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案件所需主要证据材料表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派出所欠薪罪是指派出所或派出所负责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劳务报酬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内容:一、支付标准方面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等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待遇。
根据《刑法》第273条规定: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罚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收集证据方面1.薪资证明:劳动者应当准备好相关薪资证明,如工资条等,以便证明其劳动报酬的数额;2.合同证据:劳动者应当保存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3.监工通知单:劳动者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的交流函件和通知,以证明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4.证人证言:劳动者可以寻找其他目击证人,证明用人单位有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5.律师函:劳动者可以请律师向用人单位发出催讨工资的律师函,以增加追踪证据;6.网上监督:劳动者可以到国家互联网监督平台等网站留言投诉,以公开曝光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拖欠行为。
三、立案条件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发No.80)规定:1.拖欠工资金额达到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倍,且总额较大;2.拖欠工资时间标准:连续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工资达六个月以上。
以上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个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立案标准还需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如果劳动者确实遭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立案和维权之用。
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

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今年以来,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统筹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在各大企业的支持和配合下,全年未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岁末年初通常是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集中爆发时期,为有效防止因企业工资拖欠引发集体讨薪等社会治安问题,12月14日,市公安局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因此,我局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部署,从三方面抓好此项工作:一、高度重视抓认识深入开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实实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服务民生、服务发展要求的实际行动。
我局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站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力维护岁末年初社会治安稳定。
二、强化协作抓落实一是我局治安大队及各派出所将积极会同县人社局、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认真排摸辖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拖欠工资的苗头性信息。
同时,我局也会及时将获取的拖欠工资信息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主动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沟通,通过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形式定期交换举报投诉、案件侦办等信息资源。
二是会同人社局成立联合检查组,认真开展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标准,规范移送程序,对拖欠数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的案件,派出民警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证据采集和案件协调工作。
截至目前,我局配合县人社局、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单位,提前介入对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的国泽光电、明悦天街、白家大佛寺等10余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形成了证据材料。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赣人社字〔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1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15〕4号)要求,现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明确如下: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请各地结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安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20号),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附件: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4月27日附件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力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
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文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刑事判决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柳城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男,19**年*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柳江县,身份证号4502211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2区1栋4单元2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段宿舍**1区1楼。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滕培胜,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娟、代理检察员唐萧栩、代理检察员李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滕培胜、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因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经本院恢复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胡**以每平方100元价款向陈**、罗**二人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项目共53***平主米的工程,由被告人胡**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组织工人对综合楼的外墙进行装修。
2013年11月,被告人胡**又向广西**集团有限公司的韦**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的雨棚工程,该工程的工人也用于外墙装修,工资包括在外墙装修的工资里面。
2014年1月,柳城县人民医院**工程完工。
在此期间,被告人胡**从广西**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1******元,从陈**手上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3*******元。
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胡**在明知尚欠黄*、邓*、黄**等28名工人的工资共计3*****元的情况下逃匿。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拖欠劳动者报酬违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人有支付义务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劳动者对所投诉请求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第五条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原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管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州)公安局管辖。
跨区域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协商不一致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后,认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将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移交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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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证明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证人证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票证、住宿证明、有关照片或电子数据或视听资料等。
3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证据,如银行存款,车辆等应登记动产的相关证明;房产等不动产的相关证明等证据。
五、履行职责的证据: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等。
六、行为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有关转移财产、逃匿或者有能力支付的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或者相关线索的调查笔录;现场照片或电子数据或视听资料等;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一并附上。
法定的足以认定转移财产的证据,如笔迹鉴定意见;勘查、检查、搜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的证据: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属于非法用工主体的,附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没有办理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证据。
三、劳动关系等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等,如果已被销毁,或者不存在相关证据无法收集的,相关调查笔录要核实,反映出被销毁或者不存在的相关事实。
四、劳动者本人的身份信息: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确认、联系方式及电话等。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案件所需主要证据材料
序号
涉嫌犯罪行为方式
移送材料
人人力资源和社会料
备注
1
以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案件移送书;
2.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一、欠薪数额的证据:1.非逃匿的,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授权代表用人单位接受调查的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逃匿的,附用人单位办公室、财务、劳资管理等岗位负责工资发放工作、对欠薪事实知情人员的调查笔录;2.欠薪数额需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且数额符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黔高法〔2013〕230号)规定的定罪标准;3.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至少附十名劳动者的调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