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九章)-自学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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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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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自考篇一:20XX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夫妻个人的清偿?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自为法律所不禁止。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涉及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3.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①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4.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②认真遵守,如约履行;③离婚时按约定内容加以处理;5.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稳中有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问题?①约定时间无法律限制。

夫妻可在婚前、登记结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②订立协议时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订立协议时必须反映双方真实意思;④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⑤订立协议如要变更或撤消,须双方同意;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指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指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婚姻的建立、维持、解除,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二、婚姻的建立婚姻的建立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合法的程序达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结婚,不得强迫或诱骗他人结婚;2.男女双方应当具备结婚的年龄,男方应满22周岁,女方应满20周岁;3.男女双方不得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4.男女双方应当进行婚姻登记手续。

三、婚姻的维持婚姻的维持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的维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原则:1.忠诚和信任:夫妻双方应当忠诚对待对方,保持夫妻之间的信任;2.平等和尊重: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对待对方,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权益;3.互助和支持: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4.和睦和沟通:夫妻双方应当保持和睦的家庭氛围,加强沟通和交流。

四、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离婚:夫妻双方经过协议或诉讼程序,达成离婚协议或经法院判决离婚;2.死亡:一方夫妻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3.宣告无效:婚姻存在重大瑕疵,经法院宣告无效。

五、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财产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的获取、管理和分割问题;2.债务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和偿还问题;3.家庭暴力防治: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制止;4.子女抚养和教育:夫妻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5.继承权益:夫妻之间的继承权益问题。

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也涉及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以下方面:1.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2.父母的监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3.子女的继承权益:子女享有父母的继承权益,父母应当合法继承子女的财产。

最新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

最新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第一章绪论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

(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事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乙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亲子关系1.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自然血亲(特点: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3.拟制血亲(特点: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4.亲权(监护权或父母权,未成年子女以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5.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6.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7.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婚姻家庭法自考答案及试题

婚姻家庭法自考答案及试题

婚姻家庭法自考答案及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实行的婚姻制度是()。

A. 一夫一妻制B. 一夫多妻制C. 一妻多夫制D. 多配偶制答案:A2. 下列哪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B.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C.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D. 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答案:D3. 根据《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包括()。

A. 直系血亲B.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C. 旁系血亲D. A和B答案:D4. 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是()。

A. 由母亲自动获得B. 由父亲自动获得C. 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决定D. 由法院直接决定答案:C5. 下列哪项不是婚姻无效的情形?()A. 重婚B.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D.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6. 根据《婚姻法》,以下哪些情形可以请求撤销婚姻?()A. 因胁迫结婚的B.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告知对方的C.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D. 一方有配偶的答案:A B7. 下列哪些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义务?()A. 互相忠实B. 互相尊重C. 互相扶养D. 努力工作答案:A B C8. 离婚时,以下哪些财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A.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B.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赠与财产C. 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D.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答案:A B D三、判断题9.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答案:正确10. 离婚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反悔。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11. 简述婚姻法中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达到法定婚龄。

12. 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答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遵循公平原则,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判决处理。

婚姻法期末复习资料(DOC)

婚姻法期末复习资料(DOC)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家庭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亲属: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监护制度: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法定或者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强制婚:指官府将有罪人之妻女断配给他人为妻的婚姻.收养: 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亲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代位继承: 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转继承: 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重点)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2、以婚姻家庭为调整对象3、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既调整婚姻关系,有调整家庭关系(二)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一)适用上的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涉及男女、老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内容上的伦理性。

婚姻家庭关系既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又是重要的伦理关系。

许多规定都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

(三)鲜明的强行性。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都是定型化而不是选择性的。

当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一些任意性规范,如法律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作不同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以协议处理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离婚后子女的抚育问题等,为数不多,适用时也要符合婚姻家庭法的有关原则,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并不是很大。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指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法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家庭财产的处理等方面。

二、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姻关系的建立是指两个成年男女依法经过结婚登记程序确立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合法建立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取得婚姻关系,不能被迫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男女双方不得处于近亲婚姻的禁止状态。

4.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结婚登记。

三、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建立后,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法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1.夫妻双方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权利。

2.夫妻双方有平等享有配偶姓名权利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要求对方不得进行暴力行为和虐待的权利。

4.夫妻双方有要求对方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的义务。

5.夫妻双方有义务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

四、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或者因特定原因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协议自愿离婚。

2.诉讼离婚:一方提起诉讼,法院裁定离婚。

3.分居满二年: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可以离婚。

4.重婚:一方重婚的情况下,无效婚姻。

五、家庭财产的处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共同财产应当实行平等分割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公平的方式分割。

结语婚姻家庭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和谐的重要法律体系。

本文对婚姻家庭法的概述进行了简要介绍,包括婚姻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处理。

深入理解婚姻家庭法对于我们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家庭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法》自考复习纲要

《婚姻家庭法》自考复习纲要

第一章绪论婚姻家庭地法律概念,婚姻家庭地两大属性,婚姻家庭地社会功能,婚姻家庭制度地历史类型,中国古代地婚礼与家礼.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注意新世纪之初对《婚姻法》修订地几个主要问题.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地概念,婚姻家庭法地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地这样特征.我国婚姻家庭法地基本原则——包括原则规定和禁止性条款(重中之重).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亲属地法律概念,亲属在法律上地分类,亲系与亲等(注意掌握亲等地计算方法,尤其是我国《婚姻法》中地亲等计算方法),亲属关系地变动与效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婚姻地成立婚姻成立地含义,婚姻成立地要件,古代地结婚方式,结婚地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重中之重),婚约,结婚登记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事实婚姻地认定及对策,对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地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注意理论地掌握与运用,可能会以此为知识点考案例分析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地规定——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外国地立法例——夫妻同居义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地理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与联合财产制.我国现行地法定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地含义、范围、共同财产权地行使、终止,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范围、对特有财产地权利义务;我国现行地约定夫妻财产制——含义,涉产范围,方式,内容,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注意地几个问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夫妻间地扶养——扶养地含义,我国有关地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配偶继承权(包括外国立法例,我国法律规定夫妻遗产继承权地主要内容.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地含义及种类,亲权地概念及特征,亲权地主体、内容、行使与限制、停止与消灭. 父母与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地含义,婚生子女地推定与否认,父母对子女地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对父母地赡养扶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地含义,非婚生子女地认领与准正非婚生子女地法律地位. 继父母与继子女: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地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地法律地位(注意二者地双重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地解除(尤其注意“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地抚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父母与人工生育地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地含义与种类,人工生育子女地法律地位.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地抚养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地赡养条件,祖孙间地遗产继承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兄弟姐妹关系:兄姐对弟妹地扶养条件,弟妹对兄姐地扶养条件,兄弟姐妹间地遗产继承权. 第八章收养收养地概念与法律特征,中国古代地立嗣,我国收养法地基本原则.收养关系地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地条件——被收养人地条件,送养人地条件,收养人地条件,当事人地收养合意,法定情形下地放宽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地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地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生父母地弃婴和儿童,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地程序——收养登记(办理登记地机关、具体程序),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相关地其他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收养地效力:拟制效力——养父母对养子女、养子女对养父母地近亲属,解销效力——养子女对生父母、养子女对生父母地近亲属;无效收养行为——含义,无效地原因,认定无效地程序与法律后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收养关系地解除: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条件、程序;依当事人一方地要求解除——条件、程序;收养关系解除地法律后果——拟制血亲关系地解销、自然血亲关系地恢复、相关财产问题及其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章婚姻地终止婚姻终止:含义,原因(当事人一方死亡、离婚,注意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地法律后果),离婚制度地历史沿革(主要是我国古代地离婚制度——七出、和离、义绝),我国离婚地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登记离婚:含义;我国现行地离婚登记制度——条件,程序,几个具体问题(一方反悔、虚假离婚、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地离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诉讼离婚:含义及适用地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诉讼离婚程序——管辖,调解,判决与上诉;离婚诉权地限制——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地限制(必须军人方同意,但军人方有重大过错地除外),在特定期间对男女离婚诉权地限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判决离婚地法定理由:原则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地认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地可能;关于离婚法定理由地例示性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双方性格严重不合、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离婚后地子女、财产问题:子女地抚育——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地关系(注意养父母离婚后地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地继父母与继子女地关系),离婚后子女地住所(法律规定、原则),抚育费用地负担,对子女地探望权;财产清算——共有财产地分割(范围、协议与判决、判决原则、分割地具体方法、公房地使用和承租问题),离婚时地补偿请求权(立法根据、要件、行使、数额),离婚时地债务清偿(共同债务清偿、个人债务清偿),离婚时地经济帮助(性质、条件、具体方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地受害人地救助措施:实施救助措施地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及有关国家机关;条件——受害人提出请求;救助措施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措施——劝阻、调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地行政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公安机关经受害人地请求对行为人加以制止,日以下地拘留、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批评教育,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地权利;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地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制裁地执行:妨害婚姻家庭地民事责任——侵害受扶养权,离婚时地损害赔偿、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他;强制执行——必要性、措施、探望子女裁判地强制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妨害婚姻家庭罪地刑事责任: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地妇女、儿童罪.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章附论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地变通规定:制定;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法定婚龄,婚姻家庭习俗地改革,计划生育,民族通婚,子女地民族从属.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地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准据法;涉外婚姻(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和涉外收养.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问题探讨;涉港澳台、涉侨地婚姻和收养.。

婚姻家庭法复习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复习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复习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我国婚姻法对婚约()。

A.不承认有效 B.有条件的承认有效C.承认有效但不保护 D.承认有效且保护2.离婚自由的含义不包括()。

A.夫妻双方共同做出离婚决定的权利B.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C.是否准许离婚需由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D.离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和必要补充3.下列各项中,属于直系血亲的是()。

A.曾孙 B.哥哥 C.叔叔 D.舅舅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是()。

A.夫妻感情破裂B.夫妻关系破裂C.一方是否有过错D.是否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5.()不是婚姻终止的原因。

A.别居 B.配偶一方死亡 C.离婚 D.配偶方被宣告死亡6.关于华侨同国内居住的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B.此类婚姻主体没有涉外因素C.婚姻缔结地在我国境内D.与涉外婚姻没有区别7.古典宗法伦理观念将()置于礼之本的地位。

A.家礼 B.六礼 C.婚礼 D.三从四德8.自然血亲的发生只能因为()。

A.出生而发生 B.婚姻的成立而发生C.家庭的成立而发生 D.法律行为而发生9.以下不属于许可离婚主义的离婚制度立法主义是()。

A.专权离婚主义 B.限制离婚主义C.自由离婚主义10.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周岁。

A.18 B.20 C.21 D.221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B.如果没有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就无从产生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明显了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自行规定12.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A.重婚 B.因胁迫而结婚 C.表兄妹结婚 D.18岁男子结婚13.最近一次修改婚姻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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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的终止和离婚
(一)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终止的
效力:
1.广义的效力,是指婚姻终止在婚姻家庭法和相关部门法上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变更、
消灭的后果。

2.狭义的效力,是指婚姻终止在婚姻家庭法上,在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或
消灭等后果。

3.最狭义的效力,是指婚姻终止在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如夫妻身份关系终止、再婚自由权的取得、扶养义务的解除及夫妻共同
财产的分割等。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1)婚姻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

只限于对夫妻双方的内部效力,即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但夫妻以外的婚姻效力,并不当然消灭。

在实际生活中,配偶一方死亡之后,生存配偶往往仍继续保持与死亡配偶一方亲属的关系,有的还仍然留在原家庭内生活,姻亲关系继续存在,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2)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
的法律效力。

关于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外国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规定为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另一种规定为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直到他方再婚时,婚姻关系才被视为终止。

我国实践中采取的是前一种立法例的做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明确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


关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死亡者的原婚姻关系能否恢复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生存配偶已经再婚,则后婚有效,前婚仍然解除。

如果生存配偶尚未再婚,在宣告死亡者生还后,有的国家规定,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而有的国家则规定,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婚姻关系方可恢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
关系自行恢复。


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通过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

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失踪宣告而终止其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如果宣告失踪之后,又被宣告死亡的,则其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
日起终止。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失踪人的配偶要求解除与失踪人的婚姻,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进行公告,限失踪人3个月内应诉,公告3个月期满,逾期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作缺席判决离婚婚。

判决书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留3个月为送达生效期间,3个月后经过15日的上诉期,失踪人未提出上诉的,离婚判决生效,婚姻关系终止。

自考复习和考试期间的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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