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
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

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1.提供筛查服务: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首要职责是为所有新生儿提供听力筛查服务。
这包括在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相关单位设立专门的筛查点,为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
同时,筛查点应当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包括听力师、儿科医生等,并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确保筛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建立筛查标准: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职责之一是制定和完善筛查标准。
筛查标准应当包括筛查的时间点、筛查的方法和流程等内容。
筛查的时间点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的几天内进行,以确保能够及早发现听力问题。
筛查的方法和流程应当科学可行,并且能够快速判断新生儿是否存在听力问题。
3.进行筛查培训: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职责之一是进行筛查人员的培训。
筛查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的听力筛查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筛查设备,准确判断筛查结果,并与家长进行沟通和解释。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筛查知识、筛查技术和沟通技巧等方面。
4.建立档案管理: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职责之一是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档案管理系统。
筛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归档,以便后续的跟踪和干预。
同时,筛查档案应当保护新生儿个人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5.提供干预服务: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职责之一是提供干预服务。
对于筛查结果异常的新生儿,应当及时安排复查,并根据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和干预。
干预服务包括听力治疗、康复训练等,旨在帮助新生儿恢复或改善听力功能,提高语言和沟通能力。
6.宣传和教育: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职责之一是进行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家长和社会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向医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筛查能力和水平。
总之,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职责是为了保障新生儿听力健康,尽早发现和干预听力障碍问题,提供全面的筛查和干预服务,并通过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新生儿听力问题的关注和认识。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一、疾病筛查:1、采血时间应在新生儿出生后72小时(6次哺乳后)进行。
2、采血部位在足后跟内侧或外侧部位,,在刺入周围较大范围稍加压,弃去第一滴血,用滤纸片轻轻接触血滴,让血滴自行吸入滤纸中,血斑直径大于8毫米,最好是10毫米,每个血斑不能重渗,每张标本3个血斑。
3、标本的保存及寄送:血片在室温下自然晾干,避免日照、加热或污染,晾干后装袋密封,放置冰箱保存。
寄送时要仔细核对血片的数量和姓名,并做好登记。
4、特殊新生儿:比如因各种原因提前出院或转院,或出生后72小时未采血者,由出生医院跟踪采血,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30天。
二:听力筛查:1、出生第二天做听力筛查,初筛不通过者,30天后复查,如果复查未通过,开市级转诊单,并做好转诊记录。
2、转院和转科的新生儿要跟踪筛查,最迟不宜超过30天。
疫苗管理规定:2011年421医院疫苗管理总结我院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管理工作,较好的完成了2011年的工作,全年分娩的活产儿,应种数实种数为,乙肝疫苗接种率为100%。
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强化疫苗管理制度,强化技术培训疫苗的储藏和运输也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疫苗按照品种、批号、分类放,并按照失效期短,对于过期和失效的疫苗应用报表进行登记。
疫苗实现专人管理,有完整规范的登记本,所有的疫苗账目、出入库清晰按照流程合理。
科室新来的同事都要进行了疫苗管理的初步培训。
二:加强冷链管理,保证疫苗的效价冷链设备配置足够,能正确使用,保养冷链设备,有完整的记录。
对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运输途中,避免高温,从而很好的保证疫苗的效价。
三:扎实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按照批号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一次性注射器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出入库账目登记清楚。
十月份开始使用了免费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配套的乙肝疫苗,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疫苗使用要足量、适量的原则,不能缺也不能浪费.2011年疫苗接种后无异常反应发生率为0,转科的新生儿我们也会及时接种。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应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 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
• 诊治机构
应设置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 平的医疗机构中,配备从事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 的专职人员及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一、机构设置
(二)人员要求
• 筛查人员 (1)具有卫生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
目录
1
一、机构设置
2
二、机构职责
3
三、技术流程
4
四、质量控制
一、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 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由新生儿听 力筛查中心或指定其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 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一 、 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 诊治机构
应负责经听力学诊断仍为可疑的患儿进行追 访,对确诊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 诊一次。
(四)随访
• 各地应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 并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要求。妇幼保健 机构应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 的随访,并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 监测及保健。
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二)诊断
•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 诊断,诊断为听力障碍者应在出生6个月内 复诊。
• 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直接转诊到听力 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二)诊断
• 听力诊断应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 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疑有其它缺陷 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 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 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儿保8项工作制度3项职责-儿童听力筛查工作制度

儿童听力筛查工作制度
1.遵守医院及科室规章制度,衣着整洁,挂牌上岗,不迟到、早退,不空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筛查人员应对院内出生后72小时的新生儿,以及住院的高危患儿出院前进行常规听力筛查,不得疏漏。
3.耐心向新生儿家长解释筛查注意事项,以便取得协作。
筛查前清理耳道时动作轻柔,筛查后及时消毒耳塞,防止交叉感染。
4.保持测试环境安静,严格按操作常规进行操作。
5.及时出具筛查报告并登记,筛查结果的解释科学适当。
6.若新生儿第一次未能通过筛查,书面告知家长42天来院进行复查。
如复筛仍未能通过,应当给家长发转诊单,并告知家长带患儿到市新生儿(儿童)听力诊断中心进行进一步确诊。
转诊单上,必须明确标明详细地址电话等信息。
7.做好阳性病例复查及登记备案工作。
8.做好仪器的使用记录和日常保养检修,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附件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整体目标是初期发觉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与,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大体要求(一)机构设置一、筛查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职责: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记录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按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二、检测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取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记录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与程序。
(二)人员要求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筛查人员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通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检测人员(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运算机操作(文字处置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衡宇要求一、筛查机构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二、检测机构(1)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
(2)诊室1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10平方米。
(3)综合用房1间。
(四)设备要求一、筛查二、检测二、筛查(一)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本地情形,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一、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二、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发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五、诞生体重低于1500克;六、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7、母亲孕期曾利用过耳毒性药物;八、细菌性脑膜炎;九、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10、机械通气时刻5天以上;1一、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听力筛查室工作制度

听力筛查室工作制度
一、遵守医院及科室规章制度,衣着整洁、挂牌上岗,不迟到早退,不空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筛查人员应对院内生后72小时的新生儿,以及住院的高危患儿出院前进行常规听力筛查,不得疏漏。
三、耐心向新生儿家长解释筛查注意事项,以便取得协作。
筛查前清理耳道时动作轻柔,筛查后及时消毒耳塞,防止交叉感染。
四、保持测试环境安静,严格按操作常规进行操作。
五、及时出具筛查报告并登记,筛查结果的解释科学适当。
六、若新生儿第一次未能通过筛查,书面告知家长42天来院进行复筛,如复筛仍未通过,应给家长发转诊单并告知家长带患儿到市新生儿(儿童)听力诊断中心进一步确诊。
转诊单上,必须标明详细地址电话等信息。
七、做好阳性病例复查及登记备案工作。
八、做好仪器的使用记录和日常保养检修,确保工作顺
利进行。
听力筛查科室规章制度

听力筛查科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听力筛查科室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听力筛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听力筛查科室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听力筛查科室是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对患者进行听力检测和筛查工作。
第四条听力筛查科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认真完成听力筛查工作。
第五条听力筛查科室工作人员应保守患者隐私,严禁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六条听力筛查科室工作人员应保持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听力筛查科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医疗卫生制度,做好个人防护,确保患者和自身安全。
第八条听力筛查科室应配备齐全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听力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听力筛查科室应按照国家和医院的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听力筛查科室应定期检查设备和仪器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听力筛查科室接诊患者后,应先进行患者资料登记和初步询问,了解患者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听力筛查科室应根据患者病史和主诉,选择适当的听力检测方法和设备。
第十三条听力筛查科室在进行听力检测前,应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检测过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听力筛查科室应根据检测结果,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听力筛查科室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录入电子病历系统,确保患者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听力筛查科室应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提供必要的健康教育。
第三章工作责任第十七条听力筛查科室主任负责听力筛查科室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听力筛查科室医生负责听力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听力筛查科室护士负责患者接待和资料整理工作,确保接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听力筛查科室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相关推荐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主题来展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
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1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20XX—20XX)》,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筛查对象凡在我市出生3天后的新生儿,均为筛查对象。
具有下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列为重点筛查对象:(一)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二)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庭史;(三)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的患儿;(四)细菌性脑膜炎;(五)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六)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七)高胆红素血症具备临床换血治疗指征;(八)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九)Apgar评分1分钟4分内或5分钟6分内;(十)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十一)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或遗传病。
二、初筛单位的确定按照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凡经长春市卫生局审批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行许可证》(助产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达到《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后,均应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初筛工作。
三、筛查单位设施基本要求(一)初筛单位需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复筛单位需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二)初筛单位要求在产科疗区设一间相对安静、整洁、单独用于听力筛查的诊室,不需要做特殊的隔音处理,能够保持室内安静,配备诊查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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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听力筛查室工作制度1. 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
2. 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有事先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休假。
3. 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认真对待每一位新生儿,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
4. 上班时保持环境整洁,穿工作服配戴好胸牌。
5.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筛查质量。
6. 贵重仪器妥善保管,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7. 保持筛查室的卫生清洁。
8. 加强安全管理,下班时关好水源电源、门窗方可离开。
听力筛查人员职责1. 在科主任领导下,开展听力筛查工作。
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耳声发射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3. 经常检查听力专用仪器的使用和保养情况。
4. 努力学习耳保健专业知识,熟悉掌握听力筛查方法,熟悉掌握听力分级。
5. 积极做好新生儿听力保健等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6. 及时进行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工作。
7. 及时进行报表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一、基本要求(一)人员要求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房屋要求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查床和办公桌椅。
二、筛查(一)一般筛查1、初筛:在新生儿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同意书的前提下,在新生儿出生后2-5天进行初筛。
操作步骤:1、清洁耳道;2、使新生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3、两耳分别测试,如未通过,需重复2-3次测试。
2、复筛:初筛未通过者,发放复筛通知单,于生后42天内进行复筛。
3、复筛未通过者,于1个月内转到我院耳鼻喉科门诊进行ABR检查。
(二)重点筛查,听力高危因素筛查新生儿(0-28天内):(1)母亲在怀孕期间使用耳毒性药物;(2)母亲患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的宫内感染;(3)出生体重小于1500克;(4)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低于4分;出生后5分钟Apgar评分低于6分;具有先在性或迟发性的小儿期听力损伤的家族史;父母近亲结婚;(5)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6)有听力障碍家庭史;2、新生儿听力高危儿,在新生儿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同意书的前提下,于出院前或出生后1月在我院耳鼻喉科门诊进行OAE+AABR筛查。
三、信息登记: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其中医院联存入新生儿住院病历保存,报告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
填写《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登记本》作为基础台帐备查。
四、信息反馈、追踪及质控对筛查未通过者,应通知其监护人复筛时间,对复筛仍未通过者,动员其监护人及时复筛或转诊。
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均应在生后2-5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新生儿听力筛查主要发现因先天因素所导致的听力异常,以便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尽可能的减少听力障碍发生以及由此造成对儿童生长发育的不良影响。
因此,建议您的小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并且应注意避免后天听力损害因素,保护好孩子的听力。
如果您拒绝小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将来可能发生听力或语言障碍,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与医院无关,后果自负。
新生儿听力筛查费用60元,本人愿意承担。
我是新生儿的监护人,我同意该小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签署日期:年月日新生儿听力筛查保密制度1、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重要性的宣传工作,要使新生儿的监护人做到知情同意,没有强迫或操纵,受检者也不受侮辱及歧视。
2、认真妥善地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有关资料的保存和保密工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新生儿及其监护人的有关信息,包括联系电话、地址以及筛查结果等。
3、只有在新生儿的监护人授权时,方可公开有关信息。
4、监护人必须持有效的证明文件,方可查询其新生儿的听力结果,如须复印相关文件,还须到医教科办理必要的手续。
新生儿听力筛查仪管理和校准制度1、听力筛查仪使用前,需先进行自校准、维护和保养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2、操作者必须严格按仪器操作程序文件进行操作,保证仪器正常的使用寿命。
3、平常要做好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每次仪器使用完毕后,均须按要求放入专用包内,防止振动、摔坏,并进行使用情况的登记或记录。
4、根据仪器的使用频率,每半年或一年必须对仪器或计量器具进行专业校验,并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仪器校准报告。
5、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拆卸仪器。
遇到仪器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中心负责人和仪修工程师维修。
6、按仪器设备统一管理的要求,将唯一性标识张贴在仪器设备的醒目处。
内容包括统一编码、名称、型号、负责人等。
7、保证仪器在清洁、干燥、无尘和无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使用。
严防水浸、火灾和被盗的情况发生。
8、建立仪器的档案文件,并妥善保管好仪器有关的各种资料。
新生儿听力筛查档案管理制度1、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应认真做好详细登记,包括编号、姓名、性别、住院号、联系电话、地址、母亲姓名、转诊单位等基本信息。
2、妥善保存好听力筛查的有关信息资料,包括每次中心内质控和院内质评报告。
3、对听力初筛不通过新生儿进行建档管理,告知42天-3个月内复筛,对复筛再次不通过新生儿进行听力学诊断。
对听力障碍患儿和耳聋高危新生儿进行跟踪和随访,建档资料至少保存10年。
4、存于电脑的有关新生儿听力筛查资料要求备份保存。
备份文件至少要离新生儿听力筛查实验室100m以上,以备不测。
5、对于以纸质作为载体的文件资料,要认真做好防潮、防湿和防火及防虫蛀等工作,保证万无一失。
6、做到听力室档案的保密工作。
未经主任许可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相关文件档案。
如新生儿的监护人要求查阅或复印相关资料,必须到医教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反馈制度1、对于初筛听力没有通过新生儿,必须立即告知其监护人42天-3个月内带新生儿到听力筛查中心复筛。
如联系不到监护人,则要通知相关的转诊单位,并做好详细记录。
2、对2次听力筛查没有通过新生儿,告知3-6个月需进行听力学确诊。
3、6个月左右为确诊听力障碍患儿提供治疗、干预服务,并定期进行疗效评估。
4、及时将新生儿听力筛查数、确诊数、治疗数及治疗评估反馈给相关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单位。
新生儿听力筛查寻访制度1、接到筛查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疑阳性报告,立即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筛查检测机构进行复查,并提供健康教育;2、敦促并确保可疑阳性患儿在规定时间内(遗传代谢病在7个工作日内、听力障碍按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追踪要求)至确诊治疗机构就诊,尽早给予治疗及干预;3、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须注明原因及备案;4、每次通知或访视均须记录,相关资料保存10年;5、按筛查疾病的不同诊治要求,定期访视确诊患儿,给予长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制度1、严格做好听力筛查质控,以保证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认真做好原始资料的保存和登记工作。
2、通知转诊初、复筛查新生儿42天-3个月内进行听力筛查,并出听力筛查报告。
3、定期参加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班学习培训,保持听力筛查技术领先。
4、每月须对听力筛查质控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5、听力筛查检测信息资料记录完整,录入数据库,至少存档保留10年。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质控:严格按照卫生部质量控制指标开展听力筛查检测工作:a.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接受使用生理学测试方法的婴幼儿人数/出生总人数>95%。
阳性率:正常新生儿:初筛控制在<15%,复筛控制在<2%,第一次诊断<1%,第二次确诊为0.1%-0.3%。
b.NICU高危听力障碍新生儿:初筛:18%-20%,复筛4%,第一次诊断2-4%,第二次诊断<1%。
c.回访率:初筛未通过的婴幼儿复筛率>80%。
d.听力学诊断:复筛未通过者,99%进入听力学诊断程序。
e.干预--康复治疗:确诊听力损伤的婴幼儿,100%进入干预--康复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诊疗常规1、病史的采集及记录2、耳鼻咽喉专科检查3、听力学评估:声导抗检查(1000Hz,226Hz)、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查、耳声发射检查、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检查、中潜伏期电位检查、行为测听(小儿游戏测听或视觉强化测听)等。
4、全面评估患儿的听力水平,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并进行详细病历记录及医学诊断。
5、一旦确诊有听力障碍则进行进一步的干预、康复指导及治疗。
新生儿听力筛查伦理学审查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由听力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护理学等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制定并严格管理。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二、新生儿听力筛查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三、新生儿听力筛查医学伦理委员会职责四、临床伦理案例的决策程序五、职工行为规范听力设备设备质控华南国家计量测量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佛山市计量局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检测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测,使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场地质控定期请华南国家计量测量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佛山市计量局进行隔声屏蔽室进行检测。
一、纯音测听室隔声处理符合GB/T16403、声场隔声处理符合GB/T16296。
二、诱发电位室隔声及屏蔽处理<3OdB(A),并有效屏蔽AM波段。
三、听力筛查室,本底噪音≤45dB(A) 。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1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2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