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1.前言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经营风险相对其他经济机构更大,且不良贷款是其最为突出的风险之一。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良贷款需要及时清收,以保障银行的健康经营和客户的利益。
本文对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进行了详细探讨,旨在加强对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不良贷款定义和分类不良贷款是指银行贷款或其他债权融资业务的偿债人逾期 90 天以上或客观上存在风险信号,并且无法按时归还本息的资产。
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可以分为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四类。
3.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流程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应该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流程,以确保清收工作有条不紊、高效有序地进行。
基本流程如下:(1)贷款逾期,贷款人存在风险信号。
银行应当及时与贷款人联系,了解其还款情况和还款意愿。
(2)如果贷款人仍未偿还债务,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催收,如电话、信函、短信、法律程序等。
(3)根据贷款人的实际还款情况,风险资产经营部应当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不良贷款清收进度。
(4)如果贷款人无法按计划偿还债务,银行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5)如果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犯罪行为,银行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4.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资产经营部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规避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风险:(1)建立健全的贷后监管制度,提高贷款人还款意愿,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点。
(2)结合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降低还款风险。
(3)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和风险分析体系,严格把控贷款风险。
(4)加强执法合规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有效防范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5)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有条不紊、高效有序地进行。
5.结语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面临的风险也日益严峻。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doc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不良贷款已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不良贷款的存在不仅会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还会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对于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背景和必要性随着经济环境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不良贷款风险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积极应对不良贷款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清收处置方案来降低风险。
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原则1.风险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进行分类管理。
2.市场化处置原则:采用市场化手段进行不良贷款的处置,促进资金回笼。
3.风险分散原则: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不良贷款的处置,降低风险集中度。
三、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步骤1.风险评估和分类: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处置方式和优先级。
2.催收和追偿:通过合法手段催收不良贷款,包括上门催收、电话催收等。
对逾期未还的不良贷款,积极追偿欠款。
3.资产转让和出售:对于难以催收的不良贷款,可通过将其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出售给有意向投资者的方式来处置。
4.破产和清算:对于无法催收或转让的不良贷款,可通过破产程序和清算程序进行处置。
五、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实施效果评估在实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后,应及时进行效果评估。
通过评估来验证清收处置方案的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
六、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优势和局限性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优势在于能够全面考虑市场风险和风险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多样化的处置方式,提高不良贷款清收的效率。
然而,清收处置方案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清收成本较高、清收时间较长等问题。
结论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对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分类管理、市场化处置、风险分散等原则,可以提高不良贷款清收的效率和成功率,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逾期银行催告的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逾期银行催告的规章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是指对个人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追偿,直至贷款转为正常、贷款收回或债权债务关系终结这一过程的管理行为。
三、个人逾期贷款催收工作主要分为总行集中远程催收、个贷中心辖内电话催收、经营行属地催收三个阶段。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辖内分支机构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三农”特色个人信贷业务和信用卡透支业务。
单项产品对催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按单项产品规定执行。
五、总行和一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个人逾期贷款管理工作目标和整体规划;
2、制定个人逾期贷款管理制度办法;
3、制定并优化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策略;
4、研发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工具;
5、组织开展个人逾期贷款管理工作;
6、总结评价个人逾期贷款管理成效。
六、总行电子银行部门和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个人逾期贷款集中远程催收的短信催收和语音催收工作。
七、特殊资产经营部门负责对风险形态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个人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和处置,制定相关处置政策,对个人不良贷款处置项目进行审查。
八、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司法催收履行案件分析论证、拟定诉讼方案、审定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处理诉讼相关事务,并协助客户部门办理案件执行事宜等。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不良清收工作制度

不良清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清收工作,是指银行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化解的一系列措施,包括不良贷款的催收、处置、核销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清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分类管理、风险可控、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不良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不良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二、不良贷款识别与评估第五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识别与评估体系,对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条银行应定期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明确不良贷款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银行应对不良贷款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不良贷款催收第八条银行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催收策略,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良贷款客户,采取不同的催收措施。
第九条银行应加强催收团队建设,提高催收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
第十条银行应规范催收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四、不良贷款处置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处置机制,包括催收、转让、重组、拍卖等手段。
第十二条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选择适当的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
五、不良贷款核销第十四条银行应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进行核销,真实反映银行资产状况。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核销审批制度,严格把关核销事项。
第十六条银行应对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后续管理,及时发现和追回潜在的风险。
六、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第十七条银行应明确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银行应对不良贷款管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银行应加强对不良贷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七、不良贷款信息披露第二十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不良贷款信息。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
支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支行 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 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第三条 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 含展期后到期 未归还的贷款 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 含展期后到期 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 不含呆帐贷款 。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一 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 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 贷款本金逾期 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 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 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
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一)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二)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三)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四)拟进入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进行债权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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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
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一)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四)拟进入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进行债权保全。
第八条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清收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以资抵债,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
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可视情况采取自行清收、司法清收、外包清收等措施,促进不良贷款的收回、转化、重组和保全。
第十条对于逾期、欠息时间不长,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不良贷款,一般由业务部门前期自行清收。
自行清收的措施可以使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
第十一条对于担保无效或担保丧失的贷款,应重新确定担保方式,签订担保合同。
已丧失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不良贷款,应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十二条对于借款人还款意愿尚可,但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经营困难的不良贷款,应促进借款人进行贷款重组,促使恢复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重组时,要与债务人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逾期、欠息时间较长的不良贷款,应重点采取司法催收措施进行不良贷款清收。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依法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逾期、欠息时间长,且借款人或保证人、担保物在异地,自行清收成本高,清收效果无法保障的,可委托借款人当地有实力、管理规范的收账公司进行不良贷款清收。
委托或外包清收的,应严格外包公司准入条件,明确限定外包公司的代理权限,避免收账公司无权或越权代理给财务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十五条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经与财务公司协商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以企业的有效资产抵债的,应完善以资抵债手续,并积极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
第四章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
第十六条为保证清收工作效果,财务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组长,各业务部门经理为小组成员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指导、协调与评审。
第十七条对于逾期或欠息90天以内的贷款,由业务主办部门负责催收。
对于即将到期或未到期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业务部门也应本着早发现早控制的原则,积极进行到期前的催收工作,避免和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
贷款逾期或欠息91天后,清收工作原则上由业务部门移交风险管控部催收经营体。
移交前,业务部门应逐笔填列《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移交表》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移交的,业务主办部门将贷款档案及清收工作一并移交给催收经营体。
第十八条收回的不良贷款,应及时联系相关业务部门注销贷款本息;转化的不良贷款,应完善贷款转化资料或手续,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返交业务部门并调整五级分类;以资抵债的不良贷款,注销贷款本息的同时应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
第十九条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应建立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监测体系,设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进展,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不良资产管理监测报表。
第二十条清收工作中,各有关责任人应极力维护财务公司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对清收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越权操作、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公司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流程流程图:
电话、信函、上门
催 收
80日内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