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存根)
人防易地建设费情况汇报

人防易地建设费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各地频繁发生自然灾害,为了加强人防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纷纷加大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投入。
本文将对我国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国各地区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投入情况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自去年以来,全国各地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投入金额较往年有了明显的增长。
这表明各级政府对人防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为加强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也值得关注。
近年来,各地政府在使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更加注重科学合理,注重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一方面,加强对易地建设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加强对人防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
这些举措有效提高了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效益,为人防设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财政保障。
另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投入重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近年来,各地政府在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方面更加注重灾后重建和防灾减灾工作。
针对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特点,各地政府在易地建设费的使用上更加注重灾后重建的紧迫性和防灾减灾的长远性,确保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最后,我国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区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投入仍然存在不足的情况,导致人防设施建设的进度缓慢,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次,一些地区在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方面存在着不合理、浪费和滥用的现象,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和资源的低效利用。
对此,各级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投入力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科学合理。
综上所述,我国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呈现出一些积极的变化,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各级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投入力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设施建设的顺利推进,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晋政办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人防办和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落实〈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部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一日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人防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规定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建筑面积和缴费标准一次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人防办制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主体、依据、范围、对象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足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和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其中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收取易地建设费总额的10%,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奖励、应急处置等所需费用。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更新日期2006-05-08 10:32:03.36 浏览次数21302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1]72号2001年6月28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同)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市人防办发布时间:2015-07-01 10:44:59 主题分类:K42232286 索引号:K42232286/2015-01758918 关键字:陕西省异地建设费减免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程序,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防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新城民用建筑,凡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的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建设义务。
第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含个人),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经审核批准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执行。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一般缴款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由建设单位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七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受理和审查工作。
人防收费标准

关于贯彻落实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工程处发布时间:2008-08-07 09:55:46 浏览次数: 140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委、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现将河南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同时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一)、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通知》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等级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按《通知》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三)经有审批权限的人防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工程造价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的应建设防空工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工下室易地建设费。
其征收标准为:郑州市区的5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6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6B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750元收取;市属六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的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400元收取,6B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600元收取。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标准凡在本市(含县或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按《通知》规定负担人防建设经费。
人防费免缴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人防部门:您好!我单位特此向贵部门提交《人防费免缴申请书》,具体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单位成立于____年,注册地为____市,是一家专业从事____行业的公司。
自成立以来,我单位一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目前,我单位员工人数达到____人,业务范围已覆盖全国多个省市。
二、人防费缴纳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单位需缴纳人防费用。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我单位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导致人防费用缴纳压力较大。
为了使我单位能够持续稳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特向贵部门申请免缴人防费用。
三、申请免缴人防费用的理由1. 企业经营困难: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我单位业务量下降,营业收入减少,导致企业经营压力加大。
在此背景下,我单位积极寻求转型发展,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此期间,人防费用的缴纳给我单位带来了较大的财务压力,不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 政策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五十三条、《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对人防费用缴纳给予优惠政策。
在此背景下,我单位特向贵部门申请免缴人防费用,以期获得政策支持。
3. 社会贡献:在疫情防控、脱贫攻坚等国家战略中,我单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此背景下,希望贵部门对我单位给予关爱和支持,免除人防费用缴纳。
四、申请免缴人防费用的措施1.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人防建设责任,确保人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2. 我单位将继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稳定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3. 我单位将加大投入,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五、结论综上所述,我单位特向贵部门申请免缴人防费用,希望贵部门给予审批。
在此,我单位郑重承诺,如有幸获得免缴人防费用的支持,我们将更加努力地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为我国人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豫政法〔2005〕49号)文件及漯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5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调整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收费标准(一)漯河市区5级防空地下室1500元/平方米,6级防空地下室1500元/平方米,6B级防空地下室600元/平方米。
(二)市辖县5级防空地下室1300元/平方米,6级防空地下室1300元/平方米,6B级防空地下室400元/平方米。
(三)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实行建收结合的政策,建设人防工程面积不少于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的50%,剩余人防工程面积按第一款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
(四)除上述收费标准调整外,其它仍按漯计收费〔2003〕3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使用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价格、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于以前出台的与人防收费有关的政策,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执行前已审批的项目,按原规定依法处理,本规定执行后审批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四、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并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晋政办发〔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和人行太原中心支行修订的《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10月7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7日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级负责人民防空审批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三)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审批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分布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集体研究后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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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催建通知书
(2008)灌防办催建字 13 号
灌南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据查你单位于 2007 年 1 月在灌南县原县政府西
侧(地点)建设世茂国际广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为65100 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灌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应同步修建 156.24 万平方米防空地下室。
现依法通知如下:
1、限你单位务必于 2008 年 8 月 18 日前就人防工程建设意向向人防办作出书面回复。
2、若逾期未回复,我办将视为拒绝修建防空地下室处理,n 你单位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灌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8年8 月14 日
关于申请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
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报告
灌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我单位于年月,经灌南县发改委批准,
在 (地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
为平方米。
因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现依照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灌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自愿按灌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请贵单位派员实地勘察并给予批复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电话:
联系人:电话:
申请单位(盖章)
200 年月日
灌防办复字(2008)3 号
关于灌南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
免建地下人防工程的批复
灌南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8年6 月18日报送我办的申请免建地下人防工程的请示已收悉。
现经我办人员实地勘测与研究,批复如下:
(1)同意你单位免建地下人防工程的请求,但你单位必须按
国家《人防法》、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及灌政发[2006]39号
文件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按地面建筑总面积24元/平方米计。
(2)限你单位自接本批复起15日内到县行政中心人防窗口缴清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壹伯伍拾陆万贰千肆佰元整。
逾期不缴的我办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2008年7月4
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
(2008)灌防办催缴字号
:
你单位于年月在(地点)建
设
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二条及灌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万元。
现依法通知如下:
1、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2、若逾期未缴纳,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纳款额2‰的滞纳金。
特此通知。
灌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月日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承诺书
灌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我单位于年月,在 (地点)建
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依照国家《人防法》、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和灌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万元,由于原因,尚欠缴万元,现申请缓缴,并承诺如下:
1、所欠缴费用于年月日前向县人防办窗口缴纳万元,余款
于年月日前一次缴清。
2、若逾期不缴,本单位自愿按每逾期一日承担应缴费5‰的滞纳金。
申请单位(盖章)
200 年月日
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