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

第二十七条业务印章所刊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分支机构业务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业务印章均刻凸字,配红色印油。
第二十八条
第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金融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一致,如名称字数过多可适当缩小字号。没有单独《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其业务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内部核批的机构名称一致。
(一十九)资金清算业务专用章,圆形,外沿直径38毫米,上部刊机构名称,中部刊“五角星”,下部刊“资金清算业务专用章”字样。
(二十)
(二十一)事后监督专用章,圆形,外沿直径38毫米,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事后监督专用章”字样及印章编号。
(二十二)
(二十三)同城清算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其规格、内容和样式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四)
第二十一条业务用个人名章由一级分行设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业务印章适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一)储蓄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给个人客户签发本外币存单、存折。其他情形一律不得使用储蓄专用章。
(二)
(三)业务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在办理本外币储蓄、汇兑、理财、代理国债、基金、保险、代收付、质押贷款、个人信贷、信用卡等个人业务时,在相关业务单证上加盖。业务单证包括申请书、个人业务结算单、通知单、通用凭证、存款证明书、国债凭证、保单、基金开户卡、理财业务协议书,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质押品收据、质押贷款合同、手工借据等,以及报表、轧账单和缴协款单等,存单、存折和已加盖现金讫和转讫章的业务单证除外。
(四)
(五)对公业务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公司业务对外出具的重要单证或报表。如:存款证明、资信证明、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协议存款证明、客户对账单、代理业务收据、利息清单、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账务联系书、提出贷方凭证和贷方退票凭证的提出联、重要空白凭证收入/付出单、挂失回单、止付通知、退汇通知、系统内往来双方预留的签章,及其他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或报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5)一、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7)二、机构管理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机构设置 (9)第三节机构职责 (10)第四节机构入网 (12)第五节机构退网 (13)第六节机构撤并 (14)三、人员管理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岗位设置 (15)第三节岗位职责 (17)四、术语 (25)I第一节国债业务 (25)第二节基金业务 (29)第三节理财业务 (31)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国债业务 (35)第三节基金业务 (38)第四节理财业务 (41)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国债业务 (46)第三节基金业务 (48)第四节理财业务 (50)七、风险管理 (54)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54)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55)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68)第四节事后监督 (70)八、差错处理 (75)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78)会计部分 (80)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0)II二、期终处理 (84)第一节日终处理 (84)第二节年终决算 (85)三、会计公共管理 (85)四、罚则 (86)附则 (87)III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的有关管理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出、受票方承兑于他处的商业汇票贴现的行为。
第一节开票与承兑第三条发票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票。
第四条发票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受票方收取有效费用,收取费用应当经过合法交易,完善财务核算。
第五条发票方在开具商业汇票时,应当签署相应的合同,确定受票方的法律地位及担保条款,明确支付条件;合同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受票方应当按照商业汇票的约定在到期日之前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承兑期限处理付款。
第七条受票方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纳税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节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贴现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贴现应按照商业汇票的有效期限和约定;(二)贴现银行应当根据贴现的额度,评估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及受票方的合法性,准予提供服务;(三)贴现应当经过合法交易,严格控制贴现金额,使用贴现资金,完善财务核算;(四)贴现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披露贴现报价,落实市场参与者的共同责任。
(二)被贴现的商业汇票应经过贴现银行审核,认为可靠有效;第十条贴现和再贴现应当按照当日报价向金融机构进行支付。
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非金融机构的贴现和再贴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有权对商业汇票及相关交易进行审核,有权要求被审核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协助照片等。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汇票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办法有关的问题,如有未尽事宜,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完。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2022年11月11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再贴现业务管理,完善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为了缓解金融机构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出现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商业汇票票据回购业务(以下简称“票据回购业务”),是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的一种形式,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暂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向金融机构支付回购资金,同时以合同形式约定回购期限,到期后由该金融机构购回同一笔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五条凡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凡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票据回购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出口头申请,说明申请金额及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口头同意受理的,金融机构须于票据回购前4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1.《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申请书》(见附1)及《再贴现回购合同》(见附2);2.已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有效印鉴的《再贴现凭证》;3.背书连续、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提出申请时提交复印件,正式办理时提交原件);4.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5.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6.申请票据回购业务的电子清单;7.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银行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外汇业务管理,促进外汇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存款业务的内部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二条各业务网点的柜员审核办理权限内的外汇存取款业务,审核上报权限外的外汇存取款业务,经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办理。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对各业务网点柜员上报的外汇存取款业务予以审批。
第三章外币储蓄存款第四条外币储蓄业务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外币存入本行经办外币储蓄的业务网点,由本行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本行按规定以外币原币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外币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六条本行办理外币储蓄业务,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外汇,以及汇出或携出外汇,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海关申报。
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均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八条各业务网点在办理外币储蓄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规定申报有关交易信息。
第九条存款种类(一)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存款对象不同,分为非居民个人外币存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存款两种。
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境内居民个人,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含无国籍人)。
凡上述人员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外币储蓄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3.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储蓄国债(凭证式)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起草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yang_zhu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邮政编码:1008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5日。
附件1: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2020年3月6日附件1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维护储蓄国债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是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债权确认依据,是确认投资者债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凭证,其印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
第四条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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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业务管理 (1)
第三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要,加快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防X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付息贴现(以下简称“协议付息”)指持票人在其合法持有的票据到期前,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向贴现行申请贴现,贴现利息由协议约定的付息方承担,贴现行按票面金额或在协议条件下的相关金额向持票人提前支付票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商业汇票。
本办法所称贴现行是指为持票人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的审查办理要求,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比照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五条协议付息的贴现申请人必须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协议付息的付息方可以为本地企业,也可以为异地企业。
付息方可以为买方、卖方,也可为协议中指定的第三方或其他方。
贴现利息可以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承担。
付息方须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七条在协议付息业务办理前,应事先与贴现申请人和付息方签定《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见附件1),并与贴现申请人签定《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见附件2)。
第八条办理协议付息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先收妥贴现利息,再支付贴现金额”的原则。
第九条业务办理完毕后,贴现行须将《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与相关资料一并纳入贴现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各分行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
2.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
2 / 13
附件1:
协议编号:号
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
甲方(贴现银行):
地址:
:联系人:
乙方(持票人):
地址:
:联系人:
丙方:
地址:
:联系人: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XX国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协议付息贴现是指: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商业汇票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向甲方贴现,贴现利息由丙方单方或丙方与乙方共同分担,付息方应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贴现利息,甲方收妥贴现利息后将票面金额或在本协议条件下将相关金额划付乙方指定账户的业务。
第二条付息方式及金额
经乙丙双方共同约定,按如下方式承担贴现利息:
(1)乙方:约定付息(金额或比率%,乙方授权甲方从票款中直接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丙方:约定付息(金额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收到乙方的贴现申请后,依照甲方的有关规程办理业务,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且贴现利息收妥后,将贴现款项及时划付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申请贴现应在甲方开立账户,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交商业汇票及其跟单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如因上述问题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汇票金额、贴现金额、自贴现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委托收款的发生费用、为行使追索权而发生的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应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承诺申请贴现票据的背书是连续的、不存在限制转让、限制追索权行使的情形。
(3)乙方向甲方申请贴现,双方应另行签订《贴现协议书》,贴现协议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办理贴现时,贴现利息由丙方单方或与乙方共同分担。
(2)丙方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账号:
(3)丙方承诺至少于乙方申请贴现前一日向上述账户预存贴现利息资金,并保证所存资金可以满足甲方在贴现日收取贴现利息的需要。
(4)丙方承诺甲方可以从丙方的上述账户扣划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贴现利息。
(5)丙方遵守上述承诺并受其约束,若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本协议他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足额承担。
第六条贴现利率
贴现利率按甲乙双方在《贴现协议书》中约定的执行。
第七条其他
(1)乙、丙方共同承诺:保证在每一笔贴现业务办理之前,乙、丙方已对利息的单方或双方分担作明确的约定,不论乙、丙方就付息作如何约定,均不会影响利息的按时、足额支付。
(2)本合作协议是建立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动,导致甲方不得不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不承担由此可能对乙方或丙方造成的损失。
(3)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各方协商解决。
(4)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
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贴现汇票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甲、乙、丙各执二份。
第九条其他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乙方: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丙方: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附件2:
协议编号:号
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
第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XX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乙方提供商业汇票X,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 _____ __万元,向甲方申请办理贴现,经甲方审核,同意对商业汇票X,合计票面金额 ___万元(见贴现票据清单)办理贴现。
第三条乙方保证上述商业汇票真实、合法、有效,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如因上述事项不真实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贴现利率为月利率___%;甲方向乙方实际划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小写)_______。
第五条甲方有义务在收妥贴现利息后的当日,将贴现款项划付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六条《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中的约定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贴现汇票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商业汇票清单
附件:
商业汇票清单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