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费 渝府发〔200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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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7〕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双桥府发〔2011〕1号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2010年12月22日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双桥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计征(其中含10元/平方米的教育基金)。

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要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的有关规定。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及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辖区内配套费减免缓(政策性减免缓除外)必须报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缓。

(二)要切实做好调标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1、对在协议开发期限内(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按下列情况执行:(1)对无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向区建委按程序申报施工许可并受理,且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元以上44.28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忠府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忠府发〔2011〕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及《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居)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忠府发〔2011〕8号)、《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忠府发〔2011〕9号),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凡在本县城市(镇)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一)县城主城近期建设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县城发展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县城主城近期建设规划区,以及县城发展规划区临交通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外的农村居民自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二)市级中心镇(石宝镇、汝溪镇、拔山镇、乌杨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

(三)其他建制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四)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配套费。

(五)县城一、二、三、四期水下移民(含占地移民及地灾搬迁户)自建房屋超原规模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计征(限原城迁管委会管辖范围)。

(六)本县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二季度主要建安材料指导结算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二季度主要建安材料指导结算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二季度主要建安材料指导结算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渝价[2007]355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二季度主要建安材料指导结算价格的通知(二○○七年七月十日渝价〔2007〕355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为了及时反映我市主要建安材料价格变化情况,为建设项目投资、施工预决算及审核提供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情况,我局制定了主要建安材料指导结算价格。

各建设、施工单位、建设中介机构可作为编制预、决算及审核的依据。

现将重庆市2007年二季度主要建安材料指导结算价格公布如下:一、水泥:┌─────────────┬─────────────┬─────────────┐│强度等级│旋窑(元/吨)│ 机立窑(元/吨)││ (MPD)│││├─────────────┼─────────────┼─────────────┤│矿32.5(R)│310-320│260-270│├─────────────┼─────────────┼─────────────┤│矿42.5(R)│330-340│270-280│├─────────────┼─────────────┼─────────────┤│普32.5(R)│330-340│245-280│├─────────────┼─────────────┼─────────────┤│普42.5(R)│325-350│280-290│└─────────────┴─────────────┴─────────────┘二、商品混凝土:┌────────────────────┬────────────────────┐│品种│元/方│├────────────────────┼────────────────────┤│C20│238-245│├────────────────────┼────────────────────┤│C25│248-255│├────────────────────┼────────────────────┤│C30│258-265│├────────────────────┼────────────────────┤│C35│273-285│├────────────────────┼────────────────────┤│C40│288-295│├────────────────────┼────────────────────┤│C45│308-310│├────────────────────┼────────────────────┤│C50│328-325│└────────────────────┴────────────────────┘注:以上价格包括1、砼的搅拌运输及原材料的采购;2、含水泥、砂、石、工人费及税金;3、含竖直高度50米泵送费;4、不含UEA膨胀剂。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发文字号】重府发〔1986〕19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86.08.15【实施日期】198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重府发〔1986〕191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书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开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收取。

建设单位按发证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缴费,凭缴费收据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律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配套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综合开发区、旧城改造片和企、事业单位内外的零星房屋建设,不论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一律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上述“城镇”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个区和汇北县龙溪镇纳入重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区域;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小场镇。

第四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综合配套费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产、业务和营业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电、供气、通讯等由建房单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第五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建设主办单位统一征地拆迁,进行新建或扩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平面总图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建成后自行维护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

第六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原有设计平面总图范围内的改建或征地扩建,除配套工程项目自建自管外,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下文是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07]7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7‟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我区行政辖区内17个镇街全部纳入重庆市都市区范围,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3个档次,由区建委代市配套办征收,统一纳入市配套办指定的专户管理。

(一)属都市区Ⅰ档范围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北温泉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

(二)属都市区Ⅱ范围的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和蔡家岗镇、童家溪镇、施家梁镇、歇马镇(纳入北碚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三)属都市区Ⅲ档范围的澄江镇、天府镇、水土镇、静观镇、金刀峡镇、柳荫镇、三圣镇、复兴镇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配套费减免范围(一)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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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费渝府发〔2007〕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都市区范围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所称地域范围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包括:
渝中区、大渡口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唐家沱街道等行政区域范围。

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小龙坎街道、渝碚路街道、磁器口街道、童家桥街道、石井坡街道、詹家溪街道、井口街道、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新桥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覃家岗镇、井口镇、歌乐山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黄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石桥铺街道、渝州路街道、九龙镇、华岩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南岸区:南坪街道、花园路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铜元局街道、弹子石街道、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镇、南泉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礼嘉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二、都市区Ⅱ档范围(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包括:
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鱼嘴镇、复盛镇、五宝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沙坪坝区:陈家桥镇、曾家镇、虎溪镇、西永镇、土主镇、青木关镇、凤凰镇、回龙坝镇、中梁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含谷镇、走马镇、金凤镇、石板镇、巴福镇、陶家镇、西彭镇、铜罐驿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南岸区: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石坪镇、悦来镇、木耳镇、王家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三、都市区Ⅲ档范围(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包括:
北碚区:金刀峡镇、三圣镇、柳荫镇、澄江镇、静观镇、复兴镇、水土镇、天府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安澜镇、跳石镇、木洞镇、双河口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东泉镇、姜家镇、天星寺镇、接龙镇、石滩镇、石龙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统景镇、明月镇、茨竹镇、大盛镇、华莹山镇、麻柳沱镇、张关镇、洛碛镇、石船镇、御临河镇、龙兴镇、玉峰山镇、古路镇、高嘴镇、大湾镇、兴隆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04月17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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