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土地转让双方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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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后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问题

营改增前后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问题

营改增前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征收率为3%。

营改增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区分营改增前取得和营改增后取得,并且在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也有区别:一、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非房地产企业,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且可差额缴纳增值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不选择差额计税的,则应当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非房地产企业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现行政策中,对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无差额纳税的规定。

所以,非房地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经建造房屋后销售,应当按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土地价款),按照10%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非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 016年5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三、房地产企业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法规

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法规

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法规摘要: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概述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的具体计算方法三、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的优惠政策四、注意事项及税收风险防范正文: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

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的具体计算方法1.计算销售额: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

2.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1%)。

3.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

4.计算增值额:增值额=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

5.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三、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的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销售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3%、6%和9%,不再适用11%的税率;- 购进或进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予以退还。

2.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转让自有居住用地,取得收入在规定额度以下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在规定额度以下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转让税务计算明细

土地转让税务计算明细

土地转让税务计算明细
一、转让方税费
1.营业税:土地转让价格的5%。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的7%(市区)或5%(县、镇)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缴纳。

4.印花税:土地所有权转移应税凭证应当按价款的0.05%缴纳。

5.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额的不同,税率在30%-60%之间。

二、受让方税费
1.契税:土地转让价格的4%。

2.印花税:土地所有权转移应税凭证应当按价款的0.05%缴纳。

三、其他相关费用
1.评估费:如需要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需支付相应的评估费用。

2.律师费:如需要律师协助办理土地转让手续,需支付律师费。

3.公证费:如需要对土地转让合同进行公证,需支付公证费。

4.登记费:办理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支付登记费。

5.其他杂费:如中介服务费、金融服务费等。

土地交易税费一览表

土地交易税费一览表

土地交易税费一览表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缴纳标准归纳如下,供参考: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缴纳标准归纳如下,供参考: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一、新征耕地环节 1、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

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缴纳标准归纳如下,供参考: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营改增后国有土地一级开发三种涉税难题的处理

营改增后国有土地一级开发三种涉税难题的处理

营改增后国有土地一级开发三种涉税难题的处理作者:肖太寿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23期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往往再通过招拍挂程序,把土地出让给有关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生地,需要政府进行负责土地的拆迁和“七通一平”(建筑行业术语,它指的是生地在通过一级开发后,使其达到具备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暖气、通天燃气或煤气,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使二级开发商可以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工作,可是政府又受到资金瓶颈问题,只能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拆迁整理工作,或者通过土地返款的形式将摘牌者交付的土地购买款中返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土地摘牌者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整理工作,或者让土地摘牌者向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作为原土地使用者自行进行拆迁的费用和土地补偿的费用。

在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以上经济行为中,涉及到以下三种税务处理难点。

土地摘牌企业受托拆迁的涉税处理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然后通过挂牌交易,摘牌企业获得政府一定的土地返还款,代替政府从事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

那么,摘牌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建筑服务的规定,“其他建筑服务”,包括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建筑物平移、爆破、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摘牌企业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4款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应包括哪些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应包括哪些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应包括哪些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建议地方教育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不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而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

同时修改相关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格。

营改增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

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财税[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正文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税费怎么算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税费怎么算
1.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所应纳税款。

按照国家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计算方法为: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税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价格-购买成本-相关费用
2.契税:
契税又称交易费用,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房地产交易契税。

契税税率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为1%至3%不等。

计算方法为:契税=转让价格×契税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税费的计算还需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规定,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超过5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规定具体操作。

-是否存在相关费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中介费、公证费、登记费等,也需要计入实际成本中。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的税费计算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具体计算需要考虑土地增值额、税率以及转让价格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费用。

土地置换如何缴纳税费

土地置换如何缴纳税费土地置换是指将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国家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交换的一种方式。

在土地置换过程中,涉及到一些税费的缴纳,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出让金等。

首先要缴纳的税费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时,根据土地的增值部分计算的一种税费。

具体计算方法是以土地原值与土地转让价款之差乘以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政策不同,一般为30%。

上述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应由出让方缴纳。

其次是契税。

契税是指在土地转让时,根据土地转让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税费。

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而定,一般为3%。

土地转让价款一般是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款,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可以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再次计算出转让价款。

契税应由土地购买方缴纳。

此外,在土地置换过程中,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寄托物,是以盈利性投资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所获得的收益中,按照法定比率上缴国家或集体所有权单位的一种费用。

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数额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及土地使用权承包年限、土地面积、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方式一般也是由购买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缴纳。

除了上述税费,还有一些其他费用也需要考虑。

比如土地转让过程中的中介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等,这些费用的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按照约定进行缴纳。

在进行土地置换时,需要提前了解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需要缴纳的税费和费用,确保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土地置换,并按规定进行缴纳。

此外,还需要与相关权益单位或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税费和费用的计算和缴纳的合法合规性。

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地增值税处理— 税事聚焦 —有⼀个项⽬在做⼟地增值税清算,属于2016年5⽉1⽇后的新项⽬,增值税采⽤⼀般计税法计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对应的⼟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售税额。

但现在做⼟地增值税清算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是按照“财税【2016】22号”⽂的规定,应该从⼟地成本中减去这部分⼟地价。

于是笔者咨询上级税务机关税政⼈员,得到回复:鉴于⽬前没有明⽂规定,我们本着从严处理的原则,可参照⼴东省的做法,将抵减的⼟地价款调增转让收⼊,计算⼟地增值税。

对于这个问题,⽬前真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税务机关的政策理解也不统⼀,这可难为了纳税⼈?这个政策问题再不明确,⼟地增值税真的没法清算了!今天与⼤家⼀起讨论⼀下,因为这已经关系到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利益了,也希望税务专业⼈⼠多提建议,便于房地产企业⼟地增值税清算时减少政策理解分歧。

— 不同观点 —从⽬前了解的情况看,关于⼟地价款抵减额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笔者浅析如下://观点⼀:调减⼟地成本//该观点认为,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该调减⼟地成本,理由如下:1、根据财税【2016】22号⽂规定,“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所以⼟地增值税清算时,就应该冲减⼟地成本。

2、这部分抵减额就是⼟地的进项税,所以⼟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根据财税〔2016〕43号⽂规定,“⼟地增值税扣除项⽬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扣除项⽬,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扣除项⽬。

”笔者分析1、财会〔2016〕22号⽂的背景是为了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并没有调整⼟地增值税扣除的相关规定。

⼟地增值税清算并不是以会计核算为前提的,⽐如说:会计上作为间接费⽤的利息⽀出,在⼟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调整按开发费⽤扣除;前期⼯程费、开发间接费⽤核算的期间费⽤也应该调整等。

财会〔2016〕22号⽂是对“⼟地价款抵减税额”进⾏会计处理的规定,⼟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额,减少了增值税负,增加了企业利润,在会计上应该作损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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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转让双方应
交税费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出让方:
一、营改增后,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五条(二)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增值税。

如果你出售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则可以选择按购销差价依5%计算增值税。

比如土地使用权购入500万元,现在卖155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1550-500)/
(1+5%)*5%=50万元。

三、随征城建税(城市7%、县城5%、农村1%)和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

四、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如果不能提供扣除项目的金额和凭证,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率由省级地税局确定。

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贴花。

由立合同人缴纳。

因此,土地使用权出售,就是财产所有权转让,应按出售价格依%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受让方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泰安:每平方米13元/年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3.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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