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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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 (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城乡用地 (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6公共设施 (22)7道路交通 (27)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3)9景观与环境 (44)10特定区域 (46)11附则 (47)附录一:用词说明 (48)附录二:名词解释 (49)附录三:计算规则 (51)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1)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66)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 0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城乡用地 (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6公共设施 (22)7道路交通 (27)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3)9景观与环境 (44)10特定区域 (46)11附则 (47)附录一:用词说明 (48)附录二:名词解释 (49)附录三:计算规则 (51)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1)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66)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佛山市绿地系统规划

佛山市绿地系统规划

佛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文本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2011.08目录市域文物古迹保护图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城区公园绿地规划图城区生产防护绿地规划图绿地率规划图城区其他绿地规划图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图绿地避灾系统规划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规划意义1)为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推进佛山城市环境建设,优化城市品质,促进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2)进一步落实和深入《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和珠三角区域层面规划中对于佛山市域绿地与城市绿地规划的相关布局和控制管理内容。

3)全面衡量和整合已经完成和正在编制的佛山市的多项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关的规划内容。

4)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市域绿地和城市绿地的分类、配置以及空间布局。

5)建立并且严格实行绿地的指标量化管制和绿地空间布局的管制制度,建立绿地指标的层级控制体系,并指导下位规划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6)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三年促变绿地佛山”项目计划》等具有前瞻性的指导文件的规划要求,增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3)《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区域绿地规划指引(GDPG-003)》;4)《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环城绿带规划指引(GDPG-004)》;5)6)7)8)9)10)11)12)13)14)15)16)17)《佛山市2+518)19)20)21)22)23)《佛山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20)》;24)《佛山市景观生态规划》(2004年编);25)《佛山“一环”沿线两侧用地绿线管理图则(2007-2020)》;26)《佛山“一环”南拓道路沿线两侧用地绿线管理图则(2008-2020)》;27)《佛山市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规划纲要》(2003年编)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1)依法治绿:以国家和省市各项法规、条例和行政规章为准绳,以佛山市城市相关规划为依据,为市民构筑安居乐业和生态良好的园林城市。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保护【发文字号】佛府函[2015]72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7【实施日期】2015.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佛府函[2015]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现将《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7日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发展,佛山市各区在用的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已落后于城市发展现状和规划的要求。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求,进一步改善和巩固佛山市声环境质量,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着手对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分。

二、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四)《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五)《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六)《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七)《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2009年6月);(八)《佛山市道路建设规划管理规定》;(九)《佛山生态市建设规划(2012-2020年)》;(十)市国土规划局关于佛山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及佛山市各中心城区现状主、次干路名称及里程清单;(十一)各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资料。

三、适用区域及执行标准(一)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说明。

1.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佛山商品房面积计算

佛山商品房面积计算

佛府办〔2011〕115号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一、原3.23 条款第(3)小点修改为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二、原5.3 条款修改为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原附录四5.3(1)项中的Lx≥0.7Hs相应修改为Lx≥0.5Hs、5.3(2)项中的Ly≥0.7Hp相应修改为Ly≥0.5Hp)。

三、原5.19 条款修改为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

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一、原3.23 条款第(3)小点修改为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二、原5.3 条款修改为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原附录四5.3(1)项中的Lx≥0.7Hs相应修改为Lx≥0.5Hs、5.3(2)项中的Ly≥0.7Hp相应修改为Ly≥0.5Hp)。

三、原5.19 条款修改为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试行版)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佛山市实际情况,现制定《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本规定是《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标准是设计与管理之间遵守的约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制定、设计单位贯彻执行、软件系统自动实施。

项目将制定可操作的建设项目电子报批的相关规范,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发布电子报批技术标准,设计院使用其中自适应标准的成图工具把设计方案定义成符合标准的报审图,在规范的流程控制下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利用“审查模块”自动读取图形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生成关键指标与对比表,从而实现对方案直观系统的判断,给出合理评价以形成规划业务审批依据。

本规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DWG图的设计深度总图、建筑单体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城乡规划局采用的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1、基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标明规划总用地红线、规划净用地红线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

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以路两边沿石为界绘制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所有道路标明各转角点和交叉口坐标以及与沿途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4、绿地绿地分为公共绿地、水池、花池、水域,需分别绘制其范围外轮廓。

公共绿地上如果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15年佛山驻地网工程取费标准宣贯V6

15年佛山驻地网工程取费标准宣贯V6

15年佛山驻地网工程取费原则一、红线外管道工程1.勘察设计费◆勘察费={(L-m1)×内插值+收费基价}×一阶段勘察系数={(L-m1)×内插值+收费基价}×0.8◆设计费=设计费基价×复杂程度系数×附加调整系数×设计阶段系数+其他设计收费=工程费×0.045×1.15×1×1=(设备费+材料费+施工费)×0.045×1.152.监理费◆施工阶段监理费=监理费计价基数×3.3%设备费=a,建筑安装工程费=b,工程费=c=a+b,监理费计价基数=d;取费方式如下:1.a<=40%*c,d=c;2.a>40%*c,d=max{40%*a+b, b/60%};◆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监理费=施工阶段监理费×10%◆注意与14年的区别,监理费无550的保底3.施工费二、红线外光缆工程1.勘察设计费◆勘察费={(L-m1)×内插值+收费基价}×一阶段勘察系数={(L-m1)×内插值+收费基价}×0.8◆设计费=(设计费基价×复杂程度系数×附加调整系数×设计阶段系数+其他设计收费)=工程费×0.045×1.15×1×1=(设备费+材料费+施工费)×0.045×1.152.监理费◆施工阶段监理费=监理费计价基数×3.3%设备费=a,建筑安装工程费=b,工程费=c=a+b,监理费计价基数=d;取费方式如下:1.a<=40%*c,d=c;2.a>40%*c,d=max{40%*a+b, b/60%};◆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监理费=施工阶段监理费×10%◆注意与14年的区别,监理费无550的保底3.施工费备注:集客家客红线外光交箱施工取费标准套用红线内光交箱施工的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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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 (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城乡用地 (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6公共设施 (22)7道路交通 (27)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3)9景观与环境 (44)10特定区域 (46)11附则 (47)附录一:用词说明 (48)附录二:名词解释 (49)附录三:计算规则 (51)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1)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66)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2.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乡用地用地分类3.1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用地统计和管理工作。

3.2佛山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3.3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3.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

土地整合开发3.4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消防、卫生、日照、景观等有关规定和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原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保持不变的原则,调整规划条件。

3.5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增加的,宜优先考虑在增加用地上安排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等。

地块控制标准3.6城市用地开发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为依据进行划分;地块划分应根据所属区位、主导功能和实际情况等,通过城市道路、公共通道(引导性道路)和自然山体水体等边界要素确定,不同使用性质适宜的地块尺度宜参照表3.6。

当独立产权用地的面积超出表3.6地块面积上限标准时,宜在用地内增设城市道路或公共通道。

3.7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3.7的规定。

3.8零散地块不足表3.7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不受其限制:(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难以调整、合并的。

土地使用兼容性3.9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9的规定执行。

注:1、●可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

4、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如涉及商业兼容居住的还应单独核准居住部分的相关控制指标满足表4.4的规定。

居住用地3.10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0的规定。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11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2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1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定7.26~7.37条款的规定执行。

3.13城中村改造应符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

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工业用地3.14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工业门类的防护距离规定。

3.15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集体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集体宿舍。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控制)。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培训中心、专家楼、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物流仓储用地3.16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3.17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1)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2)上述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3.17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3)物流仓储用地内所需管理或办公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控制)。

3.18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的相关规范要求。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规定8.33~8.36条款的规定。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城市绿地3.19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四种类型。

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

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地面标高5cm~25cm,形成下凹式绿地。

3.20在规划编制中,公园应以方便居民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2.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1.0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相关规范确定。

3.21城市绿地内建筑应与环境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1)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公园绿地性质和规模确定游憩、服务、管理建筑占用地面积比例,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内的公园绿地不应大于3%,用地面积在20公顷及以上的公园绿地不宜大于5%,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可适当提高比例。

(2)其他绿地内各类建筑占用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

3.22滨河绿化带宽度控制要求:(1)结合河道水利控制线(蓝线)的划定,市级城市水系绿网的河道两侧原则上各控制不低于30米的绿化带。

东平水道、容桂水道、桂畔海等重要城市示范滨水地带两侧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规划每侧绿带宽度在未建设区域原则上不宜小于100米、已建成区域原则上按不小于70米控制,具体可按滨水公园进行建设。

(2)蓝线宽度大于50米的其他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2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5米;(3)蓝线宽度30—50米的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1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0米;(4)蓝线宽度30米以下(含30米)的河道,两侧应各控制不小于8米的滨河绿化带。

(5)滨河绿化带宽度应以实际可绿化用地起算,不包括沿线不能进行绿化的水利防护工程用地。

在满足水利防洪要求下,滨河绿化带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少量的休闲娱乐的服务设施。

3.23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1)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绿地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穿越城市已建成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30米;城市快速路两侧防护绿地原则上不得少于20米。

(2)国家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绿地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穿越城市已建成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15米;城际轨道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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