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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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到期贷款管理,及时处置、化解、降低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操作规程(试行)》(筑农商发〔2012〕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或按“一逾两呆”口径所划分的逾期、呆滞及呆账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重组(以下简称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含垫款,下同),我行对借款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使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四条贷款重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三)依法合规原则:贷款重组涉及的主体、重组手段、抵(质)押物的性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五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农户、城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以收回部分贷款本金,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四)在贷款重组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会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的贷款;(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七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五)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六)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参照银监会《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农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将荆门农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按照银监会贷款分类标准认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信贷资产。

第四条荆门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坚持“真实反映、动态管理、专业经营,合规处置、及时监测、责任追究”的原则。

对不良贷款形态要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及时、动态地掌握不良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准确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具体情况对表内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管理,成立不良贷款清收部门,原则上小额不良贷款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原单位清收,对大额不良贷款、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发放的所有贷款应实行集中管理;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要合规合法,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跟踪掌握不良贷款风险变化;对造成不良贷款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以及未按规定管理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通过经济、纪律、法律及其它手段,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荆门农商银行要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辖内各分支机构要成立风险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管理的决策、处置、清收、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行社依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监测、预警、计量、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七条按风险五级分类划分不良贷款的核心定义(一)次级贷款。

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公司类客户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二)可疑贷款。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规范贷款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化解要遵循有利于降低风险、有利于债权保全、有利于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做到从严控制、严格手续、降低风险、明确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化解是指在保全债权基础上压缩部分贷款本金、结清贷款利息、落实保证措施的前提下,实行压缩贷款数额再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不良贷款化解实行“逐年压缩、属地管理、总行审批、基层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化解的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化解的对象
(一)借款户因经营效益不佳、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或交通事故等其他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或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原借款手续不齐全或不合法而形成的不良贷款;
(三)借款户所借贷款转借他人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实际用款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不良贷款;
(四)贷款已形成风险,经各种努力催收仍无法回收的不良贷款;
(五)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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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质量监测制度,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为不良贷款监测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辖不良贷款的监测、统计、汇总和对不良贷款的资产保全、诉讼和仲裁管理事项的管理,指导全辖不良贷款的清降盘活工作。

基层支行负责不良贷款台帐的登记、催收以及有关资料的上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防范
第四条基层支行应积极主动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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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

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在经济运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良资产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金融风险管理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为了合理、科学地管理不良资产,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制定本办法。

二、不良资产的定义1. 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和利息;2. 逾期90天以上的信用卡透支和利息;3. 因投资不当或市场变化导致价值大幅下降的证券和债券投资;4. 经营不善导致的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的违约;5. 经营不善导致的企业资产出售所得未能偿还的银行债券;6. 其他不能按时清偿利息和本金的债务。

三、不良资产管理原则1. 全面管理:商业银行应全面考虑不良资产对经营风险的影响,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2. 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不良资产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3. 风险定价: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要根据其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定价,以提高其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4. 多元化处置: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以实现最大程度的价值回收;5. 制度建设: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管理和处置的合规性。

四、不良资产管理程序1. 不良资产申报:当商业银行发现有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或其他不良资产时,应立即向上级机构进行书面申报;2. 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上级机构接受不良资产申报后,商业银行需提交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时间表和预期收益等;3. 不良资产处置执行:商业银行应按照上级机构批准的处置方案执行,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4. 不良资产盘点: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不良资产盘点,及时调整处置方案和预期收益;5. 不良资产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评估,以便调整风险定价和风险防控措施。

五、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包括不良资产申报制度、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制度、不良资产盘点制度和不良资产风险评估制度等。

银行不良贷款分类管理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分类管理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不良贷款分类管理,强化不良贷款治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分类管理和相关业务操作及贷后管理。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分类制度和管理流程,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和修订。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等级,合理确定贷款分类标准和管理政策,防范不良贷款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

第二章不良贷款分类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根据贷款实际情况,按照统一的分类标准,针对不同的贷款项目,采取不同的分类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不良贷款分类管理体系。

第六条不良贷款分类原则包括:审慎性原则、实质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激励合理性原则。

1.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审慎分类,依据客观的条件和标准,对贷款客户的违约情况进行客观评估,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主观臆断。

2.实质性原则:不良贷款分类应当注重实质本质,基于不良贷款客户实际还款能力和意愿,对不良贷款进行划分。

3.独立性原则:不良贷款分类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因素影响,严禁包括业务人员在内的任何部门干预不良贷款分类结果。

4.激励合理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风险管理和不良资产管理的人员,通过科学合理的不良贷款分类管理,提升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期分类、溢出分类和清收分类,合理确定各类不良贷款的期限和相应管理措施。

第三章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不良贷款分类标准,明确不同信用等级客户的分类标准和流程。

第九条不良贷款分类标准应当包括客户违约情况、借款用途、借款担保方式、还款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估,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分类,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合理划分。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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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

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其中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是风险分类中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

次级类贷款系指贷款的缺陷已经很明显,依靠借款人正常经营收入已不能保证足额偿还贷款,只有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或执行担保才有可能保证贷款的归还。

可疑类贷款系指贷款已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

损失类贷款系指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或虽然能够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已微乎其微。

以上各项不良贷款的界定标准如有变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登记、监控。

一、支行信贷部门,应按各类不良贷款,分别建立台帐(不良贷款总帐附式二、不良贷款明细帐附式三),并逐户、逐笔登记,在发出“不良贷款通知单”及收到会计部门转入、收回或核销贷款通知单时,应及时逐笔分类登记不良贷款台帐。

每月终了,支行须认真编制不良贷款监控月报,二日内报总行。

二、按期限标准认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在规定期限次日,转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管理。

三、按质量标准认定的呆滞贷款、呆帐贷款,支行确定后,经总部资产保全部认定,转为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并填制“不良贷款通知单”(附式一)一式三联,一联信贷部门留存,一联通知会计部门,一联送总部资产保全部。

四、总部信贷管理部对支行的不良贷款进行实时监控。

对报送的不良贷款监控报表进行汇总,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部门。

支行发生每一笔不良贷款均需及时派专人向总部信贷管理部汇报情况。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清收
第五条总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是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机构,
负责对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

信贷管理部负责逾期贷款的管理。

资产保全部负责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以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支行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对逾期、呆滞贷款要在诉讼时效期及保证期间内,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归还贷款本息,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提供书面还款承诺书,受件人要在通知单回执上加盖
公章。

对由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贷款,还应将贷款逾期及还款计划等通知抵押人、出质人。

第七条对逾期、呆滞贷款,支行要指定专人负责清收。

经办人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及资金情况进行及时跟踪检查,信贷部门适时研究对策。

经办人应将检查催收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归档保管。

第八条对催收无效的贷款,应在诉讼时效期及保证期间内,依法起诉,可同时申请诉讼保全;对已经司法部门调解或判决的,应及时申请执行。

第九条支行应经常分析不良贷款状况,制定有效的清收措施,化解贷款风险。

第四章呆帐贷款的冲销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界定标准确认呆帐贷款,凡符合条件的,必须由呆滞贷款转入呆帐贷款。

第十一条呆帐贷款冲销包括呆帐贷款本金及应收利息的冲销。

第十二条支行确认的呆帐贷款,无论金额大小,必须逐笔报经总部
资产保全部审核。

第十三条支行申请核销呆帐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
二、申请核销呆帐贷款报告,内容包括: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形成呆帐原因、曾经采取的措施和结果、目前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质)物现状、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等。

三、贷款有关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据、贷款审批表、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及借款人还款承诺书等。

四、借款人破产应提供法院依法破产的裁定书;借款人、保证人停业、停产或倒闭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注销法人营业执照的证明;经法院判决后执行仍不能收回的,应有法院出具的终止执行证明;追索抵押(质)物及清偿证明或拍卖处分的依据;追索保证人连带经济责任法院出具的文件;其它有关资料,如保险理赔证明等。

第十四条呆帐贷款冲销的程序。

一、支行负责呆帐贷款冲销的初审。

信贷部门在确认呆帐贷款后,应填制《,,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表》,经办人员签字,支行行长审定并签字上报总部。

二、总部资产保全部对支行申报的呆帐贷款逐笔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提交稽核部确认,由计划财务部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呆帐贷款,由总部通知支行,
用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冲销呆帐贷款本金,呆帐贷款应收利息按本行会计制度规定予以冲销。

第十五条对已核销的呆帐贷款,实行帐销案存制度。

总部、支行对该类不良贷款台帐应另行保管,反映已核销呆帐贷款的现状,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继续清收。

每年应对已核销的呆帐贷款进行一次清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在帐销案存期满五年后,可向总部资产保全部提出销案申请,总部资产保全部审定后,支行方可正式销案。

第五章不良贷款的考核、奖惩及责任制第十六条按照人总行颁发的《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比例不得高于 15,。

其中,逾期贷款率不超过8,;呆滞贷款率不超过 5,,呆帐贷款率不超过 2,。

第十七条支行应每月对不良贷款有关指标进行分析,预测资产质量的发展趋势。

对不良贷款率超过规定标准的,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和期限后上报总部。

第十八条总部对支行信贷资产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按不良贷款率对支行进行名次排队,每半年公布一次;支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由支行长亲自挂帅。

落实专人负责,明确措施和任务,认真考核。

第十九条不良贷款质量指标作为评定支行等级、考核行长目标责任制及信贷员工作业绩的相关参数,每年由总部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总部对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支行要给予表彰。

对清收不力、不良贷款居高不降的支行要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清收工作与总部年终考核及绩效考核办法挂钩。

对按时完成总部下达清收计划的支行、清收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对增量不良资产控制不严或对存量不良资产处置不力的支行及责任人依照《,,市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应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除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外,对在增量不良资产的控制或存量不良资产的化解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

依照《,,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不良贷款有关比率超过规定标准的支行,要限期达到规定比例。

并视情况,分
别采取降低存贷比例,限制发放贷款直至停止发放贷款等措施,对不认真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造成呆帐损失的,要追究支行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支行应建立不良贷款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对工作认真,清收效果明显的有关人
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管理不善,清收不力的,要批评教育,并扣发一定数量工资及奖金;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贷款损失的,除给予相关的经济、行政处罚外,要调离信贷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惩处。

第二十五条信贷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的,对其在任期间经办的贷款进行全面审计后,方可办理
调离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所属各支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部风险管理部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试行,原《,,城市合作银行不良
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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