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存在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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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减持规定

股票减持规定

股票减持规定股票减持是指股东或股东一致行动人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减持是股市中的一种常见操作,可以帮助股东获得更高的回报,也可以向市场传递公司的信号。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稳定,我国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减持规定。

首先,在减持规定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公正。

股东在减持过程中应该遵循一致行动原则,即整体行动减持。

这就意味着当某一股东或股东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其他股东也应按比例相应减持股份,以保持持股比例的相对稳定。

这个原则可以避免大股东或关联方通过减持操作对市场造成过大影响,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其次,减持规定还规定了股东减持的主体和对象。

主要股东或关联方减持的对象应该是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而不应该是其他股东的股份。

这个规定有助于避免股东通过减持操作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再次,减持规定对减持的时间和方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减持的时间窗口和最大减持量的限制,以防止股东在短时间内大规模减持,对市场造成过大冲击。

此外,减持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减持信息应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将股份减持事项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后,减持规定还对减持后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包括股东在减持后是否可以继续购买公司股份等。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股东通过连续减持和回购操作对市场进行操纵,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股票减持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规范股市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只有在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中,投资者才能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减持规定在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股市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中,公司高管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减持的规定。

首先,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防止高管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以及防止高管通过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其次,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高管减持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且需要事先向公众披露详细的减持计划。

减持时,高管需要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减持,不得私下协商转让,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再次,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对于减持的比例、时间、方式等方面有明确的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减持实施细则》,高管减持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减持时间应当在减持计划披露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进行,不能操纵市场或者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

此外,高管减持方式一般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以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对减持后的股份锁定期和再减持限制也有一定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高管减持后的股份通常需要进行一段期限的锁定,以防止其继续减持并造成股价较大波动。

同时,高管还需要遵守再减持的限制,即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再次减持。

这些限制可以有效控制高管减持的频率和规模,防止其滥用减持权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而制定的,它要求高管在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同时对减持比例、时间、方式、锁定期和再减持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一、背景介绍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股东需遵守一系列减持要点,以确保减持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要点,以便股东在进行减持操作时能够全面了解相关规定,确保合规减持。

二、减持股份比例和时间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减持股东的减持比例和时间限制如下:1. 普通股东的减持比例限制:- 单个自然人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 多个自然人减持比例之和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 公司多个自然人股东连续6个月内减持比例之和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 法人股东的减持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每12个月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2%。

- 非控股股东、非实际控制人的每12个月减持比例不得超过所持有股份的1%。

3. 减持的时间限制:- 自股东获得减持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 自股东获得减持资格之日起36个月内,每12个月内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

三、减持信息披露要求减持股东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地了解减持行为。

减持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 减持股东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和减持进展情况。

2. 减持股东应在减持计划实施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备减持计划和减持进展情况。

3. 减持股东应及时公告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方式和减持时间等信息。

4. 减持股东应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证券处置方式减持股东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1.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大宗交易方式。

3. 协议转让方式。

五、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减持规则汇总

上市公司减持规则汇总

上市公司减持规则汇总上市公司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少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减持规则是指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减持行为而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等,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下面将对上市公司减持规则进行汇总说明。

一、减持对象范围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际控制人减持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减持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于减持规则。

二、减持形式减持可以采取竞价减持、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1.竞价减持:指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

2.协议转让:指通过协议方式,将股份转让给指定的买方。

3.大宗交易:指通过场外交易方式进行减持,交易价格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接受监管部门备案。

三、减持额度限制上市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减持的数量以及减持的时间都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每六个月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

实际控制人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1%。

四、减持公告和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需要按规定进行公告和披露。

根据证券法规定,减持股份应当自交易前三个交易日起至交易完成三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备减持预案,并在交易完成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社会公布减持的相关情况。

五、禁止减持期间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证监会有权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禁止减持的措施。

禁止减持期间通常是在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信息后的一段时间内,以避免信息泄露和妨害公平交易。

六、减持后锁定期为了防止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在减持后对公司进行操控或者获利,减持后一般会规定一定的锁定期。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减持后的锁定期为一年。

七、减持行为监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减持行为进行监管,主要通过信息披露、预案审核、交易监管等手段,加强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减持行为的监督。

国科微: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国科微: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公告编号:2020-078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科微”)于7月29日收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岗先生出具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陈岗先生于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7日在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因其配偶误操作而导致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陈岗先生于2019年10月8日与永新县亿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协议受让方式取得国科微股份11,521,381股,占国科微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6.39%,成为国科微持股5%以上股东。

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7日,由于陈岗先生与其配偶分别操作陈岗先生的不同证券账户,二人信息未沟通到位,其配偶不了解陈岗先生是持国科微股份5%以上的股东,导致误操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国科微股票700股。

具体交易明细如下:陈岗先生本次误操作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1、截至本公告日,陈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977,08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08%。

陈岗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亦不在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减持,是股市与期货市场专用术语。

减持规定中,有一些主要的内容是需要人们注意的。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减持规定》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知识。

减持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2)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本条仅针对集中竞价减持设立预披露制度,对于大宗交易转让的披露未作规定,相信不受影响。

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本条规定的质押信息披露较之以往规定更加苛刻,是看身份不看数量的,过往规定以深交所主板的上市规则为例,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第11.11.4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即以往规定主要看股份数,5%以上的股份质押才需要信息披露,《减持规定》改成了看股东身份不看数量,极端情况意味着即便大股东只有100股股份被质押了,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据《减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受到《减持规定》的约束,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深证上〔2023〕924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92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四、本通知所称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

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款所述主体在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五、本通知所称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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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公告编号:2019-031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存在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
风险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浙江润成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盛股份”)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润成”)的函告,获悉浙江润成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

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情况
浙江润成接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的通知,由于浙江润成质押于民生证券和光大证券的公司股份涉及违约,民生证券和光大证券拟按业务协议约定对上述涉及违约的部分质押股份进行违约处置,可能导致浙江润成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

二、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预披露
目前,浙江润成如未能及时支付本息或提前回购,浙江润成可能被动减持部分公司股份。

现就股东可能发生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预披露如下:(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浙江润成共持有公司股份14,80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03%。

3、股东质押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浙江润成共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2,208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74%。

其中,质押在民生证券的股份4,978万股,质押在光大证券的股份2,330万股。

(二)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处置导致被动减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包括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方式:质权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4、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5、时间区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

6、拟被动减持比例及数量:民生证券拟处置股份数量不超过1,136.40万股,光大证券拟处置股份数量不超过2,330万股,合计拟处置股份数不超过3,466.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浙江润成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不超过1,136.40万股;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浙江润成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不超过2,272.80万股。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润成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由于本次属于浙江润成质押股票因未能及时支付利息等而构成违约,可能存在未在本公告15个交易日后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由于浙江润成上述质押股票因未能及时支付利息等而构成违约,可能导致的被动减持。

陈汉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润成未提前获悉公司任何重要未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3、本次减持计划受资本市场情况、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及浙江润成应对措施
等因素影响,是否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4、如本次减持被动实施,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浙江润成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润成拟于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

如本次被动减持计划实施,陈汉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润成的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同比例减少。

本次被动减持不会直接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6、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浙江润成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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