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处理,可以参考以下方案:1.制定严格的信贷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对贷款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2.制定明确的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贷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不良贷款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3.加强对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营规范和风险防范。

4.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良贷款的及时处置。

结语不良贷款的处置是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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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

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置不良资产管理岗。

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制度制定、监督考核、统计监测、业务指导、资产保全、项目审查(咨询)等不良贷款管理工作。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全辖不良贷款的集中管理与清收处置。

不良贷款原则上应全部集中管理、集中处置。

小额个人类不良贷款也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处置方式。

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不良贷款规模,设置不良贷款专职或兼职处置岗。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

县级联社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置有关事项的审议。

第八条大额不良资产处置咨询委员会。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分别设立大额不良资产处置咨询委员会,按照权限设置审议不良贷款管理处置咨询事项。

第九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分别设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逐级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三章移交管理第十条经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分类认定后,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以及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均应进行贷款移交。

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由信贷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资产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正移交)。

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由资产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信贷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逆移交)。

第十一条正移交的程序。

不良贷款形成一个月内,完成正移交。

(一)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清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材料。

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原贷款管理单位向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报告及档案资料清单;2、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不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3、按照档随账走的原则,根据账务划转情况交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4、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责任人;5、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三)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在贷款管理单位内部岗位之间移交,由原贷款管理责任人制作移交清单,向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2、不良贷款管理单位应对移交的不良贷款组织尽职调查;3、对不能在一个月内移交的不良贷款,经贷款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迟移交,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4、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四)不良贷款移交后,原贷款管理单位、贷款管理责任人要积极配合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逆移交的程序。

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要在一个月内完成逆移交。

(一)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移交清单。

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贷款管理单位提交贷款移交报告和档案资料清单;2、贷款管理单位对照档案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并对贷款进行实地调查;3、贷款管理单位指定贷款管理责任人;4、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三)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岗制作贷款清单,向本单位指定的贷款管理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2、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贷款移交完成前,各相关单位对拟移交贷款的管理责任不变。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避免因移交影响贷款管理工作。

贷款移交后,接收单位负责人对接收的不良(正常)贷款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不良贷款移交后,要及时将移交资料清单、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对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要建立监测台账,制定清收处置计划,并对辖内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进行业务考核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责任制。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责任人是不良贷款日常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开展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备忘制。

以工作日志、会议纪要、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等方式记录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和报告不良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对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记录内容入档留存。

第十八条不良贷款主债权及担保权利的日常维护,要围绕尽职催收、权利保全、现场检查、信息收集等工作进行。

(一) 尽职催收。

定期向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贷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权利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主张权利,确保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现场检查。

及时了解还款义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抵(质)押物情况,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变化。

(四)信息收集。

密切关注还款义务人的动向,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其采取的维权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系统业务信息的维护。

及时将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获取的数据、信息等资料完整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好系统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

不良贷款管理处置形成的资料要及时入档,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

第五章尽职调查与估值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还款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清收潜力。

第二十二条正移交期间首次尽职调查后,公司类不良贷款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个人类不良贷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

对出现重大情况的贷款,要随时调查。

定期进行的尽职调查由不良贷款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双人调查,清收处置责任人为主调查人。

不良贷款进行处置时,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小组,实施尽职调查,项目小组组长为主调查人。

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尽职调查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还款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或有负债、涉诉案件、还款意愿、贷款抵(质)押物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不良贷款尽职调查完成后,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还款义务人的各项信息,满足不良贷款估值、定价需要,为不良贷款处置方式的选择和处置时机的确定提供参考。

尽职调查信息按要求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六条估值。

估值是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不良贷款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内部估算的过程。

不良贷款的估值应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偿债意愿、抵(质)押物的权属以及国家政策、地方经济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等因素。

不良贷款的估值参照省联社规定的不良资产定价有关方法,实行双人测算、交叉复核。

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的估值结果可用于不良贷款处置预案的研究制定、处置结果的分析评价、不良资产处置损失的整体评测,也可作为贷款分类调整、减值准备计提的参考。

第六章清收处置第二十八条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清收处置方法和手段,实现不良贷款收回、风险化解以及损失核销等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责任人制度。

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对每笔贷款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

清收处置责任人应当密切监控还款义务人的还款能力变化,并结合日常管理及尽职调查时所掌握的情况,采取直接催收、账户扣收等方式清收处置不良贷款。

第三十条制定清收处置预案。

对新形成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责任人应当在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清收处置预案,明确清收处置期限、拟采取的方式等。

对清收处置预案要定期分析,及时调整,并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启动清收处置程序。

第三十一条制定与实施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条件成熟后,应根据拟定的处置方式,成立项目小组,组织尽职调查,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并根据权限设置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项目小组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清收处置方案,在规定的处置时限内对不良贷款实施处置。

第三十二条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直接追偿、依法诉讼、破产清偿、以资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让、代理清收、资产置换、呆账核销及损失退出等。

选择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还款意愿、偿还能力、抵(质)押物变现及贷款风险情况,择优选取。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可选择一种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先于非现金清偿。

(一)直接追偿。

依据债权凭证,直接催收、扣划账户资金或督促还款义务人处置有效资产,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清收处置责任人应通过账户查询、电话短信、上门催收、预约面谈以及发送函件等方式,强制或敦促还款义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依法诉讼。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还款义务人履约。

采取依法诉讼方式的,应按照省联社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诉前论证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不得以诉讼代替日常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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