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陈永生刑法讲义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6节-违法性(1)-陈永生

第四章违法性一、概述:(一)违法性与违法阻却事由(二)违法阻却事由的类型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一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违法阻却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律的违法阻却事由。
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超法律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的行为,等等。
二、正当防卫:(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野生动物的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
但是,宠物扑咬他人,被害人进行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如果宠物受人的驱使扑咬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宠物主动扑咬他人,被害人对动物进行反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认为,可以视为是对饲主疏于管理的过失行为的正当防卫。
(2)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13年)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
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
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
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
”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
(事实二)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答案】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
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
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刑法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

刑法主讲老师:陈永生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就本节而言,大家重点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展开一点:本章最前面两节以及最后两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也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1.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的核心是数额(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八个特殊伪劣产品犯罪中一半是结果犯,另一半不是结果犯。
不是结果犯的四个犯罪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危险犯。
2.法条竞合的处理:(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第二,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第三,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
(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二/88)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答案】ABC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3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陈永生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展开一点:本章最前面两节以及最后两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和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一)构成犯罪的条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共九个罪名。
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1.一般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伪劣产品未销售,查处的价值金额达15万元的,也以犯罪论处,定未遂。
2.特殊罪名:(1)行为犯两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
(2)危险犯两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结果犯四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1)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2)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3)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4年)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答案】ACD三、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陈永生刑诉讲义..

第一章导论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这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功能,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最基本方面。
马克思曾经形象地论述道:“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1.保障准确查清案件事实。
2.保障正确适用法律。
3.保障案件裁判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
(二)刑事诉讼有自己的独立价值:1.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
2.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3.保障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制度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是子法,宪法是母法。
但与其他法律相比,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更为紧密。
在西方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宪法的测振仪,是宪法的适用法。
“刑事诉讼法又称为应用之宪法(Angewandtes Verfassungsrecht)、宪法之施行法(Ausführungsgesetz zum Grundgesetz)、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法(Applied Constitutional Law)、宪法的测振仪(Seismograph der Staatsverfassung)或法治国的大宪章(Magna Charta des Rechtsstaates)。
”1德国学者罗科信先生指出:“团体(即国家——引者注)与个人之利益绝无仅见地只有在刑事诉讼上才有如此重大的冲突,而这种在法律上所做之利益权衡正象征性地说明了在一般公共事务中考量国家与个人间的关系时,刑事诉讼法就成了国家基本法的测振器。
该项政治现实同时亦表示着,每一项政治结构上的重大变动都将带动刑事诉讼的修订。
”2法国学者斯特法尼先生甚至认为:“实际上,公共权力机关正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解决个人之间的冲突。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8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陈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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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帮助的对象是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否则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五、侮辱罪与诽谤罪(一)概念:1.侮辱罪: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异同:1.相同点:(1)都是针对人格和名誉。
(2)都要求情节严重。
(3)都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属公诉案件。
2.不同点:(1)手段不同:是否可以采用暴力方式实施。
(2)方式不同:是否要求公然。
(3)内容不同:是否涉及到具体事实。
诽谤罪要求虚构具体的虚假事实,侮辱罪不要求虚构具体的虚假事实。
(17年)16.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答案】C(13年)16.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答案】B六、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不要求受到刑事追究。
(17年)16.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13年)59.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
刑法讲义 18

主讲老师:陈永生刑法学第十八章分则概述在讲分则各类犯罪之前,首先给大家讲讲以下两个问题:一、对犯罪的处罚考不考?一般不考,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涉及常见罪升格法定刑的情形。
如抢劫罪处10以上的8种情况,强奸罪处10年以上的5种情况,拐卖妇女儿童罪处10年以上的8种情形,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10年以上的5种情形,至少能达到做多选的程度。
(二)几个常见罪的处罚应有点印象:如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等。
二、法条竞合:非常重要。
(一)概念:指几个法条之间存在全部或部分包含关系的情形。
以诈骗为例,分则很多犯罪都包含有诈骗因素。
除侵犯财产罪中有一般的诈骗罪外,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还有8个金融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有合同诈骗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有招摇撞骗罪;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中的以假充真、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假广告等工商领域中的许多犯罪,都有一定的欺骗因素。
再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有8个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
又如走私罪,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有很多以特定物品为对象的特殊走私罪。
此外,就过失致人死亡而言,除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外,其他很多犯罪,如失火、重大责任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玩忽职守等,都可能致人死亡。
注意:对法条竞合,大家既要注意那些显性的法条竞合,也要注意哪些隐形的法条竞合。
就司法考试而言,大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处隐性的的法条竞合:(1)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一般诈骗罪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很多犯罪都存在竞合关系;(2)刑法分则第四章的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很多过失犯罪都存在竞合关系。
这两种情况都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定特别罪名。
(10年)1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
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8节-有责性(1)-陈永生

第五章有责性第五章有责性一、有责性的概念与要素(一)概念:是指对于实施了具备该当性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能够从道义上进行非难和谴责的可能性。
(二)要素:责任能力(包括责任年龄、精神状态)、故意与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阻却事由(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二、刑事责任年龄:(一)对老人犯罪从宽处罚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缓刑从宽:对符合条件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1.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禁止适用死刑。
(3)不成立一般累犯。
(4)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必须适用缓刑(5)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犯罪前科。
(11年)9.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答案】B2.掌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就这一规定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1)此处的列举已经穷尽。
只对这八类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犯罪行为无刑法| 陈永生论多严重,都不承担责任。
就毒品犯罪而言,只包括贩卖毒品罪,不包括其他毒品犯罪,对其他毒品犯罪,如走私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这里列举的不仅是八个罪名,而且是八个行为。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1节-故意犯罪的形态-陈永生

第六章故意犯罪的形态第六章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四种形态。
由于后三种情况是相对于第一种情况既遂而言的,因而我们首先看看既遂。
一、既遂:(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13年)54.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
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
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答案】AC(13年)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
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
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
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答案】D(二)既遂的形态:1.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结果犯。
2.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3.行为犯: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例如,就强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就构成既遂;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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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精讲阶段刑法学讲义陈永生主讲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
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我这里不讲;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试大纲自08年将每一节升格为一章,但实际上,这两类犯罪考试分数比重并不大,因而我还是将其作为一章;此外,有些内容大纲里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我将其单列为一个问题甚至一章予以讲解。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解释: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就司法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理论基础: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8项派生规则。
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1(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4)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6)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
(7)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
(8)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重点注意刑法的空间效力。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注意:这四项原则有优先顺序;只考虑我国有没有管辖权,不考虑其他国家有没有管辖权(公法无冲突)。
一、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适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范围:对领域的理解,大家要注意:(1)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2)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即使航行(飞行)在别的国家或公海上,中国也有权管辖。
注意不包括火车、汽车等。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重点注意: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适用中国刑法。
2.普通公民: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三、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中国行使保护管辖权的条件: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罪行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
3.双重犯罪原则。
四、普遍管辖权: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条件:1.必须是国际性犯罪。
2.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注意劫持航空器罪。
3.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4.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问题: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诉。
2.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三章犯罪的客观要件一、危害行为:(一)分类:作为与不作为。
(二)不作为的条件:有义务;有可能;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不作为义务的来源:1.法律上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的行为产生的义务。
(四)不作为的分类: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二、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直接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重点注意因果关系的中断: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两种情况:(1)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反之,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
第四章犯罪的主体一、刑事责任年龄:重点掌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重点注意:这里列举的是八种行为,而不是八个罪名。
1、故意杀人包括实施其他犯罪中的故意杀人行为。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致人重伤死亡转化后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
3、强奸罪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强奸。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教唆他人犯以上八种犯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教唆未遂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特殊主体:(一)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是一般主体。
如女帮男强奸,妻子协助局长丈夫受贿。
(二)与贪污有关的一个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三、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过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1.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
2.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3.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4.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目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5.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主要的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1.整节犯罪基本都可由单位构成的,主要有: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前两节和后两节: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2节“走私犯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6节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9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整章、整节犯罪一般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除“强迫职工劳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修正案七规定)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3.金融诈骗罪比较特殊,有三个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其他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第五章犯罪的主观要件一、故意:(一)概念: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不同: 2.意志因素不同:二、过失:(一)概念: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二)分类: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1.认识因素不同:2.意志因素不同:3.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客观依据:这一区别更为重要。
不仅仅要求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心理态度,而且要看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有没有合理的根据。
没有合理根据的是间接故意,有合理根据的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是否应当预见到涉及到对事实的判断,很难判断。
通常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常规、习俗、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
即所谓主观判断客观化。
五、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的错误与事实认识的错误两种情况:(一)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即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有误解。
1.法律认识错误的三种类型:(1)本来不构成犯罪,以为构成犯罪;(2)本来构成犯罪,以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2.法律认识错误的传统观点:自古罗马法以来,主流观点一直认为“不知法不影响刑事责任”。
中国以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律认识的错误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公民应当知道法律,不知法律不是辩护理由,不影响责任。
3.“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理论的基本观点:有学者认为,尽管行为客观上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认识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可能性,是不应受到刑事追究的,这就是所谓“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理论。
4.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在以下情况下,行为人应当认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的:(1)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合法产生疑问,却没有认真探究其行为到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