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立法的主要争议与思考教学教材

合集下载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的立法惯例。

再次,设定总则是贯彻民商合一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进步,商事活动的新颖性和复杂性均不是完全能预料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设定一些高度概括又有预见性的东西才能有效调整商事活动的复杂性。

(三)、民法典制定应遵循的理念-对争论中异议的辨析。

各个论战者在阐述自己的民法典的结构时都有着自己的理论依据。

如梁彗星教授立注于对中国现实的把握、徐国栋教授则高举人文主义的大旗力主将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之前规定,很显然作者更注重民法典的逻辑性的分析。

但是,笔者认为按照刘彤海律师的“历史的、逻辑的和现实的统一”(3)观点来设计民法典的结构是一个不错的理论纲领。

即民法典结构的设计不要局限于严格的逻辑体系,应当考虑本国的法制的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并在借鉴其他先进立法例。

1、从国情出发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德国。

在中国民法典的争论过程中,主张回归罗马和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是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就历史的影响而言,以罗马法经典《法学阶梯》的三编为蓝本的法国民法典和潘德克顿法学派思想集大成者的五编的德国民法典均是人类历史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不朽经典。

纵观其他国家在编撰民法典的过程中,无不对这两部经典的立法例和其承载的思想和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挖掘,中国自然也不例外,其实早在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就间接的抄袭了德国民法典。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两部法典制定毕竟是一百年、二百年前的事情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进行关注而单存的迷信这两步法典,就会给人以一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

因此,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固定的以哪一个模本来抄袭。

而应借鉴发展。

其实,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潘德克顿法学家在对罗马法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挖掘之后,总结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的基础上制定的。

可以说,德国民法典才是罗马法最大的继承和发扬者。

同样我们今天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但是我们应当加以鉴别,比如德国民法典那种被耶林批判为“概念天堂”的难以实际操作的令人费解的概念就可以抛弃,比如物权行为理论,我们的民法典没有必要人为的制造麻烦而加以引用。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下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下

2023-11-06•引言•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民法典编纂的立法技术问题•民法典编纂的具体问题•民法典编纂的难点与挑战目•结论录01引言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的制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社会稳定性,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民法的概念与重要性虽然中国已经有一些民事法律法规,但是它们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规章中,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难以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民法典的缺失导致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加了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民法典的缺失与需求02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民法典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编纂民法典有助于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对于填补法律体系的空白、协调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保证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民法典是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编纂民法典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加全面、具体的法律保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VS民法典的编纂可以统一法律解释和适用,避免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相同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

民法典的编纂可以明确法律规定,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统一法律解释与适用的需要03民法典编纂的立法技术问题坚持科学立法的原则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注重科学性原则,以实证研究为基础,确保法律条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立法应符合社会需要民法典的制定应紧密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立法过程需公开透明民法典的制定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让公众了解立法过程,参与立法讨论,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吸收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使民法典更具国际化和现代化。

《民法典》学习交流解读研讨素材(教案)

《民法典》学习交流解读研讨素材(教案)

《民法典》学习交流解读研讨素材(教案)第一章:《民法典》概述1.1 课程目标了解《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和地位掌握《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主要内容1.2 教学内容介绍《民法典》的定义和作用阐述《民法典》的编纂背景和历史发展解析《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1.3 教学方法采用PPT展示《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和结构引导学员阅读《民法典》的相关条文组织学员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1.4 教学评估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评估学员对《民法典》的理解程度完成课后作业,评估学员对《民法典》知识的掌握情况第二章:《民法典》总则2.1 课程目标掌握《民法典》总则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理解总则对整个民法典的重要性和指导作用2.2 教学内容解析《民法典》总则的基本原则和规定阐述总则对民事权益保护、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关系等方面的规定2.3 教学方法采用PPT展示《民法典》总则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引导学员阅读总则的相关条文组织学员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2.4 教学评估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评估学员对《民法典》总则的理解程度完成课后作业,评估学员对《民法典》总则知识的掌握情况第三章:《民法典》物权编3.1 课程目标掌握《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理解物权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和地位3.2 教学内容解析《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阐述物权编对物权种类、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3.3 教学方法采用PPT展示《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引导学员阅读物权编的相关条文组织学员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3.4 教学评估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评估学员对《民法典》物权编的理解程度完成课后作业,评估学员对《民法典》物权编知识的掌握情况第四章:《民法典》合同编4.1 课程目标掌握《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理解合同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和地位4.2 教学内容解析《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阐述合同编对合同种类、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的规定4.3 教学方法采用PPT展示《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引导学员阅读合同编的相关条文组织学员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4.4 教学评估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评估学员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理解程度完成课后作业,评估学员对《民法典》合同编知识的掌握情况第五章:《民法典》人格权编5.1 课程目标掌握《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理解人格权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和地位5.2 教学内容解析《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阐述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益保护、人格权行使和人格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5.3 教学方法采用PPT展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引导学员阅读人格权编的相关条文组织学员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5.4 教学评估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评估学员对《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理解程度完成课后作业,评估学员对《民法典》人格权编知识的掌握情况第六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6.1 课程目标掌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理解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和地位6.2 教学内容解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阐述婚姻家庭编对婚姻登记、夫妻关系、离婚等方面的规定6.3 教学方法采用PPT展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引导学员阅读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条文组织学员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6.4 教学评估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评估学员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理解程度完成课后作业,评估学员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知识的掌握情况第七章:《民法典》继承编7.1 课程目标掌握《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理解继承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和地位7.2 教学内容解析《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阐述继承编对继承权、继承方式和继承份额等方面的规定7.3 教学方法采用PPT展示《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引导学员阅读继承编的相关条文组织学员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7.4 教学评估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评估学员对《民法典》继承编的理解程度完成课后作业,评估学员对《民法典》继承编知识的掌握情况第八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8.1 课程目标掌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理解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和地位8.2 教学内容解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阐述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和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定8.3 教学方法采用PPT展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引导学员阅读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条文组织学员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8.4 教学评估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评估学员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理解程度完成课后作业,评估学员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知识的掌握情况第九章:《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9.1 课程目标掌握《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理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和地位9.2 教学内容解析《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阐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冲突规则等方面的规定9.3 教学方法采用PPT展示《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引导学员阅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的相关条文组织学员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9.4 教学评估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评估学员对《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的理解程度完成课后作业,评估学员对《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知识的掌握情况第十章:《民法典》诉讼时效编10.1 课程目标掌握《民法典》诉讼时效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理解诉讼时效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和地位10.2 教学内容解析《民法典》诉讼时效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阐述诉讼时效编对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等方面的规定10.3 教学方法采用PPT展示《民法典》诉讼时效编的基本内容和规定引导学员阅读诉讼时效编的相关条文组织学员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10.4 教学评估进行小组讨论和分享,评估学员对《民法典》诉讼时效编的理解程度完成课后作业,评估学员对《民法典》诉讼时效编知识的掌握情况重点和难点解析1. 《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和地位:理解《民法典》的定义、作用及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学习《民法典》的基础。

王轶 民法典编纂争议的问题的梳理和评价

王轶 民法典编纂争议的问题的梳理和评价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的问题的梳理和评价一、对谈部分辛正郁:我代表大家谈一点听了刚才王轶老师精彩演讲之后的感受,好不好?大家觉得震撼吧?当你闭上眼睛的时候,你怎么都不会相信这是一篇即兴的演讲,但是王轶老师可能每天都在做这样的演讲。

这样的一篇流畅、精彩的表达,所达到的高度,我做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就像一般等价物一样,你拥有的时候不觉得怎么样,可是要挣来这个一般等价物有多么地难。

从这个意义上讲,王轶老师真是一个富翁啊。

对民法典和民法总则和编纂和起草,王轶老师的思考是非常宏观和深邃的,在座各位也有自己的思考。

由于个人的学识和所从事工作的局限,我的思考还是具象的、碎片化的。

但是我想有王轶老师这样的高手在,他就可以让这些碎片化的、具象的东西,变得很高大上。

我今天从三个方面跟王轶老师做一个请教,为了能够让王轶老师更加精彩地表达,这三个问题我一块儿说。

问题一: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比如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包括法学会的建议稿,都规定了两次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立法机关公布的稿子里面,把这个变更拿掉了。

如果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没有这个变更,那么在鼓励交易达成的思考下,我请求变更可不可以?当然,我想可能有这样的一个具体的原因在,什么呢?就是我们从审判实践来看,在这几种情况下,变更的情形很少,或者说行使这项变更权利的不多。

抑或裁判者认为这个变更权是一种形成权,应当交由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还是说法官游离在强势和居中之间去介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把这个变更拿掉,究竟体现了一个什么样的东西?我觉得这个是有意义的,比如说如果有它,可能就不如没有它好;或者说不存在对错的问题,但是没有它可能更好,能够被更多的人所接受,立法机关的取舍是不是经历了这样的一个论证过程。

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

问题二:第二类问题,民法总则也好,民法典也好,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是如此地宏阔和广泛,这是我们都要承认的。

但是可能有相当多的一部分这种投射是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通过这样的一些途径去介入我们的生活,甚至介入到我们的内心。

《民法典》学习交流解读研讨素材教案

《民法典》学习交流解读研讨素材教案

《民法典》学习交流解读研讨素材教案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1.2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3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4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第二章:民事主体2.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3 代理制度2.4 民事合伙与企业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3.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3.2 物权的种类3.3 物权的变动3.4 物权的保护第四章:债权法律制度4.1 债权的概念与特征4.2 债权的种类4.3 债权的变动4.4 债权的保护第五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1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5.2 知识产权的种类5.3 知识产权的变动与保护5.4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6.1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6.2 合同的种类6.3 合同的订立6.4 合同的履行6.5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6.6 违约责任第七章:人格权法律制度7.1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7.2 人格权的种类7.3 人格权的保护7.4 人格权的限制第八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8.1 婚姻家庭的概念与特征8.2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8.3 夫妻关系8.4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8.5 子女抚养与赡养第九章:继承法律制度9.1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9.2 法定继承9.3 遗嘱继承9.4 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9.5 遗产的处理与继承权的保护第十章:侵权责任法律制度10.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0.2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0.3 侵权责任的种类10.4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0.5 特殊侵权责任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11.1 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11.2 民事诉讼的管辖11.3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11.4 民事诉讼的证据11.5 民事诉讼的程序11.6 民事裁判与执行第十二章:商法12.1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2.2 商人及其资格12.3 商事合同12.4 商事公司法12.5 破产法12.6 商事争议的解决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13.1 著作权法13.2 专利法13.3 商标法13.4 反不正当竞争法13.5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第十四章:特殊民事法律关系14.1 环境法律关系14.2 消费者法律关系14.3 劳动法律关系14.4 房地产法律关系14.5 金融科技法律关系第十五章:《民法典》的适用与解释15.1 《民法典》的适用范围15.2 《民法典》的解释机构15.3 《民法典》的解释规则15.4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15.5 法律适用中的冲突解决重点和难点解析1. 民事法律关系: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内容提要: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专家起草民法,至今快七个年头了,虽然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看到中国民法典的诞生。

但是,在这焦急的等待的过程中,我们确有了众多的收获。

在这七年的时间里,各位起草专家自然是倾注了巨大的心血,来设计和构建这个伟大的法典。

除此之外,各位法律人也对民法典的制定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由此,包括上述专家在内,在中国的民法学界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论战,就影响力而言,虽然这场论战的范围和时间与萨维尼和蒂堡的论战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这些论战中辩论的特征并不明显,但是这场论战的范围还是对民法典的本质、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中应当设立的新制度等问题均有所涉及。

这些素材将成为中国民法典制定的理论基础。

受此激发,本文试着就民法典产生的意义,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的相关论战的观点进行阐述,并就相关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一部权利法案-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受制于思想和认识上的局限性,国家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将要实行民主和赋予人民充分的权利的新政府。

抛开虚无飘渺的“神授权利”的自然法的理论不谈,我必须承认的是,国家的民主和人民的权利均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真正的民主制度的建立和权利的产生都是良法构筑和赋予的。

没有具体良法的制定和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民主和权利都将失去依托的平台。

自然在废除了六法全书之后,如果不能建立一套科学、民主的法律体系,建立民主的政权和赋予人民充分的民主均将成为一句空话。

从1954年宪法的颁布及变迁到刑法典、相关诉讼法典的制定和修正,中国政府虽然努力着完善着法律体系的建立,构筑着民主和权利依托的平台,但是在不具备基本的物质条件和法律理念的情况下,目的与效果相去甚远。

虽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构筑,但是这种宣誓性的权利在没有具体的部门法保障的情况下只能是一种宣誓罢了,因为在中国宪法并不能成为公民行使和保护自己权利的依据。

浅析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浅析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2023-11-08•引言•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历程•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可行性•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挑战与对策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典的制定需求逐渐凸显。

民法典的制定背景民法典的制定对于规范社会生活、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意义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对社会的贡献。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方法,对制定民法典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目的与方法02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历程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颁布。

1956年,民法典起草工作陷入停顿。

初步探索阶段民法典的起草阶段1964年,民法典起草工作重新1979年,起草工作再次中断。

1982年,开始起草第三稿。

启动。

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1986年,《民法通则》实施。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

03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民法典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制定民法典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完善现有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活动提供更为全面、清晰的法律依据。

弥补现有民事法律的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民事法律可能存在一些不足或漏洞,制定民法典可以弥补这些不足,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适用性。

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制定民法典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明确、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民法典的制定可以明确和规范民事行为,减少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推进法治建设的需要提高法治水平制定民法典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可以促进法治意识的普及和提高,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思考

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思考

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思考作者:张源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2015年第04期【摘要】我们国家成立后曾进行过三次民法典编纂的尝试,但最终都没能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实情的民法典。

民法典的制定,应立足于中国实际,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反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求,同时也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法律文化,并在借鉴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

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以法律关系为“中心轴”来构建。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84-01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在近些年被推向一个高潮,首先是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接下来是《物权法》的起草,《物权法》起草进行一半之时,有关民法典的起草又列入了议事日程,起草工作推进的非常快,有关的学者建议稿很快出炉。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民法典起草建议稿做了分工,梁彗星老师主持民法典总则、合同(债法)部分,学术建议稿提交全国人大进行讨论,于去年12月形成了一个官方的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制建设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民法典的起草主要涉及到模式选择,起草中有一些争议的问题:一、我们民法典的体系究竟向谁借鉴和学习从世界范围看,法典化的成文法国家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罗马、法国式模式,法国法继承罗马法模式,将整部法典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人法,一部分是物法(即财产法)。

人法是关于主体即自然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接下来是关于财产即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财产问题,我们后来所说的合同、债权制度也就是取得所有权的方法规定在有关所有权的规定中。

第二种是德国法模式,它与法国法起点不同,法国法着眼于人,首先规定人的行为能力,规定婚姻家庭等与人身份相关联的关系,然后再确定财产,而德国法重新选择了民法基点,定位为权利或者说是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根据这一思维方式,德国民法典分为两个部分:总则,也就是关于权利义务的一般问题,也就是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法国人和罗马法都未区分物权、债权,没有物权的概念,其虽有债权但不是相对于物权的债权概念,而德国将二者严格划分,作为两种权利的财产权利主要类型规定下来,接着,德国法规定与身份有关的权利也就是婚姻、家庭、亲属权和继承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法典立法的主要争议与思考
中国民法典立法:主要争议与思考
对于我国民法典争议有很多,比如是效仿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大多数学者还是赞成吸收两者长处,探索中国自己的民法典;要不要编纂民法典,还是仅仅是一个法律汇编就好;要民商合一还是民商独立;哪些单行法应当纳入民法典。

首先,关于是否制定民法典。

诚然,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有很多好处,可以更好地贯彻民法原则,可以更好的避免民法规定之间的冲突,可以在适用的时候更为方便明了,或者说也可以说明我国立法的技术的提高,但这是从理论上而言;实际上,民法典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法典,更不能就是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是应该从我国社会的实际出发。

民法典的社会基础应该是形成的市民社会。

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不仅单指整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更通俗点说,市民社会产生于自由经济的土壤之上,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自由决定大概跟谁交易,交易什么,如何交易,可以平等地协商,不受他人和国家的干扰。

个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财产得以保护。

但我们的社会离市民社会还很远。

一部旨在物尽其用,定纷止争的物权法颁布之后,频频出现的拆迁案和征收案,让物权法的实施寸步难行,步履维艰。

在中国长期形成的强大公权力无孔不入,政府只是说话的法律,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创设者。

但在这些引起社会关注的案子中,政府始终扮演着强权者的角色与民争利。

在现今社会,个人的权利应更多地得到保护。

所以,现今的社会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市民社会,国家的权利对于个人的干涉太多,很多应该平等的地方,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也并不平等。

对于没有形成的市民社会是很难产生一部相应的合适的民法典,即便制定出一部民法典,实行起来也会很有
困难。

所以,我们更应该培养良好的民法精神,为民法的制定提供一个社会基础。

并且,中国的法律的制定更多的在于政府的决定,中国立法规划确实是人大主要领导说了算,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和实际工作人员掌管实权。

据证实,这些具体负责起草法律的处级、甚至司局级部门的大小领导,不一定是人大代表或由代表选任,但他们却握有比人大代表大得多的立法权。

虽说,民主是渐进的,但是对于目前是否制定民法典,或许更多的不是从学理上来探讨,而是从中国的国情来看,从中国的方针政策来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07年10月出现在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的这一论断是否代表中国的法律在形式上暂时不会大改?关于制定民法典的问题暂时或许只是学理上的讨论了。

其次,我想讨论的是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合一分立问题。

所谓民商合一就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

而民商分立则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

我赞成民商合一。

首先,像谢怀拭先生所说,民商分立制度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历史上演变的结果。

商法独立的基础是商人阶级的存在,现在已经不存在独立的商人阶级,商法独立也已经没有必要。

更重要的是,民商分立将有违平等主体的原则。

民商本没有很明显的界限,事实上,将商人与非商人做分别规定已实在没有必要。

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在民商合一之后,所有的商事特别法的规定的行为都可以统一适用民法典总则的规定,商事主体适用民事主体的规定,商事行为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统一的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商事代理可以适用代理的规定,在商事特别法单独
制定之后,其与民法典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此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事特别法。

这些问题中,我觉得最核心的问题还是民法典的体例。

中国自己探索的体例,影响较大的有四个,一是梁慧星教授提出7编的,一是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一是人大法工委提出来的9编制,还有一个是徐国栋教授提出的2编制。

关于体例问题,可以分成很多小块的问题来分析。

我主要分析一下关于人格权的立法。

关于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与在体系中的位置。

旧民法学者梅仲协推崇法国民法罗马式体系,他认为这种体系优点在于人法独立成编,因为人皆有母、丐亦有妻,把亲属法列入民法典之首,避免重物轻人的趋势,是这种体系合理之处。

徐国栋教授的两编法也是赞成将人身关系法置于财产关系法之前,而人身关系法也以人法为第一分编。

王利明教授认为人法实际是亲属法,与我们现在理解的人法有本质区别,并不是我们现在讲得人格权法。

人格权法应当置于民法典的总则之后的第一编,因为他认为现代民法典要充分体现人本主义的精神,强调对个人的终极关怀,财产权与人格权相比较,不如人格权那样对个人更为重要。

梁慧星教授的草案里没有独立的人格权法,而人大常委的草案中将人格权法置于合同法之后,婚姻法之前。

首先是要不要有独立的人格权法分编。

我认为人格权法应当设置独立的分编。

因为既然要编纂民法典,就应当让民法典的体系更为完善和清晰,将人格权法独立分编可以让民法的结构更为严谨。

因为民法的分编应该是以法律关系要素的分类为其基本思路,最大的分类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徐国栋教授的民法典草案就是主要两编是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而人身关系主要分为人
格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主要规定是亲属法继承法,那么,将人格法独立出来在民法典体例的完善上就很有必要。

其实有说现行的关于人格权利的规定就很好,不用再独立的分编,并且,人格权利内容很少,且只在受到侵犯的时候才有意义,散规定于主体以及侵权法中就可以了。

但是,我觉得从法典的体系性以及对人格权利的确认来讲,分编规定很有必要。

在当今的社会,对于人格权的侵犯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人们需要更加关注对于人格权的保护。

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可以进一步确认人格权利。

第二个问题是人格权位置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麻昌华和覃有土两位先生说的很好,在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定位中 ,前置、后置并不代表民法对其注意的程度 ,更不代表被调整关系的重要性。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前置后置问题 ,是由民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在民法中出现的频率所决定的。

不是民法对社会关系的重视性决定前置后置 ,而是社会关系的发展本身决定前置后置。

因此先财产关系再人身关系应该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民法注重保护私权,而在这种私权的保护中,民法调整的最大比重还是关于财产的所有及流转。

并且,每部法律都有其功能,比如宪法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其将公民基本权利置于国家基本制度之前,因为宪法的功能本来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分配,目的还是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而刑法的功能在惩罚犯罪,它就并没有将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侵犯作为分则的第一章,因为刑法的功能在打击、教育、预防犯罪,因此将危害性大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放在分则的头三章,相信这也并不是说这些法益就比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重要,只是危害性更大。

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 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


这个角度来讲,民法更多的是从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的归属和流转来保障私权,民法也会对人身关系进行调整,但民法功能的体现更多的在于财产关系,最主要的内容也是财产关系,因此,并不能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来衡量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孰轻孰重。

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人格权应当置于财产权之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