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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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参考范文,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我校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

教务处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完成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在校期间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4.补考所得学分在30学分(含)以内者,或所取得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者。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各类获一、二、三等奖者可以从补考学分中分别冲减5、4、3学分,国家级竞赛分别冲减10、8、6学分,各种竞赛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五条学士学位原则上不予补授,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漏授时,应予复议,可以取消所授学位或在有效期内补授。

第六条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学士学位档案由校、学院(部)两级建立并保管。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答辩和授予四个环节。

2. 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推荐信等。

3.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和提问。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术要求和学业要求。

2.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业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通过考试等。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和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

2.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

3. 学位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学位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辩论。

4.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决策,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培养,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 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率。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校[2008]328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现将《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九日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可授予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学生修业期满,学院应及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逐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学院审核签字后送教务处。

第五条教务处复核各学院初审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按本科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学业年限不超过六年计(留降级和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在标准学制(四年,下同)年限内按结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等方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西南科技大学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模版]》

《西南科技大学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模版]》

《西南科技大学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模版]》为深化教育改革,加速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知识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充分利用西南科技大学多学科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成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性强的复合型人才,学校继续推行主辅修制,并新制定双学位制,在《西南科技大学辅修专业实施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特制订本办法。

一、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要求(一)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由该专业所在学院参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研究制定,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后交教务处审核,经核准后实施。

辅修/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专业必修课应在4—6门,不应低于15学分,不超过20学分。

辅修专业选修课不低于15学分,总学分不低于28学分。

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课程基础上增加5—8门,其中文科不低于55学分、理工科不低于60学分。

(二)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形式如下:1、学生以网上选课方式选择自己该学期要修读的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

2、对辅修/双学位学生超过20以上的课程,可单独组织开课。

对辅修/双学位学生少于20人的课程,学生可到其它主修专业插班听课。

3、如果辅修/双学位专业必修课和学生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内容相同,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4、如果辅修/双学位专业选修课和学生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内容相同,学生不得选修。

二、学生选修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要求在校本科学生(专科起点本科除外)修满第一年全部课程后,成绩优良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学有余力,对某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并有一定基础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成绩优良,且平均学分绩点达2.5及以上,并且未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可申请修读第二学位。

辅修/双学位一般应跨学科门类修读,即在我校现有的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农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所属的专业之间跨门类修读。

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08

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08

西南科大学位字[2008]8号关于印发《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学校各部门:《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1—西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士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普教本科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都可以按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2—1、经正式注册,具有本科学籍,按照学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2、所修专业全部学位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除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0;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不低于75分;4、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以学校违纪处分决定为准);2、学生毕业时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第六条仅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无法取得学士学位的申请者,若在校期间自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因对学校、社会有突出贡献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以省或国家有关部、委、厅级直属—3—机关颁发的各种奖励或荣誉证书为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受“留校察看”处分或成绩原因未取得学士学位的申请者,若在本人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考上硕士研究生(以收到录取通知书为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西南科大发[2001]177号

西南科大发[2001]177号

西南科大发[2001]177号西南科技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是我国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我校各级组织及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并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指导思想,按照本细则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的学士、硕士二级学位,按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和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或人才培养专门类型授予。

第四条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数不超过二十五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任期二至三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或学二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在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进选,报四川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兼职秘书一人。

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

名单由学校确定。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并授予学士、硕士学位;2、审定硕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培养计划;3、审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门数、科目等;.4、审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额和名单;5、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6、审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习申请;7、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其它事项。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2-4和6项职责。

三、学士学位第七条大学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的本科学生凡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了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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